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热烈欢迎大家参加法制日报社举办的“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  [09:13]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请允许我代表论坛主办方法制日报社,向大家介绍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  [09:13]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杨红灿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忠同志;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同志;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  [09:14]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我们今天还邀请了华为、腾讯、阿里巴巴、360、西门子、苏泊尔、九牧、香飘飘、上汽通用五菱、公牛等品牌企业共260家参加论坛;邀请到关注商业秘密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的专家、学者、律师和媒体朋友。今天的论坛活动,既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史上的一次盛会,又是聚焦保护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的一次峰会。  [09:14]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对大家的到来,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09:1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这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科技创新需要商业秘密保护,研发成果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与商标权是品牌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希望通过今天一天的论坛交流活动,给大家带来一些收获,同时也进一步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09:1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现在,我宣布,“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开幕。  [09:1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首先,请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致辞。  [09:16]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09:17]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很高兴与各位领导、企业家、中国品牌企业代表、外资企业代表、权威知识产权专家、协会代表、产业界朋友们相聚在梅地亚中心,共同出席“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我谨代表论坛主办方法制日报社,对出席论坛的国内外来宾表示诚挚欢迎!对大家长期支持、关心法制日报社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09:17]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今年7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09:18]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大修,修订草案拟修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规定员工、前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将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09:18]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世界发达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近年来,我国持续进行科技创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求十分强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09:18]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法制日报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是党在政法综治战线的主要喉舌,是党和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及其所属子报刊、网站、新媒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报道,采写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典型案例的稿件。为了尽快使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与水平接近或赶超世界发达国家,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行为,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主论坛和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商标权保护分论坛,这是法制日报社践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  [09:19]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出席论坛并作重要讲话,邀请到刘春田教授、程永顺专家、李顺德教授、黄京平教授等作主题演讲,共同研讨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制日报社通过启动“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前瞻性研究国内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并应用于中国企业。我们还倡议发起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启动“商业秘密保护•城市站”活动。华为、阿里巴巴、腾讯、茅台、360、九牧厨卫、恒洁、苏泊尔、西门子(中国)、洁丽雅、公牛、香飘飘、上汽通用五菱、杉杉科技、晨阳水漆、华信生物药业等260多家著名品牌企业也派代表参加此次论坛。我们搭建这一平台,就是为了与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一起,助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  [09:21]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今后,法制日报社将继续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新媒体等媒体平台大力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通过宣传、引导、教育,为国内外品牌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提供服务,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09:21]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最后,我代表法制日报社预祝本届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09:21]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邵炳芳]:谢谢大家!  [09:22]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形势下,为了持续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日报社决定启动“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华为、阿里巴巴、腾讯、360、西门子(中国)、九牧厨卫、苏泊尔、公牛、上汽通用五菱、香飘飘等品牌企业积极响应,成为法制日报社首批合作单位。下面有请华为、腾讯、阿里巴巴、360、西门子企业代表登台,有请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颁发“品牌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权保护重点合作单位”证书并合影。  [09:24]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请大家留步。  [09:2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下面有请苏泊尔、九牧、香飘飘、上汽通用五菱、公牛企业代表登台,有请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颁发“品牌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权保护合作单位”证书并合影。  [09:2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为了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法制日报社决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聘任刘春田、郭禾、黄京平、李顺德、李明德、张平、张今、宁立志、黄武双、王学政、张炳生、程永顺、孙佳恩为法制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有请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登台,为商业秘密保护专家颁发聘书。有请刘春田、郭禾、黄京平、李顺德、李明德、张平、宁立志、黄武双、程永顺、孙佳恩登台受聘,并合影。请回到嘉宾席就座,谢谢大家!?  [09:28]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与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为此,法制日报社、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新汇闻融媒体、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上海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茅台酒、苏泊尔、九牧、公牛、香飘飘、国创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中金浩评估公司、真相网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倡议发起“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请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负责人孙佳恩代表发起单位宣读倡议书。  [09:33]

[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负责人 孙佳恩]: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我代表“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发起单位提出倡议,我们要共同做到:  [09:34]

[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负责人 孙佳恩]:一、让更多的国内外品牌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加入法制日报社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二、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成为永久免费的会员,许可获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基础建设,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三、联盟通过法制日报、法制网、新汇闻融媒体、商业秘密网等广大深入的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企业家、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四、发挥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作用,为品牌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圆桌会议、专业沙龙、保密维权等服务,解决疑难问题。五、联盟帮助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事前保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调解处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打击涉嫌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标权案子,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六、不断完善联盟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持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与水平,尽快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接近或赶超世界发达国家,谢谢大家!  [09:36]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有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杨红灿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09: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红灿]: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感谢法制日报社,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的平台,就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跟各位同仁交换看法。  [09: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红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和前提。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营商环境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上半年,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887万个,同比增长13.2%,每天新登记的市场主体4.9万户。单从企业来看,每天新设企业1.6万家,其中科技企业与日俱增。所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势在必行。。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为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施行,工商总局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善,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创新发展。  [09: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红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多年来,工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自反法实施至今,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余件。各地工商机关在积极受理投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同时,还主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创新发展,巩固创新成果。浙江等地工商机关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的探索实践,建立了“行政指导先行,打击侵权跟进”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联动、行业指导、企业自觉”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有效地保护和激发了企业创业创新。2015年10月份工商总局在浙江台州召开了全国工商机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会,就浙江等地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09: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红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创新水平的提高,商业秘密也呈现一些新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也暴露出一些不足。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取得重大进展,已处于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修订草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使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内涵一致,不再强调“实用性”,使得实验数据尤其是失败的实验数据等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9: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红灿]: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员工保护、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由于商业秘密的私法性较强,一般工作中大多是“不告不理”,因此,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流转和人才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商业价值、鼓励和推动创新发展,的确仍然需要从企业自身防范、政府监管、竞争文化培育等多方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也将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促进和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09:43]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下面有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同志作重要讲话,题目为《严格商业秘密保护  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大家欢迎!  [09:43]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在此,我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下面,我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09:48]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一、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在我国古代,没有和现代西方知识产权制度近似的产权制度,“一招鲜”的知识和技能大多通过“传儿不传媳”等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传承。《庄子》上就有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记载。在主要国家聚焦创新开展全球竞争的大背景下,以技术秘密和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载着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使命。今年7月,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创新:欧盟公司成功的决定因素》报告,指出, 52.3%的被调查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对于大型公司来说,69.1%的公司使用商业秘密,52.8%的公司使用专利,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51.2%的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而据美国某知名咨询机构发表的统计数据表明,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可见,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  [10: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国内形势。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企业的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是当前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风险之一。从国际上看,一些外国知名企业也经常陷入商业秘密纠纷当中。例如,UBER、FACEBOOK、谷歌等诸多著名企业也不时出现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美国“337调查”中,由商业秘密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呈增多趋势。从国内看,随着我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也呈高发趋势,同时,纠纷多与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一方面,国际国内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频发。例如,美国威讯联合半导体有限公司诉中国企业唯捷创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富士康诉比亚迪、蒙牛诉伊利,三一重工诉中联重工等等,很多企业之间都出现了商业秘密纠纷。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纠纷涉及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广,甚至传统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今年发生的“老干妈”涉商业秘密案。同时,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增多。例如2013年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华为公司诉6名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案等。去年以来,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出现快速增加趋势,涉及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园区、各类型企业的新案、大案、难案频出。  [10:13]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三、各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做法。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都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的重要方面。  [10:13]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美国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最发达的国家之一。1979年,美国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1995年,美国法律协会起草了《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经济间谍法》,2016年美国国会正式颁布了《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方案》。在司法执法方面,美国有关商业秘密诉讼标的高、程序复杂、威慑力强,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诉讼标的以及刑事制裁,让很多企业望而生畏。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也都在商业秘密领域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和救济制度。例如,2015年,日本修改《不正常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16年4月,欧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改进创新商业活动环境,保护对知识的投资。  [10:14]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公司法》,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科技技术进步法》等,都有章节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中第123条首次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对于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立法肯定,也是我国更加严格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环境的里程碑。  [10:14]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进展和有关建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讲话中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他明确要求,“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10:14]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综合法律、行政、社会治理等手段加强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快保护。二是抓紧研究探索建立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重点防控人才引进中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风险。三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预防重大项目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维护良好竞争秩序。三是进行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防范企业间的商业秘密纠纷。  [10:14]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任务要求,协调推动各方面从健全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评议防控商业秘密风险、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方面继续深入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0: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当然,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仅需要政府出手,更需要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保护好商业秘密,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做好风险防控。  [10: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一是健全内部制度机制。商业秘密具有合同性权利性质,保护的主体是企业,需要企业提高意识,构建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约定好权利义务和责任,管住信息,管住人。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离不开对伙伴企业商业秘密主动自觉的保护。加强合同约束和行业自律,管控好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利用与保护,推动形成良好竞争环境。三是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商业秘密官司复杂,立案难、取证认定难、损失赔偿难。企业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检查、追踪,证据保留,才能在遇到风险和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10: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竞争更加依赖于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一步探索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建设,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对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有利于激励创新的良好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可谓恰逢其时。在此,也希望与会各方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深入研讨,汇聚众智,集思广益,共同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0: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最后,祝论坛顺利成功,谢谢大家!  [10:16]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忠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1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非常荣幸代表检察机关参加这次高峰论坛,和各界朋友分享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商标权犯罪方面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1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案件虽然在全国刑事犯罪总数中占比不高,但上升幅度较快,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增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尤为重要。一直以来,高检院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大对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对法院涉商标权有生效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履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近年来, 检察机关在保护商标权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等多发商标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犯罪嫌疑人3500余人,提起公诉6200余人,分别占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96.2%和94.4%.  [10: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二是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抗诉、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商标侵权假冒领域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工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案件达27万余件,而每年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商标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仅4000件左右,两个数字的强烈对比反映出在商标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巨大空间。  [10: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三是积极推进商标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增强权利保护的“两法衔接”。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商标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数量看,商标领域的侵权假冒案件占到了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案件的绝大多数,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执法实践看,“两法衔接”的紧密程度直接关系到商标领域的执法成效,进而影响到整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检院近年来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做了一些工作。2012年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会签出台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2012〕227号),首次在項行政执法领域就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建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与全国“双打办”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和有效运行,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完成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的硬件建设,不少省份已经利用信息平台拓宽案件来源,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四是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商标保护的良好氛围,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同时,主动延伸工作触角,积极助力商标权保护。结合办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商标保护的对策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举报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渠道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成效;高检院2016年5月发布了“2015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4个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当前,商标侵权假冒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一是犯罪主体不断复杂化。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增多,从过去的以个体户、私营企业为,发展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并存;组织体系由过去的散兵游勇为主,发展为具备资金、技术,且涵盖了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网络。二是犯罪行为不断复合化。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而且形成产、运、供、销“一条龙”。三是犯罪手段不断智能化、网络化、国际化,侵权行为人的造假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以假乱真的程度超过了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互联网与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紧密结合,犯罪网络延伸到国内外。四是犯罪后果愈来愈严重,涉案金额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增长迅速,屡屡查获千万元级、亿元级的侵权案件。  [10: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相应地,执法、司法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犯罪中遇到了“三难”问题。一是发现难。不法分子利用现代物流和互联网的便捷制假售假,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加大,损害后果实际大量产生后才被发现。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商标行政违法案件信息不能实时共享,导致监督相对滞后,部分涉嫌犯罪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二是查证难。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匿名作案,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分子,在身份确定、抓捕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均在较大难度。三是认定难。商标侵权假冒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给执法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  [10: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针对当前商标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如下倡议。第一,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商标权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到依法保护商标权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司法,切实加大刑法保护力度,同时互相配合,接受监督,既有来自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也有来自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甚至涉案人的监督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规范。  [10: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第二,推动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介入有关执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犯罪.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要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要积极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和审查,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征询意见的,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10: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第三,实行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对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进行综合治理,可以比照国家正在推行的“河长制”,对商标侵权严重的地区追究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环节、印刷市场以及高级防伪设备印制机器销售、去向的监管,尽可能消除商标侵权滋生的土壤,行政执法机关除尽快向公安机关移交侵犯商标犯罪案件线索外,还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涉案人无利可图。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侵权案依法快捕、快诉。同时,检察机关应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对参与地方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判罚金多、缓刑多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从重量刑。  [1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第四,加强调查研究,解决新问题。参加这次会议之前我特意查了一下我们检察机关查办商业秘密罪的数据,2013年到现在这个数据比较少,每年平均大概就是20几件到五六十件不等。这些数字和全国实际可能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相比,我们认为可能是有差距的,这个需要我们在座的各位共同努力。  [1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忠]:最后我想说的是,在打击相关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是一支可以信赖的力量,谢谢大家!  [10:22]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下面有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10:24]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义重大。  [10:25]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26]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特别是本届政府成立以后,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制修订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工作要点,多次对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与司法保护等作出部署。相关指示要求和部署安排,为我们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10:27]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二、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形势复杂  [10:28]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持有者及其经济利益的保护。2016年5月,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生效。2016年7月,欧盟出台了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在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热点议题。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全球范围内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侵权假冒总体依然多发高发,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其保护难度明显加大,执法监管面临新的考验。  [10:29]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新兴领域和业态的保护尚有空白,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正在修订过程中。二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些企业的内部管理薄弱,风险防范、员工教育亟需加强。内部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的问题不容忽视。三是实践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和非排他性,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日益增多,取证难、查处难的情况更加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加快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国境合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10:30]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三、合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10:30]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工商总局、高法院等单位持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0:30]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近期,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8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第一项重点任务,提出要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法开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10:31]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搞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既要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进程,也要加快制修订电子商务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完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需要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在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更加重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能力;同时,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境合作,增强执法监管合力。三是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职能,引导行业守法诚信经营,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机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四是需要权利人积极参与,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增强依法主动维权的意识。有关部门也要完善举报投诉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需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欢迎新闻界的朋友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侵权盗版的良好氛围。  [10:32]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孙勇]: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相信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将得到大幅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加快形成。谢谢大家。  [10:32]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下面,有请刘春田教授作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10:50]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非常感谢法制日报社安排这样一个有意义的活动,让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和媒体以及产业界的朋友一起分享关于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些思想。非常感谢法制日报能够安排我做这个发言,我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自己的想法。首先,大家知道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国际民法制度的先河,在《民法通则》当中,以一节的篇幅安排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重要的构成,这个在全球来讲都有领先的意义,今年3月15日的《民法总则》又在第12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问题。这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历史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10:51]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们知道,现在正在进行社会转型,我们从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期间经历了30多年以后,我们仍然大约有一半的人生活在农村,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我们的劳作。另外有一半,一部分最先进的,可以说跟国际上后工业社会相衔接,大部分我们建立一个很好的制造业体系,也就是工业社会的体系。所以说中国社会现在应该说是一个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并存的社会形态,这是一个现实。所以中国应该说是世界上超大型经济体当中,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中最复杂的一种经济社会形态,最复杂的一种生活方式。别的国家有的我们有,别的国家没有的我们都有。所以解决中国的问题,是需要非常高的智慧。这里知识产权问题需要有几个认识上的转型。  [10:52]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们目前建立的工业社会和传统农业社会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最主要的就是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就是我们靠知识和技术所支撑的我们人类的生活方式,这里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当然最主要的是知识和技术,就是现代技术所决定的我们进入一个工业社会。它跟农业社会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我觉得农业社会的财富生产方式主要靠原材料,也就是物质资源和人类的劳动,农业和手工业是靠生产对象和劳动手段决定当时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资源和劳动是农业社会一个生产方式的主导。而工业社会最大的变化就是变为知识和技术作为主导,在工业社会,知识和技术从它隐藏在物质产品背后的技术来到台前,变为一种人们可以直接进行交换、支配的财富对象,也就是我们相应建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这是一个根本的概念。中国目前正在逐渐接受这个方式。  [10:52]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们目前建立的工业社会和传统农业社会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最主要的就是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就是我们靠知识和技术所支撑的我们人类的生活方式,这里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当然最主要的是知识和技术,就是现代技术所决定的我们进入一个工业社会。它跟农业社会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我觉得农业社会的财富生产方式主要靠原材料,也就是物质资源和人类的劳动,农业和手工业是靠生产对象和劳动手段决定当时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资源和劳动是农业社会一个生产方式的主导。而工业社会最大的变化就是变为知识和技术作为主导,在工业社会,知识和技术从它隐藏在物质产品背后的技术来到台前,变为一种人们可以直接进行交换、支配的财富对象,也就是我们相应建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这是一个根本的概念。中国目前正在逐渐接受这个方式。  [10:53]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举个例子,我常常上课讲这个例子,就是劳动和创造就在于工业时代创造从劳动这个表面现象当中脱颖而出。大家知道,英国有一个作家罗琳创作了《哈利·波特》,她是既失业,又失去家庭,百无聊赖当中没事干,想起创作小说来,写了小说,最后一举成名,现在她的收入比英国女王都高。为什么?是因为她劳动了吗?不是,她过去也劳作了,没有今天的地位。现在我想,如果当时创作的时候她自己打字,我们发现她的打字这种行为,和她的构思这种行为是混杂在一起的,我们分不出什么是劳动,什么是创作。现在我想像当中,罗琳这个女士一定不自己打字,她完全可以雇佣一个月薪很高的年轻的打字员,说你就跟着我,我讲什么你给我记下来,我创作,你给我打字。大家想想,伦敦的月工资平均现在是2千英镑。如果这个打字员给他6千英镑,1万英镑,一年也就是12万英镑,是非常高的待遇。但是他的待遇再高,他挣的是什么东西?是工资,他的行为就是熟练的把别人传达出的资讯准确的变为文字,所以是带有技术性的劳动,也可以说叫智力劳动。但是他的工资再高,他的行为决定他是劳动行为,他挣的是工资。而罗琳她的贡献是创造,所以她跟出版商之间所收益的方式不叫劳动成果,叫版税,她挣的钱要高得多。当然如果是出版商看不上眼的话,她可能血本无归。所以这就是创造和劳动的区别。罗琳在进行创造,那个打字员在进行劳动,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前者这种创造,而传统的财产制度是保护劳动。所以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根本区域就在于生产方式的变化,就是创造,知识和技术在财富的生产当中居于主导地位,居于统治地位,所以大工业出现了。  [10:54]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在财产制度当中,和固有的劳动财产制度相并列,出现了新的财产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如果创作和劳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东西的话,他没有必要发明创造一个新的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的变革就是一个洗心革面、脱胎换骨、移风易俗、迎接新社会、迎接新的生产方式的变革这样一个时代。我们这个社会经历了文革当中“两报一刊”社论,每年必讲我们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首先是个农业,还是个大国,还是落后的。我们现在发生了变动,农业大国,生产方式变了,所以我们的意识形态,我们的财产制度都是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仅仅30多年,我们发生这么大的变化,我们从一个单一的财产所有制,变成一个多元财产制,从一个计划体制,变为市场经济,从一个封闭的内向经济变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从原来所谓前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市场,变成一个融入国际的大市场。所以我们的变革其实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变革都来得剧烈,来得迅速,来得密集。  [10:55]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美国的同行经常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不力,但是我认为他们是有偏见的。他们用自己固有的标准,用自己的思维方式、生活环境、法制体系这个制度来衡量我们的时候,他们忽视了我们的国情。所以中国的问题既需要自己改革,同时也要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去变革我们的法律体系,同时要适应中国的国情,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从容不迫的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而中国容不得这种犹豫,一直在。中国人,中国公众,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在改革面前懈怠,所以中国目前所进行的转型,西方如果说是稳态的社会,我们是一个极具转型的社会,我们最重要的转型就是知识经济取代农业经济。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  [10:55]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讲到商业秘密,我觉得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人类智慧和知识技术的汪洋大海。刚才杨红灿局长提到这个数据是很惊人的,我们一天平均有1.6万个经济体出现,一年相当于差不多600万。这样的经济体加上固有的东西,这就是持续不断的生产财富、生产智慧、生产技术的汪洋大海,其中商业秘密是这个汪洋大海当中的主体。我们知道,真正能够变为专利技术的也就是上百万件,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专利申请和授权国。而商业秘密是无数的,一切给企业造成竞争优势,并且实行有效保护措施的技术资讯可以无所不在,包括技术逻辑、研究路径、材料配方、生产方法、制造流程、经营策略、管理模式、分配方案、消费模式、金融方法等等一切环节的技术和知识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10:55]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前几年我到燕郊参观一个“福成肥牛”火锅。我进他这个企业的时候,李福成有几个儿子,他的小儿子跟我们介绍。我说你这么大的企业,这几个儿子是不是都跟你父亲一样生产这些饲料的配方?他说最关键的就是饲料的配方。他说我们老爷子到现在对我们三个儿子保密,就是饲料配方的时候,他一个人把自己关在屋子里,弄完了之后推出来,然后再分发。牛吃了这个饲料就跟别的牛不一样,就喜欢吃大量的饲料,我看那个牛还听音乐,有的个别牛还随着音乐的节奏旋律有动作,增加他的食欲,使他加速生长,这就是商业秘密,这就是配方。  [10:56]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上个月最高法院刚刚判决的加多宝和王老吉的这个案子,其实核心的问题看来是包装、装璜和商标的问题,实际上真正的核心是配方。到现在两个味道差不多,但是又不一样,配料是一样的,但是配方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商业秘密。  [10:56]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大家知道最著名的可口可乐,可口可乐不过是一个碳酸饮料,没有什么神秘的,有能力的人完全可以解剖,通过反向工艺可以知道这个配方。但是为什么没有办法跟它竞争呢?当然它又付诸以知识产权和其他的方法,你就是跟可口可乐一样的配方,一样的产品摆在这里,你就不能用可口可乐的商标,所以你卖不出去。那个黄马褂你没有披上,就卖不出去。所以知识产权问题是相互整合、相互配合,靠智慧和技术去保护的。  [10:56]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前几年去内蒙有一个城市叫巴彦淖尔,团中央有一个在那里挂职的市长招待我,我喝他们玻璃瓶,罐里的番茄汁饮料,我说这个番茄汁真好喝。他说你说对了,生产可以做饮料的番茄全世界有四块,南美洲、欧洲、新疆、巴彦淖尔。他说这个事情我们说起来知识产权问题很心酸,番茄是我们生产的,制造和所有的包装全都是我们完成,最后拿到欧洲的市场上,欧洲人打上自己的商标卖1.6欧元一厅,他只打一个商标,我们挣1毛欧元,这就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很心酸。我们没有好的商标,所以只好戴着人家的瓜皮帽子卖自己的产品,这也是竞争问题。所以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涉及知识、技术,到了工业时代知识、技术远比劳动,远比材料更值钱。  [10:56]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们《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物权编,传统的学者觉得物权是第一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经地义,大家想一想,那个物到底什么值钱?大家可以发挥想像,越是值钱的物,越是知识和技术占主导。从波音、空客、计算机、高档轿车以及奢侈品、红酒、手机等等,越是值钱的物,知识技术越是它的主体。材料不重要,当然有的材料很贵,但是有的材料很贵的原因也在于知识和技术。所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技术在财产当中体现的重要性是越来越彰显的。而商业秘密,我们知道商标著作权和专利只不过是人类的知识和技术汪洋大海当中的三个孤岛。而这个汪洋大海是什么?其实就是商业秘密,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流程,温度、湿度、环境,任何一个参数都可能导致这个产品特殊。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是非常重要的。  [10:56]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很可惜,商业秘密有它的弱点,刚才有的专家提到,商业秘密的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法益,虽然《民法总则》规定对以下享有专有权利,这是一个硬伤。我们不是随便批评立法,就是商业秘密不是专有权,不能排他,是一种法益,是一种权益,不能排除。别人以同样的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得这个技术诀窍的话,那是合法的,互相之间没有独占性、排他性,都是可以合法的占有,这是它的特点,跟专利、商标、著作权是不一样的,那是排他的、独占的,而商业秘密既不排他、也不独占,所以不是专有权。其次,由于他有这种特质,他又是脆弱的,所以他很容易被同行们用正当的手段获取同样的技术所取代,分散他的市场,所以他是不稳定的。同时由于他的不稳定还受到什么冲击呢?就是新的技术进步,可能使这个商业秘密,这种技术由原来的领先变为归零。如果新的技术取代它的话,它又没有通过专利其他技术保护的话,它就相当于清零了,归零,不值钱了,所以它还受到这种压力。所以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是一种矛盾心理,又想保护,又想急于出手,赶快变现,好歹还领先一点就赶快变现,否则的话,只要被别人取代就没有人用了,就变零了。  [10:57]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所以这也是我们的机会,我们知道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技术还不如发达国家,尤其不如最发达的像美国这样的经济体。有很多的技术领域,美国的技术可能比我们进步10年,甚至更多。但是他为了保持领先,也在不断的研发新的技术。新的技术出现以后,固有的技术在他自己来说就是零了。但是如果领先10年,如果我们来说就不是零。我们如果买到了美国对他来说清零的,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有增长价值的技术,可以缩短距离,我们一瞬间走过3年或者5年的路,我们的技术起点就会很高。这样就是一个和谐的市场,发达国家已经被更新的,但是对我们来说还先进的技术,它可以卖出价钱,对于我们来说又是一个跃进。所以说对于商业秘密进行恰当的保护,承认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权益,建立一个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对我们是有利的,是一个良性的社会和市场。发达国家那些公司也愿意为了换钱,为了怕清零把技术卖给我们,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同时对于我们广大国内的经济秩序也是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避免使我们看不见的东西造成的损失。  [10:57]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我刚才讲商业秘密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流程,任何一个动作,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是商业秘密。我们保护了它就是保护了创新的动力,就是保护了我们的环境。这样逐步从这个角度出发,使我们建立良好的秩序,避免现在我们看不到的一些情况,处于任何环节、任何流程、任何模式当中,都是由从业人员去掌握的。从业人员跳槽、竞业,都可能给原来的企业造成损失,而我们又无可奈何。所以如果建立一个好的制度,也可以使我们的人员、技术队伍、管理队伍、经营队伍、生产制造者的队伍相对稳定,我们经济活动的损失就会大大的减少。所以建立这样的制度,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变革,接受这样新的事务,其实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年原来的体制,接受新的东西很不容易。但是越接受的早,我们社会变革的越顺利,我们的竞争力就会越强。意识上的转变是决定一切的,因为人是一个思维的、理性的动物,思维的转变、观念的转变是决定一切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的指导。  [10:57]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所以我觉得,《法制日报》建立这样一个论坛,持续、深入、广泛、系统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的理念、知识产权的制度,使这个制度,使这种行为规范变为一种社会现实,将使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现代化的建设观念的转变是一个决定性的,是一个根本,是一个基础和全局。从商业秘密着手去做这件事情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这次论坛成功,同时能够可持续发展,谢谢!  [10:57]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有请李顺德教授作《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修改的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10:5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在《法制日报》打造的这样一个很好的平台上就商业秘密问题展开研讨。现在按照会议要求,让我来介绍一下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情况,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条款。我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理解来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1:1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正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到2015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6年2月25日,法制办征求意见,在工商总局这个稿子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以后又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在2017年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26次会议首次进行了审议,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法律的一读,通常法律的修改要通过三读以后才能通过。2017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而且把这个审议稿子的情况也向全社会公布,进一步的来征求意见。  [11: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关于我们现行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这个情况大家比较熟悉,我就稍微过一下。主要是在第十条,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商业秘密的定义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个内容因为时间关系就不仔细讲了。  [11: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尊还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做了一个规定,这个主要是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五条。这是关于我们现行的法律。下面是2016年12月27日的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这个修改当中有它本身的很多特色。把原来的第十条分成了第九条和第十条两个条款,这是2016年的草案。在2016年的草案当中,第九条对于经营者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同时也有对于商业秘密定义方面的修改,这个内容一会儿我们再仔细介绍。  [11:2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第十条对于“下列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按照这个进行修改的第十条,实际上跟前面的第九条有所不同,区别在于它是从侵害者主体的角度分成了两块,前面是讲的经营者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下面第十条不限于经营者,也就是说很多是经营者以外的,他同样也有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这是当时修改的情况。  [11:2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第二十条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个修改里面跟原来不同的点也是在这里,就是原来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改成“给他人”,这个“他人”就不限于是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就扩大了侵害主体的范围。删除了相关的内容,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原来明确规定是“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再有就是增加了第三十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于承担其他的责任,首先要保证民事赔偿,这是2016年修改的情况。  [11:2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第二十四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也是针对原来的第二十五条做了进一步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责任,从行政罚款的额度上大幅度的提高。此外,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违反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也规定了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的人员违反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都做了一些规定,这是在2016年这个草案当中有这样的一些修改。  [11:2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我们知道,现行的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是没有做规定的。所以原来主要直接都是用的《刑法》,根据《刑法》来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责任。在2016年的修改稿当中,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做了一个具体的规定。  [11:2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最新的这一稿《反不正当竞争法》跟前一稿的时间距离并不长,时间差几个月。相关的条款里面,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保护方面,在这次新的修改稿当中,第九条的第3款,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跟2016年12月份那一稿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在这里修改的主要是强调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过去我们叫做实用性,这次把它强调是“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和TRIPS协议要保持一致,刚才一开始工商总局的杨局长也讲到了,这次修改使我们的商业秘密从定义和其他方面尽量和TRIPS协议能够取得一致。  [11:2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具体来看,在这个里面有几个方面。完善了商业的构成要件,过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现在是改成“具有商业价值”。过去讲的是“采取保密措施”,现在是讲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对象明确界定为“行为”,原来的那个里面讲的是“采取某种手段”,现在把这个“行为”突出了,强调是某种行为来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侵害。这个修改是和我们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第二条的修改保持了一致。因为我们第二条的修改当中,把原来讲的那些构成不正当竞争统一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1:2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另外,在这当中,将“利诱”改为“贿赂”,与第七条新修改的“商业贿赂”这个条款进行呼应,所以把“利诱”改了以后,就和“商业贿赂”的条款第七条产生了关联。在2016年底或者2017年2月份那一稿当中,将“经营者”与“第三人”没有突出从行为主体区分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在这个问题在这次8月份的修改当中,原来加了一个明确的区分,分成第九条、第十条,现在把第九条、第十条又合在一块,没有再做那样明确的区分。增加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的规范。增加了对无竞争关系人员的规范,也就是说,过去我们强调构成侵害商业秘密都是强调必须先有竞争关系才有构成。现在按照修改的情况,不再强调必须是有竞争关系,即使是无竞争关系,也有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我们要注意的是,我们修改到现在为止,在我们这个法里面讲的“第三人”与TRIPS协议第39条当中所称的“第三方”仍然不是一个概念。大家回去以后可以看,TRIPS第39条,在注脚里面讲到了第三方,我们这里讲的是“第三人”,我们这里法条里讲的“第三人”和TRIPS协议里面讲的“第三方”实际上仍然不是一个概念,还是有差别的,大家要注意这一点。  [11:2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在第十七条做了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强调了给他人造成损害,原来是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现在改成给他人,跟2016年底的修改是保持了一致的。而且过去强调的是承担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在把它改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不限于民事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只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类,现在是广泛的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不限于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又做了具体的规定。因为在前面那一稿当中,把损害赔偿的计算具体的排序删掉了,现在又把它恢复了。另外就是对于法定的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现在修改的情况。  [11:2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将受害主体由“经营者”扩大为“他人”,不限于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扩大为“民事责任”。将计算赔偿的依据由“利润四”改为“利益”,这个词的修改看来一字之差,实际上还是很有文章的。如果是“利润”的话,恐怕一般都是说你赚了钱了才构成有利润,否则你没有利润。但是如果讲“利益”的话,就是说你即便没有取得利润,但是你有收益,也照样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感觉,这个地方一字之差,它的意思就是说,即便你侵害了别人的商业利益,你虽然侵害了,但是你侵害以后,没有获得利润,通俗地说没赚钱,你照样该承担损害赔偿还得承担。但是如果是讲利润,我没利润就没法赔你。现在讲利益,因为你有收益,有利益,即便这样的话,也要赔偿。这样的话,就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11:2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刚才讲到增加法定赔偿,原来在法里面没有讲法定赔偿。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现在只不过把原来的30条改成了27条,这个都是新增加的,在现行法当中是没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现在是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做了具体的规定,当然行政责任来讲,加大了行政责任罚款的力度,这些大家回去可以仔细看看。  [11:2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行政罚款由“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这个是新增加的,这是在第26条的规定。删除了今年2月份稿当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当中的员工、前员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在这个修改稿里面,现在把它去掉了。  [11:2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第3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跟前一稿是保持了一致的。相关的就是《刑法》里面的条款,这个我就不多介绍了。  [11:2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与TRIPS协议第39条的比较,关于这个比较,我不想在这里更多的占大家的时间。大家可以回去以后继续来对比一下我们现行法和这次修改完以后,TRIPS协议的第39条里面具体来看有哪些。我们注意到,在有些措辞上跟我们现在的还不完全一样,比如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里面,在TRIPS协议强调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我们现在是直接讲究商业价值。另外还有一些有所区别,但是重要的是在注脚1当中,其中有“第三方”,就是刚才我说的,TRIPS协议讲的“第三方”跟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修改条款当中讲的“第三人”,大家可以回去再做一个仔细的比较,我感觉是不太一致的,大家回去以后可以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按照这个来讲,两者还是有所差距的。我个人理解,TRIPS协议的第39条注脚1里面讲的“第三方”,他承担的商业秘密侵害的责任面和程度要比我们的更严格,我们的现在还没有他那个面要求的那么严格,也就是说,他对这个问题的保护力度更大一些。至于现在我们其他的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前面专家也讲到了,包括《劳动合同法》等等,这些内容我就不展开介绍了。  [11:2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我刚才讲的非常枯燥,非常专业,只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大家可以回去仔细研究。简单来说,大家注意到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之中,所以现在这个修改草案大家可以给予高度关注。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1:24]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听了各位专家、各位领导的发言,很受教育,很受启发。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已经有数十年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成为企业竞争的要素之一。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品牌企业商业秘密,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管理。   [11:25]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的《法制日报》,将密切关注商业秘密与商标权保护工作,从媒体角度支持企业依法维权。法制日报社将以此次高峰论坛为起点,继续充分发挥广泛联系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优势,组织好、开展好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商标权保护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11:26]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吴坤]:今天主论坛的各项议程圆满完成,下午1点在本会场继续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商标权保护分论坛,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品牌企业知识产权总监等将与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欢迎大家积极参加。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