[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期访谈到这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16:08]

[史卫忠]:好,谢谢主持人,谢谢法制网网友。  [16:07]

[主持人]:嗯,谢谢史厅长您今天给我们的介绍,谢谢您。  [16:07]

[史卫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两法”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  [16:06]

[史卫忠]:五是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等工作。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守护明天》第五季,配合教育部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等,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16:05]

[史卫忠]:三是落实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全国稳步全面推开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检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四是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把“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与督促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前查询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落实重点场所、领域经营管理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等有机结合起来。  [16:04]

[史卫忠]:二是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依法监督追究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责任。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执行从业禁止规定。建设用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落实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特殊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  [16:03]

[史卫忠]:近日,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法”的通知,要求狠抓法律贯彻实施,尤其要对照新规定、新职能,细化措施,保障检察环节不折不扣执行。具体来讲:一是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分级预防和教育矫治。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推动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  [16:01]

[史卫忠]:“两法”确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和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的不断拓展,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将以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为基础,通过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依托办案主动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问题线索和薄弱环节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担负起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和更重任务。  [15:59]

[史卫忠]:此外,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支持起诉等工作,都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纳。这既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探索创新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5:58]

[史卫忠]: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在新招录教职工、认定教师资格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录用。这项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并将查询范围扩大到了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15:57]

[史卫忠]:比如,教职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犯比例高、熟人作案多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身份、职业等优势多次实施性侵害犯罪。浙江、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实践证明,减少性侵害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形成物理上的隔离,是从源头上防止再犯的一项有效举措。  [15:57]

[史卫忠]: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保护职责的同时,积极通过法律监督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切实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5:56]

[史卫忠]:2020年10月17日、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两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一些机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分别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赋予了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和监督的更重职责。  [15:55]

[主持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两法”将检察机关探索推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等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请问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是怎样做的?明确法律监督职权有何意义?今年如何贯彻落实?  [15:53]

[史卫忠]:如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涉事学校负责人员隐瞒不报,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某区检察院针对一起教师在校园内猥亵女学生,学校隐瞒不报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区纪委监察委经过审查调查,分别对涉案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9级的处分。浙江省杭州某中学发生保安强制猥亵在校学生案,涉事教师隐瞒不报并试图调解解决,检察机关督促涉案学校整改,瞒报教师被暂停评先评优、提职晋级。  [15:49]

[史卫忠]:强制报告制度的“刚性”,体现在根据《意见》规定,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隐瞒不报、执行不力等问题,及时进行督促纠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报告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均受到了相应处罚。  [15:45]

[史卫忠]:《意见》施行以来成效明显,截至2020年9月,各地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近500件。黑龙江建三江虐童案、山西怀仁虐童案、北京门头沟伤童案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监护侵害案件因医务人员按规定报告得以及时发现。尤其是发生在北京的一起伤童案,儿童医院医生发现三岁女童可能遭受家暴果断报案,使侵害行为受到依法惩治,女童及时得到救助,实现了伤害后果的最小化。  [15:41]

[史卫忠]: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不时见诸媒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而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一直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5:38]

[主持人]:去年,最高检等9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请问实施以来,强制报告制度的“刚性”体现在何处?是否有因瞒报而被追责的案例?  [15:37]

[史卫忠]:四是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要求,加大办案力度,推动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推动对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探索体现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特点的办案和工作方式方法。  [15:35]

[史卫忠]:三是突出重点,主动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结合民法典、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强化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诉讼请求可能对未成年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及对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探索开展有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15:33]

[史卫忠]:二是结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对于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督。对于监护人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缺失情形,依法督促或者会同民政等部门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工作。  [15:30]

[史卫忠]: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发挥好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案件情况的优势,加大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力度,推动各项未成年人监管教育特殊制度和措施落地落实。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巡回检察、专项检察等方式对看守所监管、教育在押未成年人活动开展监督。辖区内设有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原则上一年内逐步过渡到由未检部门承担监督任务。未检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15:28]

[史卫忠]: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积极主动,不等不靠,担当作为。一是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审查起诉阶段推行每案必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互配合、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驻看守所人员应将未成年人日常监管情况、重大事项和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15:26]

[史卫忠]:三是缺乏更多成熟可借鉴的经验,相关法律规定仍比较原则,需要制定一些操作性更强的细则规范。四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配合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体化合力还没有充分发挥。五是理论和实务研究薄弱,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各项业务的司法规律、运行特点、机制方式的认识和把握有待深化,等等。  [15:24]

[史卫忠]:一是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业务的素能储备不足,如何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和政策贯穿始终、落实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也亟需充实。二是工作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工作主动性和开创性不够,担当精神不足。各项业务之间发展也不均衡,特别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相对滞后。  [15:21]

[史卫忠]: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相比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更多,需要应对的挑战更大。  [15:19]

[主持人]:2020年12月21日,最高检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在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中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将如何完成好这项工作?  [15:18]

[史卫忠]: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一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再起诉,确保依法宽缓到位。二是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的,该严的依法从严,保持司法震慑。三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既避免不教而宽,也防止不教而罚,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切实提升教育转化效果。  [15:15]

[史卫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起有伏,总体趋于稳定,稳中略有下降,以受理审查起诉为例,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较2017年下降7.78%。从案件情况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二是暴力犯罪呈下降趋势。三是侵财犯罪盗抢犯罪下降、诈骗犯罪上升。四是重新犯罪率相对平稳。  [15:12]

[主持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趋势?有何新特点?检察机关如何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15:10]

[史卫忠]:三是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为困境、留守儿童营造健康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如江苏涟水县检察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拆除校园周边留守儿童和陪读老人租住的高危板房,保障了租房学生及家长人身财产安全。四是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问题组织专家对话、典型案例释法。各地深入留守儿童集中区域和偏远贫困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和普法宣传,取得很好效果。  [15:09]

[史卫忠]:近年来,检察机关狠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救助。一是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1900余件2500余人。二是积极救助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江苏射阳推动成立困境未成年人基金会,四川青川、仪陇等地建立留守儿童台账,进一步完善了救助保护长效机制。  [15:08]

[史卫忠]:二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确保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生物痕迹提取固定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完善制度,下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儿童证言提取、审查和判断规则。  [15:05]

[史卫忠]:针对“取证难”的问题。一是提前介入,及时对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侦查,促进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15:05]

[史卫忠]:二是拓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举报渠道。最高检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开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指导各地推出小程序、APP等便捷方式,方便社会各界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我们还与全国妇联建立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共享。三是强化诉讼监督,深挖漏犯漏罪,及早发现“隐案”。2020年,检察机关追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分子近千人。  [15:02]

[史卫忠]:发现难、取证难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偏远贫困地区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更易成为侵害对象。针对“发现难”的问题。一是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委、公安部等9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没有按照规定报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15:01]

[主持人]:偏远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是性侵的多发区域。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发现难、举证难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在狠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预防与办理农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  [14:59]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史卫忠]:主持人好,各位法制网的网友大家好。  [14:58]

[主持人]:“乘风破浪开新局,奋楫扬帆启新程”。各位网友欢迎您关注法治日报法制网特别推出的“2021年全国两会系列访谈”。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史厅长你好,欢迎您。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