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周秉键法制日报社副社长]:我是法制日报社的副社长周秉键,很高兴再次来到南京,和各位新老朋友相识相聚,也很荣幸主持今天上午活动的第一阶段。今天必将是一个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特殊的日子,经过紧张的筹备,由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法制日报社、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办,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江苏省法学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协办的“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纪念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座谈会”在这里隆重举行。  [09:25]

[主持人周秉键]: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纪念活动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江苏省原常委、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先生、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邵炳芳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先生、江苏省委外宣办副主任、、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杨力群先生、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张宪文先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长马振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先生、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执行院长、南京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先生。  [09:27]

[主持人周秉键]:这次会议还有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赵建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法制日报社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法制日报社融媒体中心主任马岳君、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董事长、党委书记谈毅、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总编办主任崔霞、江苏省文史馆馆员孙宅巍研究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研究馆员段月平、江苏省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王卫星、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教授张连红、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严海建、江苏省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会副研究员虞晓波、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馆长凌曦。东京审判中国法官梅汝璈女儿梅小侃、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儿子向隆万、南京审判法庭法官叶在增儿子叶于康、南京审判法庭法官叶在增之孙叶树雯、南京审判法庭法官葛召棠女婿陈宝台、南京审判法庭法官葛召棠之子葛文德  [09:38]

[主持人周秉键]:今天的活动安排了五个部分,上午首先由领导致辞,另外这次机会难得,我们大家一起留下珍贵的影像,同时进行嘉宾演讲。下午将由法官、检察官后代发言,另外专家学者也将分主题进行发言。接下来,首先请活动主办方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执行院长、南京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先生致辞,大家欢迎!  [09:40]

[张建军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执行院长、南京市宣传部部务委员]: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节点,为铭记历史、祈愿和平,来自国内高校、研究机构、档案馆、博物馆的各位专家学者齐聚在大屠杀惨案的发生地、战犯公审地南京,围绕“南京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具有特殊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会议的主办方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对出席此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10:01]

[张建军]:1946年,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纵兵烧、杀、淫、掠的原日军第6师团长谷寿夫,丙级战犯、屠杀300余人的第6师团大尉田中军吉,进行杀人比赛的第16师团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先后被从日本引渡到南京受审。法庭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后,确认了谷寿夫等人犯下的滔天罪行。杀人罪魁巧舌如簧,矢口抵赖,然难撼如山铁证,终难逃恢恢法网。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甲级战犯、指挥部队攻占南京并纵兵烧杀淫掠的原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则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绞刑。30多万死难同胞的冤魂,终于得到公理给予的祭奠!   [10:02]

[张建军]:南京审判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彰显了国际正义的价值与道义和平的理念,顺应了世界潮流,符合人民的意愿。然而,当下日本政坛右倾化日益加剧,安倍晋三等众多日本政要、议员参拜靖国神社,图谋修改和平宪法,“成功”阻挠“日军‘慰安妇’的声音”档案申报《世界记忆名录》,在APA酒店公然放置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的书籍等否定历史、歪曲真相的错误言行屡见不鲜。对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和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反击日本右翼的倒行逆施。  [10:03]

[张建军]: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南京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历经战争磨难的中国人民,更加懂得和平的可贵。铭记历史、祈愿和平,这也正是今天来各位专家学者汇聚在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地、战犯审判地南京进行研讨与交流的目的。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福各位朋友在宁期间身体健康,度过一段美好的时光!谢谢大家!  [10:03]

[主持人周秉键]:下面有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先生致辞。  [10:05]

[顾锋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尊敬的各位嘉宾,上午好!十分荣幸来到南京,参加南京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战犯70周年系列活动,同时感谢三家主办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法制日报社、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的周到安排,使大家有机会共聚于此,一起探讨战争责任与战争审判的议题。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已经整整80周年,同时也是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是战后中国设立的10个军事法庭之一,举行这些审判的最终目的,绝不是战胜国的简单复仇,而是在于向世人昭示战争暴行,表明侵略战争的非法性,从而防止后世战祸再起,寻求长久的和平。  [10:22]

[顾锋]:战乱的年代已远去,现今多数人都生长于和平年代,对于战争并不了解,因此应该让民众了解历史的真相和战后审判的意义,真正和平两个字背后所凝结的几代人的努力。我看到纪念馆今天配合会议布置南京大屠杀案的图片展,一个月后我们又将迎来第四次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这些展览和纪念活动都表明我们铭记历史的决心。刚刚结束的十九大,提出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和文化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要紧紧围绕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这个主题,始终坚持正确历观,加强规划和力量整合,加强史料收集和整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让历史说话、让史实发言,着力研究和深入阐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意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等重大问题,推动抗日战争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较大突破,弘扬伟大抗战精神。  [10:25]

[顾锋]:在这一讲话精神下,同时仰赖共同的努力,我们在史料整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今天在座的就有来自国际法、近代史等领域的专家,也有当年南京审判法官、检察官的后人,也有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代表,我想通过大家的深入交流和讨论,一定可以对国内战争审判研究起到进一步推动和助力作用。在此衷心祝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10:27]

[主持人周秉键]:接下来有请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先生致辞。  [10:28]

[邵炳芳 法制日报社社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也是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是一个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年份。来自中国法学界、历史学界、档案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当年参与东京审判、南京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后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等一起,齐聚在钟山宾馆黄埔厅,这个当年法庭进行公审的所在地,对70年前南京大屠杀案战犯审判的历史进行研讨交流,尤其是再过一个月,即将迎来2017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在特殊地点和重要时刻,举办此次研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此次纪念活动的主办方法制日报社,对出席此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由衷的欢迎和感谢!  [10:29]

[邵炳芳]:1937年12月13日,南京遭遇了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侵华日军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9月9日在南京举行中国战区投降仪式,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14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10:30]

[邵炳芳]:1946年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成立,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进行审判。1946年2月,中国政府成立了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乙级、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审理,原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进行“百人斩”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野田毅,屠杀300多人的田中军吉被判处死刑,押赴雨花台执行枪决。1956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关押在太原和抚顺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以及从苏联引渡回国的战犯进行审理。虽然南京大屠杀给中国人民烙上了刻骨铭心的伤痛,但中国的检察官、法官,却坚守着通过法律途径惩治战犯的底线,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给予了战犯应有的辩护权,对战犯进行了严肃、公开、公正的审判,体现了惩治战犯、伸张正义、祈福和平、警示后人的精神,也正是这种精神,才留下了厚重的、不可磨灭的审判史料,为今天研究中国抗日战争历史和南京大屠杀历史,为铭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历史基础。  [10:30]

[邵炳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新的部署,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地位。《法制日报》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是中央主要法治新闻媒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将充分利用媒体资源、专家资源优势,多搭建各种研究法治理念,交流法治经验,弘扬法治精神的平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贡献力量。  [10:31]

[邵炳芳]: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福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10:31]

[主持人周秉键]:接下来有请江苏省外宣办副主任杨力群先生致辞。  [10:32]

[杨力群 江苏省委外宣办副主任、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汇聚在昔日审判日本战犯的黄埔厅,举行纪念“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座谈会”。参加今天纪念活动的,有当年参加东京审判与南京审判的法官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代表、历史学家、法学家及媒体朋友。在此,我对与会来宾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2017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80年前的12月13日,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后,公然违反国际法,大肆屠杀、强奸、抢劫、纵火,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南京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南京大屠杀惨案是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无数暴行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例,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10:33]

[杨力群]:作为东方主战场、重要盟国成员和胜利一方,根据战后国际分工,中国于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当年,石美瑜等法官正是在这座礼堂,对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的日军第六师团的师团长谷寿夫,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等一批乙丙级战犯进行公审。也正是在这个大厅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之后,判定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大规模集体屠杀28案,屠杀19万余人;零散屠杀858案,屠杀约15万人,被害者总数达30万人以上。这一判决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与东京审判一起成为二战胜利的重要成果,成为战后构建国际秩序尤其是东亚秩序的重要依据。  [10:33]

[杨力群]:在南京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法庭上,我们不能忘记有这样一批秉承公正和正义,对日本侵略罪行做出法的判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他们是梅汝璈、向哲濬、倪征??、石美瑜、葛召棠、叶在增、李元庆等。今天这些法官的亲属远道而来参加我们的纪念活动,在此我们向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他们的父辈为维护历史正义所做的贡献表示敬意!战后,两个法庭的判决却因世界格局的风云变幻而未获足够尊重。日本的右翼势力一再极力否认南京大屠杀案的真实性,给中日两国关系带来了莫大的伤害。这是背叛历史的无耻行径,也是对国际法的践踏。APA酒店之举,名古屋市长河村隆之之流终究是跳梁小丑,贻笑大方。包括刚刚结束的“慰安妇”档案申遗工作,由于日本的搅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暂缓决定,导致该项目被搁置。  [10:34]

[杨力群]:东京审判法官梅汝璈先生曾说过,“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我们无法抹去侵略战争给中华民族造成的创伤记忆,难以忘怀前人为了让战争罪犯伏法付出的艰辛努力,更不敢懈怠于维护历史正义的使命。为此,我在此提出三点倡议:一是必须坚定地维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庄严判决。两个法庭深刻揭露了日本主要侵华战犯的累累罪行,并给予这些战争罪犯应有的惩罚。这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的,维护的是国际正义和人类尊严。二是必须守护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来之不易的胜利,播撒光明、和平、正义的种子。无论是东京审判还是南京审判,终极目的都是防止战争,维护人类和平。中华民族因曾遭受过的苦难,而倍觉和平的珍贵。愿与各国人民一道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0:34]

[杨力群]:三是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与国内外的学者共同推进有关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的研究,更加广泛地传播相关史实,彰显法的尊严,伸张历史正义,养天地之正气。
最后,预祝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10:34]

[主持人周秉键]:今天上午活动的第一阶段告一段落,接下来有请参加此次活动的嘉宾移步门口合影留念。  [11:03]

[主持人凌曦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馆长]:我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副馆长凌曦,非常荣幸能够成为这一环节的主持人。下面大会进入主旨发言环节,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来自北京、上海、南京的各界的嘉宾,既有历史专家,又有法学专家,不同的视角会对东京审判与南京审判的认识都是一种补充和完善。下面首先有请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南京大屠杀与国际和平研究院院长张宪文就南京审判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作报告,大家欢迎!  [11:04]

[张宪文 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莅临南京,出席这一次很重要的、很有意义的研讨会。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和各个战胜国面临着惩罚法西斯侵入国的罪行,根据《国际法》的准则,以及由美英苏中等11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争罪犯的决议》,对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进行审判,乙级、丙级战犯直接由受害国家军事法庭进行审理。因此中国国民政府从1945年12月开始,在南京、上海、北平、广州、徐州、汉口、济南、沈阳、太原、河北等地分别设立了十个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的乙级和丙级战犯进行了大规模地审理,以清理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的战争罪犯。1946年2月15日,在南京成立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后改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南京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石美瑜任庭长。1947年2月6日,南京军事法庭开始对南京大屠杀罪魁祸首之一谷寿夫开始进行公审。今年是南京审判70周年,我们在南京审判旧址举行这样一个研讨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我认为南京审判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从法律上确立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联盟以及受害国的战争胜利。它也是彰显正义、维护世界和平一个重要的标志。第一、南京审判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标志。南京审判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和东京审判一起在东方世界构成了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屠杀等罪行严肃而理性的清算。南京审判无疑是近代中国人民反抗外国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取得胜利的重要象征之一,也是公道、正义、公理的象征。  [11:04]

[张宪文]: 第二、南京审判是中国政府最具代表性的,对外国侵略者罪犯的审理,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这个审判是各个地方审判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直接、最公正地体现对日本战犯审判政策和态度。可以说是一次代表中国人民的最为理性的、最为公正的审判。第三、南京审判基本上惩治了日本对华战争和南京大屠杀的主要罪犯,把日本法西斯犯下的战争罪以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南京审判秉持宽而不纵,是正义公章与民族情义兼顾的原则。战犯24名,处死刑5人,处终身监禁2人,处有期徒刑12名,无罪释放2名。南京审判判定南京大屠杀被害者总数达30万人以上,这些判决都是南京审判有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判定,也是对日本军国主义罪行最有力的批判。第四、南京审判一定程度上为惨遭日本侵略者虐杀的中国死难同胞讨回了公道,在战后为平复我国民众以及战争暴行受害者的创伤,有着重大的意义。审判的过程中间,南京民众踊跃检举日本的战犯,深刻反映了受害群众的正义诉求。南京民众向政府写了大量的申诉书,特别是对日军第6师团团长谷寿夫的审理,以及举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等4名罪大恶极的战犯判处死刑,伸张了正义,祭慰受害者的冤魂。  [11:06]

[张宪文]:南京审判是我国第一次国际性审判,也可以说经验不足,也因为当时的政府原因,也存在了一些遗憾,大多数的日本战争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审判的后期工作没能够有始有终,而草草结束。在国民政府宽大方针指导下,相当多的日本战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冈村宁次就是代表。战后,日本右翼试图否定东京审判的正义性,攻击南京审判是单方面的审判,否定南京审判的合理性、合法性,甚至为谷寿夫鸣不平。今天的研讨会我感觉很意义,我个人建议,比方说到民间,当年曾经审理日本战犯的十个城市,是不是可以联合举行一次大型的研讨会。东京审判的意义很大,对日本的甲级战犯,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审理,我们应该支持东京审判。南京审判过去研究得不够,宣传的也不够。南京审判的旧址一路之隔西边的是原日军1644部队所在地,当时有2000多人。大家都知道臭名昭著731部队,实际上1644部队也制造细菌,细菌战对中国人民的伤害非常大,而我觉得对于细菌战的研究非常不够。总而言之,南京审判是以国际准则为依据,在中国本土上进行一次国际性的审判,虽然有遗憾,但是总体上说是一次正义的审判,维护了人类的正义、公正、公理。南京审判显示中国政府为中国人民独立自主、公正审判侵略者的正义诉求,维护了中国的国际地位,所以南京审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谢谢大家!  [11:06]

[主持人凌曦]:接下来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赵建文先生作报告,主题为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罪行认定的客观公正性。大家欢迎!  [11:34]

[赵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各位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罪行认定的客观公正性。客观公正的前提是正义性和合法性,所以我就讲一下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罪行认定的正义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正义性方面,它是侵略与被侵略、加害与受害、和平与反和平的大是大非问题。东京审判惩罚了战争罪犯,至少使中国人民受害的感情得到一定的慰籍,这体现了它的正义性。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和二次大战中其他国相比更加不正义。它的一个前提就是掠夺民族。第二、它特别不正义,自始至终都不承认中国军人的地位。判决中特别提到七七事变以后,特别是宣战以后,仍然不承认中国军人是俘虏。再一个特别不正义,在侵华战争期间有一系列的屠杀,以南京大屠杀最为典型。东京审判查证南京大屠杀的事实,穿插了两个事实情节,一个是在滇缅公路附近进行了屠杀,表明南京大屠杀是最严重的一次。再一个穿插,大家看东京审判朝日新闻记者团成员写的书,他对东京审判报道第一个题目就是屠杀与麻醉品。日本在战争期间向中国人贩卖鸦片,一个是钱的问题,再一个就是要摧毁我们这个民族的反抗能力。大屠杀构成恐怖精神的威胁,贩毒,想从身体上摧垮我们这个民族。日本罪犯是特别不正义,东京审判维护了我们的正义。  [11:35]

[赵建文]:第二、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对战争罪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侵略罪和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方面的法律依据就是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海牙第二公约和第三公约,都是关于俘虏伤兵员规则的公约,第二公约日本履行了公约,第三公约没有签字。按照条约的规定,按照文明国家之间的习惯法,战争罪的法律依据是确定无疑的,没有事后法的问题。第二个合法性是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前前后后强调一个事实情节,当日军进入南京的时候没有遇到任何军事抵抗,这个情节是非常重要的。根本没有军事抵抗,他进城杀人,这完全是战争罪的问题。对松井石根个人罪行那一段判决也讲,日军进入南京没有军事抵抗,在没有军事抵抗的情况下,有没有任何的理由来杀人,《战争法》有一个原则叫军事必要,没有军事必要就没有军事抵抗问题。合法性的第三个问题,帕尔法官说所有人没有罪,他是钻了《国际法》的死理,就是说日本在战争期间整个天皇、内阁、大本营都在正常运作,在政府正常运作情况下,这些人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官方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只能判国家的罪,罪行微乎其微。帕尔法官不是说事实不存在,也不是说战争罪不承担,就是说个人承担责任是不应当的,这是合法性的问题。  [11:35]

[赵建文]:公正性的问题最重要,合法性和正义性都好说,如果东京审判是不公正的还是会被推翻的。东京审判的审判过程可以看出来是很充分的,公开开庭880余次,不公开开庭131次,传询证人191人等等,这个过程还是很充分。程序很公正,程序公正是说对控辩双方都给予了机会,公正不公正从控辩双方来看,辩证的人数大于控方。东京审判多少个检察官,你看发言人有多少,控方发言的人才有多少。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从控辩双方情况来看是公正的。再一个就是法官的公正性,法官的公正性就是说每一个法官是按照他的正义观念、他的法律见解来判的,不是说这个事情就是战争国的正义,这个程序是公正的,法官可以表达自己的见解。11国法官来自不同的背景,有充分的代表性,可以讲这个事情的公正性。  [11:36]

[赵建文]:再一个公正性就是说对于松井石根罪行的认定特别公正,检方控诉的罪行好多项,最后只成立了一项,就是南京大屠杀这一项,剩下的侵略罪等等法庭认为都不成立,我觉得那些罪成立,但是法庭认为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判,证据证明了的就是南京大屠杀这么一项。对松井石根这个罪行的认定今天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认定他不作为的罪行。当时证人和控方都说是国际犯罪,法庭说证据认定不了国际犯罪,为什么?拿不到他的命令。现在松井石根的日记发现了,其他罪犯的日记发现了,12月7日下命令,是说即便南京守军打开城门,每一个师团至少要派一个联队进城扫荡的命令,就是没有军事抵抗也要扫荡,扫荡就是杀人的意思,就是杀平民、杀俘虏的意思。12月15日下达了命令,其中一项是进城扫荡残败兵,他在法庭辩护的时候也说兵与民不好分,最好到城里面不分青红皂白屠杀。当时,法庭拿不到这些证据就没有判他故意,等于说间接故意。  [11:36]

[赵建文]:所以从以上情况来看,想推翻东京审判一点门儿也没有,它的正义性人人皆知,它的合法性,关于南京大屠杀战争罪行的合法性,就是东京审判的辩护人也没有多少微辞。它的公平性,我觉得对公平性的研究应当加强,因为正义性、合法性的东西更好说一些,就证明它的公正性,再加上正义性和合法性,这样全面的研究才能使东京审判怎么样都不会被推翻。我觉得东京审判关于南京大屠杀罪行的认定,是正义的、合法的、公正的,有了这三项以外,它是可信的,不容对它诬蔑的。谢谢大家!  [11:36]

[主持人凌曦]:下面有请南京大屠杀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先生作主旨报告,主题为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历史意义。大家欢迎!  [11:38]

[程兆奇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学者,还有后人代表,大家好!12月23日的凌晨,当时7个判绞刑的甲级战犯分两批走向断头台,第一批土肥原、松井石根、东条英机、武藤章、第一个送上绞刑台的是松井石根,这个当然无从查证是偶然还是故意,但是确实是一个象征,就是他是第一个上绞刑台的人,是南京大屠杀的第一责任人。南京大屠杀案在7个甲级战犯当中,检方提诉的时候有三个人,广田弘毅作为一个文官被判处死刑也是非常特殊的。所有日本关于中国所谓事件的书,南京事件是最多的,日本学者也说,南京大屠杀可以认为是中日两国争议的象征,因为我们说在中日近代以来,特别是关于战争暴行所有问题上,中日两国看法都有不同,主流看法和我们差别非常大。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意义在哪里?意义就是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的形式,就是文明的形式,把这个固化下来。我们“慰安妇”两次申遗没有成功,和第一时间没有确定是有很大关系的,很多事情时隔几十年之后就说不清楚了而且这个事情产生的时候,开始就是高度对立的两方,最初的记载是不同的。南京大屠杀有非常多的研究,确实在国内学者当中,我们在私下也有不同的看法,在日本有相差很大的。我们国内也有不同看法,不管怎么说,我们在第一时间通过两个审判确定下来大规模的暴行,有一些东西确实没有办法,时隔那么多年,在当时来说也是事出仓促,在短短的时间里面内,东京审判提交的证据30几件,我们现在说南京大屠杀的证据用汗牛充栋也不过分。有特殊的意义,这个意义不仅关系暴行,不管是从战争性质、战争范围、战后审判调查当中都没有纳入。但是南京大屠杀的意义是什么?南京大屠杀是一个象征,而且南京大屠杀作为国际审判追诉了很多暴行。南京暴行通过战后两次审判确定下来,我们说定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12:04]

[程兆奇]:我们今天来重温70年前这个审判来说,我觉得非常重要的意义就在这一点上,就是有关战争暴行这一点上,我们通过南京大屠杀这个象征可以把当时日军的体制可以确定。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事,因为日军在亚洲的侵略不像纳粹德国一样有侵略计划,日军昭和以后所谓的战争都不是通过上面的发命,不管是从参谋本部、军令部、海军和陆军都不是,这个一直在海外有讨论,是不是侵略战争。我们认为七七事变没有问题,你不请自来当然是侵略,但是在海外为什么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所以通过南京大屠杀确定暴行的性质也是非常关键的。对反人道罪尽管没有追究大家是不服的,反人道罪就是普通战争罪,实际上在那里边没有运用这个罪,但是大家是不服的。所以通过南京大屠杀案可以把发动战争的性质,不仅是暴行和它的侵略性质,通过两次审判可以确定下来。所以说南京大屠杀这个案,通过两次审判来说,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设想,当时如果没有确定下来,今天就更说不清楚了。现在,南京大屠杀展览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把东京审判20万也写在上边,我们现在能够更从容面对这个事情,数字问题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重要的问题是在这里确实犯了日本军人自己也认为是可耻的事。我要提一下松井石根,松井石根我们有非常多的研究,但是其他领域的人可能不了解。实际上,松井石根除了最初是检方,即便在以后,肯定南京大屠杀的学者他们也没有办法证明松井石根是在命令准许上是有罪的,因为我们现在查不出证据,确立没有证明,但是他也要承担责任。他一个消极责任,最高量刑也有问题,这个怎么上断头台,就是因为他的罪行是令人痛恨的。松井石根在关押期间留了他很多本人的东西和一些人回忆他的事情,这个事情他是痛悔的。当时讲到中岛今朝吾确实是放纵部下。松井石根方面军那一部分现在确实查不到。不管怎么说,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松井石根这个事情有罪,因为罪恶性已经超出所有暴行的想象。原来东京审判内庭情况不知道,这个是荷兰法官提出的,以免引起纷扰,我们就是一个判决书出去,大家都不能外传。后来帕尔因为晚到,让他签的时候他拒绝签,战后时间很长,荷兰法官接受采访逐渐讲出来,现在还是有记录的,记录也逐渐通过日本学者、美国学者,我们自己查也查到。最后判决过程当中,在讨论过程当中,梅汝璈法官坚决主张处死刑。  [12:05]

[程兆奇]:去年日本NHK推出历时8年精心打造的纪录片,纪录片与故事结合,法官都是找演员,检察官和被告是用原来的影像,这里边也反映了梅汝璈的据理力争。除了梅汝璈法官以外,菲律宾法官也主张判死刑。向哲濬检察官也是主张责任人应该处极刑。最后通过中国检察官、法官的力争,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是面对很大的阻力的,因为有一些国家出于本国的种种考虑,和他们认为作为一个法学人或者法律人,他们认为所有的良知和认知,比如说认为没有积极责任,就不应该判死刑,但是在力争下还是送上了断头台。东京审判的判决并不是同盟国预先已经想了,按照胜者的说法你们已经定好了,特别是按照辩方以及到现在日本的虚构派说辩方的说法没有意义。我们现在看完全不是这样,每个人是通过自己的判断。第三舰队因为打到南京,当时海军军令部长也是一票之差5比6他就免于死刑,当时是非常复杂。  [12:05]

[程兆奇]:不管怎么说处刑是不是极刑,这个还是次要的意义,重要的意义就是说通过两个审判,把南京大屠杀的性质定下来,就是一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浩劫。当时的中方文献,和同情中国的西方的那些不管是学者、记者,还是留在南京安全区的外籍人士的记载是把南京大屠杀认为是一场浩劫。同时,当时日本官兵的记载,包括日本记者的记载,他们当然是受了军国主义的影响。南京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意义就在这里,把南京大屠杀案在性质上面就定下来。  [12:06]

[主持人凌曦]:下面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先生作南京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与国际刑法的发展。欢迎!  [12:07]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还有令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的后裔们,今天非常荣幸在特殊的时间来到特殊的地点,来共同研究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我主要是研究国际刑法的,实际上关于这一段历史,史学界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达到了共识。我想从专业性的角度和国际刑法的家度,谈一下南京审判对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借鉴,包括今天依然具有的现实价值。大家知道,实际上,南京审判,包括东京审判在内,这种审判毫无疑问就存在着一个比较大的背景,就是关于对战争的认识。那么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对于战争的认识实际上有一个故事的转变的过程,传统的国际法实际上认为战争是解决国家争端的合法手段,认为它不构成犯罪。但是鉴于战争的残酷性,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开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开始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施行政策的工具,包括纳粹德国都签署了这样一个文件。在国家层面认识是已经不能作为工具来实现。  [13:28]

[王新]:二战结束之后,为了满足国际社会惩治战犯的需求,同盟国,在欧洲大陆组织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战犯进行审理。同时在亚洲地区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理。关于东京审判,其实程兆奇教授为首的研究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东京审判从它的宪章和审判总体情况来看,毫无疑问是聚焦于甲级战犯的审理。大家非常熟悉的东条英机,包括程教授所介绍的跟南京大屠杀相关的一些甲级战犯。大家实际上忽略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战犯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内容,也就是说东京审判主要是对战争的发动者、策划者、谋划者,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战犯实际上还存在着另外一个层次,比如说他的具体执行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乙级战犯、丙级战犯,由于东京审判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包括国际政治环境的限制,在二战结束之后,除了在欧洲有四个占领区对纳粹德国进行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的审理之外。中国组成了10个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理。  [13:28]

[王新]:我们今天所在的南京审判这个重要的地点,毫无疑问就是跟南京大屠杀的审判是紧密相关的。在这种情况当中,大家明显可以看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环境。在过去战争结束之后,对战败国的处罚实际上就是简单的割地赔款。但是二战结束之后,对于战犯的审理,在国际共识和政治家的策划下,就开始进入到一个法制的轨道当中。大家所熟知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对战犯将进行法律处罚。所以说东京审判是按照法制的理念,从合法途径进行审理。同时,国内的军事法庭也按照本国的法律,大家要注意,南京军事法庭为审理日本战犯制定了审理办法和条例,完全按照合法的途径来进行。东京审判是对甲级战犯的审判,国内的审判是对丙级和乙级战犯的审理,两者合力丰富了对战犯审判的层次。如果我们简单强调东京审判而忽略国内审判,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当然你太强调国内审判,忽略东京审判,这不是辩证的态度。所以我强调的南京审判很多内容,在国际环境中达到了一个共识度。这个共识度就是国内审判实际上确认和说明了东京审判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东京宪章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罪名和审理过程当中的程序和证据,我们在中国十个城市的审理当中得到了体现,而且在南京审判当中也得到体现。比如说大家所熟知的“百人斩”的声明,两个“百人斩”的战犯连续屠杀俘虏和非战斗人员,构成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东京宪章当中的核心罪行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在国际层面军事法庭进行审理,但是对“百人斩”两个战犯的审理,再次说明他所违背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从法律层面当中做出了再次说明。  [13:29]

[王新]:但是从我的研究来看,南京审判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卢旺达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在审理过程当中会借鉴大量的判例来做,也包含了国内的判例,实际上在纳粹战败之后,欧洲国内的审判当中有很多判例影响了后期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而且对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所查阅的资料,像国内审判很多重要的案例没有发挥出来。我们十个城市对战犯的审判的判例应该加大宣传,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层面,就是南京审判对现代国际刑法的一个现实意义。这个现实意义我个人觉得可以多方面地讲,概而说之就是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建立。实际上,过去对战犯的一种处罚,主要停留在对国家层面的追责。我们把东京审判比喻为现代国际刑法的诞生证书,最大的破冰之旅就是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感受到南京审判和东京审判是简单的事情,就是把个人带上法庭进行审理。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刑法发展当中,这是一个重大的事件,意味着个人需要承担应有的国际刑事责任,不能把所犯罪战争罪责全部推给国家。所以说在国际刑法当中有一句经典的话,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重大事件的发展,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个链条是非常复杂的,东京审判可能会对国家领导层面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大家发现具体执行层面会存在大量的人员,就是乙级和丙级人员,他们会推卸责任。所以在国际法当中出现了两个基本原则,官方和执行命令的人员都不能免除责任。  [13:31]

[王新]:从底端和顶端把个人南京审判按照我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实行命令不免责,具体执行者当中,做出了深入贯彻和执行。这个理念和东京审判,包括世界很多国家的国内审判形成了一个整体,对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这是不容推翻的。第二个就是关于战争罪,战争罪在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公约》制定过程当中,谈判是非常困难的。国际刑事法院各个国家代表团都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应该审战争罪。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战争罪?各个国家代表团理解不一样。在这种情况当中,东京审判起到了重大的奠基作用,同时离不开国内法庭对战犯审理所确立的基本理念,南京审判就在当中。东京审判当中,关于松井石根,大家可以看出对他的审判是对领导者的确定,那么对谷寿夫,实际上法庭是以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对他进行起诉,最后作出处决。实际上,从不同的层面上对战犯犯有战争罪的具体行为做了一个全方位的诠释。这种诠释按照我的理解,它对《罗马公约》关于战争罪达成一个文字方面的妥协,实际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实际上在ICC今天审理的案件当中,我觉得像战犯的判例,我个人也感觉到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南京审判在国际刑法层面当中具有的不仅仅是一种符号的记忆,它在战后不仅对国际关系的建立,实际上对战争罪、对战犯审判产生了另外一个层次值得关注的问题。当然这个中间,我个人感觉还需要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比如说南京军事法庭的判决书,实际上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中文,要通过个人途径做出宣传和学理阐释,让它在将来的国际层面,包括在国际刑事审判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上就是我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3:31]

[主持人凌曦]:最后有请北京示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秀梅女士,就东京审判确定和发展的国际刑法原则作主旨报告,大家欢迎!  [13:32]

[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各位嘉宾,大家早上好!首先也感谢一下会议主办方对我的邀请,昨天晚上我在看日程的时候,看到了今天会有三位法学家就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的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来谈,赵老师是从东京审判,王老师是从南京审判。所以我觉得我作为第三个法学家发言,我可能有一点小的优势,我把他们俩的问题结合了一下,我向主持人汇报一下,我把发言主题改了一下,改成了东京和南京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国际刑法原则的发挥,我想说这两个审判能够共同证明一个意识,通过这个审判澄清了南京大屠杀暴行的事实,同时我们也从法律视角对这个暴行进行了犯罪的定性。早晨来的时候我也看了展板,展示了谷寿夫从被引渡、被起诉、被指控、被审判、被执行的过程,一个事实两个法庭来审理,来说明法庭涉及法律方面的公正性。80年前在南京这个城市发生了惨绝人寰的暴行,70年前就在这个屋子里头展开了对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南京审判,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展开了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这两个审判都共同证明了一个事实,就是以谷寿夫军队为首的,在南京城内和城外,判决书说的是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事实,证据确凿,无可掩饰。对松井石根等甲级战犯的东京审判,对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乙级、丙级战犯的南京审判,两个不同的级别的国际和国内的审判,共同认定了这一个事实,就是南京大屠杀是暴行,是犯罪,而且是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犯罪。  [14:03]

[王秀梅]:国际犯罪首先要谈到的是这两个法庭设立是不是合法的,法律的适用主体是它的合法性。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莫斯科外长会议以及盟国的授权,麦克阿瑟宣布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罪的罪行者。这个是根据外长会议的附件形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追求对主要战犯公正和迅速审判设立的法庭。同时,盟国也共同商定将所有日本战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战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乙级、丙级战犯将由罪行发生所在国的法庭审理,这个是不容置疑的。我国政府分别在南京、广州等10个城市设立了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这两个法庭的审判首先说设立的依据是合法的,那么审判也是公开、公正、合理的,以看得见的正式的方式实现了正义。我是完全站在法律的视角来看,刚才王新老师也提到了法庭适用的一系列原则,我首先想强调法庭建立以后肯定要确立管辖权,从属人管辖来看,两个法庭分工非常明确,东京审判管辖的是甲级战犯,南京法庭管辖的是乙级和丙级战犯。甲级战犯就是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包括他们犯有甲级类的犯罪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时侵略战争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庭所认为的、最恶劣的国际犯罪行为,包括全部犯罪行为总和,就是在刑法理论上的主犯和从犯,作为主犯对另一个就是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多是侵略战争中的元首和罪魁。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把甲级战犯概念界定纳入到国际刑法的领域,其实是对国际刑法的重大发展。  [14:04]

[王秀梅]:对属物管辖,依据的两个法庭的分割。南京法庭的属物管辖主要是普通战争罪犯,也就是违反战争法规则和惯例的行为,就是出于某种目的或者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平民、俘虏、掠夺财产、摧毁城市,我们从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暴行看,他们所有的行为都被普通战略犯罪概念所界定了。另一个南京法庭的属物管辖还包括乙级和丙级战犯的反人道罪行,一个南京法庭审判的遗憾,就是在属物管辖当中没有作为战争罪,所以使细菌战战犯逃脱了。另外我想强调,东京法庭和南京法庭这种审判模式也为国际刑法未来发展确立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先例,可以说南京审判和东京审判相互交映协调的模式也被国际刑法采纳和适用。在东京法庭和南京法庭审判过程中,最大的贡献也就是在纽伦堡审判确立了个人刑事原则的基础上得到的充分发挥和适用。第一、实施甲乙丙三类犯罪,就构成了犯罪。第二、命令实施这种行为,而事实上该罪也既遂了。第三、不能防止和抑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我也回应了程老师所讲的广田弘毅,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屠杀的行为或者积极实施这种行为,但是作为上级指挥官你在有能力制止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没有去阻止也是一种犯罪。第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直接的、具体的、明知的帮助教唆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包括为上述各种犯罪提供工具,这也是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确立的共犯原则。当然在量刑上对于犯罪行为的大小确定的量刑是不一样的。第五、直接参与计划、预谋实施这种犯罪,而这种犯罪事实是发生了,也就是既遂了。犯罪分为几个阶段,哪怕你是在犯罪的起始阶段参与了共谋和预谋,不一定要具体实施犯罪,也构成了战争罪。所以个人刑事原则把它具体到具体的行为上面。第六、直接公开煽动其他人实施这种犯罪行为,而且既遂了。他也是实际上参与了战争罪的事实,这也是个人刑事原则的体现。  [14:04]

[王秀梅]:第七、已经采取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企图实施犯罪,这个行为虽然没有得逞,比如说想杀一个人没有杀死,并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想放弃,这种人也应该承担个人刑事原则。这种原则的确立是国际法发展上历史的进步,而是突破了国际法中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但是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确认了个人刑事原则以后,就把国家承担责任主体打破了。这就涉及到下边一个问题,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这也是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的比较遗憾的,就是日本天皇裕仁应当承担他的刑事责任,他不论作为天皇和普通民众,他官方身份和战争罪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他本应承担这个责任,这也是东京审判比较遗憾的一个巨大的地方。对他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也就不可能撤离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当然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这可能也给战后日本带来了政治上,包括主流思想的倾向,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当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再有一点就是执行上级命令不获免原则,谷寿夫做了种种狡辩,最后在证据面前他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时候,他说我是服从命令,从军队来讲,军人服从命令为天职,但是从国际法的原则执行上级命令不获免,特别是明知上级命令是违法的情况下,战争罪在南京大屠杀过程中所实施的罪行,甚至是对于中国文化财产的掠夺,这些命令即便是上级,也明显是违法的,所以执行上级命令如果是明显违法的,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所以军人服从上级命令里面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坚决执行,没有任何理性分析执行。明知你是被胁迫从事犯罪,也要承担责任。  [14:05]

[王秀梅]:最后就是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也有被质疑的,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经常被质疑为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是事后法的适用,我觉得从形式上看,好像是事后法,因为侵略行为、大屠杀的暴行在审判法庭宪章确立之前,从本质上看,赵老师也提到了在1899年1907年的《海牙公约》里面,明确规定了战争和对战俘还有共同第三条的规定,这些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第二、1928年还有一个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叫《巴黎非战公约》,这个公约当时有63个国家签署,包括了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作为缔约国,对于公约的内容和宗旨应该有明确的认知,尽管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法责的责任,但是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之后的审判,《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已经明确规定这些罪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行为还是发生在法律规定之前,我也想提出来,虽然东京审判在远东地区,但是它的主宰是盟军,辩护团体和诉讼方式是英美法,英美法适用的是判例,纽伦堡审判为之后的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确立了一个判例,这个判例后期的审判可以遵循先例,所以我说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可以遵循纽伦堡审判确定的先例,也不违法。南京审判审理关于谷寿夫的判决里面,对他杀人、抢劫、强奸所有这些罪行是按照国内法审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典里都是视为犯罪,从这一点看也不是事后法。从这几个原则看,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发挥了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创建或者是事后来做了这些审理。  [14:06]

[王秀梅]:最后,我想说的是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应该说也有一些遗憾,包括审判最后的不彻底犯罪执行,有一些罪犯逃脱法律制裁。但是我也想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句话来结束我的汇报,就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和平的胜利和人民的胜利。我们的南京审判和东京审判,也是人类对于战争残酷性的反省,是历史真相的还原,它与纽伦堡审判一道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进行国内和国际的审判。这一次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可以说是国际刑法、国际社会上的第一次成功的对战争罪进行国内和国际的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基本法原则的一次重要的实践,还是符合国家公约、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更是符合人类对和平和正义追求的审判。今年是南京大屠杀80周年和东京审判、南京审判70周年,我们也希望大伙儿铭记历史、珍爱和平,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谢谢大家!  [14:06]

[主持人凌曦]: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上午五位专家精彩的报告。上午的议程到此结束。  [14:07]

[主持人程兆奇]:先是法官、检察官后人发言,接下来是各地学者发言。第一位是东京审判中国法官梅汝璈的女儿梅小侃,梅汝璈法官大家都知道,梅小侃也是大有来历,是新中国第一个国际法的博士。现在我们请梅小侃老师发言。  [14:12]

[梅小侃 东京审判中国法官梅汝璈女儿]:初冬之际来到六朝古都南京,参加南京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70周年纪念会,心情很不平静。11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伸张正义、审判战争罪犯的历史上,有好几个值得纪念的日子。74年前,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三大国第一次就惩罚暴行达成一致,确定了几个基本原则。72年前,1945年11月6日,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央处理战犯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开启了中国国内十个军事法庭审判B、C级战犯的篇章,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便是南京审判。还是72年前,1945年11月19日,是驻日盟军司令部逮捕第二批A级战罪嫌疑犯的日子,这批嫌犯共11名,其中就包括南京大屠杀的元凶松井石根。当然,最重要的是69年前,1948年11月4日到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宣判,韦伯庭长用了六天半时间宣读长达1200多页的判决书,判决书总结历史、阐述法理、列举事实,将25名推行侵略、残害各国人民的A级日本战犯定罪判刑,为历时两年半、开庭八百多次的东京审判画上句号。  [14:13]

[梅小侃]:这些事情都发生在11月。对我们家庭来说,11月里也有一个我们年年纪念的日子,这就是11月7日,先父梅汝璈的生日。113年前,1904年11月7日,我父亲出生在江西南昌的一个小村庄。他12岁时考取清华学校,到北京求学,八年后远渡重洋赴美留学,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去欧洲游历一番之后,于1929年回国,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高校教授法学及政治学课程。从1934年起,他成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参与立法工作,并曾代理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与此同时,他撰写了大量法学、外交和国际政治方面的文章,并主编一本时事刊物。这些经历奠定了他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两方面的坚实基础,客观上为日后执法东京做了充分准备。  [14:13]

[梅小侃]: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军事法庭,分别审判德、日两国的重要战争责任者。1946年2月,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任命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我父亲受命代表中国,坐上了庄严的审判席。他深感责任重大,在1946年5月3日法庭开庭那天的日记中写道:“我今天能高居审判台上来惩罚这些元凶巨憝,都是我千百万同胞的血肉换来的,我应该警惕!我应该郑重!”将近三年的法庭生活,从开庭前的座次之争,到漫长的庭审期间每日听取辩论和证词、与庭长和其他法官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以及每晚审阅法庭记录,他始终毫无懈怠。特别是在最后的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阶段,他更是殚精竭虑,倾注了全部心血。当时的情势非常严峻,包括庭长在内的好几位法官反对死刑,同时有的法官偏重于太平洋战区而对发生在中国的罪行重视不够,这使我父亲寝食不安。他力主死刑,与多位法官同仁反复协调沟通,目的是让那些发动及实行侵略战争的罪魁祸首,包括中国人民深恶痛绝的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人,罪有应得地受到极刑处罚。由于法官们宣誓保密,细节不为人知。我父亲在1948年11月11日,即最后宣布判刑的前一日给外交部电文中只是简单描述了一下:“经长久讨论,热烈争辩……况经过复杂奇离,非片言可尽,且此际亦未便洩露。惟可告慰者,即侵我最著、国人切齿之元凶巨魁,已在从重发落之列。”判决书中有关对华全面侵略的事实认定部分是我父亲撰写的,他在11月10日的电文中向外交部汇报说:“日军在各地之暴行,则另列专章(南京屠杀为该章中最特殊之一节,占首要地位)。在叙述日本对外侵略事实经过之四百数十页中,‘对华侵略’部分,为璈所亲自主稿,提出约二百五十页,占篇幅半数以上。对于十七年来交综复杂之中日关系,论列至详。是非曲直所在,将可大白于天下后世,私衷引为慰快。” 不难看出,东京审判之所以能够取得差强人意的成果,与中国法官梅汝璈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14:14]

[梅小侃]:对我父亲来说,庭审中最震撼的内容无疑是南京大屠杀。他在1961年写了一篇很重要的文章,题目是“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刊登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辑的《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二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这篇文章主要是详细讲述东京审判中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证据和辩论,生动地再现了法庭的场景和发生在南京的惨绝人寰的暴行。文中也涉及我们今天纪念的南京审判。我父亲说他到东京两三个月后,盟军总部法务处处长专门去问他对于中国要求引渡谷寿夫有何个人意见,说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父亲叫他尽管放心,竭力促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并且指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盟军总部不应拒绝直接受害国引渡B、C级战犯的要求。后来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等都被引渡到中国受审。文中写道,“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  [14:14]

[梅小侃]:对我父亲来说,庭审中最震撼的内容无疑是南京大屠杀。他在1961年写了一篇很重要的文章,题目是“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刊登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辑的《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二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这篇文章主要是详细讲述东京审判中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证据和辩论,生动地再现了法庭的场景和发生在南京的惨绝人寰的暴行。文中也涉及我们今天纪念的南京审判。我父亲说他到东京两三个月后,盟军总部法务处处长专门去问他对于中国要求引渡谷寿夫有何个人意见,说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父亲叫他尽管放心,竭力促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并且指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盟军总部不应拒绝直接受害国引渡B、C级战犯的要求。后来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等都被引渡到中国受审。文中写道,“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  [14:16]

[梅小侃]:我父亲这篇文章虽然只是在内部发表,却引起很大的反响。我也是通过读这篇文章才第一次知道南京大屠杀和东京审判的。父亲在文中呼吁对相关历史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可惜在1962年的历史环境下没有及时实现,他精心撰写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也由于所谓“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而未能完成,留下永远的遗憾。父亲在“南京大屠杀”文章中有一段被人多次引用的话,我也用它来结束这个发言:“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谢谢大家。  [14:17]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我们有请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先生的公子发言,向哲濬先生我们原来不太了解,所以描写向哲濬先生的很多技术都是以讹传讹。向隆万是我们学校的教授,他退休以后到美国国家档案馆和世界各地找材料,我们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的成立跟他的推动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年他一直在读材料,他是无愧于历史的学者,我们下面欢迎他发言。  [14:22]

[向隆万 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儿子]: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今年是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80周年,在对受难同胞公祭日的前夕,在南京大屠杀的发生地,也是南京审判的所在地,举行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学术研讨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本人是历史和法学的业余研究者,有机会向各位专家学习请教,深感荣幸。说起南京大屠杀,南京学者“双峰迭起”,在两方面的贡献举世瞩目。一方面,在张宪文教授领导下,几十年如一日,形成了强大的学术研究团队,成果累累,著作等身。我们上海交大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收藏有宪文教授团队编写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南京大屠杀全史》等大量文献;另一方面,在朱成山馆长领导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受难同胞纪念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张建军馆长接棒后,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纪念馆已成为世界闻名的反法西斯纪念场所。早在30年前建馆之初,纪念馆同志就来找我父亲,留有他的音像资料,我每次参观纪念馆,都受到心灵的震撼。我们中心在2013年编纂出版80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纪录》英文版之后,去年又翻译出版了12卷与日本侵华有关的庭审记录。其中的第8卷就是《南京暴行罪检辩双方举证》,由南京的学者杨夏鸣教授翻译。我参加了校阅工作,边读边思考,收获很大。  [14:23]

[向隆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揭示,确实是一场艰难的审判。日本隐瞒和销毁罪证,战争期间军民流动大,审判时间又紧迫,搜集证据非常艰难。中国检察官团队和盟国同事一起,还是提供了大量人证物证。正如向哲濬检察官在一封函电中所说:“职自奉命来此,办理检察事务,事繁人少,与在事各员,昕夕从公,未敢懈怠。”检方出庭的中外证人有11名,提供书面证词有21名,书面证据15份;《检方总结》则长达44页。在法官审理量刑阶段,面对浩繁的卷宗以及11国法官意见分歧,中国法官团队协调折冲,团结多数,在《判决书》中也有长达8页对南京大屠杀的专门阐述。梅汝璈法官在一封函电中表明心志:“璈虽德薄能鲜,但职责所在,自必全力赴之,决不疏忽”。东京审判又是一场国际的审判。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和见证人不仅有中国军民,还有美国、英国、德国、丹麦等国在南京的居民、教授、医生、牧师和外交官;到中国调查罪证和在东京法庭诘问的检方人员有多名美国人,而被告的辩护人也除了日本律师外还有多名美籍律师。所以,对南京大屠杀的揭示,不仅是惩治日本军国主义者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也是国际社会对日本法西斯反人类暴行的愤怒声讨。  [14:24]

[向隆万]:东京审判还是一场文明的审判。除了前述检方的人证物证外,辩方也提出相当数量的人证物证。庭审纪录表明,辩方出庭的证人多达17名,照片及官方文件也有多件,包括松井石根本人的声明和陈述。庭审纪录中还包含了长篇的《辩方总结》。法庭最后接受检方证据37件,接受的辩方证据也有22件。东京审判更是一场正义的审判。法庭不仅将南京大屠杀的日军司令松井石根以及时任外交部长的广田弘毅送上绞刑柱,更是在《判决书》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中,专设一节“南京暴行”,用许多数字揭示日军的暴行:“在日方占领南京市的最初两三天内,至少有12000名非武装人员的中国男女和儿童被杀害”;“占领后的第一个月,南京城内约发生了20000起强奸事件”;“全市约三分之一被毁”“被屠杀的俘虏达3万人以上”;“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  [14:26]

[向隆万]:东京审判将日军的暴行用白纸黑字镌刻在历史长卷中,成为人类成长和反思的永久教材。正如梅法官当年所说:“据此不但易于异日厘定各被告侵我整个战局责任,抑且可使后世史家,永无牵强附会或颠倒黑白之余地。”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期间,南京军事法庭对日本B、C级战犯进行了审判。虽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是日本A级战犯,但是两个法庭还是有密切的联系。比如东京审判前,中国提出的第一批战犯名单中,蒋介石按照他心中的次序点了12名,其中第三名就是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谷寿夫。由于他不属于A级战犯,于1946年8月被押解到南京受审。谷寿夫曾担任日军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是占领南京的急先锋。在南京审判的《起诉书》中,详细揭示了谷寿夫的屠杀罪行,1947年4月26日,他在南京雨花台被枪决。  [14:27]

[向隆万]:再举一个事例。今天还健在的中国检察官秘书高文彬,当年他负责收集整理文档,也经常到法庭“文件部”的阅览室翻阅资料。正是他,在日本报纸《日日新闻》中发现一则“杀人比赛”的连续报道:两名日本下级军官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在向南京进发的途中,竟然提出用军刀砍杀中国人的比赛。攻占南京之后,一个杀了105人,另一个杀了106人,报纸还配了两人洋洋得意的照片。高文彬极其愤怒,将这份材料印了3份。一份留在检察官办公室,另两份通过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寄给他的好友、南京审判的庭长石美瑜。石庭长立即通过中国国防部向盟军总部递交公文,要求审判这两名变态凶犯。盟军总部经过几个月的侦查,终于将这两名已经退伍的嫌犯逮捕,并押送到南京受审。最后这两名罪犯和谷寿夫一样,被枪决在雨花台,结束了可耻的生命。南京大屠杀已经过去了80年,可是日本右翼至今喋喋不休,妄图否定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的历史定论,甚至狂妄宣称“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是可忍,孰不可忍!我想引用我父亲向哲濬检察官1983年一次谈话作为结束:“最近,读到台湾《中国时报》7月31日所载石美瑜律师的谈话,他是我在南京法官训练所的学生。他以当年日军在南京血迹斑斑大屠杀的事实,痛斥日本文部省有意篡改历史。可见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同胞所见相同。美瑜说得好:‘我已经是活不久的人了,但我一定要为历史作证!’当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中国代表迄今建在者尚有在北京的倪征??,在上海的杨寿林、裘劭恒、高文彬和在美国的刘子健等教授。同事桂裕先生三十年前去台湾,不知而今健在否,十分怀念。我们都要为历史作证。如果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硬要卷土重来,那么它必将被再次押上历史的审判台!”谢谢大家!
  [14:28]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我们请南京审判法庭法官叶在增的儿子叶于康先生发言。  [14:29]

[叶于康 南京审判法庭法官叶在增儿子]:今天我来参加这个活动是很激动的,也很感谢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纪念审判我这是第三次了,一次比一次隆重,而且宣传面更广,我父亲是叶在增,他主要是针对南京大屠杀这个案子。我发言稿子的标题是用正义的法槌将日本战犯定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我叫叶于康,我父亲叶在增曾经担任过南京军事法庭审判官,我今天应邀参加纪念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座谈会,70年前我父亲在此地伸张民族正义,为死难同胞报仇雪恨,审判日本战犯,作为他的后人,我深感荣幸。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中华大地在痛苦中呻吟,军事法庭审判值得中华民族永远铭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1946年2月南京成立了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7月份更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要对乙级、丙级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法庭成立后的第一个令世人瞩目的审判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叶在增就是本案具体的承办人之一,也是判决书的起草人,他接手谷寿夫的案子以后,深感责任重大,他说这个案子是世界影响很大的,而且对这个案子的审理一定要公正公平,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审判。此案是带着民愤和国际视听的,证据一定要无懈可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家父首先从调查取证入手,从受理面广、大量受害者的证词开始,亲自察看了屠杀现场的遗址,开了20多个分庭调查庭,传讯了有关中外证人和幸存者、被害人的亲属、目睹罪行者等1千多人。日本军人炫耀武功自拍的屠杀照片、电影、外籍记者所著书籍等铁证,为了搜集罪证,家父奔走于南京达两三个月。起草判决书时,家父闭门磋商,判决书一般分为无罪和有罪,有罪除了主文、理由还得有事实部分,事实要站得住脚、有理有据,最后定为强奸、屠杀、抢劫等罪行。两天后,叶在增将判决书初稿交到了石庭长的手上,石美瑜庭长对判决书初稿独自进行斟酌,随后把一些法官请到办公室里面,就判决书进行讨论并签字。  [14:37]

[叶于康]:南京大屠杀事件是侵华日军于1937年12月攻占南京后制造的为期六周的血腥暴行,被害者总数达30万人以上。大屠杀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暴行手段之残酷,都为人类历史上所罕见的。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暴行罄竹难书,该法庭认定南京大屠杀包括烧杀淫掠等四项罪行,于4月26日把谷寿夫押赴刑场枪决。后来,进行“百人斩”杀人竞赛的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屠杀300多人的田中军吉也被判处死刑。时至今日,日本国内还在否定日本对外侵略的性质,公然否定南京大屠杀事实,篡改历史教科书等等,法的定论绝不允许否认,历史绝不允许篡改,历史的记忆留在了悲壮的回声。今天我们纪念这段历史,就是要永远铭记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无辜死难同胞,永远铭记抗日战争中为国捐躯的烈士,永远铭记为抗战胜利建立了功勋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永远铭记支援和帮助中国抗战的外国政府和外国友人。这段历史应该成为民族的集体记忆,更希望从中汲取智慧,获得开创未来的现实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4:37]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南京审判法庭法官葛召棠的女婿陈宝台先生发言。  [14:39]

[陈宝台 南京审判法庭法官葛召棠女婿]:七十年,在诗人的眼中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朵浪花,但七十年前的“南京审判”,因为是中国人民抗击外敌侵略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并且第一次在自己的国土上审判罪孽深重的侵略者,这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是浓墨重彩的壮丽一页,其弘扬法律公正和人类尊严的意义是空前的,所以我们来纪念她。然而祈求世界和平、人类幸福是中日两国民众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因而我们又期盼她是绝后的。一九四六年,我岳父葛召棠先生在南京首都高等法院任职,先后参与审判了周佛海等一批巨奸。而成立不久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因有一位法官被委任为山东省高院院长星夜赴任,留下的空缺,曾是当年司法界关注的焦点。我无从获悉石美瑜先生是如何了解、认识并信任岳父的细节,我只是在安徽省有关部门查阅岳父的资料时,看到过石美瑜庭长专门给司法部的呈文,指定葛召棠先生到任。可能由于岳父审理汉奸的案件繁重,未能及时到任,石美瑜庭长又再次呈文司法部,催促葛召棠先生尽快履新。在这里我想用一句“能者多劳”的成语,应该不算是溢美之词。  [14:48]

[陈宝台]:肩负着军事法庭的信任和全国同胞伸张正义的期盼,到任后的葛召棠先生与其他三位法官一起配合和协助石美瑜庭长,要审判的这个战犯谷寿夫,确实不是一个等闲之辈,尽管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罪证调查,现场挖掘,并有成千上万的南京市民的控诉、指证以及当年留宁外籍人士提供的影像、照片、函件等确凿罪证,可在累累白骨和血腥影照面前,谷寿夫还是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法庭正式起诉谷寿夫,一九四七年二月六日至八日,在千百双眼睛注视下,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进行了历时三天的公审。为了彰显法理、充实证据,法庭又于二月廾五日、三月三日再度开庭公审,直至三月十日才落下法槌。可这位特别怜惜自己性命的日本将军,在诉讼中不停地向有关负责人士申诉,直至法庭判决后仍提出上诉,请求复审。但是抵赖就能保命为法理不容。三月十九日军事法庭将判决结果及谷寿夫的上诉书备文提交国民政府主席审核。四月廾五日,蒋介石先生批复,驳回上诉。四月廾六日,雨花台的正义枪声才终结了一个罪恶的生命。  [14:49]

[陈宝台]:据二叔、四叔和五叔三位老人生前告诉我,岳父自从到南京上任后,再也无暇回繁昌老家省亲。因此每当有重大审判活动,他们都在繁昌雇船从水路到南京旁听和探视兄嫂。一九四七年开春,他们就一连几次到南京,亲眼目睹了审判和枪决谷寿夫时那种人潮涌动、万人空巷的景象。尤其是行刑前,谷寿夫请求担任刑场执法官的长兄,将他装有头发和指甲的小布袋寄回日本东京老家的细节,让他们记忆犹新。十多年前,广东卫视一位记者陪同我到惠州,拜访了当年将谷寿夫押上刑场的两位宪兵之一的大个子宪兵朱老先生,他作为当事人再次向我回忆了当时的情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卫视《档案》栏目的主讲人谭江海先生详细描述了葛召棠先生刑场执法的情节,生动再现了当年的历史场景。当时我就涌上一个念头,一个如此怜惜自己性命的日本军官如能以心换心,守住一点人性底线,那三十万鲜活的生命怎么会变成历史的冤魂。  [14:49]

[陈宝台]:岁月掩上了灾难深重的历史篇章,励志社法庭的激荡风云也飘入历史深处。我再次端详岳父与四位法官身着戎装的合影,这五位父辈的深邃目光在注视着他们无比眷恋的华夏大地,注视着我们这些后人如何前行。可以告慰他们的是,我们继承了他们的遗志,守护记忆、捍卫真相、反对战争、争取和平。列入世界记忆遗产是人类永恒的传承,每年国家公祭日江东门上空的鸣笛是我们发自内心的誓言:中华圆梦,世界和平!  [14:49]

[主持人程兆奇]:有请《民国档案》主编杨斌先生发言。  [14:51]

[杨斌 《民国档案》主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员]:大家好!我把馆的情况向大家作汇报,我们馆的审判史料有1千多卷,主要是办法、程序、会议记录、组织和人事任命文件,有关日本战犯名册,以及战犯的简历,比如说土肥原、东条英机、松井石根等,我们都有他们的简历和庭审调查资料。尤其像谷寿夫那个档案,我们现在展板就能看到我们馆有对他的起诉书,也有对他的庭审记录,也有判决书。第三个审判材料有请愿书、审判记录、名录等,还有公审日本战犯和日本投降形成的照片,有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羁押表,还有全国各地拘留战犯的统计表等。第四个方面就是战争罪行的材料,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行纲要、司法行政部调查日寇侵华日军材料,浙江金华等地关于日军罪行调查表,最后就是日本战犯引渡的文件。这部分档案我们根据国家中长期抗战史料的规划,正在做档案数字化工作和文件及数据库的整理,今天我们跟上海交通大学东京研究中心合作,做文献整理和出版项目,我们按照合同把文件目录数据库做完,目前这份资料我们馆里有6万余页,到时候会提供5万余页的资料做出版的业务,然后把战争审判和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做成全文的数据库,向国内和国外学者开放进行研究。  [15:01]

[杨斌]:第二,我们档案利用的情况。在2015年的时候,抗战胜利70周年的时候,我们馆出版了一本《日本罪行证明书》,内容是日军中下级军官战俘的战争罪行供述,每一个供述都有他们的签名,至少说明他们对发生的罪行是承认的,也是可靠的。当时,配合中央档案馆出版的《日本侵华战犯笔供》的相互印证,他们是中上级军官,我们是中下级的。目前我们参与国家抗战抗项目,我们馆已经完成编纂100多本书,同时也参加国家档案局牵头的,南京大屠杀档案的影印本和拉贝日记的影印本编纂出版。最后我们馆提供一些资料参加展览,我们审判档案工作主要就是在做数据和出版、展览方面。谢谢大家!  [15:02]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江苏省档案局规划处处长袁光先生发言。  [15:15]

[袁光 江苏省档案局研究馆员]:今天,选择当年审判日本战犯的南京军事法庭地点,举办纪念南京大屠杀80周年和南京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活动,活动本身就极具重要的历史意义,相信纪念活动也必将留下深刻的集体记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的胜利。这是场正义战胜邪恶、光明战胜黑暗、进步战胜反动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通过取得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不仅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成为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伟大历史转折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作为战胜国,也是日本侵华的最大受害国。除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外。在中国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个大城市设立了军事法庭,对犯有“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  [15:16]

[袁光]:历史是民族国家安身立命的根基,是不能忘记的,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无论是当年勇敢抗击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还是当年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经历了那个年代的人们还是在那个年代以后出生的人们,都应该坚持正确历史观。牢记历史并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从历史中汲取智慧,以史为鉴,才能更加珍爱和平。二、南京军事法庭司法审判彰显了历史正义1946年2月15日,在南京成立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审理日本乙级、丙级战犯。法庭对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其中包括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谷寿夫和屠杀300余人的刽子手田中军吉、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南京审判是战后国际社会审判犯有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日本法西斯战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际法、中华民国刑法和特别战争犯罪法等,对发动侵略战争、双手沾满各国人民鲜血的罪魁祸首给予应有的惩处,不仅伸张了国际正义,维护了人类尊严,代表了全世界所有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历史性的审判!这一审判的正义性质是不可质疑、不容挑战的!  [15:19]

[袁光]:南京审判的重要意义,不仅确定了日本战犯的罪行和应受到的惩罚,更是通过司法审判伸张正义、鞭挞战争犯罪和呼吁世界和平,体现人类共同的价值观。第一,南京审判与东京审判共同之处,在于从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人类共识,领导和实施侵略战争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这对国际法准则的建立,对惩罚战争犯罪震慑战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南京审判的重要依据是“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即将“战时或战前对非武装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战争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行,都不能逃脱正义的裁判。第三,南京审判的各项记录和判决书等文件,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定权威性,它本身就是日本法西斯所犯种种罪行的如山铁证。对于民族历史的记忆有着不可抹杀的意义,为历史研究提供了宝贵财富。  [15:19]

[袁光]:三、尊重和珍惜历史,更好地开创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和平需要追求,更需要维护和坚守。否则,就会得不到,即便得到了也会失掉。作为保存档案史料部门要主动增强历史意识和历史自觉,注重这段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利用,深度挖掘与南京大屠杀和南京审判、徐州审判档案史料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从历史中汲取历史智慧和力量,切实履行好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神圣职责。  [15:20]

[袁光]:最近,我们,一方面加强收集整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江苏境内馆藏的抗战档案史料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编辑出版《抗日战争档案汇编.江苏卷》,其中包含对日受降和战后审判。同时加强抗战时期档案、照片、资料、实物等历史资料的境内外征集,做好战争亲历者口述史数据的收集。一方面加强研发合作。2015年抗战胜利70周年,经中央批准,我们与徐州市档案馆联合公布一批“徐州审判”档案,列入全省六大纪念活动之一,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我们认为,对南京大屠杀和南京军事法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档案史料统筹规划、研发合作,不仅重要而且非常必要,通过党史、军史、档案、政协文史、地方志、社科院、高校等部门和民间机构力量的合作,形成合力,共享史料,共写成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维护今天的和平发展,为人类守护住和平的天空,最好的纪念就是留住历史传承记忆,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以史为鉴。谢谢大家!  [15:20]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在中国研究南京大屠杀为时最长,也可以说取得最大成绩的孙宅巍先生,有请孙先生发言。  [15:21]

[孙宅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今年是南京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70周年,这对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一个有着重要历史意义的年份。70年前,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要犯谷寿夫,刽子手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判决他们死刑。南京法庭的判决,给南京人民和全中国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我以为,南京审判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第一、南京审判首次界定了南京大屠杀的规模。自1937年12月南京大屠杀暴行发生后,大屠杀幸存者、国内外新闻记者和中国政府官员都曾从不同的视觉与视野,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人数进行过估算。经他们估算的数字,从2万人、4万人、8万人、10万人,到27万人不等,数字多样,差距悬殊,渠道多元。这些估算,都反映了南京大屠杀现场某一局部或某些局部的真实状况,但都不是完整的统计。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法庭经过多方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在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中郑重判定:“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应当说,南京法庭关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达“三十万人以上”的判定,是证据确凿、经得起历史检捻的。从上世纪80年代起,“遇难者300000”这一数字,已经被用中、英、日三国文字镌刻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墙壁上;同时,它也是中国官方与学术界主流观点所主张与表述的数字。这是对南京审判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规模界定的明确肯定。  [15:25]

[孙宅巍]:第二、南京审判为人类伸张了正义和公道。有30万以上的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被屠杀,这是南京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奇耻大辱,也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规模血腥屠杀。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大屠杀暴行中,还包括了奸淫、纵火、抢劫等行为,共发生强奸事件2万起,城市建筑与街道被毁坏1/3,公私财物损失达2000多亿元。当时的南京,可以说是一座腥风血雨、恐怖和地狱般的城市。南京人民经受了生命、肉体与精神的多重折磨与摧残。南京人民与中国人民,在南京大屠杀发生后的8年中,一直忍受着这一巨大的屈辱和伤痛。南京审判,将南京大屠杀的要犯与案犯,绳之以法,处以极刑,为南京大屠杀中30万死难者和一切遭受暴力侵害的人们,洗雪了冤情,为人类伸张了正义,使人性煥发了光辉,让生命得到尊重。南京审判的历史价值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和体现。  [15:25]

[孙宅巍]:第三、南京审判用法律的手段,埋葬了罪恶的军国主义,为人类的和平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南京大屠杀这样的历史悲剧之所以得以发生,并不仅仅是因为在日本侵略军中有几个嗜恶成性的刽子手,更非仅仅是由于日本侵略军的军容风纪一时出了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日本走上了一条军国主义的道路。军国主义以扩张为其特点,扩张需要征服,征服离不开暴力。在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历史上,侵略与暴力从来就是同步进行的。他们侵略到哪里,就施暴到那里。军国主义是一切战争暴行之源。只要有军国主义存在,就会有战争暴行发生。南京大屠杀便是日本军国主义恶性膨胀的产物。因此,要使南京大屠杀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要维护世界和平,就必须将一手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对和平居民肆意屠杀、施暴的军国主义连根拔除。二次大战的胜利,日本被迫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实际上宣告了日本军国主义的覆灭。而南京审判的进行,则是进一步用法律的手段,清算了军国主义的罪恶,惩办了军国主义罪犯,固化了军国主义覆灭的事实。军国主义从一开始,就是以人类和平的对立面这个身份出现的。任何对军国主义的姑息和纵容,都是对世界和平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法庭对军国主义罪恶的清算,是对人类的和平事业的重大贡献。最后,我想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向会议和社会呼吁:鉴于南京审判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价值,鉴于社会对南京审判资料挖掘和理论研究的不够充分,建议以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为模式,以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为母体,迅速在南京建立南京审判研究中心,以便从组织、人员、经费、资料等各个方面,保证对南京审判的学术研究,更有力度、更有深度地开展起来。  [15:26]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南师大的张连红教授。  [15:27]

[张连红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副会长]:各位前辈、各位老师、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非常荣幸今天在南京审判法庭旧址上讨论南京审判,刚才孙老师讲南京审判的意义的时候,特别强调了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规模的确认,我报告的主题主要是围绕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南京审判确定的过程。从事南京大屠杀研究将近20年的时间,但是我很少碰人数问题的研究,为什么不去做这个研究?我们研究的条件还不具备,希望日本方面能够有更加充分的档案资料能够提供出来,因为仅仅从受害者的角度做人数问题的研究,确实面临很多的困难。但是南京审判过去70年,我今天想围绕审判人数做一个思考,这个也是一个尝试,这个研究是初步的,刚才孙老师提到南京审判研究确实非常薄弱,南京的学者里面严海建老师一直在从事南京审判的研究,但是资料挖掘还非常少。这个确实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来推动相关资料的挖掘。这个主题我做了一个简单的PPT,日本外务省网站上在外交政策其中有一个关于历史问题的问答,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问答,日本政府是承认日军占领南京以后有屠杀非战争人员的暴行,但是关于人数问题日本政府目前认为无法确认。但是日本政府的表态,从50到60年对暴行进行深刻反省,这个政策日本的态度一直保持一贯的,这是外务省外交政策历史问答里面政府的态度。我们今天看到《骑士团长杀人事件》这本书,里面提到南京大屠杀人数问题,提到40万和10万,他主要观点认为人数的讨论没有意义,但是这种表述,可能日本右翼对他批判非常多,人数问题还是日本当今高度敏感的。南京大屠杀的人数是非常核心的问题,这个人数最重要的来源是来自于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判。学界也围绕这个问题做了一些思考,我们在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时候,我是参与南京大屠杀研究的中方学者,我们在这个数字里面更多强调了南京军事法庭审判人数和远东国际法庭审判人数,究竟是多少,我们研究里面并没有深入开展,只是确定了南京大屠杀的性质是大规模屠杀平民和俘虏的性质,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性质问题,而不是人数多少问题。我们看南京审判过程中,关于南京大屠杀人数30万数字究竟怎么形成的?大概是从5个方面作介绍。  [15:55]

[张连红]:第一、审判的前提是调查,抗战胜利以后的调查中关于遇难人数的调查,最早调查的是敌人罪行委员会的调查,从1945年11月7日开始到1946年2月份,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就由地方法院牵头,有14家单位一直做,到2月份的时候已经做到大规模的调查,罪行总数是达到295882种。包括1945年12月18日,蒋介石第一次回到南京的时候也进行了呼吁,希望更多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敌人罪行的控诉。关于数字问题,我有几张调查表,这个调查表非常不容易获得,有4千多份的调查表,当时南京老百姓当中有文化的人是很少的,有这样的调查表,确认军事法庭大量的资料都是国民政府的调查。调查对于南京大屠杀规模和性质的情况,报告里面对人数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描述,这个描述我想把这一段给大家看看。他说本次被杀人确数30余万,未及获得确切材料者约计亦不下二十万人。这个调查是很重要的,第一个是对南京大屠杀案调查起步是最早的,很多暴行都是在这次调查中发现的。第二个第一次明确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是30万以上的。这是1946年2月份形成的报告。到1946年的4月份又有一个关于人数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是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关于死亡人数的报告是参考或者是利用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材料,只增加了100多号人的规模,主要是到4月10日的时候,统计所得伤亡总计295608人,这个数字是敌人罪行委员会提供的,财产损失调查表很多,人数更加精确到个位数。到1946年6月的时候,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进行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这个参议会主要是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供确凿的,能够符合英美法的证据,这个时候又展开了对首都地方法院所牵头调查的线索进行进一步确认。我们可以发现首都地方法院的调查表格时间比较早,但是最后是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做的调查,充分尊重了原来的调查表。临时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陈光虞专门报告了关于调查所获得的南京大屠杀人数,获得可靠的数目,他说被残杀者为295885人。他说此后救济总署加入对被害人家署予以救济,又获得了数百户人民申请救济,由此续得统计委96260余人。他认为一共有39万余人了。  [15:56]

[张连红]:这是法庭成立,谷寿夫被引到南京以后,关于法庭怎么样对人数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南京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是陈光虞。成立了法庭以后,为了给谷寿夫定罪,做了大量的调查,包括挖掘尸体。关于人数问题当时的数据,红十字会报表等等都有很多具体大量的资料,这个资料都是在首都地方法院进行调查的时候都有的,已经找到了。这一张主要是在法庭上关于人数的变化,1946年12月谷寿夫起诉书中,北海人数达数十万之众。1947年2月7日公审的时候,南京临时参议会成立后,调查后被害人总数约40万人。公审的时候,石美瑜庭长也提出了陈述,他说非战斗人员人数是35万人。第三天公审的时候又进一步对人数问题做了说明,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约达40万人。在公审过程中媒体是十分关注的,当时的媒体从谷寿夫被引到南京,9月份报道说是20万人,1946年开始讲数十万人,公审当天报纸报道也是数十万人,但是到了第二天28日《中央日报》报道的是40万人,陈光虞讲了以后,报纸报道是40万人,这是整个过程的变化。在法庭最后做出判决书的时候,到3月份的时候,判决书里面讲到30万人以上。这是最后在谷寿夫判决书里面人数最后确定,作为我们之后一直延续30万人的概念。  [15:56]

[张连红]:这个数字不是虚构的,在判决书后面附有28个集体屠杀或者主要屠杀的案例,我把28个案例全部罗列出来,我们根据最低数算的话,集体屠杀死亡人数是194000余人,这里面还不包括掩埋尸体的人数,所以最后判决书作为30万人以上。谷寿夫在审判最后对大屠杀人数问题辩驳,说当时很多难民都逃离了,即使把所有南京人都屠杀了也达不到30万人,这个观点被日本的右翼也作为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来阐述,因为谷寿夫认为南京只有20多万人。这种谬论是站不住脚的。最后是关于人数的思考,南京大屠杀的人数问题不是一个凭空制造出来的,也是经过国民政府大量的调查,这个调查是非常不容易的。第二点,南京审判也好,包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也好,并不是围绕南京大屠杀人数去讨论判决,而是对战犯的审判,是判决谷寿夫或者松井石根有罪这个角度,所以人数问题没有作为重点去进行考证,去仔细推敲,这不是它的重点,它的重点是判谷寿夫和松井石根有罪,所以这个是需要说明的。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人数问题的讨论,真正要付出责任的是加害方,日方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去寻找资料、提供资料来研究、证明、讨论南京大屠杀。日本学者笠原十九司说,当年攻打中国的联队,能找到战史资料的不到19支。我们可以想象南京军事法庭审判对30万人界定不是凭空的,也不是想象的,有很多的依据。当然我们也看到在调查过程中重点围绕战犯的审判,所以有些数字的来源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推敲,包括对许多目击者所提供的他所目击到的、估算的死亡人数。我想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都留下了很多遗憾,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谢谢!  [15:56]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王卫星先生。  [15:57]

[王卫星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副会长]:各位专家、各位朋友,下午好!我向大家报告的题目是战后审判,谁最应该对南京大屠杀承担责任?这个题目看起来是一个疑问的句子,但是回答起来也并不那么简单和容易。虽然我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做出了相关判决,但是在法庭之外,我们觉得还有许多人应当对南京大屠杀这个惨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今天重点谈南京审判,南京审判跟大屠杀关系最为密切,就是日军的第6师团长谷寿夫,谷寿夫指挥的第6师团隶属于日军的第十军,主要是从南京的中华门这一线,12月13日进入南京,并且派出部队在南京城内分区域进行扫荡。今天上午来了一位幸存者,她当时的家就在中华门附近,根据我的研究和分析,当年在夏淑琴家制造惨案应该就是日军的第6师团所属部队。毫无疑问,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南京大屠杀战争罪行判处谷寿夫死刑,这当然是正义的。当然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远不止谷寿夫一人,当时进攻南京的部队大约有10万人,分别隶属于松井石根下属的两个军,也就是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上海派遣军直接进攻南京和参与大屠杀的分别有两个师团,一个是第9师团和第16师团。另外上海派遣军还有山田支队,隶属于第10师团的。另还有步兵第68联队和骑兵63联队,参与了进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另一个就是日军第10军,有两个整编师团参与了进攻南京,一个就是第6师团和第114师团,两个师团的主要进攻方向也就是南京的南门和西门。另外第10军还有一支部队是从安徽迂回到长江北岸,主要是以第41联队为主。这样一支庞大的军队战后在南京法庭上只审判了谷寿夫一个人,谷寿夫在审判期间曾经写了几封上诉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保存,我是在日本发现了谷寿夫的上诉,这个上诉里面,他说他指挥的第6师团在南京只待了一个星期,就撤离南京前往芜湖方向。如果说南京大屠杀是日军攻陷南京之后集中暴行持续了6个星期,不是说6个星期之后没有暴行,相对规模比较大集中在这6个星期。我的部队只在南京待了1个星期,其他5个星期是谁干的?他提出这么一个观点,不能把其他5个星期的暴行都算在第6师团身上,这个理由看似有点道理,但是仔细一分析他也是在开脱,哪怕在南京待了一天,你指挥的部队在南京犯下了累累暴行,难道你就没有责任吗?判你死刑难道不应该吗?我认为这个判决是正义的,毫无异议的。  [16:16]

[王卫星]:谷寿夫的部队撤离南京之后,到底还有哪些部队留在南京,后面5个星期的大屠杀是谁干的?这些人应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日本方面的资料,除了第6师团之外,其他的几个师团,包括第9师团,包括114师团,在南京待的时间都不足两个星期。第16师团作为南京的警卫部队,在南京一直待到1938年的下旬,1月22日到24日,在这个期间以联队为单位分别撤往上海,然后从海路返回华北,加入华北方面军。日本档案馆里面能够清楚看到撤退南京的命令。这支部队作为南京的警备部队,把南京分为两个警备区,一个以中山陵以及中山陵以东,作为南京东部的警备司令部,这个司令部由第16师团师团长亲任司令官。西部还有一个警备司令部,由第36联队的长官担任司令官。我们大屠杀纪念建馆编史的中间,编了大屠杀幸存者史料,你仔细读这个口述,就会发现许多当事人,他们不知道日军部队是哪支部队的,他们都称这支部队为中岛部队。显然第16师团中岛部队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他制造的屠杀时间最长,远远超过谷寿夫所率的部队在南京具有一个礼拜的时间。到了1月份以后,当中岛部队撤离南京之后,是第11师团的步兵第10旅团继续担任南京的警卫工作,那个时候大规模的暴行已经过去了。南京大屠杀最主要的制造者和实施者,就是第16师团,应当说第16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中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他因肝病去世逃脱了制裁。我们虽然现在找不到日军高层直接屠杀命令的档案,但是我们从师团级、联队级官兵的日记中间仍然能看到许多得到命令的蛛丝马迹。山田支队支队长日记写得很清楚:到军请示汇报,他们说全部杀死。第114师团记载的命令1500多人全部杀死。这个命令的下达者是朝香宫,但是因为他是日本天皇的叔叔,因为美方和日方有协议,不审判天皇及天皇亲属,所以他逃脱了制裁。我认为这两个人是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责任人。  [16:19]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请崔霞发言。  [16:21]

[崔霞 上海交大出版社总编办主任、东京审判出版项目协调人]:这次非常荣幸参加这次大会。前面各位专家都发表了非常精彩的演讲,主要是从专业学术角度以及后人的角度,阐述南京审判的伟大意义。作为出版社这一方,作为资料的传播以及让更多民众了解这段历史这个角度,来讲一讲这几年做的工作。本来应该是我们谈毅书记亲自来讲,因为他有要事上午离开,所以我就讲一讲这几年所做的工作。我也是东京审判出版工程主要协调人之一。自2009年以来关于东京审判这个选题,东京审判是战后审判的重要的一部分,我们依托上海交通中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特别是在中心主任程兆奇、向隆万、梅小侃等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点成绩,策划出版了一系列东京审判的图书,包括最初的200余卷核心文献,刚才向老师也提到了80卷本最初的庭审记录就是后期出版的,我们还出版了研究著作和翻译著作,以及通俗图书。整个东京审判出版工程填补了学术界和出版界的空白,党和国家领导人曾经做出了非常重要的批示,也引起了国内外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在今年第四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名单中,我们东京审判文献数据库也获得网络出版奖。我们出版社在组织出版和数据库建设方面已经建立了东京审判的主题品牌。  [16:22]

[崔霞]:今天各位专家手上的书是我们出版社赠送的程教授的亲作,《东京审判为世界和平》,也是中宣部指定的面向读者的普及读物。接下来我们还将跟各国出版商合作,计划出版8个语种。非常高兴借这个机会向各位专家推荐这本图书,也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向广大的读者大力推荐。我们程教授还有一本著作,《南京大屠杀研究》也即将出版,希望各位帮我们做一些推广。刚刚二档馆的老师也提到了,我们与二档馆拉开的序幕,二档馆的文献一部分作为数据库,另一部分作为纸制版的出版,对整个战后的研究也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南京审判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我们希望借由我们数据库的出版,能够让它发挥它应有的影响力,这次的文献出版也是首次公开,由衷希望各位专家共同关注我们的努力,共同推动抗战史研究不断走向深入。谢谢大家!  [16:22]

[主持人程兆奇]:下面有请严海建老师。  [16:23]

[严海建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副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各位专家、各位前辈,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做交流的发言,刚刚孙老师,还有程老师都提到,相对于东京审判而言,对于国内特别是由国民政府主导的法庭审判的研究,实际上是特别不充分的,一方面是史料的整理和开放比较滞后。另外,在国内做这方面研究的学者确实是屈指可数。我们今天看到主要的嘉宾,大致上来讲,除了研究学者以外,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档案馆和出版部门的。我们知道历史的研究就是档案的开放和整理,这其实是非常基础的条件,由于档案开放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会造成我们对国内审判研究的不太好的现象: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问题就是所有的话本来是一个整体的研究可以一次性完成,但是由于档案资料开放问题,所有一分一分这样一种分开来讲,实际上有很多的研究中间随着档案不断的开放,都有自我修正的意味和色彩,实际上是很普遍的现象,我自己也是这样。我大概从2005年连红老师让我做南京审判的研究,到现在大概十多年的时间,从我最早在2007年发表文章,到最近这两年做国民政府对战犯审判的研究,实际上我自己在早期的时候和现在对国民政府审判的价值以及事实层面都是有很多自我的修正,其实早期有很多的看法,因为资料掌握不够全面,都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今天很高兴听到二档馆相关审判档案会出版,对南京审判的研究会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这是在报告我的研究之前的一点感想。  [16:41]

[严海建]:国内审判和国际审判是在法理体系框架下进行的,不能强调所谓的区别和独立意义。但是由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确实有特质和内涵,这种特质和内涵对我们理解它的历史意义是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知道二战结束以后,对法西斯战争责任的追究,是彰显国际正义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各国造成的伤害不同,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各国自主设立的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就显得尤其必要,像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先生特别强调,由受害国主导的审判不仅是简单贯彻犯罪属地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主权和对战争创伤的抚慰。这个是国际审判不能发挥的作用。另外,从战时对追究法西斯战争责任的过程里面,我们会看到中国的特殊性,大致上来看我们会发现在战后亚洲地区对日本法西斯战争罪行的追究的模式,也就是审判的模式是援引欧洲对德审判的,但是亚洲的表现形态会有很大的差异,近代欧洲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反法西斯同盟各国在战前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所以说对德国战争责任追究每一个国家特别强调自主性,从1941年初有詹姆斯宣言,但是确立国际审判和自主审判分工的模式中间经过非常强烈的讨论过程,矛盾的纠结点就是小国为了避免大国的主导,特别强调自身保留自主权的国内审判。从这个意义上看,会看到中国在亚洲的特殊性。  [16:41]

[严海建]:亚洲在日本侵略战争爆发以前,大部分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荷兰的殖民地,跟战前既处于主权独立国家的中国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说战后远东地区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这49个法庭里面,实际上大部分是由英法和宗主国所主导的法庭,这个是有非常大的差异的。我们做一个对照的话,我们会看到英法以及荷兰主导的法庭所做出的审判,特别关注日本对于战俘侵害的案件,中国和菲律宾法庭非常注重日本对于主权的破坏和对平民伤害的案件。两厢对照之下,它的差异以及主体性的区别可以一望而知的。对于受害国家而言自主审判日本战犯,对于实现权利主张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中国和其他反法西斯同盟国家虽然同为日本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的受害者,除了这一层身份以外,中国还是自九一八事变以后,因为长期独立抗战,实际上是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在战后惩处日本战犯的过程里面,中国特别强调对日本罪行的追究应该追溯到九一八事变,这个在原本国际场所的很多交涉中并不特别能够得到欧洲国家的赞同,实际上也可以看出来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和自身双重受害者的身份,特殊的受害经历,是分不开的。  [16:41]

[严海建]:我们会看到在战后审判法庭里面,中国法庭审判侧重点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蒋介石亲手圈定的12名日本战犯,这个一直以来争议是比较大的,相对来讲是比较偏重军事,另外就是部分战犯的层级是比较低的,这个实际上是跟日本侵略中国的特殊构造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跟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不太一样,是有内阁决议的。所以战后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法庭,把东条英机等内阁成员都抓起来作为嫌疑人。事实上,中国的战争是由在华现地的日本军队造成的。战犯虽然层级不高,但是他实际从事对华侵略,所以把他列为高等级的战犯,成为国民政府追究的重点。这些战犯没有被列为甲级战犯,也成为国民政府审判的重点。另外,从实际审判的实践来看,我们看一个统计就会发现我们以往对国际审判和国内法庭审判的管辖权的界定,一般认为国内法庭主要审判案件都是所谓的常规战争罪行,实际上战后国民政府所属法庭对日本战犯嫌疑人起诉案件中,统计里面你会看到其实不仅仅局限在常规战争罪行,其中有包括助长侵略战争的案件28件,侵略主权、破坏内政、扰乱经济案件13件,破坏文化案件29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是对华北事变策划和实施的主要参与人就是高桥坦的审判,是以破坏和平罪作为判决依据,对于福田良三的判决,也是涉及到对于华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控制,也突破了一般意义上常规战争罪行的范畴。在上述史事论述的基础上做一点结论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把国民政府对战犯的审判放在国家权益维护长河考察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可以自主伸张国家的权利,这个是我们看到战后由中国政府自主来进行战犯审判,我认为是它最大的意义。谢谢!  [16:42]

[主持人程兆奇]:最后隆重推出经盛鸿教授。  [16:48]

[经盛鸿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一个观点,我们应该坚决维护东京审判法庭和南京审判法庭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动摇,其中包括东京法庭认定的南京大屠杀被害者总数达到20多万人以上,我们南京军事法庭审判的判决南京大屠杀被害者达30万人以上,这两个数字应该统一观点,这两个观点都是依据纽伦堡法庭的原则,按照盟国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和中国国民政府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为依据,经过长期认证调查研究才做出的审判。刚才有同志讲的,有关南京大屠杀遇难者有过10万、20万、40万的数字,最后由南京军事法庭的法官们经过调查和讨论确定30万以上的数字,不允许任何动摇。第二个观点,现在对两个法庭的审判攻击,主要是日本右翼,他们不承认南京大屠杀,不承认两个法庭审判的正义性、庄严性和权威性,要推翻两个法庭的结果,对此我们要坚决回击。  [16:48]

[主持人程兆奇]:我们现在最后一个环节,是自由发言阶段。  [16:50]

[主持人程兆奇]:我们今天紧凑、紧张而且还有一点火花的讨论就结束了。我们再一次鼓掌,今天会议圆满结束。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