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幕式主持人尹凌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和有力支撑,当前,我省正处在奋力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热忱欢迎省内外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加强法学学术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为推进法治云南建设传经送宝、建言献策,再次,感谢大家对论坛的大力支持!现在我宣布,首届“滇峰法治论坛”闭幕!谢谢大家!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返程顺利,一路平安!  [17:35]

[赵祖莹]:同志们,最后,我代表云南省法学会,再次感谢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同志们,以及为这次论坛做出努力的各位工作人员;感谢法制日报社和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倾力付出、通力协作;感谢中国环境报、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云南广播电视台、昆明报业传媒集团对论坛的采访报道,使得论坛的成果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发挥影响;感谢震庄宾馆为论坛的成功举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提供良好的办会条件和优质的服务。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明年第二届滇峰法治论坛,继续支持全省法学会工作和法学研究事业,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17:32]

[赵祖莹]:三、要认真推动本次论坛各项成果转化。本次论坛既是全省法学法律界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次学术研究交流盛会,也是全省法学法律界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脚踏实地抓落实的工作研讨会。论坛所取得的重要学术成果和重大法律对策建议,省法学会将及时进行归纳整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推动更多的优秀成果进入决策。希望各地能够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论坛成果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强化论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形成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17:31]

[赵祖莹]:二、把“滇峰论坛”打造成云南法学研究的一张名片。太原书记多次指出,上午又再次强调,要立足全省发展大局,紧抓繁荣法学研究这个中心任务,精心选题、深入调研,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我们筹办“滇峰法治论坛”,出发点就是为展示我省法学研究成果搭建一个省级层面的平台载体。取名“滇峰法治论坛”,是考虑到“云南法治论坛”地域色彩过重,不符合开放兼容办论坛的构想。滇峰与高山之巅的巅峰是谐音,寓意是云南自己举办的高水平的法治论坛。太原书记要求要把这一论坛办成云南法学工作的一张名片,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不断提升论坛的针对性、开放性,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更多地吸引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争取打一仗进一步,一年办得更比一年好,不断提升论坛的影响力。  [17:30]

[赵祖莹]: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学会工作高度重视。郭声琨书记、王晨会长等中央领导的讲话,也都突出强调了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性、紧迫性。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法学会要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上更加主动作为,聚焦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法治课题,以基层法学会和专业研究会为依托,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深入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化解法治难题、优化发展环境献计献策。  [17:30]

[赵祖莹]: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张守攻院士,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他们为论坛作了精彩的主旨报告。陕西、广东、四川、贵州、广西等友邻省(市、区)法学会的领导出席论坛、传经送宝,使论坛呈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热烈局面。围绕论坛主题,云南省高院刘宗根副院长作了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李世清、花泽飞、晏晖、朱春莉、高崇慧、杨士龙等14位专家作了重点发言,论坛还对50篇获奖论文作者和10家优秀组织单位进行了表彰。本次论坛征文质量较高,主题设置、内容安排合理丰富,充实紧凑,采取了包括电视电台、网络直播、平面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播宣传,取得明显成效和广泛的影响力,达到了展示、交流、推广的预期目标,相信对于我们的下一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论坛虽然即将结束,但研究云南、服务云南作为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重大政治使命,任重而道远。论坛后,各级法学会和专业研究会要继续发挥优势,组织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继续繁荣云南法学研究,切实发挥好法治对全省经济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7:25]

[赵祖莹 云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在大家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下,首届“滇峰法治论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落下帷幕,根据安排,由我对论坛作个小结。这次论坛对云南省法学会是第一次,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指导和帮助。中国法学会对云南办好此次论坛活动非常重视,今天上午,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同志作了致辞讲话,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崔秀娟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了讲话,两位领导的讲话站位高、措施实,政治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我们办好这次论坛和推进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17:25]

[闭幕式主持人尹凌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首届“滇峰法治论坛”在省法学会和协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全体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下,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现在,我们请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赵祖莹同志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17:23]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张洪波处长的精彩发言!刚才,六位嘉宾作了精彩的发言,至此,第二单元重点发言议程圆满完成。  [17:19]

[张洪波]:五是明确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明确政法机关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联动。在打击犯罪同时,坚持保障人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明确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公证等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发挥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作用;明确律师在专项斗争中的要求,准确界定案件界限、防止案件扩大化,保障律师诉讼代理中及时会见委托人权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到庭指导监督的职责、程序。六是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政法机关,政法机关要善于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行业管理漏洞,通报相关部门。  [17:18]

[张洪波]:四是明确预防措施,加强对象监管。针对扫黑除恶中预防措施不具体,合力不足问题,建议: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明确各执法部门、各司法机关的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职责、重点、效果要求,解决渗透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家属的宣传动员要求,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严管对象及其措施。实行监狱、强制戒毒等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涉黑涉恶的重点对象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线索摸排、深挖彻查要求。  [17:16]

[张洪波]: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解决的概念、范围、组织领导、执行机制、条件保障、工作措施、责任追究等问题和困难,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概念或者内容:一是明确黑社会、“保护伞”、恶势力的内涵、外延及其认定标准、程序。这是专项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内涵要准确、外延要清晰,不能发生歧义;认定标准、程序要具体,具有操作性。二是明确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协调机制。当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责任和部门职责没有法定化,责任不够清晰,职责不够细化,措施不够有力。建议明确开展扫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三是明确组织力量、物质保障措施。针对扫黑除恶中组织建设薄弱,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整体合力不足问题,需要明确内部工作机构和人员,同时增强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扫黑除恶的能力,并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  [17:15]

[张洪波]: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实施,为了有效遏制涉黑涉恶行为,全面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增强针对性,有必要制定《反黑恶势力法》。理由:一是名称通俗易懂。黑社会、“保护伞”、恶势力等名词已约定俗成,群众普遍接受。二是针对性强,打击对象精准。三是名称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内容一致,“黑恶势力”一词与“两高”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致。四是名称准确全面,其内容、范围大于反有组织犯罪、反黑恶势力犯罪。  [17:13]

[张洪波]:三立法名称涉及立法范围、构架、内容等重大问题。有观点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法的项目名称建议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理由: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二是名称比较规范,调整对象、范围清晰。三是国外如日本、意大利、美国等都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有明显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未突出扫黑除恶工作的立法目的,打击对象不精准。二是范围过宽。反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人员犯罪,还包括恐怖组织犯罪、境外组织对我国实施的犯罪等。另外,一人独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不一定是有组织犯罪。三是重点不突出。反有组织犯罪立法不能全面解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处理问题,未解决违法处理问题。  [17:13]

[张洪波]:立法思路是宏观思维在立法的具体体现,决定立法格局和立法成败。碎片化的立法思路不可取,其容易造成立法不统一、不协调,难以形成合力。我国没有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专门立法,虽然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规定,其他条文也对诸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同时,由于立法缺失,刑法规定不完善,己成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瓶颈”。要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长效机制,就需要理清立法思路,不能碎片化立法或者修法,不能仅就刑法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法,既要统筹兼顾,宏观把握,综合考虑专项斗争需要,又要协调该专项斗争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立法思路:一是开展专门立法,全面规范扫黑除恶行为。二是处理专门立法与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同时修订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7:12]

[张洪波 云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省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于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是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立法,实践中认识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因为修订后的刑法和“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性文件,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基本满足专项斗争需要。另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阶段性的,对阶段性工作进行立法既没有必要,也浪费立法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必要专门立法。因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对开展专项斗争中发现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需要立法、修法的,应当立法、修法。  [17:11]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刘阳阳同志的精彩发言!下面,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省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洪波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法的思考》,大家欢迎!  [17:04]

[刘阳阳]:(二)准确把握定罪的界限。在定罪中,涉黑涉恶案件除应具备法定构成要件外,对涉恶犯罪还要注意把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尺度,不能随意扩大。在准确把握定罪界限时,应保持打准打实的态度。(三)程序上重视保证人权。在扫黑除恶审判中,应严格刑事程序及证据审查,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具体而言,应细化落实权利保障机能。  [17:04]

[刘阳阳]:向前看,在对策和建议中找路径。从法院审判角度,为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水平,切实保障落实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现提出下列对策建议,以供司法实践参考。(一)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是指,在处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公检法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案件,以保证扫黑除恶的合法性,杜绝人为“拔高”或“降格”情形,有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其中,法院提前介入机制,有利于消除公检法在认定涉黑涉恶犯罪认识的不统一,有利于规范公安的调查取证行为,有利于证据收集的规范性。然而,法院提前介入机制应注意完善以下三点内容。一是,注意介入时间。我们认为,法院提前介入时间应为,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前,不赞成立案侦查阶段就过早介入。一方面,术业有专攻,法官专长在审判,公安擅长于侦查,此时介入不见得会有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介入违背刑诉的法定程序,与无罪推定的刑法精神相悖,会引起公众对判决公正的怀疑。二是,注意中立态度。法院提前介入时,应注意保持法官中立的审判态度,杜绝带有“先入为主”的思维,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提前的预判性意见。三是,注意介入尺度。明确介入不等同于干涉,更不是联合办案。在介入机制中,法官不指导办案,不引导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规范证据收集和审查,可提出合理怀疑和疑问,提高侦查、公诉机关的办案质量,遵守两高两部的规定,防止人为“拔高”。  [17:02]

[刘阳阳]: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一审法院查证事实不清,可以改判和发回重审。问题是,一方面,发回重审有一定阻力。一些案件,在查证案件事实上,一审法院并无过错。依此条款发回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影响基层法院考核。另一方面,改判有法律依据却牺牲被告人的上诉权。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或自首、立功等依法减刑的法定情节被证实,二审改判后被告人无法再行上诉,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四)打早打小力度不够。  [17:01]

[刘阳阳]:往下看,在短板和不足中找问题。(一)定罪标准认识不一。从法院改判的案件来看,公检法对涉黑涉恶案件定罪认识并不一致,由此,出现三方在数据统计上的出入。在侦查阶段,公安接到举报群众举报后,便以涉黑涉恶案件立案。检察院在起诉阶段,也将案件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经过审判程序,法院认为不构成涉黑涉恶类犯罪。(二)定罪界限把握不清。在涉黑涉恶案件定罪中,下级法院存在界限把握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在黄赌毒范围内,缺乏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考量,出现部分案件“拔高”现象。(三)程序处理上的问题。在审判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被告人上诉权丧失的问题。  [17:01]

[刘阳阳]:回头看,在特征和态势找缘起。从保山各级法院审判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剖析,此类犯罪呈现一定的犯罪特征,以审判数据为基点,截止发稿前,保山扫黑除恶审判工作并未涉及涉黑案件,主要以涉恶案件居多,总体呈现如下特征及态势:(一)触目惊心,犯罪成员的年轻化。(二)刻不容缓,涉案罪名领域扎堆。(三)提高警觉,犯罪形式隐蔽性强。  [17:00]

[刘阳阳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黑不扫,恶不除,愤难平,民难安。扫黑除恶出重拳,方能提升群众安全感。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检法部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暴力讨债、地下执法队等黑恶势力犯罪,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敢于跟黑恶势力硬碰硬,坚决铲除经济领域内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16:59]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卢林律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阳阳同志到发言席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对标法律政策应不枉不纵——保山地区扫黑除恶法律问题研究》,大家欢迎!  [16:52]

[卢林]:根据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情况,债权人可通过处置抵债股票获得全额清偿,成为近年来债权清偿比例最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也包括“资产重组”: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10.13亿元,舜天船舶拟全部以8.91元/股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23.58亿股。同时,上市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格8.91元/股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配套融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6.5亿元。  [16:51]

[卢林]:以往的破产重整案件,都是以重整重组“前后走”模式,即司法重整完毕后,紧接着进行资产重组。但是舜天船舶重整案打破了这种常规模式,采用“资产重组 破产重整”同步进行的模式,实现真正的债务重组及资产重组同步完成。如舜天船舶资本公积转增约5.2亿股股票,进行债务重重整,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而全部向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16:50]

[卢林]:出售式重整也称为营业让与型重整,指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营业出售让与他人,并以出售所得对价分配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并对债务人清算注销的重整方式。出售式重整起源于美国破产法。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3条(b)款规定,债务人在适用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前,可以经通知及听证等有关程序,并经破产法院的批准,将公司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资产予以使用、出租、出售。据此,债务人可以将出售资产的对价用来清偿其部分债务,而购买债务人资产的公司也可以享有破产公司的债权并代其承担债务。出售式重整的分类:(1)资产出售式重整;(2)股权出售式重整。  [16:50]

[卢林]:预重整能降低重整成本;确保更真实呈现企业价值;提升重整程序的质量。深圳中院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职责。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2.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3.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义务:1.配合管理人调查,根据询问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2.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3.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4.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必要的开支除外;5.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6.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方案;7.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1.全面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表决所必要的全部信息,如导致破产申请的事件、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状况、负债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整计划草案重大风险等;2.准确披露。信息披露应当措辞明确,以突出方式引起注意,不得避重就轻、缩小字体或者故意诱导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3.合法披露。披露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6:47]

[卢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公司预重整,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具体地讲,是公司在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宣告结束。  [16:46]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龙悦宁秘书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卢林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预重整有关问题探讨》,大家欢迎!  [16:38]

[龙悦宁]:缅甸外汇管理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国家规定缅币不得出入国境。在对缅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宣传我国企业为其带去的有益之处,我国企业应与缅甸国民及劳动者和平相处,帮助消除缅甸民间对华的误会。以关注经济效益为主,不参与缅甸国内的民族和独立问题,但是要将缅北和西北地区的民族因素考虑进去,尤其是投资要慎重选址。  [16:37]

[龙悦宁]:(四)环境政策的利弊分析。中国企业及相关人员在缅甸遇到困难,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捍卫自己的权益。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差异,建议中国企业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企业与相关个人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利益。一旦出现人身财产安全危机,在寻求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庇护的同时,应积极联系当地政府或军方,切实保证中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个人投资要熟悉缅甸的融资情况及外汇管理。缅甸中央银行存款利率10%,其他银行存款利率为8%-13%不等,贷款利率高于13%,缅甸融资条件有限,一般可通过项目抵押融资或者在同业之间拆借。  [16:34]

[龙悦宁]:这些风险危及当地中资企业的财产安全,极大限制了中国民间资本进入缅甸市场,也破坏了中缅两国的深厚友谊。对于非常规风险,有赖于双方在澜湄合作机制的框架内进一步合作,将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科学技术等要素以产权保证和资产评估的方式进行入股、融资,通过正常企业合作的形式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对资源有效利用。此外,要充分发挥外交渠道的优势,通过官方形式加强合作、加深互信,以确保股权和收益能够兑现,从而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缅甸投资市场。  [16:33]

[龙悦宁]:(三)公司风险与防控。对缅投资在公司企业层面上分为常规风险与非常规风险。常规风险是因企业经营不善带来的生存危机。对常规风险的防控主要通过加大对虚假出资者的责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审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审查行为;规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在公司成立后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合意出资人出资后抽逃出资承担相较于常规情况下更重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由其出具资产评估结论。非常规风险是指因缅甸当地政局动荡、社会不稳、反华NGO等作祟对中国进驻企业和中缅合资企业带来的不可预见的风险。  [16:32]

[龙悦宁]:再者是实施性风险。例如仰光省政府对违章建筑与非法施工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非法施工的建筑的,罚款为2500缅币/平方英尺(约人民币140元/平方米),近两年约有180栋建筑的地主及开发商被罚款并停工,后续的报建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为避免以上风险,必须认真贯彻“政策沟通”,充分进行投资前期的调研与考察,认真规划设计,加强澜湄合作机制下的对话交流,取得双边互信的成果。并且把这种互信从政府对话层面深入到商贸投资领域,形成常态化民间交流合作,让更多国内资本涌入缅甸投资市场,把“一带一路”战略落到实处。  [16:32]

[龙悦宁]:(二)产权风险与防控。首先是时效性风险。中国的开发商习惯于让中国的建筑设计公司来设计建筑方案,一是因为企业高管从国内过来,只有国内的设计资源,二是不懂英文与缅文,没办法与缅甸市场的设计院进行良好沟通,三是缅甸的设计公司的作品不符合从中国来的开发商高管的口味。最重要的是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由于国内设计公司不熟悉缅甸规范,如果仰光省政府各个专业的审批官员不打理到位的话,获得审批通过的效率相当低,反复修改,等待审批会议排期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其次是审批性风险。有的中国开发商请几个对建筑与结构设计一无所知的华侨翻译担当报建的重任,与政府技术部门打交道时,只能传话,根本没有专业解释能力,沟通完全不对称,然后中国的设计公司疲于修改,而且各个专业的技术官员的问题并不是一次性提出来,反反复复的修改的时间完全不可控。  [16:31]

[龙悦宁]:因此,要有效进行风险防控,一方面需要切实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投资领域上,转变以开采当地生物、矿产、油气等资源为主的掠夺式开发理念,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向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进军,投资农业、交通、卫生、教育、生态环境等基础性工程,真正做到取信于民、互惠共赢。另一方面,要与当地政府协商对话,以不卑不亢的姿态争取外商投资的平等地位,与当地企业平等分割股权红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短期利润投入再生产和扩大经营,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最终实现投资利润的常态化、制度化。  [16:30]

[龙悦宁]:对缅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一)投资风险与防控。经过对中缅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组成方式上,中国以认购股份、认缴出资为股东身份认证;缅甸无股本公司类似,但有股本公司的权力机构组成则体现出监督原则,被取消、变更权利的成员组成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对做出决定的成员形成制衡,更加体现“人合性”和公平原则。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方面,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人合性为主的特征,以意思自治优先为原则,重大事项决策权由章程规定,章程未能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体现的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相比较缅甸的统一以人头数来行使决策权,中国做出合理区别。就投资制度而言,对缅投资存在股权难以保证、股份分成不合理等风险;就投资政策而言,存在投资主体不平等、投资回报难以兑现等风险。这种风险来自缅甸中央政府与地方武装政权之间的矛盾、缅甸人民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意识的觉醒、合资企业利润分配不均带来的分歧以及中缅之间文化传统的差异。  [16:29]

[龙悦宁 云南民族大学讲师、博士后,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秘书长]: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剖析,运用经济法学的分析方法系统梳理对缅投资客观存在的问题,阐明中资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能有效为中资企业明晰投资地的法律与政策导向,识别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政策风险,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和对策。我国近年来对缅投资力度加大,首先是缅甸拥有一系列吸引我国投资的优势。从投资环境吸引力的角度,缅甸的竞争优势有以下几方面:丰富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文化遗产;市场潜力大,又是链接东南亚和南亚两大市场的重要通道;自从民主政府取代军人政府后,国内政局相对稳定;政府欢迎外国企业到缅甸投资,并大力支持以资源为基础的外国投资项目、出口项目,以及一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允许投资的范围广泛,包括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矿业、能源、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贸易等。其次,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战略地位的需要。缅甸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着我国企业,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对缅甸投资的重心都偏向资源类开发的大型项目,且投资的主体都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带有国家战略后备的色彩。  [16:28]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陈伟强副院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云南民族大学讲师、博士后,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秘书长龙悦宁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澜湄合作背景下中国对缅甸投资法律风险对策研究》,大家欢迎!  [16:23]

[陈伟强]:但是如果是借助黑社会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因为脱离了有组织性的特质,因此就不能把这部分财物视为有组织犯罪“内生”的经济实力。.对于恶势力犯罪的特殊没收不能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同看待。恶势力上游阶段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不属于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样态。因此其上游阶段的行为以及有组织从事违法行动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犯罪。对恶势力“滋养型”财产的没收,只能围绕被用于具体有组织犯罪活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这部分财物来进行。因此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设计上,宜将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没收与针对恶势力的情况分开规定。  [16:23]

[陈伟强]:其次,对于第(2)项而言,本质上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经济实力,不是“组织”“有组织地”获取的财物,因此不能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表征。其本质不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生”性产生的经济实力,虽然在操作意义上这一部分违法所得同样应当被没收,但是在治理逻辑上不能当然归类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没收范畴。再次,对于第(6)项而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利用黑社会性质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那么这一部分财物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生”经济关系的外延,当然属于有组织犯罪治理范畴的题中之意。  [16:23]

[陈伟强]: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黑恶势力的特殊没收,一开始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蓝本进行设计的。2018年“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七类财产的追缴没收。除了最后一类属于兜底条款以外,其中《指导意见》第27条涉及对“内生型”经济实力治理的主要有三类,分别为(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结合《刑法》第64条的规范意义,此三类特殊没收属于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没收。首先,对于第(1)项而言,属于典型的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生”经济特征的主要表征。  [16:22]

[陈伟强]:黑恶势力通过内生的犯罪行为来创造财富,《公约》通过剥脱这种犯罪所得来遏制其经济实力的内生增长;而反过来,经济实力被用于滋养组织发展壮大的部分,则同样会受到剥脱。由此形成了“两线没收”的路径,从首尾两个关节点遏制住黑恶势力“组织实力——经济实力”的恶性循环。联合国《公约》的这一制裁模型在我国刑法中是能够得到呼应的。在我国《刑法》第64条中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与《公约》要求没收“来自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形成呼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没收起点是“违法所得”,这就要比《公约》规定的“犯罪所得”要低。  [16:21]

[陈伟强]:在黑恶势力形成经济实力的环状构造中,组织发展促使其经济实力壮大,而经济实力壮大反过来促使组织发展,二者互为前提,彼此促进,形成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整条线索。因此,阻断这一循环的持续恶化,才能形成对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危害在于伴随“组织实力——经济实力”的循环发展,来营造亚文化环境,获取优势地位。因此从治理功利的立场来看,遏制住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壮大,就能遏制其组织实力的壮大,使一般违法犯罪集团难以发展成为恶势力,使恶势力难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联合国《公约》中在涉及有组织犯罪财产没收时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两条借鉴路径:其一是对“来自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的没收;其二是对“用于或拟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没收。如果用上文的分析来反观联合国的这一促请,就不难发现,前一条促请的治理对象正好是黑恶势力的“内生”经济;而后一条促请针对的治理对象正好是黑恶势力的“滋养”经济。  [16:20]

[陈伟强]:因此把握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切要。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先有犯罪组织,才会产生犯罪组织的利益,但是情况不总是这样的。比如有些黑恶势力,可能是在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后才逐渐形成的,经济实力形成于有组织违法犯罪之前,但是只要行为人将这部分经济利益运用到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逻辑就进入到了这一循环当中。因此,无论是先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具备经济实力,还是先具有经济实力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都不影响对经济实力的认定。  [16:20]

[陈伟强]:黑恶势力围绕物质利益这个合目的导向,形成行为与利益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二者互为前提,彼此助力,最终在外观上呈现出一种“内生滋养”的经济结构,推动黑恶势力的不断壮大。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领域中产生的活动都是具有意识的、能够深思熟虑或者凭借激情开展行动,从而追求某种目标的人,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缺少自觉的意图或者具备期待性的目的。所谓“内生”经济是与外来经济支持相对应的一组概念,黑恶势力基于获取利益去行动,因此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从本身的犯罪行为中就能自然而然地推导出来。似乎存在一个“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矛盾。经济实力与有组织犯罪,哪一个才是起点?事实上,认识黑恶势力组织结构与经济实力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一个动态过程来把握,如果组织结构是动态发展的,那么经济实力就没有理由一成不变。  [16:19]

[陈伟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云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恶势力属于有组织犯罪的类型。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分类,学界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指的就是黑社会犯罪,而广义说则认为以组织形式呈现的犯罪均为有组织犯罪。这里采用狭义说,但是从规范用语的本土化立场出发,也认为应当将黑社会犯罪的上游雏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纳入到这一概念当中。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因此,在哲学意义上,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是黑恶势力概念在现实世界的定在,剥夺这样的定在,就意味着剥夺了黑恶势力概念在现实世界存在的基础。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对犯罪的利益剥夺存在一般没收与特殊没收两种,一般没收指的是没收与犯罪无关的财产,本质上更倾向于犯罪本体以外的惩罚。而特殊没收主要包括对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得之物的没收,更接近于对犯罪本体经济基础的打击。  [16:18]

[主持人杨建军]:谢谢兰文华秘书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陈伟强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黑恶势力财产没收的建议与完善》,大家欢迎!  [16:10]

[兰文华]:(四)法治评估指标设计时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法治指数设计时是否考虑把人力物力投入、法治资源的利用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非实质性法治内容纳入法治指标考核的范围,并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法治内涵外延内容的学术性问题,其同时也是事关评估动机评估目的评估意义的价值性问题,更是一个事关评估的投入产出比可不可行合不合理能不能达到评估预期效果的技术性问题。这就产生了如何在评估的复杂性与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之间进行平衡的争议。就目前中国的法治评估实践而言,不管是否突出地方特色,不同评估指标的设置往往与评估的目的直接相关。我国的区域法治评估活动往往与国家的发展、地方的发展以及时代的使命相一致,这种多重目的负载的法治评估显然增加了评估的复杂性和难度。但无论在评估方案的简洁与复杂之间如何取舍,法治指数设计方案设计一定要保留法治的核心价值,然后在优先关注法治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的同时,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6:09]

[兰文华]:(三)在指标选择、赋权过程中存在的互动不足与因应不足。《区域性法治评价的初步尝试———2009年“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如何形成的》一文,比较清晰地展现了法治昆明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选择与指标赋权的大体过程。事实上,法治评估的整个过程,从一开始就对法治建设产生着影响,要善于利用以推进法治建设。在各地刚开始实行法治量化评估的早期,不少地区相关指标体系匆忙出台而显得粗糙,这是互动不足的一个典型表现。现在这方面的不足大多已经得到纠正了,但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指标构建过程中,在指标收集、指标选择、指标赋权过程中,在全部法治评估过程中,法治相关方持续性的互动持续性的互动,对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一个是因应不足,与指数设计有关,与法治内涵也有关联性,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就是:在指标选择、指标赋权的时候,为追求测评结果的纵向可比较,可能忽视法治条件与法治评估目的之变化,而对这些变化的考虑不足,导致因应不够。一项科学规范,且具有公正公开公平性的指标设计,须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评估所涉及相关问题及其变化保持相当的敏感性。法治指数的设计也应该及时因应法治环境与法治条件以及评估工具评估手段的变化。  [16:08]

[兰文华]:(二)忽视地域性,淡化了本土特色,弱化了自身优长。各省、市、县经济发展程度、民族分布、社会习惯、自然条件等都存在差异,而其中部分因素对法治建设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这决定了不同区域间法治建设指标设计无法达成统一,也没必要达成完全之统一,需要的是保持适当的个性与特色。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主体性的展现,是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但各种因素中,政治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是最为直接最有力量的。由于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法律受此一政治制度的影响,我国各地的法治进程具有较为明显的统一性。在我国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各相同层级的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不太考虑地方特色与自身优长,比如“民族自治区”与“省”之间,就是有明显的趋同性。偶有创新的指标设计却又可能存在指标泛化的风险。比如,由于过分强调地方指标设计服务全国法治建设,追求地方指数的统一性,部分地区即使不存在立法权限,设计者仍将立法指标设计在内,而这样的考量因未考虑评估对象而形同虚设。  [16:08]

[兰文华]:(一)相关指数设计与法治内涵的关联性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当下法治指数中具体指标设计过于泛化,一方面与设计者对于法治概念的理论理解存在定位不清的思想误区有关,另一方面亦与设计者过度扩大法治内涵外延相关,将不属于法治内涵或者与法治相并立的内容作为法治建设评估指标。诚然,真正的法治社会具有民主制度健全、经济高度发展、文化繁荣昌盛以及社会稳定和谐等特征,在设计法治指标时,研究者可将其作为法治社会效果指标予以考量,但在法治建设指标中如果不是基于突出区域法治的特色与优长,而过多考虑民主、经济、政治、文化等相关指标,只会造成法治建设指标的过度堆砌,不仅增加评估难度且降低评估的现实效用,反而得不偿失。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对关键性指标的考核,以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地方法治发展状况和建设成效。张立伟曾提出一个评估地方法治状况的简明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了五项关键性指标。第一,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批指标。第二,每十万人中地方私营企业数量指标。第三,每十万人中地方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第四,生效判决执行状况指标,主要看地方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未按时得以执行的判决比率。第五,每十万人中地方的律师数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是在一个复杂系统中展开,各相关因素或多或少,或远或近地都对法治水平产生实际影响,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并在排序与赋权时作出基于关联性差异的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16:07]

[兰文华]: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内容构建上的争议与不足。虽然法治指标的设置直接依赖于对“法治”内涵的理解,也与对法治建设影响因素的认识有关,但是法治指标作为独立于原因与影响因素的某种存在,其本身也存有争议与不足。  [16:07]

[兰文华]:(三)对法治建设主要内容方面。还有一个常见的争议是法治建设内容方面的争议,主要与对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的认识有关。把法治建设作出内容上的分割,或者作价值上的取舍,这都有可能导致对法治建设的不同理解。在很多法治指标体系里面是把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是完全区分开来,认为各自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此可以分别推进。这种对法治的认识区分,其实是基于对法治的主体或者对象(比如,在法治政府语境中,政府既是法治的对象,有时候也是法治的主体)做比较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认识形式,体现在大多数的法治指标体系及其研究指向的都是“法治政府”,而对“法治社会”较少涉及。江苏在《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之后,出台《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  [16:05]

[兰文华]:(二)对法治内涵外延及与其相关联的影响因素的认识方面。法治是涵盖广泛的概念,影响因素众多,对法治内涵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对指标体系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治概念,要实现从“真实定义”到“操作定义”的转换有学者认为法治指数评估包括体制性、价值性和综合性三种路径。也有文章把这种差别转换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与“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之间的差异,加以说明。以上分歧的根本其实就是根据实际需要,法治涵义或宽或窄,可厚可薄,有所争议。由于法治指标设定的内容有宽窄厚薄之争议,对法治的内涵外延等涵义是否作扩大的解释,对法治的影响因素是否作宽泛的解释,都会对法治指标体系内容的界定产生着影响。若对法治的涵义作扩大的也就是综合的解释,则不仅考量直接影响法治的最相关因素,也还考察其他一些可影响法治建设的因素,进而扩展到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影响因素的全面分析。这些多元的因素当然是关乎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既是因变量,又是自变量,不仅影响法治水平,同时也部分是法治的结果,或者说是法治的效应,需要在法治建设评估时予以适当的关注。如浙江余杭的《“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体系》的法治指数结构模型就是对法治作扩大的理解,将法治内涵分解为九个主要目标,其中一项目标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包括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等,这些指标更多体现了余杭地区的民主状况,其设计与其说是检验余杭法治状况,不如说是对余杭民主、法治建设中整个社会效果状况的考量。  [16:04]

[兰文华 省社科院马列所副研究员、省法学会民族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 ]:区域法治指标体系构建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争议和不足问题,按法治发展与评估实施的时间轴,大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审视。一、与法治指标体系相关概念有关的理论争议。与法治指标体系相关概念有关的理论争议主要在于对“法域法治”与“区域法治”概念的理解与阐释,及对法治内涵、内容及与法治相关联的影响因素的认识这些方面。(一)对“法域法治”与“区域法治”概念的理解与阐释方面。理论方面的争议,首先就是关乎对法域法治与区域法治关系的认识。从理论开始,就区分清楚法域法治与区域法治,是审视区域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时,需要加深认识,给予辨明的一个理论岔口。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与国家主权密切关联,法域的边界就是国家主权的边界。区域法治一般在某一法域之中,当区域法治扩展至其所在法域的全部边界的时候,区域法治与法域法治具有相同的空间范围。法域法治是在一个比较独立的主权权力体系范围内,没有上位法以及上位权力的影响,所以法域法治评价比较容易进行,其指数也比较容易测评,比如像美国这种主权国家,以及像香港这种具有部分主权——此处指独立的终审权——的区域。对香港法治的测评,按照国际通行的法治评估惯例就可以大体达到相同的评估效果与目的,这也是关于香港法治的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的原因。从目前材料来看,一些研究者会把香港当成一个城市来论述,拿香港的法治评估指数作为大陆城市区域法治指标体系建设的参照。其实这样对标参照,并不恰当,因为大陆的其他城市并不是具有相应独立性的法域,而香港是可以当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且比较独立的法域存在,当拿大陆的城市区域法治与香港法治(可以看成是法域法治)对标的时候,其指标的取舍就容易脱离实际。当然,大陆内部的区域法治虽然与香港的法域法治有十分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够完全参照香港的那个法治指标,但也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法治指标元素。  [16:03]

[主持人杨建军 陕西省法学会党组织书记、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受云南省法学会委托,由我担任论坛第二单元重点发言的主持人。本单元共有兰文华、陈伟强、龙悦宁、卢林、刘阳阳、张洪波六位嘉宾作重点发言,每位发言时间10分钟。首先,请省社科院马列所副研究员、省法学会民族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兰文华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区域法治指标体系设立与实施中的主要争议和不足》,大家欢迎!  [15:53]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骆寒青教授的精彩发言!刚才,八位嘉宾作了精彩的发言,第一单元的重点发言圆满完成。下面进行第二单元的重点发言,第二单元重点发言请陕西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副会长杨建军同志主持,请主持人和兰文华、陈伟强、龙悦宁、卢林、刘阳阳、张洪波六位重点发言人到主席台就座。  [15:40]

[骆寒青]:(五)加强禁毒工作社会化研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禁毒工作社会化是禁毒工作的发展趋势,《云南省禁毒条例》增加了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需要对其加强研究。如何建立进步社会工作服务系统机制,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需要加强政府的主导,公开透明,突出专业,强化时效,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落实。  [15:39]

[骆寒青]:(四)强化禁毒力量建设,完善禁毒工作保障。一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基数大,病患比例高管理风险大。有10个强戒所正在实施改扩建,物防技防力量相对薄弱,因此监管任务加重,管理风险较大。二是由于收治人员多,患病比例高,云南戒毒人员年均医疗费支出500元,列全国末位,只占全国平均水平的35.6%,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由于收治病患多,医疗费用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对病残戒毒人员戒治。三是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休息得不到保证、身心压力极大,警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四是由于毒品犯罪的组织性强,普遍存在涉枪问题,禁毒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面临很大的风险,云南禁毒工作人员伤亡的情形高于其他地区;五是警察职业风险防护津贴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15:38]

[骆寒青]:(三)毒品犯罪“特殊人群”特别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跨境和跨省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一直困扰云南禁毒工作的棘手问题,并呈加重蔓延趋势。针对特殊人群人权的保护,我国遵循特殊保护和区别对待原则。贩毒团伙利用法律对特殊人群保护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通过建立指定居住场所,依托现有医疗机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特殊人群贩毒强制措施的实施,防止贩毒团伙钻法律空子,减少特殊人群贩毒现象的发生。这是《云南禁毒条例》增加毒品犯罪“特殊人群”特别监管制度的目的,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更好地打击特殊群体毒品贩运并最大限度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需要进一步实践。  [15:34]

[骆寒青]:(二)毒品滥用持续蔓延,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日益加剧。由于毒品过境,作为毒品消费和毒品危害毒品重灾区的云南,毒品滥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境外毒情严重,紧邻毒源地毒品流通量大,因此具有毒品易获得性特点;二是吸毒人数多,边境地区吸食传统毒品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是海洛因;三是少数民族吸毒人问题严重;四是毒品纯度成瘾严重,更加难以戒断。五是“金三角”地区冰毒生产的持续增长和国内制贩毒活动的影响,刺激着合成滥用。截止2014年年底,全省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8.5万,居全国第六位,其中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人员达到15.3万,近年来,云南吸毒人数持续增加,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吸毒人员达到15.7万,居全国第五位,滥用合成毒品人群迅速增长。《云南禁毒条例》关于“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和措施如何落实,预防教育的效果如何评估,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和责任制度。  [15:31]

[骆寒青]:(一)毒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受境内外不利因素影响,我省面临的毒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境外“金三角”制贩毒重心已转移至紧靠我省的境外地区,海洛因、冰毒片剂规模不减的同时,又成为跨国制贩晶体冰毒和氯胺酮的主要源头地;贩毒犯罪手段多样,过境我省贩毒活动更加诡秘,毒品走私贩运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发现和查控难度增大;受境外制毒快速发展影响,境内制毒物品大量走私出境,我省每年查获走私出境的制毒物品成倍增长。如何贯彻落实《云南禁毒条例》关于“毒品管制”将其细化需要进一步探索。  [15:29]

[骆寒青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省法学会禁毒法律建设研究会秘书长]:新修订后的《云南禁毒条例》于2018年6月实施以来,已有一年的时间。新修订后的《云南禁毒条例》总结了我省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多项具有创新性的新规定,从治本上提出了新措施。在《云南禁毒条例》实施一年之际,对《云南禁毒条例》(新修订)在执行过程中的成效及问题研究有其必要性。《云南禁毒条例》总结了我省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多项具有创新性的新规定,从治本上提出了新措施,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然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们的禁毒立法和执法也要不断地与之相适应,这是禁毒斗争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该条例自实施以来落实的情况如何?遇到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  [15:28]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杨士龙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省法学会禁毒法律建设研究会秘书长骆寒青同志到发言席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云南禁毒条例修>订后的云南禁毒工作》,大家欢迎!  [15:24]

[杨士龙]:第五,处理好行政区域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的关系。环境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其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依靠现行立法体制和传统的立法模式难以解决跨行政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已经规定了跨行政区域和流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需要上级的协调和政府之间的协商解决,需要执法、司法的统一与协调,也需要立法协调与协同。  [15:24]

[杨士龙]:第四,处理好法律稳定与创新的关系。依法治国要求良法善治,良法具有引导作用,要求其具有稳定性。由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还在逐步构建之中,环境资源法产生与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空白,有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完善意义大于取得实际成果的意义,制度探索的价值大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云南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云南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应当起到带头作用,解决好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为环境资源国家立法作出应有的贡献,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中央立法工作之中。  [15:21]

[杨士龙]:第三,处理好人大主导环境资源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活动的关系。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整体性。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也是容易滋生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领域。人大主导环境资源立法是克服“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的有效方式,符合“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要求。在法规研究、起草、审议中,除发挥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权外,积极建立发挥环境资源相关工作委员会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等制度,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落到实处。  [15:20]

[杨士龙]:第二,处理好环境资源政策性立法、促进性立法和管制性立法的关系。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管制、市场和自主治理相结合的有效性。因此,不能仅仅强调立法中的管理手段或政府管制,而应遵循《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符合“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的原则。  [15:18]

[杨士龙]: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应当处理的关系和重点领域。在一段时间内,面对地方立法的形势发展和背景演变,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应当处理好以下关系:第一,处理好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地方立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规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具有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权限。对其中“环境保护”应当如何正确理解,仅指环境保护甚至仅仅指污染防治,还是包括自然资源保护甚至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领域。从对环境、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概念的辨析角度,其基本构成要素都是“自然因素”,只是定义的视角和语境不同,特别是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的定义,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是以利用为前提,在利用中强调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法是从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出发,达成保护环境的目标,其实质也可以理解为环境(容量)利用的限制法。自然保护法是直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现代际公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因此,州市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权限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等领域的立法。随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家自然资源法必将进行全面的结构性的修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和修改将会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方面。  [15:17]

[杨士龙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是全球为数不多的生态环境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三多一体”的省份。生物物种及特有物种均居全国之首,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处于国内外六条大江大河的上游,六大水系流域共涉及121个县(市、区);云南具有多样的气候和地理环境,是我国重要的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一方面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有良好的生态资源基础。另一方面云南也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敏感的地区。云南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也面临三大环境难题:一是六大水系流域保护治理,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二是重金属污染防治,丰富的矿产资源极其开发与重金属污染相伴而生。三是土地退化与石漠化治理。  [15:16]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高崇慧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杨士龙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立法保障》,大家欢迎!  [15:10]

[高崇慧]:3.国际合作层面。在国家层面,还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和周边国家的积极沟通,特别是应从外交层面加强与周边国家交涉,敦促其严格遵照相关国际条约和双方条约,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停止支持和纵容走私货物到我国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管理和进出境货物管理,使两国边境地区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加强沟通,及时提供边境贸易市场需求和税收政策等信息,分析边境贸易发展和存在问题也是必要的。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我们将协调和解决各类贸易摩擦和纠纷,为共同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努力。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周边国家司法合作、海关执法合作,建立规范的执法司法互助机制,共同打击边境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最后,基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的国家利益,在侦查办案方面,可以在中国边境地区以县为单位,与周边国家对应的县开展警务协作,建立长期合作执法机制,在案件侦查,嫌疑人逮捕,赃物证据转移等案件中开展联合执法。解决打击走私犯罪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反走私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国际合作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共同努力。走私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走私会长期存在。打私不是一次性的任务,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治理过程。只有积极建立政府主导,海关主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反走私治理体系,把单纯的“国家打私”融入到“社会打私”之中,全面提高各部门的打击走私犯罪的能力,才能改变现在的反走私形势,为边境地区营造一个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15:09]

[高崇慧]:2.执法层面。紧跟国家战略形势,主动服务、保障21世纪陆上丝绸之路的安全健康发展。 解决走私问题,首先应明确政府职责,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海关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打击防范走私的法定职责、权利义务、执法方式,使其相互配合,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各级走私办公室是政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在反走私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将来应进一步强化打私办的组织和协调功能,使其能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成为枢纽地位的机构。打击走私不仅是海关的工作,还涉及边防,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进行移交案件。海关应肩负起重任,明确海关作为处理走私案件的唯一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规范边境贸易,贯彻落实打击走私工作。中国应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平。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力度,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力度,也应加强缉私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缉私能力,使缉私人员不想腐、不能腐、也不敢腐,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海关应发挥主力作用,率先打击走私,维护边境安全。在全社会树立反走私法治理念,动员全体人民的力量,深入基层一线群众开展反走私教育,营造良好的反走私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同时,国家应对跨境贸易给予相应的扶持与鼓励,让企业和边民真正享有边贸优惠政策,适度降低海关税率与国家关税,给走私活动致命打击。如免税额是8000元,边境人民应该如何参与互市,参与的动机和形式是什么,如何调动边境人民的积极性等等。为了更好地推进政策的实施,有关政策的初衷将尽快转变,以提高边境地区企业和边境居民的收入。  [15:07]

[高崇慧]:(二)解决方式:综合治理。1.立法层面。首先,应加强国家反走私立法。中国可以制定《反走私法》,确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反走私制度。国务院也应起草相关配套法规,细化各部门职责权限与处罚细则。在新形势下推进对走私罪的必要补充,完善刑法关于走私的规定,加强刑法与海关法的衔接,促进司法机关尽快对走私犯罪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海关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联合辑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工作尚未纳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计划之中,相关立法工作仍处于筹备阶段。目前,国家综合反走私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规范,使相关法条在反走私过程中显得过分分散,并在各种法律法规之间均存在的情况。目前,广西、辽宁、深圳、云南已出台相关立法解决走私问题,但效力仅限于少数地区。地方政府法规是全面反走私的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走私活动的监管,加强边境的管控力度及,时处置走私行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相关政府打私部门在联合行动、执法互助、情报互通、市场防控等领域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整合资源,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15:07]

[高崇慧]:由于办案经费返还与移送案件完全脱钩,导致缉私队伍工作热情下降。“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制度尚未有效形成,执法环境有待完善。3.国际合作力度不够。中国与周边国家司法协作不协调掣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国际化。打击走私犯罪需要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就我国与越南为例,虽然中国和越南于1988年10月19日签署了《中华民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是,由于边境地区的走私犯罪的性质特殊,中国和越南各部门之间需要合作或协作。由于法律与意识等原因,对走私犯罪的合作还存在很多需要中越双方在双边条约和司法惯例上的紧密合作。  [15:06]

[高崇慧]:《海关法》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有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和配合机制,在查缉走私的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打私难以形成合力。就云南省而言,云南省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设的一个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这样一个部门很难完成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海关,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的任务,在指挥大规模联合反走私行动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2002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案件资金的返还与移交案件完全脱钩,罚没款上缴中央政府财政,然后根据中央和地方两条线路再返回案件处理单位。回报的数量很少而且资金到位很晚。  [15:05]

[高崇慧]:(一)目前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1.反走私法制保障的缺失或滞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取消,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的罪,如非法经营罪、倒卖船车票罪等。目前由《海关法》规定海关负责查缉走私,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出台,但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关细则,某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反走私制度的规定,除了海关外,公安,边防,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肩负着打击走私的责任。如果这些部门查获走私案件,必须依法依法移交海关。但是没有制定详细的案件移交规定,没有转让规则,转让方式,转让要求,权利和义务等制度安排,案件转移是任意的,可操作性低。2.执法合力难以形成。“联合缉私”的具体形式并没有明确,工商、公安、质检、边防职能和权限交叉模糊,也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分工。按照现行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工作方式上,关于走私的相关工作主要依靠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走私案件由海关办理。  [15:03]

[高崇慧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目前,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并建立反走私长效机制,遏制走私多发态势。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走私分子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进而实施走私行为,所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制度刻不容缓。  [15:02]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张冰冰律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高崇慧同志到发言席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云南省走私与反走私的行政法思考》,大家欢迎!  [14:56]

[张冰冰]:五是交房办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项目土地仍然处于抵押状态,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及时解除对应土地的抵押,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多年后仍未能办理不动产证。土地抵押是直接影响购房业主办理其对应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后期房屋销售、未开发地块处置的最大问题,在相关抵押权人(银行)未主动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根据其此前出具的书面承诺,如在破产案件中相关抵押债权已被确认为优先债权,故对抵押土地对应已售房屋应当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4:56]

[张冰冰]:四是后期续建问题。为尽快兑现城中村改造成果,针对回迁房及公建配套设施部分,由政府以借款方式,即与破产重整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资金用途、监管及偿还机制,将“以购代建”资金先行投入进行复工续建。但在具体的复工续建过程中,为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发挥最大效用,需由造价审核机构对前期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同时评估确定续建复工工程量及所需投入资金金额,按照与各施工主体之间的复工续建合同,用“以购代建”资金专款用于支付工程款。  [14:55]

[张冰冰]:二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情形,政府不得不面对财政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为解决财政资金的安全问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前在复工续建合同中约定该款项(含借款本息)由破产重整企业最终承担偿还责任,并在项目形成有效资产后优先受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后,政府再行投入的资金以共益债务的方式随时由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清偿,以最大限度保障政府资金的安全性。三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昆明市许多城改项目开发房企在获取土地时并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走向破产时,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高额违约金导致城改项目成为烫手山芋,长期无人问津。  [14:52]

[张冰冰]:第三个问题是政府对于烂尾楼所关注的问题。一是回迁房维稳问题。各级政府在回迁安置问题上前期都会有很大程度介入,当回迁安置城改项目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房屋时,容易产生回迁户不停上访等情况,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当有涉访涉诉问题产生时,其有责任也有义务解决上述情形。政府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回迁村民就烂尾楼尚未交付回迁房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其回迁房屋专属权,且房地产开发商应积极履行其房屋交付义务。  [14:51]

[张冰冰]:二是多重涉诉导致资产面临碎片化。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烂尾楼”状态时,一定会衍生涉案数量多、金额大的民事诉讼案件,导致其名下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动产抵押给他人,债务化解困难重重,从而导致其资产被多人执行的情况,其碎片化的资产不利于后期破产重整。三是市场口碑影响销售。但当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楼盘进入烂尾,对于未售部分房源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销售不畅,银行贷款窗口收紧,消费者甚至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对于开发商而言,无法销售房屋意味着其产品不能转化为资金流,无法支付工程价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等等,由此会引发恶性循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陷入资不抵债的局面。  [14:49]

[张冰冰]:第二个问题是烂尾楼传统处置方式的弊端。一是债务规模无法闭合。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常规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民间借贷债权人等,还涉及公积金中心、购房户、建设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农民工等特殊主体。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还涉及债权实现先后顺序的问题。因为债权类型多样,债务规模庞大,房地产企业项目投入资金大,破产涉案债权金额极高,导致重整方或社会投资人不敢贸然介入,通过传统处置方式无法形成闭合。  [14:48]

[张冰冰]:三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弊端之一即一旦预售,很多开发商在拿到房款后如果怠于行使职责的话,对于交房时间及房屋质量就没那么重视了。很多预售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尚未还完,但小业主已经去办理了银行的个人抵押,如果开发商有逾期或者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开发贷款时,小业主拿到房子以及获得产证都会发生一定的风险。弊端之二,即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导致工程烂尾、违法违规销售、交易不公平、房屋面积管理职能难以厘清、不平衡发展和低效率竞争等风险。  [14:47]

[张冰冰]:第一个问题是城改项目形成烂尾的原因。一是政府前期一二级联动对社会投资人的实力考量不足,对社会投资人来讲,大量征拆资金难进成本,不符合资金风控要求;征拆时间周期长、难度大,导致因征地拆迁问题导致无法顺利获取二级开发土地。二是中小型房企的融资能力及渠道受限,随着房地产行业股权、债券融资渠道明显收紧、限制银行委托贷款、精准式投放等等金融政策,导致中小型房企的融资能力越来越受到限制,进而导致中小型房企不得不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开发,有的企业因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走向破产重整、清算。  [14:47]

[张冰冰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昆明城改始于2008年2月,当时启动了全市区建成区内336个城中村的重建改造工作,位居全国第一。 自2008年开启城中村改造以来,参与企业多数为中小型房企,很多项目因开发主体实力有限导致举步维艰,而大房企却是尽量绕道,极少参与到城中村改造。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破产后,在建工程成为烂尾楼,成为地方政府最为头疼的维稳难题。但是其中有的项目号称被接手,甚至举行了复工仪式,不过到目前为止仍未复工。这样的项目几乎超过50%,未来能否真的实现复工也不得而知。下面,请允许我和各位一起探讨如何用用破产重整方式挽救困境城中村改造项目。  [14:46]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朱春莉主任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张冰冰同志到发言席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用破产重整方式挽救困境城中村改造项目》,大家欢迎!  [14:43]

[朱春莉]:二是司法合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主要表现在:司法协助机制规范性不高,有的司法协助机制是制度化的、规范性,有的则是建立在人与人联络渠道上的,随意性大,稳定性小;司法协助条约灵活性不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司法协作、合作带有地方性特色,多数授权不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与三邻国管理理念、法律意识等认识、立场不同,导致某些地区长期出现单边管理,合作中断等情形。三是基层管辖与专业化审查的矛盾。我省承担大量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任务的是沿边地区的基层检察院。这些基层院办案力量较为薄弱、专业化人才较少,然而跨国有组织犯罪逐步朝规模化、复杂化、隐蔽化方向发展,打击难度日益加大,这对矛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们办案质效的提升。  [14:42]

[朱春莉]:虽然我省检察机关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但随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日益复杂化,也给我们带来了较大压力和挑战,一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办案质效提升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打击犯罪效果有限。涉外、涉边刑事司法中的证据收集与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技术、司法协助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效果。有的是犯罪难以深挖致使幕后主使逍遥法外,有的是身份证据或者关键证据难取影响定性量刑,有的是利用特殊人群犯罪规避法律,导致犯罪打击不力、司法威慑减弱。如从去年以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境外黑恶势力团伙依托赌场绑架中国公民勒索赎金的案件,但由于犯罪分子主要在国外作案,可以利用天然屏障逃避打击,目前仍有大量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14:41]

[朱春莉]:针对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挑战,云南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情况是:一是积极搭建司法协作平台。云南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省检察院与老挝北部五省检察院、与越南北方检察机关两年一次的定期司法会晤机制,共同研究打击跨国犯罪、业务培训、信息交换等问题。2017年9月17日,中越两国最高检察院签署《关于加强中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边境地区省级院可以直接开展司法协助。二是不断拓展司法协助领域。除常规的司法协助事项外,云南检察机关根据上级授权积极探索创新司法协作方式。如办理的“10.5湄公河”案件,我省检察机关与泰国、缅甸、老挝等国司法机关开展了密切的司法合作,向法庭申请泰国籍、老挝籍证人出庭作证。又如在德宏陈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引导我国公安机关依托警务协作机制,与缅甸警方顺利完成联合取证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依法惩处。三是积极探索司法合作方式。云南一些边境地区涉外司法协助在不影响国际关系、不违反司法主权的原则下,按照惯例探索以“民间方式”进行司法协作,通过个别协商形式,由境外非政府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需要协助事项,我方予以司法效力认证。这种合作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成为了传统司法合作方式的有益补充。  [14:38]

[朱春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代我国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伟大壮举。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沿线国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袭扰已成为威胁倡议的重要安全问题。近年来,云南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国家总体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三个定位”目标,与周边国家关系更加紧密,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经贸往来更加密切,经济社会发展迎来全新的机遇。但与此同时,境内外犯罪分子乘机利用云南的通道便捷优势,实施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也日趋突出,非法越境、走私贩私、贩卖毒品、拐卖人口、赌博诈骗、“两抢一盗”甚至贩卖枪支弹药等危害边境治安、破坏边境秩序、危害“一带一路”的违法犯罪日渐增多,边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14:37]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花泽飞会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朱春莉同志到发言席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依法从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大家欢迎!  [14:33]

[花泽飞]:五、面对社会突出矛盾不能人一抓就了事,更不能执法专捏软柿子。在这里我先举一个去年发生的例子,我们一位湖南常务副会长是招商引资进云南的,由于政府领导调整等因素,导致他的项目推进困难,即便他跑断腿、磨破嘴、找尽人,想尽一切办法也无法解决,最终导致融资问题暴发。可我们的执法机关面对此事,根本不从政府部门身上找原因,而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把企业负责人一抓了之。其实,这不是个案,类似于此事还有很多。一有社会矛盾,不敢动政府,只能把企业负责人当软柿子捏。包括在执行案件方面,也有这方面的情况。先拿有执行力的、容易出成效的企业收拾,而对于有来头的、难执行的采取松软态度。所以,我们执法部门要从根本上改变,改变欺软怕硬的不良作风。以上是我的几点建议和希望,供大家商榷,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同时,我也想请论坛组委会,将我的建议和希望传递给相关部门,但愿能引起他们重视,为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提供些有益帮助。  [14:32]

[花泽飞]:四、无辜牵连受过,或小过错被重处理,致使企业限入困境。执法部门要多站在民营企业发展角度看问题,要视情而行,既要让违法企业受处罚,也要让他们合法权益得保障。千万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因子公司问题而牵连母公司,甚至关停母公司。既便有过错的企业,也要依法保护他们合理合法诉求。在执行涉民企的案件中,执法部门要做到执行不影响企业运转、执行不野蛮关停、执行不随便抓人,执行不轻错重典,要变无情执法为有情执法。  [14:26]

[花泽飞]:三、打假竟然不识假,执法部门专业知识应提高。打击假冒伪劣本来是利国利民、保护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好事,可我们有的执法单位“不懂装懂”乱执法,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去年中秋前,我们一个做大闸蟹连锁经营的企业向协会反映:市场监督的执法人员莫名其妙说他经营的阳澄湖大闸蟹是假的,把他几个店都强行关了,因为大闸蟹是季节性消费品,而且久不卖出易导致死亡,他很着急,希望协会出面解决。我们接到情况反映后,因阳澄湖大闸蟹出自江苏,迅速派出江苏籍常务副会长赵道顺同志去解决此事。赵道顺到达现场问执法人员“你们是如何界定他的阳澄湖大闸蟹是假的?”执法人员竟然荒唐地说“是因为有人举报说他卖的是假阳澄湖大闸蟹。”赵道顺问“你们咯知道什么是真阳澄湖大闸蟹呢?”执法人员均语塞不作答。仅凭人举报就说人家东西是假的,而且还把人家门店关了不让销售,这是多么荒唐的执法行为呀。他们有没有想过“是不是同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鉴别知识。说企业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一点不为过,既要做好生意赢得客户发展自己,又要承受不可预知的外来影响,尤其是外行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职权执法,更是对企业经营者最大伤害!  [14:26]

[花泽飞]:二、假公章泛滥致社会诚信下降,“刑转民”有案不立问题亟待解决。“拿着领导指示就立案”叫乱立案,还有一种是“有案不立”,本来是“秃子头上虱子明摆着”有法可依该立的刑事案件,可他们却总是找借口往外推,刑事转民事。比如说用私刻公章跟他人签合同问题,按理说“私刻公章”是地地道道刑事案件,可我们某个地方的公安经侦部门却把他当民事,避重就轻地认为是合同纠纷,不予立案。正是这一现象导致假章泛滥,己严重影响到公众诚信和社会风气。正如一些企业人士所说的,防假币容易,防假章太难!签合同盖公章已不再可信,谈“章”色变已成为人们垢病的大问题。  [14:26]

[花泽飞 云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会长]:我们云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有30年历史的老协会,入会企业达1600多家,且大多都是云南省知名企业。我们秉承“构建政企桥梁、共创民企之家”的办会理念,积极为民营企业做好服务,先后被评为全国“四好商协会”、云南省先进商协会。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我代表民营企业家提几点建议和期望。一、“民转刑”立案随意致民企陷困境,领导指示就立案应杜绝。“有案乱立”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本来是普通民事经济纠纷,可有的执法单位却按领导意图办事,置民营企业权益于不顾,“不问青红皂白地拿着领导批示就立案”。这种现象在我们云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就发生过。我们有个副会长借款3000万元给一家企业,结果这家企业资金出问题了,导至借款无法收回。可没有想到的是,我们这位副会长借出的款不完全是自已的钱,其中有250万元是借某省一位在滇做生意老板的。问题就出在这250元上,250万元借款人通过和本省老家县领导关系好的便利,让领导出面给当地县城公安部门“打招呼”,把我们这位副会长抓了起来。在我们看来,这完全是民间借款行为,可就是因为“有关系”,领导打了招呼就立案、就抓人。至今我们这位副会长还关在某省。事情发生后,我们协会发函石沉大海,多方呼吁也于事无补。  [14:25]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晏晖院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云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会长花泽飞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大家欢迎!  [14:22]

[晏晖]:近年来,官渡法院因改革工作成效突出荣获多项表彰,其中包含“一个国家级示范”(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机制示范法院),“两个国家级试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云南唯一上线法院),以及“九个省级试点”等等荣誉。同时,官渡法院也清晰地认识到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现行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尚存在着“党政主导”力量不充分、“多元共治”局面不成熟、调解渠道不通畅、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种种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官渡法院将始终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司法工作发展不平衡、不适应之间的矛盾”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不断深化、细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推动社会治理各部门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  [14:19]

[晏晖]:四、服务营商大局:“商会调解” “绿色司法通道”,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官渡法院长期以来立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为推动官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3年7月,官渡法院与官渡区工商联共同设立全省法院系统首家 “商会调解室”,依托“商会”这条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将商会调解与司法确认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当事人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  [14:18]

[晏晖]:三、突破现实困境:“内外多元” “立体对接”, 法院“+”思维创新解纷新格局。在司法改革前的2016年,官渡法院有一线办案人员55名,年受案总数2.2万件,法官人均结案400件;司改后的2018年,全院仅有员额法官48名,年受案总数达到2.9万件,法官人均结案已达60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尖锐,“立案难”逐渐转变成“结案难”。在巨大的审执压力下,官渡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确定了“一核两翼三协同”的总体改革思路,构建起“人民调解室”、“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商会调解室”、“证券期货诉调对接调解室”、“劳动仲裁调解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等多层次、规范化、专业化的“九位一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4:17]

[晏晖]:二、回应地方综治需求:“一元”变“多元”,打造法院版“枫桥经验”。官渡区作为昆明市主城区之一,承载着昆明交通枢纽中心、商贸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的四大核心功能,连续多年财政收入破千亿,在“2018年中国百强区”排名第52位,位于全省第一、西南地区第二。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社会矛盾纠纷的迅猛增长,也给党委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形成巨大挑战。官渡法院立足地方纠纷预防和源头治理,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环节,融合“枫桥经验”多元主体、多元参与、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多元规则、多元评价的显著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纠纷解决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实现纠纷解决体系“从一元向多元”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打造了新时代法院版“枫桥经验”。  [14:17]

[晏晖]:一、把握历史脉络:“管理”变“治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战略目标的提出,标志着自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治国理念从“管理”正式转变至“治理”。这一字之差背后蕴含着国家对新时代各项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也不断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理念的理性转变。“社会治理”相对“社会管理”而言,重点强调多元化主体管理,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突出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多种治理方式之一,已经成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居于核心地位。在“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新三步战略的整体部署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是当代司法改革的目标,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改革部署,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  [14:16]

[晏晖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云南省法学会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和各种非诉讼方式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体系,旨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合理衔接和相互协调、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官渡法院以多元参与的“枫桥经验”为指引,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目的,积极创新探索,初步形成了具有官渡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官渡智慧”。  [14:16]

[主持人段振培]:谢谢李世清检察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院长晏晖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创新社会治理之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探索——以官渡法院版“枫桥经验”为样本 》,大家欢迎!  [14:11]

[李世清]:2015年6月,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花山芦山辖区内也发生了移栽野生茶树的案件,以村组干部领头,100余人组织,300余株野生古茶树被非法移栽。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不少群众认为“法不责众”,根本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景东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性质特别恶劣,非严格依法办理不能产生惩治、教育和保护作用。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9名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追捕追诉8名嫌疑人,并联合景东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检察官以案释法,法庭当庭宣判,在判处实刑的同时,对所有被告人附加了补植复绿责任,有效震慑了其他潜在犯罪者。判决生效后,经景东县检察院、法院、森林公安等部门共同商议,并经专家评估后,决定将野生茶树移栽至景东县锦屏镇黄草坝。300余株野生茶树从哀牢山“迁移”到无量山。2019年5月6日,几家单位联合到黄草坝对野生茶树的成活率进行“回头看”,经过两年多的环境适应,野生茶树成活率70%以上,成活的野生茶树长势良好。案发地没有再发生野生茶树移栽事件。  [14:10]

[李世清]:样本一:“千家寨”野生茶树群落保护。镇沅“千家寨”位于普洱市东北部的镇沅县九甲乡和平村原始森林,区内分布着在上万亩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种野生茶树群落,共占地面积 28000多亩,胸径6公分以上的有495000株,其中有代表性是树龄为2700年,高25.6米,胸径0.89米的“野生茶王树”,是迄今发现的世界最大最古老的野生茶树。野生茶树群落的存在为保护茶叶物种遗传基因多样性,研究茶叶起源,有着重要的科研价值、景观价值、文化价值和产业提升价值。由于野茶市场的不断升温,近年来出现了不合理采摘野茶叶。甚至出现从保护区内移栽野生茶树现象,大面积的野茶树群落遭到破坏。野生茶树作为普洱自然资源保护的“伞物种”,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野生茶树资源,对于保护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原始森林生态有着重要作用。镇沅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结合边疆地区客观实际,提出了“综合治理、协商量刑、互动预防”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检察官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主动恢复生态,减少和挽回损害结果的,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正向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恢复植被后,将相关案件信息移交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派员勘验,制定恢复方案,督促引导嫌疑人开展恢复措施。对于已经恢复的植被,由林业部门派员现场勘验查看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侦查机关附卷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深入案发村落,结合案件办理开展法治宣传,向村民说清非法采挖野茶树行为的危害性和保护野生茶树的重要性。通过检察官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其他犯罪嫌疑人受到教育,纷纷主动自首,自愿担当野生茶树的义务看管员。  [14:09]

[李世清]:三是探索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初犯、偶犯,从宽处理。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不断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 社会化综合治理 恢复性司法实践”的“三位一体”的绿色检察模式。四是深化检察建议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探索将检察建议细分为“综合性诉前检察建议”和“综合性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具体事项检察建议”三种形式的工作机制。检察建议与检察办案紧密结合,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前借助检察办案手段进行调查核实,加强检察建议文书写作,探索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保障检察建议执行力,确保建议有理有据、有方法、有措施,易于操作,便于执行。  [14:09]

[李世清]:4.理念四:回应、恢复、法理情交融。在开放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回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工作自身稳定性、滞后性的矛盾。正如劳东燕教授指出的,法律是在社会之中运行,同时社会又是法律调控的对象。社会的变迁势必会对法律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反过来,法律层面的变化也必然直接或间接反映的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影响。绿色检察的提出,正是因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一是积极回应绿色发展要求。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景迈山申遗工作,全面参与河湖长制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建议”工作制度,彻查存在的的黑恶势力及背后保护伞,坚决严惩,逐一打击,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二是坚持民生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生领域保护的关切,增强服务民生补短板和均衡发展的意识。把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与服务民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在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同时也补齐公益诉讼工作的短板,实现协调、均衡发展。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更加优化了公民参与,社会调查的过程,促进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科学民主决策。  [14:09]

[李世清]:四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尊重行政综合治理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建议先行,综合治理为主,刑事手段为后盾。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执法机关主动认错纠错的,可以不发出检察建议,不启动诉前程序,不提起诉讼。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又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过错责任,或者不积极采取纠错行动,造成公益损失全部或大部不能挽回,或者造成损失扩大,或者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处理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建议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渎职犯罪的,依法予以立案处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指导意见》,虽因各种原因未能正式发布施行,但在实践中相关的理念与操作方式已得到应用。  [14:08]

[李世清]:3.理念三:协商、互动、容错纠错。协商、互动的根源在于兼听则明,促进合力形成。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唯有以对话商谈为要旨的交往行为才构成了社会关系整合和社会秩序得以归复的真正功能。实践同样也证实了,传统单向度的司法办案工作,越来越难以满足和适应多元社会背景下的多变检察工作情势和多元利益表达。只有坚持进行互动沟通协调,才能真正促进司法共识的形成和问题的解决。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的,正义是法的内在生命力,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哈贝马斯也认为,在充满陈述、怀疑、辩论的对话过程中,陈述不断的被修正,以至于不再有新的疑问与诘难,最终,当获得一致结论时,该结论才可以被认为是真实、正确的。一是更加注重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沟通互动。加强与林业、国土、森林公安、人民法院的协商配合,召开执法联席会、调研座谈会,共同研究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遇到的具体程序、证据调取及法律文书适用等问题,交流完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机制上的漏洞,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配合协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二是建立检察监督情况通报制度。通报分为两类,第一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执行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第二类针对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问题,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当事人发送通报。通报后,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听证、论证、联席会议等形式开展跟进监督。通报落实效果不佳时,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请求组织调动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性整改整治。三是提倡人性化办案。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对于发现的河道乱扔垃圾,农村垃圾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出于行政执法机关客观条件因素限制考虑,不直接发出检察建议,主动与行政机关会谈通报,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统一认识,共同采取专项治理行动或者制定中,远期解决规划。做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和谐司法,“诉前能调解、诉后能执行、案后能发展”。  [14:08]

[李世清]:2.理念二: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的主导和诉前程序优先作用,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程序解决。法治是一种昂贵的消费。特别是在普洱边疆地区,群众收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动辄将问题矛盾推入审判环节,并不符合司法规律和客观实际。认为只有司法诉讼、只有法官判决才能解决纠纷的正路王道——已经被无数学者和域外司法经验予以批驳。如在日本大多数环境纠纷都不是在法院解决的。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遵循司法比例原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促进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对于80%以上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在诉前程序中解决。二是对于20%的案件通过诉讼调解和撤诉予以解决。对能够进行检察调解、和解的,不追求判决与执行,不轻易提出民事、行政诉讼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如2016年至今,普洱市检察机关共调解和解结案公益诉讼案件25件。以诉讼和解的方式顺利办理了全省检察机关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对于其中约5%的典型案件,影响大、危害大的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则不仅要坚决起诉、审判、执行,有的还要通过继续延伸监督链条,提起抗诉,或者引入党政纪处理、刑事责任追究等手段最终解决。通过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调联系,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将在开展办案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以及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委监察委、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专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创新推出纪监委派员参与检察建议“回头看”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监督链条,形成合力,凸显震慑。  [14:08]

[李世清]:三是打造专业团队。从分散型向一体化、集约化转变。正视人才力量分散不足的弱点,集中力量,打造精英团队,形成“雁行”优势。集中全市力量,打造了经济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精英团队。组建由24个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或能手组成的专业研究小组,专门对重大案件开展研讨,出具研究咨询意见。先后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和省院交办的重特大案件。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创造了全省公益诉讼的“九个第一”。四是优化配置资源。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实现不同类型案件专业、繁简分流。为每个员额检察官至少配备1名书记员。通过改革,原本需要14名员额检察官办理的刑事案件,6名员额检察就承办了原来的80%以上的案件,其他8名员额检察官专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五是调整价值目标。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无实际效果的“创新”行为,矫正要素配置扭曲,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以检察长带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对案件进行逐案阅卷,现场反馈,全面检查文书、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落实了沟通、通报、协商、调解、释法说理等工作。以点带面整改,切实防止和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防止片面强调办案数量,不注重案件质量现象的发生。  [14:07]

[李世清]:一是破除唯数量的观念。从数量积累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型发展。将检察办案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精神相契合,树立质量效益效果优先的理念,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如在检察建议工作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一改过去就一事一人单独发检察建议的机械做法,同类问题或者同类人员,只发一份检察建议,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有利于行政机关统一釆取整改行动,在切实地支持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有效提升了检察监督的公正性、效益性和权威性。二是倡导“工匠”精神。从粗放型向精细化、个性化办案。提出了既要培养能指挥战斗的“大将”,更要培养一批“工匠”。要有将“冷板凳坐穿”的思想,通过做细做实办案细节,办精品案件,起到了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如普洱市检察院通过办理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虽然短期内投入较大,但一次性解决了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人还是民事原告人、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公益和私益能否同一解决、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和解、公益诉讼基金等问题,成为全国公益诉讼十大经典案例之一。检察日报评论员认为,该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  [14:07]

[李世清]:绿色检察的理念:内容、机制。1.理念一:从数量向质量、效益、品质要生产力。生产力原本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指的是人类创造新财富的能力,反映到司法领域则提供司法服务产品的能力和水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的需求逐步从过去的“有没有”问题到今天“好不好”的转变。然而,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必须加大投入。但是,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社会资源的供给将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的。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办案规范化带来的办案流程繁琐化,检察资源供求矛盾更加激化。对此,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  [14:06]

[李世清]:一是“绿色”的职责观。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自觉落实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职责和使命,推动四大检察平衡充分发展,依法保护绿色生态环境,促进形成全面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法治良序。二是“绿色”的发展观。在检察资源投入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确立科学考评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职能、资源配置,打造专业团队,利用新的信息科技手段和社会力量,促进检察工作绿色可持续发展。三是“绿色”的司法观。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积极创新和改进办案模式方法,严格依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社会矛盾化解,以最小的代价成本和最优化解方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绿色”的监督观。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做到相互监督制约配合并重,坚持沟通协调先行,监早督小,容错纠错,促进形成和谐共赢的检察监督关系,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4:06]

[李世清]:2014年10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始推进。但是,由于检察官职业保障、检察机关人财物保障等配套措施一时难以到位,加之差不多与此同一时间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规范化改革,在促进司法规范化、程序正当化的同时,也间接导致了司法成本激增,普洱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压力矛盾日益凸显。从2015年11月开始,为有效化解存在的问题困难,促进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围绕绿色发展,以及普洱“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目标,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绿色检察”的发展理念。总体来看,“绿色检察” 是指检察机关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立足检察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健全绿色检察机构,培养绿色检察专业队伍,助推绿色产业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保护好普洱的青山绿水,为普洱绿色崛起筑牢司法屏障。绿色检察至少包含如下四重科学内涵:  [14:05]

[李世清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普洱地处我国西南边陲,是北回归线上唯一的“绿洲”。“东方多瑙河”澜沧江纵贯全境,14个少数民族世居其中。哀牢山、无量山“两山”绵延近千里,以景迈山为代表的136万多亩古茶山坐落其中。有2个国家级、5个省级、9个县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完整。2012年,围绕绿色发展、绿色底蕴,普洱市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的战略目标。2014年,普洱被确定为全国首个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围绕绿色经济发展,普洱形成了大量实践探索和机制创新。围绕普洱开展绿色检察的探索研究,除样本的可得性等因素以外,还具有如下三个优势:一是普洱具有得天独厚的绿色生态自然环境和保护生态的民族文化底蕴以及绿色发展的战略目标,绿色检察更容易找到实践契合点和发力点。二是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普洱地处边疆,地域面积大,发展起点低,贫困人口多,正处在原始自然生态向工业化过渡阶段,在普洱试点经济成本低,试错容错空间大。三是在普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落后,绿色即是普洱最大的生态宝库。绿色检察不仅能有效加强普洱的绿色保护,促进普洱绿色发展,而且,在普洱开展的实践,可以促进尽早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纠偏,在普洱“低地”所试验形成的经验成果,对云南大部乃至广大西南、西北边疆地区更具有示范性推广意义和价值。  [14:05]

[主持人段振培 中共云南省委副秘书长、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受省法学会的委托,由我担任论坛第一单元重点发言的主持人。本单元共有李世清、花泽飞、晏晖、朱春莉、张冰冰、高崇慧、杨士龙、骆寒青八位嘉宾作重点发言,每位发言时间10分钟。一、首先,请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清同志到发言席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绿色检察的普洱样本——理念 实践 探索》,大家欢迎!  [13:53]

[主持人赵祖莹]:让我们再次对宗根同志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今天上午的主旨报告会到此结束,下午开展两个单元的重点发言和闭幕式,第一个单元从14:00点到16:00点,请省委副秘书长、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段振培同志主持,由李世清、花泽飞、晏晖、朱春莉、张冰冰、高崇慧、杨士龙、骆寒青八位同志作重点交流发言;第二单元从16:00到17:30,请陕西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副会长杨建军同志主持,由兰文华、陈伟强、龙悦宁、卢林、刘阳阳、张洪波六位同志作重点交流发言,请发言的同志做好交流发言准备,请大家下午按时参会!今天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休会!  [11:35]

[刘宗根]:(三)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力争各方收益大致平衡。政府附条件引入新的垫资人,由其垫付农民工工资及后续建设资金,这样垫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法院主持下,各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各自让渡自己的权利,以便恢复工程建设。未售房屋一旦符合交付条件,售后资金回笼至共管账户,优先支付工程款和其他案件执行款,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解除土地查封,以便已售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增强潜在购房户的信心,提速增强资金回笼,同时,被执行人的债务压力逐步减轻,经营能力逐步恢复。当然,“执行折叠”模式,除了有先例可循,已经为实践证明其具有可行性之外,本文认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执行折叠”模式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制度正当性。谢谢大家!  [11:35]

[刘宗根]:(二)执行法院程序控制,确保项目要素可控。一般情形下,执行程序主要涉及立案、查人找物、财产处置等流程节点,以及涉及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等人、物要素。 由于烂尾楼盘涉及多家执行法院,其中财产首封法院和抵押权等优先权法院可能不一致,执行标的即楼盘等在建工程首封法院可能还不是当地法院,为便于楼盘的重建,法院可以发挥执行“三统一”职能即“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由楼盘所在的当地法院层报高级法院,将其他各家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归集到当地一家法院管辖。前述案例中,BS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涉楼盘的执行案件,对涉案财产统一控制和处置,召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会议,在法院主导下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严格监管共管账户,在其他利益相关方确认同意的前提下,准许资金流出,确保工程项目资金不断,同时满足兑现给特定的申请人,缓解申请人的焦虑,增强其信心,也减缓了被执行人的负债压力。对于剩余未了债务,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11:28]

[刘宗根]:(一)当地党委政府牵头,连接资金链条短路。首先,政府亲自出面,附条件地引入当地一家施工方,实际也是垫资人。由该垫资人先行兑付原施工方拖欠的农民工资,确保这一部分群体的稳定,否则,工资不兑现,农民工会阻扰新的施工人入场开工。其次,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执行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房屋备案及产权手续;三是住建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及质量跟踪监管,防止发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11:25]

[刘宗根]:“执行折叠”是指法院在执行类似“烂尾楼”案件中,为尽可能实现和满足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避免刚性执行(或破产)带来的负面效果,将行政、市场、政策以及当事人私权处分权等手段、权能折叠在执行程序中,发挥政治、经济、法治、自治等作用,最终实现恢复楼盘重建这一新的执行目标。具体地来讲,执行折叠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1:24]

[刘宗根]:(三)“头疼医头”:以行政手段强制引入投资人。一个楼盘项目从立项、规划、许可、审批到落地都离不开政府的行政监管影子,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烂尾楼盘的救治,更是离不开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的帮扶和支持,但从目前现有的涉“烂尾楼”救治实践来看,单一寄希望于政府救治,期望政府出面引入新的投资人以变救活楼盘,这一想法不太切合实际,表面上看,一个楼盘项目之所以会陷入僵局主要原因在于资金链条断裂,似乎政府出面引入一个新的投资人、注入新的资金就可以救活楼盘,但是,新的投资人加入并没有也不可能切割和界定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烂尾楼等在建工程既是被执行人的资产,也是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对象和标的。即便政府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引入新的投资人,“赶走”原房地产开发商,但“烂尾楼”也会因为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了结,容易引发矛盾和对抗,直接影响新的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也难以保证新的投资人的期待利益的实现,比如,在原有的开发商离场的情况下,已经形成的各类债务如何确认?特别是购房户的权利如何保障?烂尾楼盘的资产存量到底是多少?如何保护原来的开发商的投资权益?还有,新的投资人进入后,并不能代表其他债权人不能对楼盘进行查封。简言之,在政府行政强制主导下,仅仅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引入新的投资人,仅仅解决了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债权债务甄别和确认权力和手段,包括对资金的有限监管措施,即便引入新的投资人,因矛盾丛生,且有可能引发新的阻断楼盘开发的纠纷,这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对“烂尾楼”起死回生恐难奏效。  [11:15]

[刘宗根]:(二)“另类执行”:“执转破”试图打通“最后一公里”。为彻底清除执行积案,特别是大量的执行不能的案件,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简称“执转破”)。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破产程序的通道。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的程序。但是,四年多的执行实践证明,“执转破”道路崎岖,打通“最后一公里”面临诸多困难,难点主要有:一是法院执行部门主动识别破产难,一般情形下,涉“烂尾楼”的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多,且当事人可能在各地多家法院起诉,因而造成多家法院受理同一被执行人案件,对于各个法院来讲,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该被执行人是否达到资不抵债等破产条件,通常都是将此类案件按照执行程序进行推进,主动移送破产法院(部门)审查的意识淡薄;二是尽管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但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较少,一些法院从来没有办理过破产案件,没有专门的破产审判队伍,更谈不上破产审判经验,与之相对应的是,破产管理人队伍不成熟,管理经验严重匮乏;三是囿于破产审判人才及经验不足,执行部门将疑似破产的执行案件移出较难,很多破产审判部门不愿意接受“执转破”案件,“执转破”阻力较大,移送的谈判成本较高;四是破产审查周期较长,由于烂尾楼的房地产企业涉及利益群体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比如借贷、工程款、材料款 、土地出让金、农民工工资、购房款、税款等等,加之企业不配合,账本不全不规范甚至故意不提供,导致受移送的法院或破产部门难以识别破产实质要件,即便破产立案后,选择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和通过重整计划等等诸多程序和事项,均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五是破产重整中,选择新的战略投资人难,而且会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总之,涉“烂尾楼”的房地产企业选择破产重整程序,周期长、成本高,购房户等各方利益群体的诉求难以尽快满足,党委和政府的维稳压力大。  [11:14]

[刘宗根]:(一)“熔断机制”:单纯走强制执行程序。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具体来说是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为防止大量的涉“烂尾楼”案件久执不结,终本案件越积越多,最终资产缩水,债务面进一步扩大,处理成本更高,借用股票金融领域的“熔断机制”,进入执行程序的“烂尾楼”执行案,最简单最直接的处理方式,便是对烂尾楼盘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然后依法拍卖,如果拍卖成功,再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尽可能清偿各债权人。但这种机制的弊端有多处,一是债权清偿率低。如前所述,涉执房地产公司本身自有有效资产不足,仅有楼盘和在建工程,而负债率高,按照执行分配程序,各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率极低;二是难以满足农民工工资和购房户住房诉求。如果走执行分配程序,通常情况下,银行或者其他抵押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方又具有工程款的优先权,在满足和实现前述两种优先权的情形下,执行款所剩无几,难以保障对付农民工工资,购房户的住房希望“泡汤”,这些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兼顾,上访闹访的维稳压力依旧存在;三是即便拍卖成功,新的竞买人可能同样面临融资困难、后续开发动力不足等问题,烂尾现象可能继续发生,同时,新的竞买人转让的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并不是整个项目,原先楼盘项目是以原开发商名义进行,涉土地规划、许可等行政事项都是在原开发商名下,如果原开发商不配合,新的竞买人也不能开展重建和销售工作,即便有人购房也必须以原开发商同意配合办理各种证照。因此,这种单纯走强制执行程序的“熔断机制”并不能让楼盘起死回生,反而会徒增交易成本和不可预测的风险。  [11:11]

[刘宗根]:从当前“烂尾楼”的成因及破解执行难的实践考察来看,救治或者拯救“烂尾楼”的关键一招在于激活资金链条,让楼盘尽快恢复开工建设。但如果按照这种思路,似乎又陷入因果循环怪圈。因为正是开发商资金实力不足、融资能力差才造成烂尾,仅仅依赖开发商重续资金链条,似乎难以行得通。既然如此,涉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到底如何解决?依据现有的制度和理论,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1:11]

[刘宗根]:那么,“烂尾楼”出清之路在哪里?制度设计何以失灵?通过亲身办案体验、考察烂尾楼盘、与案件相关当事人访谈,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座谈等方式,试图恢复“烂尾楼”的场景意识,找出制约“烂尾楼”出清的各种障碍因素,综合施策,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既然沿着执行——破产——重整这条常规路径走不通,可否直接在执行程序内,将行政、市场和政策手段折叠运用在执行程序中,打通和激活“烂尾楼”的卡点,盘活存量,让楼盘项目起死回生。本人从进入执行程序的涉房地产案件出发,试图发现涉及“烂尾楼”执行难之困境。通过分析现有制度框架下,比较当前拯救“烂尾楼”项目各种制度方案及通常做法及其弊端,大胆提出“执行折叠”模式,假设在执行程序控制下折叠其他救治因素。  [11:10]

[刘宗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房地产公司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项目停工,开发商“人去楼空”,复工遥遥无期,“烂尾”现象频繁发生,且房地产公司除了烂尾楼盘外,又无其他有效资产变现处置,大量执行案件确实难以推进,严重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与此同时,房地产项目作为大众消费品,上接钢材、水泥等上游产业,对下直接关链老百姓民生问题,“烂尾楼”久治不愈,必然造成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无效,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等问题。更为忧虑的是,随着“烂尾楼”数量的不断增多,购房户、材料商和农民工等利益相关群体上访、闹访情形日趋复杂,地方党委政府维稳压力逐渐增大,社会管理成本巨大。针对这一民生痛点、执行堵点和社会难点,根据现有的制度设计,破产重整(或清算)可以拯救烂尾楼项目,实务部门也提出执行转破产对策,有的政府相关部门设法在打通资金链断裂上费尽心思,但遗憾的是,囿于多种利益考量和多种因素牵掣,执行转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太高,法院内部涉房地产企业的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发生率极低,存在案件难移、破产申请难立和破产案件难审等问题,同时实践中,通过实施破产重整程序进而救活楼盘项目的案例鲜有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烂尾楼”一烂再烂,涉房产公司的债权债务日趋复杂,各种矛盾错综叠加,而执行法院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对此束手无策、一筹莫展。  [11:09]

[主持人赵祖莹]: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对王欣新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下面,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宗根副院长作专题报告。刘宗根同志现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美国天普大学民商法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刘宗根同志长期在政法部门工作,在开展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注重法学学术研究,研究领域主要是民商法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学术代表作品主要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对公司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运输毒品案为什么越来越多?》等。曾参与财政部亚洲专项基金项目《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问题研究》等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者主要执笔人。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请刘宗根同志作专题报告,报告的题目是《“执行折叠”:涉“烂尾楼”房地产公司救治路径之探索》。  [10:59]

[王欣新]:最后一个问题:座谈会纪要的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同时能不能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有不同实际作为。从法理上说,保证人设立目的是代为清偿性质,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同时,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是正常法律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合理诉求会受到很多影响,众所周知,私营企业贷款难,向银行贷款需要很多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有很多企业有互保圈。一些地方为了出现连锁破产,强制性的、歪曲解释法律,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要求清偿。其实法律规定不是这个概念,在破产程序外保证期间就是最后六个月。有些地方为了解决地方企业的债务困境,就曲解了法律,在破产案件启动后,法院不予受理。等六个月后再受理,有些案件审理不执行。过去仅仅考虑地方企业债务问题,出现阻止债权人向保证人行驶权利是错误的。就个人连带保证问题,重整制度可以救企业,但是重整制度救不了老板,在没有个人破产情形,老板的责任是非常大的,所以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具体问题限于时间就不谈了。  [10:59]

[王欣新]:第三个要点是,根据纪要规定,债务人欠缴的公积金是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难题是怎么具体的实施,一个是私营企业从设立的时候从设立就没有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职工那部分基金如何处理;很多企业历年拖欠职工公积金数额巨大,如果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前清算,清算数额较大。这几个问题解决公积金的缴纳才有实际意义。  [10:56]

[王欣新]:第二个小问题,在企业破产和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在纪要中全新保障机制,做了三项具体的规定,第一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程序启动后,按照职工工资债权性质进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2009年就提到了,没有做一个区分,首先第一种情况是三方垫付,接着又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欠薪保障基金不是按照职工顺位,是按照第二顺位进行清偿。之所以把欠薪保障基金作为第二顺序清偿,解决职工债权清偿问题和社保基金社会属性是相同的,其次是不把其放在第二顺位,有先支付后和职工争夺清偿是有一定冲突的。  [10:56]

[王欣新]:随着案件处理数量增加,个案性解决成本比较高,所以温州在进行个案协调通知开始制定各种制度,温州市党委政府有了改革调整方案,逐步把人治化解决社会矛盾逐步向制度化转变,让温州破产审判进入先进。联动机制涉及问题:强调的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要突出解决各种衍生社会问题,同时案件中会存在一些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资源能够调动起来,个别问题需要联动机制解决。全国性改革方案落到制度上的时候,个别沟通协调逐步淡出市场,真正走到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中央提到,依法实施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现在条件还不具备。需要法院、政府有担当的为了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的实施工作和努力,不要把破产案件的审理看做是法院的事情。  [10:56]

[王欣新]:税务问题,企业遇到问题,税收很难清偿,重整计划中,通常会有比例清偿。按照现在的财务税收制度,免去的部分债务视为企业所得要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些在其他国家都是有一定优惠的。对于职工救济安置问题,困难企业对职工债权清偿都达不到,以至于在破产案件中,予以保护,但其他法律没有保护。但英德等国家专门设有国家基金清偿一部分或者全部职工债权。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始设立地方基金有职工工资、破产报酬的保障基金等,无法在全国普遍使用。为了好的解决问题,以发改委牵头出台了加快了完善市场主体改革方案,就把我们过去提出的很多建议有一部分吸纳在内,包括个人破产立法要加在其中。现在在改革方案中,涉及到财政税务的都是空的。尽管改革方案出台了,企业破产制度能够真正市场化实施,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通过全国性法律解决问题前我国需要一些临时机制进行衔接联动。  [10:41]

[王欣新]:像信用修复问题,现在我国信用惩罚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实际上也在努力保障其实施,但信用修复问题很多信用体系中都没有响应的规定,或者说规定不适用于破产法规定。只有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还处于一种失信状态,处于这样的状态,对重整成功企业,无法银行贷款,无法进行招投标等,经营可能会再次陷入困难。例如温州市是最高法破产案件试点区,有一个国家特级资质建筑企业,遇到金融困难的时候,通过破产重整有新的投资人投资对企业予以挽救,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其还是一种失信人状态,后温州法院允许在本地可以进行招投标接手工程,重整计划完成再进行信用修复。对于职工救济安置问题,困难企业对职工债权清偿都达不到,以至于在破产案件中,予以保护,但其他法律没有保护。英德等国家专门设有国家基金清偿一部分或者全部职工债权。  [10:40]

[王欣新]:所以,在破产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一个突出的矛盾体现出来,破产法的法制化实施需要一个整体社会基础的市场化。我国是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破产法颁布实施时间比较短,过去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实施,并没有考虑到怎么和破产法相配套,这些法律制度的着力点是正常经营企业,我们破产法是调整非正常企业的问题。原来的很多法律制度和破产法的实施有很多矛盾,遇到最大的困难不是法律不太健全,从司法解释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其他制度问题也可以缓解现在最直接的困难——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一部分法官提出,与破产法修改相比较,制定现行破产法的配套制度是最重要的事情,直接制约破产法的社会调整效力,如做僵尸企业的清理,按照工商注销规定,要先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注销前提要清税,但是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财产,税收得不到清偿,工商注销也不能办,最终案件虽然处理,但无法结案。  [10:26]

[王欣新]:若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很健全的体制下破产法的实施会遇到一定的障碍,不是一个单项法律孤军奋战的法律,他和其他法律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不同,但是企业破产会产生社会辐射效力,产生一系列社会衍生问题,常见的是职工失业和救济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企业挽救过程中会遇到工商注册企业信用修复等一些列问题,这一系列问题是需要社会配套法律和制度去解决的问题,不可能都规范到破产法的范畴内。遇到的困难需要联动机制来解决。例如信用修复和税收优惠、工商注销等,不是法院审判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也不是管理人能在行政职能内解决,应该通过立法解决。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在企业破产中也会遇到和我国相同问题,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只有通过法律和制度化来解决。  [10:23]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法院破产法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文件,但是对破产法很多问题创新性固定,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也作了充分规定,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效力但是审理破产案件中有很大影响。纪要16条规定,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第21条规定,企业重整后……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在我国破产法中有两大制度,一是破产清算制度,为了保障债权人清偿前提下让债务人规范退出市场,另一类是企业挽救制度,就是重整制度,在重整中,要法院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在重整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需要做到法院和政府沟通破产审判工作的协作关系,破产法法律是外部性极强的法律,破产法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通过企业破产和优胜劣汰,解决僵尸企业的清除问题。中央强调破产法对社会经济的促进效力,破产法是一个市场经济法律,是市场化法制化的实施。  [10:23]

[主持人赵祖莹]: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作主旨报告。王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破产法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兼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主要致力研究破产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在《中国法学》《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出版著作和教材20余部。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欣新教授作主旨报告!  [10:12]

[张守攻]:土地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承包法等我国森立资源立法主要法律法规:森林立法、草原法,行政规章有森林防火条例、自然资源保护区条例、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中国森林资源:建国初期23%,世界人工林我国最多,森林每年主要提供生态服务12.68万亿元。我国草地资源:整个水系、大江河源头都是高山和西部草原,西部对水资源有非常的作用,若失去了其保障作用,要重视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森林法修订: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等新理念要进入新森立法。立法空白:有些重要领域如国家公园外来生物管理有存在立法和管理制度空白,有些重要领域如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层次低碎片化严重,法律制度方面政府和市场定位不清,重行政管理制度轻市场调节。受其他领域立法冲击很大:民法、物权法等法律尚未建立可持续发展制度,自然资源立法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报警保护预防远侧确实,环境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自然资源利益得不到自然资源的完全保护。现行法律缺乏威慑力:惩罚性条款少、处罚力度低期待的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自然保护区发、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等存在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理顺保护顺序 优先保护严格管理;借鉴国际上的自然资源立法经验,推动科学立法,生态保护。  [10:07]

[张守攻]:我国自然资源概况,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间,有些东西是在立法合作时专家要提交立法内核。我国自然资源幅员辽阔,总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很低,人口基数大,森林所占比例较少。我国整体版图发展上,叫胡焕庸线,1935年提出,我国东西存在巨大差异,东南部地区占到我国国土面积43%,人口占94%,和我国400mm毫米线基本重合,发展受到自然资源分布的限制。我国自然资源立法成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从行政主导立法到人民主导立法。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次形成,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大约15部左右,自然资源单行法也比较多,有16部左右,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公约我国也加入了基本法律相关内容,构建了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同时宪法、物权法、刑法等保护规范进行严格保护。  [10:02]

[张守攻]:自然资源分类存在的问题:仅拿出一类两类去比较,山和森林是重叠的,但是山有土地等资源。潜在的新能源归类到何处?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稀缺性、多功能性、整体性、地域性,根据基本属性的不同分类也不一样。民法的体系修改,权属不清晰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  [09:48]

[张守攻]:自然资源的定义在辞海中也有,例如天然生成物、能量条件等,但每个学者定义不一样。自然资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基础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可以再生性分类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恒定的资源也叫绿色能源、可再生资源;按照行业,农业和林业,地理要素有土地矿产生物等。目前为止找不到严谨完整的分类方法,自然资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基础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可以再生性分类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恒定的资源也叫绿色能源、可再生资源;按照行业,农业和林业,地理要素有土地矿产生物等。目前为止找不到严谨完整的分类方法。  [09:47]

[张守攻]:经过多年发展,资源环境承载上限已经出现了,接近于上限是一个共识,地球的自然生态系统不能靠自己的力量恢复,必须用人类的力量,但是人类的力量也是有限的,环境生态退化比比皆是,仅是退化形态不一样。习近平生态管理思想,是自然资源管理的根本遵循,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道路,人类发展的阶段和资源发展的相互关系,是和资源的消耗密切成正比,到了工业社会阶段没有脱钩,到了生态文明阶段,在绝对的能源消耗方面我国也在逐步脱钩,用新的技术和理念能让我们发展的更好。生态文明建设急需法律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面前挑战,遵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渗透到立法中间去。  [09:38]

[张守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个方面汇报:第一方面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有基础作用,需要构建新的自然资源保护体制,各部门有不同的条例和法规,需要整合,立法涉及到的是自然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可持续发展,发展到各个阶段,人与自然界是可以协调的,我们要在可持续发展中收到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方面的限制,消耗资源无限制的发展模式要转变,转变是不同角度,不能影响我们下一代和未来一代的发展限制,仅仅是资源的消耗是数量,结构性消耗削弱发展能力,发展社会形态的能力,全世界发展中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09:35]

[主持人赵祖莹]:首次在森林经营模型中实现林分生长模型系统和产品预估模型重构;完成落叶松生态育种区划分,建立了长期育种和良种生产基地,构建以优良种质资源为基础的高效育种平台,完善了落叶松生态育种体系;构建完善了落叶松良种规模化繁育及落叶松人工林资源定向培育工程体系,推动了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与指标体系及技术体系的构建,倡导并组织创建了我国林业生物技术研究队伍。张院士先后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获国际发明专利1件、国家发明专利13件;发表学术论文268篇,SCI收录45篇,出版专著7部。曾获国家科技攻关先进个人奖、国家自然基金管理突出贡献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央国家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请张守攻院士作主旨报告,报告的题目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现状与思考》。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对张院士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  [09:26]

[主持人赵祖莹]:首先,请张守攻院士作主旨报告。张守攻院士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我国森林方面的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林学会森林培育分会、自然与文化遗产分会主任委员,曾任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作为我国人工林培育集成技术体系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领域主要学术带头人之一,张院士致力于落叶松品质改良、繁殖工程、林分经营技术及应用基础研究。  [09:25]

[主持人赵祖莹]:现在我们开始主旨报告会,本阶段作主旨报告的三位嘉宾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张守攻院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宗根副院长。下面,开始进行主旨报告。  [09:24]

[主持人赵祖莹]:下面接着进入第二阶段的主旨报告会。请主席台上的领导和嘉宾移步到第一排就坐。  [09:22]

[主持人赵祖莹]: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开幕式的各项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刚才,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同志作了致辞讲话,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崔秀娟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了讲话,两位领导的讲话站位高、措施实,为办好论坛和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我们要深入领会,认真贯彻,全面推动我省法学会建设。获奖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用优异的成绩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09:21]

[崔秀娟]:法治论坛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法学法律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肩负起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者、推动者的历史重任,努力成为先进法学思想的倡导者、法律研究的开拓者、社会实践的参与者、我们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中去。最后,预祝本届“滇峰法治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21]

[崔秀娟]:法学会要及时通过要报、简报、专报等形式,把论坛有价值有创见的观点建议,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层,应用于法律实践之中,增强区域法治论坛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开展多方合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宣传论坛成果,扩大社会影响,使论坛成果得以有效转化,推动有关工作深入开展。同志们,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抓住机遇,勇于担当,奋发进取,努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09:20]

[崔秀娟]:法治论坛的主体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增强论坛生机活力,要充分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以主人翁的态度建言献策,希望大家珍惜机会、畅所欲言、深入交流,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丰富论坛成果。法学会在主题选定、论文征集、论文评选、会务组织、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最大程度地汇集众人智慧,最大程度地汇聚理论成果。法治论坛要开门办会,既要动员本地法学法律工作者广泛参与,也要对全国开放。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邀请这些部门中负责或参与政策制定、立法起草、决策部署、司法执法等工作的人员参加到论坛中来,加强科研单位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同时,要增强论坛研究的连续性,对当地一些重大法治问题,发扬“钉子精神”开展系列化、常态化、深层次研究,推陈出新,不断提高质量成果。  [09:19]

[崔秀娟]:突出云南特色,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眼于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法治需要,聚力于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破产法与执行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社会治理、对外开放、扫黑除恶、禁毒防艾、反恐防暴、命案侦防等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充分体现了云南法律人服务大局勇于实践,善于抓重点找难点,敢于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  [09:18]

[崔秀娟]:中国法学会领导多次到云南调研,对云南省法学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举办“滇峰法治论坛”,就是云南省法学会不断开拓创新的一项创举,对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相信云南省法学会工作一定会阔步前进,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借此机会,谈三点意见:  [09:17]

[崔秀娟]:今年3月,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这是一次立足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的重要会议。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学会工作高度重视,对发展法学事业寄予殷切期望。全国法学会系统都在认真深入贯彻此次大会精神,以崭新的奋斗状态开创新时代法学会工作。云南省法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领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主动适应新形势,牢牢把握新机遇,围绕工作大局,积极开拓创新,着力推进专业研究会建设,扎实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加强法学成果运用转化,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法学智库支撑,为法治云南、平安云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09:17]

[崔秀娟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今天,首届“滇峰法治论坛”隆重开幕了。根据中国法学会领导的安排,由我参加本次论坛,并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出席论坛的专家学者表示诚挚问候!  [09:16]

[主持人赵祖莹]: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崔秀娟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09:15]

[张太原]:实践是理论之母。希望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群众关心、党委政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研究重点,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三大攻坚战”等精心选题、深入调研,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平安法治云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和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09:08]

[张太原]:举办“滇峰法治论坛”的出发点,是为了激励、促进、繁荣我省的法学研究,为展示我省法学研究成果搭建一个省级层面的平台载体,集中反映、交流学习、转化应用优秀研究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和理论支撑。本次论坛紧扣法治建设需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走私犯罪、禁毒斗争、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破产法与执行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等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对于推进法治云南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意义。万事开头难,“滇峰法治论坛”已经起步,要拓宽视野、集思广益,一届接着一届办,一届比一届办得好,努力把这一论坛办成云南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一张名片,并通过论坛活动平台为优秀法治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成长铺路搭桥,锻造法治云南建设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成果转化是衡量论坛成效的根本标准。本次论坛专家云集、学者荟萃,论题丰富、内容丰实,是一次交流法学研究成果和法治实践经验的盛会。各级政法委、法学会和其他政法部门参会的同志要珍惜机会、用心聆听,真正用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观点对策、意见建议来启发思维、检视问题、升华认知水平,以此调整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论坛结束后,省法学会要认真整理、汇集专家学者的讲演内容,形成论坛专辑,及时向政法各部门进行推送,扩大论坛的影响面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效应。  [09:08]

[张太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省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要自觉把云南发展放到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去思考谋划,紧紧抓住、全面用好产业变革带来“弯道超车”跨越发展的机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绿色发展的机遇、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带来市场需求持续扩大的机遇、深化改革带来增强发展动力活力的机遇,把改革之路走得更快、开放之门打得更大,变压力为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强劲动力。本届论坛主题完全契合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精神,体现了全省法学法律界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云南地处西南边疆,正处在奋力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的“考题”日渐增多,迫切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发展。法学会是法学、法律界的群团组织,既有学术团体人才荟萃、资源汇集的智力优势,也有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政治优势。全省各级法学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本届论坛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法学会工作的新局面。  [09:08]

[张太原 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委政法委书记、云南省法学会会长]:尊敬的守攻副主任委员、欣新教授、秀娟副主任,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同志们:大家好!初秋八月,丹桂飘香,清爽宜人。经认真组织筹备,由云南省法学会举办的首届“滇峰法治论坛”开幕了。中国法学会对办好此次论坛活动非常重视,不久前,张鸣起副会长、王其江副会长来滇调研时,对论坛筹备工作均给予了有力指导,今天,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崔秀娟同志亲临指导,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学会对云南省法学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本次论坛,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张守攻院士,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到会发表主旨演讲,邀请了陕西、广东、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等友邻省(市、区)法学会的领导出席论坛、传经送宝,会上还将有15位同志作专题发言。在此,我谨代表云南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向远道而来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向参加今天论坛会议的本省法学法律界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向在论坛征文活动中的获奖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表示祝贺!  [09:06]

[主持人赵祖莹]: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09:02]

[主持人赵祖莹]:下面请获得首届“滇峰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优秀论文获奖代表上台领奖,请主席台就坐的领导为他们颁奖,大家欢迎!  [09:01]

[尹凌云]:本次主题征文活动得到了州(市)法学会、政法部门、法学院校和相关法学法律界的大力支持,先后组织推荐了大量稿件,省法学会共收到征文256篇,经过对参评征文进行查重检测和集中组织人员进行评选,共评出优秀论文50 篇。经研究决定,对50篇获奖论文作者和10家优秀组织单位分别予以表彰。希望获奖论文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励,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努力推动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08:59]

[尹凌云 云南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关于表彰首届“滇峰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优秀论文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繁荣云南法学研究,加强法学学术交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经省委政法委批准,省法学会决定于20019年举办首届“滇峰法治论坛”。论坛以“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为主题,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产法与执行工作、“一带一路”建设与对外开放法律问题等论题开展了论文征集活动。省内外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响应,广泛参与,深入调研,撰写了一批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08:59]

[主持人赵祖莹]:今天开幕式的议程共有四项:一是宣读首届“滇峰法治论坛”表彰决定;二是向获奖作者代表及优秀组织单位颁奖;三是请云南省委领导致辞;四是请中国法学会领导讲话。下面我们分项进行:一、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尹凌云同志宣读首届“滇峰法治论坛”表彰决定,大家欢迎!  [08:57]

[主持人赵祖莹]:出席今天开幕式的还有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陕西省法学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云南省法学会的兼职副会长,各州市政法委的领导,省内外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论坛部分获奖作者,省法学会所属专业研究会和州(市)法学会负责人。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来宾和同志们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这里要特别感谢省人大法工委刘惠民副主任的介绍,让我们邀请到张院士;也要特别感谢国浩律师事务所邀请到了王欣新教授,王教授昨天还抽时间在云南省高院作了专题报告。  [08:56]

[主持人赵祖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守攻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同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同志、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同志、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崔秀娟同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若昆同志、省委副秘书长、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段振培同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惠民同志、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尹凌云同志  [08:54]

[主持人赵祖莹 云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由省法学会主办,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和法制日报社协办的首届“滇峰法治论坛”,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认真筹备,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了。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论坛并在主席台就坐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