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5月14日,本网将对“生态环境法制保障”研讨会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09:37]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所以我们今天召开的研讨会也应该说是恰逢其时。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是由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主办,全国人大法律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一共13个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中国法学会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也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里,也是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承办单位。自2014年9月正式启动以来,我们这个系列活动先后组织举办了中央部门领导座谈会、媒体通气会、开展主题征文、制度创新事例的征集、委托地方也进行了一些调研并且提出了修法立法专家建议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今天的研讨会是我们这次系列活动的一个重要活动,也标志着这个活动进入了高潮。  [09:41]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下面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
严隽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乐泉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陈冀平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黄 明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副总警监;
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鲍绍坤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鸣起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陈连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吕忠梅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王树义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系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
蔡守秋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09:43]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出席今天研讨会的还有我们系列活动的支持单位、协办单位的同志,有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获奖单位的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及优秀组织单位代表。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09:50]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今天研讨会一共分六个环节,上午首先举行开幕式、请与会领导讲话、举行颁奖仪式和主题发言环节;下午是最佳创新事例、委托调研报告和获奖论文的交流与研讨环节。下面进行上午第一环节,首先请领导同志讲话。请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同志致词。  [09:51]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我受环保部陈吉宁部长委托,代表环保部欢迎大家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由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大力支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是自去年8月份启动以来,环保部和法学会都高度重视,陈吉宁部长还专门作了批示,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双方密切配合,陆续开展了创新事例征集、主题征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完成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调研报告,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会承担了大量的组织协调任务,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我要代表环保部再次表示衷心感谢。  [09:52]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下面讲三点意见:一、强调这次活动的亮点。这次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亮点纷呈,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总结:“创新”、“合作”。在创新方面,这次开展的主题征文创新事例征集等活动形式都非常好,有效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开辟了渠道,让我们有机会听取到法学理论界司法系统的专家、学者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合作方面,通过举办这次活动,行政机关能够学习借鉴法学理论界,开拓思路,学术界基本了解我国立法执法实践,有利于把握研究方向。同时这次活动建立了非常好的平台,在加强立法机关、行政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与司法关的协作、配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09:52]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二、当前带来新的机遇。当前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关键时刻,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党的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去保护生态环境,这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环保法》生效实施,为生态环境法治进一步开展奠定了新的基础。生态环境法治工作要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核心,以缓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矛盾,推动国家经济绿色转型为目标,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尊重司法、全面守法。  [09:53]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中共中央、国务院4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对于当前和今後一个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再次强调要用制度去保护生态环境。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在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我们认为应该抓住三个关键:一是生态文明建设应该建在法治基础上,坚持依法推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法规;二是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要务,着力破解机制体制障碍,为生态文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实现重点突破,要以法治手段严守资源环境的生态环境,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健全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天环保部党组还要集中学习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还要按照意见要求出台系列相关政策和思路。  [09:53]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三、未来的希望。以新的《环保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总体而言比较良好,但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止、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环境立法理论研究基础依然比较薄弱,部分环境监管制度之间仍然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法律监督和制约不够,违法成本依然普遍偏低,难以对立法行为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有待加强,一些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公共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比较欠缺,影响了公众参与积极性,也不利于多赢共治的治理体系等等。当前生态环境法治工作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协力推进。对此我们期待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也是两个建议:一方面进一步服务环境立法,新《环保法》已经生效,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大气、水、土壤以专项法律正在抓紧修订中,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领域最高学术组织,有智库优势,我们希望法学会以及会员能够积极关注支持生态法治工作,对环境立法的决策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除了这次活动已经开展的主题征文等形式,环保部和法学会还可以探索一些长效的合作机制,如在大气、水等法律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学者更多参与;如在化学品环境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止专项法律法规,环保部继续委托法学会和有关专家起草相关建议;如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区域严把严控环境监管方面设立一些专门研究课题,请法学会和专家提出更多宝贵建议。  [09:53]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另一方面关于建立构建环境司法体系,如何在环境司法的执法和环境司法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健全环境司法体系是环保部门正在研究的重要课题,环保部现在与高法、高检、公安部在“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案件移送等方面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近期还将要做一些重要的活动。例如环保部正在筹备与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开展新《环保法》贯彻实施年的活动,各方都要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法。高法将于下周二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环保部大力支持,陈吉宁部长参加成立大会。例如环保部积极配合高检全力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然今后诉讼对象不应该仅仅是环保部门。环保部与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量刑依据,抓紧修改完善后下发。例如针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环保部与公安部着手开展前提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提出相关工作方案。总之环境司法体系一旦建立,我们将不再仅凭着行政执法作为、不作为主观意识来决定,环境的司法体系将对环境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一切按法律来定。  [09:54]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潘岳]:下一步希望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四家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建立更加高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建完整的环境体系,也希望法学会专家能够更多的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各位领导、同志们要共同携手,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谢谢大家!  [09:55]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下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同志讲话。  [10:1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专家和同志们,首先我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次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高度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并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为扎实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效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提供了有力指引。因此,本次研讨会的主题非常符合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很有意义。下面我结合对“四个全面”的理解,谈几点有关生态文明的认识。  [10:1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一、生态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四个全面”中处于统领地位。作为“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的实现也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于满足人民群众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们必须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下决心把生态文明建设好。  [10:1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进程中,要实施整体优化环保战略,发挥中国特色的政治优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政策的领导力;在经济领域要,要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在社会领域中,要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扩展和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文化领域中,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并且在全球视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绿色发展转化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新优势。  [10:1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二、环保体制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要切实抓紧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就必须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着力破解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今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加明确了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  [10:1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我们必须落实好中央的重大部署和举措,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确保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等重点工作,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10: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三、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可以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们一定要扎实推进。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尽快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10: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这就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立法方面,要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要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污染行为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扭转执法能力不足的状况。在司法方面,要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程度,完善社会公共利益裁量机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诉讼费用制度,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等。在守法方面,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观念,畅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推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10: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四、环保责任落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新常态下波澜不惊、破浪前行的压舱石。习近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好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既要抓好环保执法队伍建设,也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10: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当前,环境保护进入关键时期,必须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杜绝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等渎职行为。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权重,推动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真正把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10:1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同志们,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行政管控共同激活,法律、科技、教育等要素共同作用。让我们共同肩负起这个艰巨任务和崇高使命,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常态,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最后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10:14]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刚才委员长的讲话对我们深刻领会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深远意义,更好的理解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我们这次研讨会遵循的指导思想。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严隽琪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请王乐泉会长讲话。  [10:15]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各位专家、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家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各支持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对“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的获奖单位、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及优秀组织单位表示衷心的祝贺!  [10:15]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人类生存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我们知道,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唯有法治才能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大都与法制不完备、执法不严格、司法不给力、守法不自觉有关。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下面,我就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谈几点意见:  [10:16]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一、以新《环保法》为基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法治的基础在于立法。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实现的前提。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3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积极回应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重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但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的《环保法》,只对制度、举措作了原则性规定,要让新《环保法》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还需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全面梳理新《环保法》规定,列出配套法律法规清单,尽快完成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形成以《环保法》为龙头、体系协调、内容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要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单行环保法律。在法规和规章层面,要针对新《环保法》中的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环境监测预警、环境信用档案、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排污权交易等新制度或措施,着力做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工作。  [10:16]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二、健全体制机制,优化环保执法司法环境,强化环境执法司法力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环境执法、司法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规范环境执法、严格环境司法,是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障。在环境执法层面,要尽快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的理念,深刻认识“环保执法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构建一套科学、独立、公平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模式;要有效落实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执法机构,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责任范围,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切实解决环保执法中 “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方法与执法能力培训,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在环境司法层面,要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完善符合环境司法需求的“三审合一”体制,建立专门化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机制,有效解决影响环境司法的诉讼体制障碍;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大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要探索建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机制,加强环保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发挥环保司法对环保执法的补强功能。  [10:20]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三、围绕工作大局,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和监督。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法学会要充分发挥智力资源充分、学术性强、“第三方”地位超脱等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要通过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能源法学研究会、海洋法学研究会等专门研究会,大兴调研之风,总结汲取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环境治理的先进做法,多出具有创新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调研成果,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要与立法、环保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实现学术研究与实务需求的“供需见面”,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参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环保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主动建言献策;要积极组织和参与环保法治宣传,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引领、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理性、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贡献力量。  [10:21]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同志们,没有青山绿水,就没有金山银山;没有蓝天碧草,就没有幸福和谐。为了每一个人的健康,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快乐,为了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为了子孙后代茁壮成长,依法保障生态环境,法学法律界责无旁贷。今天的论坛只是起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将始终在路上!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珍惜、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10:21]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保障,唯有法治才能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全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全社会的共识,也应该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  [10:47]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这次系列活动从酝酿、磋商到今天的研讨会,经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我们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营造这样的氛围,使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关注生态环境的法治问题,对进一步推动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组委会在2014年11月3号启动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主题征文和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活动也得到了各界积极响应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组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了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学者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了事例征集、优秀组织单位获奖名单,今天我们要在这个场合下进行颁奖仪式。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同志宣读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制度创新事例、主题征文的表彰决定》。  [10:47]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下面,由我来宣读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关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主题征文的表彰决定》。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于2014年11月共同启动了以“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为主题的制度创新事例征集和全国性主题征文活动。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清华大学以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活动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制度创新事例征集共收到申报事例324件。组委会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围绕事例内容的创新性和重要性、形式的规范性和完备性、社会效果的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经过形式审查、中央对口部门实质评审、专家定评和公示公告等环节,最终确定最佳事例25件、优秀事例50件和提名事例20件。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主题征文共收到有效稿件1722篇。组委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办法,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经过初评、终评、学术不端检测和公示公告等环节,最终确定一等奖论文11篇,二等奖论文39篇,三等奖论文57篇及优秀奖论文60篇。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制度创新事例征集和主题征文的成功举办,离不开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共有182家单位组织开展了推荐工作,根据组织报送及获奖情况,组委会确定制度创新事例优秀组织单位18家,主题征文优秀组织单位21家,一并予以表彰。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希望获奖的事例单位、征文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共同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下面请获奖单位和代表依次上台领奖。  [10:48]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全体获奖者和获奖单位表示诚挚的祝贺。颁奖仪式到此结束,下面进入主题发言环节,这个环节由张文显同志主持。谢谢大家对我工作的配合。  [10:49]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同志们,现在正式开始系列活动支持单位领导的主题发言阶段。这一环节由我主持。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许多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本环节安排六家单位领导同志介绍本单位、本系统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确保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有法可依,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这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请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同志发言。  [10:49]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由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自去年9月启动以来,已经顺利开展了主题征文、调查研究、制度创新事例、国内外法律文件与理论文献收集整理等活动,这些活动充分调动了各方面参与生态环保、研究生态环保的积极性,形成了一批优秀成果,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在此我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表示热烈祝贺,也借此机会就加强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介绍一些情况,谈几点意见。  [10:49]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一、立法保护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在两三百年内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我国在这一时期集中显现,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环境违法现象依然严重,相关机制体制不够健全,环境保护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经济高速增长方式粗放客观上极易带来环境问题,这是一个世界各国的环境都经历过的普遍现象。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来应对生态法律挑战,破解环境保护的难题,这也是我们各个发达法治国家较为凸显的做法,我们国家这些年来在环境保护走过的历程也说明了这一点。  [10:50]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是呼应人民群众深切期待的一个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阶段,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着更多、更高的期盼,希望看到绿水蓝天,希望呼吸上清新的空气,喝上洁净的水,希望拥有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因此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依靠法治的力量尽快完善、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好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增进大众福祉。  [10:50]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水土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也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使党的主张变为法律规定,成为全社会一起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可以这样说,当今中国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亿万人民群众的热忱期盼,更是贯彻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必须做好、做实。  [10:50]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应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20多部资源方面的法律,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10:50]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做了全面修订,新环境保护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我国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环境保护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被称为“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实施五个月来,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很明显。当前还应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  [10:50]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当然,我们在看到环境保护立法成就的同时一定要明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生态环保还有些领域缺少专门的法律,影响了执法的力度和效果,比如土壤污染防治法;二是有的法律制定得比较长,受时代大环境的制约,反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不充分,无法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三是有的法律规得过于严格,可操作性不够强。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提到了要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研究制定责任评估审查,应对气侯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出土地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因此环境保护立法任重道远,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10:51]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完善的工作正在扎实地推进当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是扎实做好正在审议和即将审议的法律议案修改工作。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80多位常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地方意见和中央部门单位、高校、协会组织以及一些人大代表的意见,目前正在对这些意见进行梳理、研究,为二次审议作准备。另外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安排,负责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全法的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开展了调查研究,召开了一些座谈会,目前起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当中。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关主管部门也正在进行前期的研究工作,  [10:51]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做好下一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统筹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任务,倾听民意,呼应民生,及时、稳妥、有序地推进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绿色转型。  [10:51]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各位同志,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规定和张德江委员长有关要求,广开言路、广纳贤言,努力做到民有所呼、国有所应,立管用之法、立易于操作之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谢谢!  [10:51]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法在张鸣起同志指导下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实践,在环境司法制度创新,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的成就和突破。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审理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厅,负责审理有关环境资源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国家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同志发言。  [11:1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参加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昭示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实现生态文明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生态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借助环境法治。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11: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一、全面提升环境司法水平,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1、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良好的规范体系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基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建了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从政策实施的角度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诉求,有效化解环境纠纷。即将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进一步为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讨论通过,相关部门正在做文字修改,即将发布。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将很好的落实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共同构建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制度。  [11: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2、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业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是生态环境法治的保障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全国已经设立了385个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审结了大批环境刑事、民事案件。  [11:1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3、培养专业的环境资源法官队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是生态环境法治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座谈、研讨,开设专题讲座,参加专题论坛,编撰审判实务丛书,开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作了大量学习、调研和培训工作,尽快更新环境司法理念、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绿色法官队伍。  [11:1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4、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创新的工作机制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制度保障,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刑侦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模式,同时兼顾刑事、民事和刑侦案件之间的协调,发挥三大审判的整合力量,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的污染行业污染等案件。  [11:1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5、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宣传。环境资源司法宣传是生态环境法治的舆论保障,继2013年发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日、12月19日分别发布了9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件和10起环境保护行政典型案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大力加强司法宣传,让公众关注环境问题,遵守环境规则,尊重理解法院裁判,既有效统一环境司法尺度,也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境法治氛围。  [11:1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举行的“博鳌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同时召开金砖五国大国论坛研讨环境司法问题,很好的向国内外宣传了中国的环境法治工作。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也将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1、畅通立案渠道,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立案受理制度的改革推进勾画了蓝图,从5月1日起,在环境资源署司法领域,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环境资源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点奠定坚实基础。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2、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建设。依据环境资源案件公益性、复合型、专业性、恢复性特点,继续探索二审合一、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推动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建立符合环境审判特点的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为环境司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3、及时公开环境资源生效裁判书,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于国内外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4、加强司法机关同环境执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治理体系。在环境多元治理体系中,行政执法权发挥主导作用,环境资源审判是对环保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在协调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管机关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努力在全社会树立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化解环境纠纷的整合能力。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力量。我们将竭尽全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  [11:16]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现在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同志发言。  [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发言的主题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关系基本民生、关系长治久安、关系子孙万代的一件大事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四中全会又进一步要求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首先,检察机关对保护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以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大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资源犯罪嫌疑人9293人,起诉25863人,有效震慑了犯罪。二是坚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查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等犯罪。截至今年3月,仅在上述专项活动中就已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2652件。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集中排查。201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八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795人。四是不断完善法律适用和相关办案工作机制,2013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检察机关还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建立健全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犯罪活动。  [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退化情况不容乐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仍是检察工作中比较薄弱环节。一是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应难等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严重性我们都有切身感受,但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取证困难,加之污染损失后果难以准确认定,还有的在《刑法》因果关系上存在着问题,导致对此类问题难以进行追责。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政绩观片面扭曲,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对检察机关查办相应案件不支持、不配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的机会。  [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我们将真正从人民福祉、民主未来的高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重大贡献。  [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1、立法强化对损害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治理,检察机关将根据四中全会的部署,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形式,降低对资源环境的损害程度。  [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2、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惩的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3、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一方面坚决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尤其重点查办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评价、污染治理、重大环境事故等环节的职务犯罪,促进强化环境监管。另一方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要从监督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入手,督促其纠正,促进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乱象。  [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4、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制,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是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这项改革还在试点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将综合运用督促纠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护公共利益。  [1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5、结合司法办案,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最高箭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环保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完善惩治破坏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1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同志们,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让我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子孙万代留下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11:19]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人民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查处打击环境犯罪案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执法联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请公安部李剑涛同志代黄明同志宣读发言稿。  [11:19]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尊敬的王会长、陈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与环境保护部联合组织开展此次系列活动对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化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安部作为支持单位,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参与了主题征文、创新事例征集活动,并认真参与了优秀制度创新事例的评审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公安部对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11:27]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25日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支持环保及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等重大责任。近年来,公安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要结合公安部职能,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方面狠抓工作落实。2013年以来,公安部针对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践中存在的定罪情节证据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积极提请两高出台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会同环保部出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意见》,在新环保法修订过程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作出明确规定,并牵头环保等五部门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几项措施进一步严厉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完善了衔接配合的制度,形成了部门协作的整体合力。  [11:27]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与此同时,公安部还指导多个地方组建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专门机构,指导协调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健全工作机制。2013年以来,公安部连续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9500多人,查处阻挠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案件200余起,治安拘留160余人。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案件。  [11:27]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这项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地方办案力量单薄、经验不足、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制约了侦查办案工作。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度问题较为普遍,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破解。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查处的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很多都是企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公安机关查办这些违法犯罪案件时也会遇到一些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是阻力的问题。如何从制度、机制和方法上突破瓶颈,提高能力,切实增强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实效,更好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今后我们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用改革的办法、法治的方式来积极破解难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公安部积极会同环保部加强对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为基层的执法实践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二是积极推进警务机制的改革创新,紧密结合创新一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区域警种乃至过继的警务合作,实行整体防控,进一步强化对污染环境犯罪主动发现、主动侦查、有效打击的能力。同时将充分利用案件挂牌督办、指定管辖等措施破解办案工作中的地方干扰和阻力问题。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三是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同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线索排查、移送和侦办工作效率,重点地区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形势分析研判,疑难案件会商,推动落实源头治理,切实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四是大力支持行政执法,对阻挠、妨碍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确保执法顺利进行。  [11:4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李剑涛]: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我们一定要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为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干净、人民更满意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11:49]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国土资源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在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对土地和重要资源保护、营造国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下面欢迎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同志发言。  [11:4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国土资源是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能量来源、空间载体和构成要素,具有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多重属性,管好用好国土资源是对生态环境的源头预防和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已经从注重资源开发保护合理利用,转向强调资源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并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新的职责定位,将生态国土、法治国土融入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不断夯实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  [11:4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一、国土资源着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普法,在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1、完善国土资源立法,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一是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能整合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为落实自然资源所有权,保护自然资源使用权,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规划立法。2012年,我部出台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三是加强重要资源保护,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保护立法,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修复提供了依据,也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促进资源市场配置,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建立立法,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保障。五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国土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2014年专门出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修订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目录,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努力提升资源利用水平,累计完成了20个重要矿种开发利用的三类指标要求,遴选发布了三批共159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六是完善执法监督,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督查立法,2014年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是提升了立法质量,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立法后评估工作,出台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办法》,对我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后评估工作,为适时推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决策的参考。  [11:4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2、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督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一是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规范,提升国土资源的执法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的鼓励督查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二是创新执法的监督方式,采取了12336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初步形成了全国覆盖、全城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监察、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体系。三是加强国土资源普法工作,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以4.22的地球日、6.25主题人,124全国法治主题日等重要普法宣传纪念日为契机,向社会积极宣传国土资源取得的成效和最新法律政策。  [11:4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从我国国土资源的国情看,我国的人均资源少,资源禀赋不高,资源利用方式粗放,长期以来的高强度的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使得土地退化、耕地质量下降、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从当前面临的形势看,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三期叠加的新常态阶段,土地矿产资源生产性需求趋于减少,生态性需求显著增加,总体需求仍居高不下,建设用地从增强扩张为主转向盘活存量和增量并举。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形势表明,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下,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将日益增大,必须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全面推进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近些年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及矿业权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已经难以满足实践管理需要,不利于政府依法行政管好国土资源,也不利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的保护,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11:4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在立法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生态文明建设。  [11:50]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1、强化统筹和规范,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积极推进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的报批,探索研究省级和区域性国土规划的编制,大力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地,强化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快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探索构建耕地保护的补偿激励机制。  [11:50]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2、强调制度和效果,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的标准,继续推进全国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下降30%的目标,继续抓好矿产资源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的建设,积极推动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11:50]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胡存智]:3、坚持生态理念,加快法治国土的建设。全面的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法治国土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的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启用管理法等重点法律的修改,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制度建设和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配套的制定和实施,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施统一的登记、统一的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成立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度建设,明确权利责任边界,依法开展维权,更加注重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融入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并将其具体化、制度化,是法治国土建设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更好地发挥法治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珍惜宝贵的国土资源,携手共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局面。谢谢大家!  [11:50]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推进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开展环境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请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王树义教授发言。  [11:50]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与会嘉宾,大家上午好!下面将我们中心在这次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当中的一些工作向大家作简要汇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什么概念?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称叫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我们国家2011计划的一个实践平台。2011指的是2011年,清华大学百年校庆时,时任中共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到清华大学演讲,提出来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概念,后来相关部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号召,提出了“国家2011计划”。实际上国家2011计划是继985、211计划之后的又一次体现国家意志的这么一个战略举措。2012年开始申报,2013年第一批出来了,当时全国批了14家,作为法学界唯一的就是现在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其他的都是国家各个部门、各个高校联合申报的,申报的原则就是国家急需、世界一流来创建的。当时作为法律人,从法律人的角度,什么是国家急需的?急需的当然很多,我们选择了一个,提高整个国家司法公信力,反对司法腐败,把我们司法推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这可能是国家急需的。有几个高校联合一块申报。有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联合申报。申报的目的是致力于推动我国的司法文明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中心宗旨是推动国家司法文明建设,提升我国司法文明在当代世界文明体系当中的认同度和我们国家司法话语权,助力我国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中心使命是推进我国司法的文明化程度,帮助我国提升司法文明的软实力,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是整个我们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宗旨和使命。这三个学校之外还有主要协同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美国杜肯大学等等都是我们这个中心的协作单位。这个中心实际上是由多个高校、多个职业机构、司法实际部门联合打造的,一共聚集了大概300位专家学者和司法界实践人员。有八个团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研究团队、中国特色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团队、司法文明理论研究团队、中国特色司法运作特色实证研究团队、诉讼研究团队,还有一个专门的团队是环境司法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证据法学研究团队。  [11:51]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具体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的关系,我们中心建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推动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保障问题,设了专门的研究团队,积极支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我们自己除了作为本次系列活动支持单位之外,这一两年来围绕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主题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作为主办单位,联合其他主办单位举办了第三届、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我们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第四届法律司法论坛,我们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举办。这两届论坛主要讨论我们国家环境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目前我们国家各级法院设有的专门环境法庭达到382个,这些法庭怎么运行?环境案件审理当中还有哪些问题?理论上怎么去解释、实践上怎么推动?都需要研究。从中心建立至今,第三届、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都是我们来推动、组织的。  [11:51]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我们组织了两届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第二届和第三届。这个活动列入法律界两大赛事之一,每一届都有20多个院校报名,我们选了16个院校参赛。第一是参与广泛性。第二是里面主审法官、评委都是现在各级法院的在职法院院长、环境法庭的庭长和环境法官,而且案例都是真实的,实践性、理论研讨意义、教育意义、人才培养作用非常之大。  [11:51]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开展了海峡两岸环境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台湾方面积极响应,组织了十多位学者过来参与,提出了台湾在环境司法方面的一些理论研究的问题和他们的实践做法。  [11:51]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我们和贵州高级法院联合承接最高法院一个项目,叫做地方环境法庭运行实践研究。全国去年从最高法院设环境资源法庭到各基层法院,现在380多个,这些专门的环境法院运行的状况、效率如何,如何健康发展,他们碰到的问题怎么解决,都需要关注。最高法院有一批课题,我们和贵州高院承担现行的地方环境法庭运行实践研究课题。  [11:51]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在立法方面,法治的基础是立法,在立法工作方面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承担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起草研究工作。这个稿子我们做了一两年,2014年12月15号已经正式通过几个部委联席会讨论,大家比较认可。通过环保部移交全国人大环资委,环资委上个月还专门组织了一次专家研讨会。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委托的“土壤污染管理对策”研究工作。实际上是跟国家现在正在进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接的,也是由我们承接的。承担地方环境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我们主要是在湖北,承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还有武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秸秆焚烧、防治雾霾等方面的立法我们也做了一些。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方面的论文。  [11:52]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王树义]:下一步相关工作计划。1、继续办好“中国环境司法论坛”,今年11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跟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举办。2、继续办好“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上周我们刚刚在全国第一个环境法庭的诞生地——青州市法院讨论今年的全国环境法庭大赛。3、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办好“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考虑在南方还要设一个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也跟我们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进行洽谈,我们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好和办好这个基地。4、举办“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5、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按照“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研讨会。6、长期支持中国法学会、环保部组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活动。我的汇报到此结束。  [11:53]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谢谢树义教授。同志们,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让我们共同努力,改革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治体系,保障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1:53]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今天上午主题发言环节到此结束,上午议程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11:53]

[法制网]:下午的议程开始,本网继续进行图文直播。  [13:30]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按照会议安排,今天下午研讨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我为大家主持,下面进行最佳事例交流与研讨,实践事例分别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借鉴作用。这个环节流程首先由发言人介绍创新事例基本情况,然后由点评专家进行一对一点评。为了在有限时间内让我们分享到更多的成果,请每位发言人将发言时间控制在12分钟之内,评议人将评议时间控制在8分钟之内。  [14:3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珠海从1979年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也使珠海市成为了我国首个荣获联合国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发展奖的城市。下面请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潘明同志介绍珠海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大家欢迎!  [14:33]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各位嘉宾、各位专家,现在我代表珠海市政府作发言,请大家指正。珠海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毗邻港澳,总面积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72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65万。拥有大小岛屿217个。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珠海时充分肯定珠海建设生态文明新社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目标定位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书记勉励珠海,说珠海有很好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自然禀赋,有多年的经验积累,一定要按照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这个定位抓好贯彻落实,只要明确了目标,沿着这条道路扎实推进、大胆探索,展现在你们面前的将是一个具有独特优势、前景光明的珠海。  [14:34]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珠海自建市以来,坚持以法治保障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走出了一条法治生态的可持续道路。珠海市优良生态环境是我国首个荣获联合国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城市。2008年成为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中国社科院2014年发布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白皮书》显示,珠海在全国宜居城市中名列前茅。珠海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实践主要有以下经验做法:  [14:34]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一、坚持顶层设计,率先立法实施生态环境保障。珠海高度重视以立法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完善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法规体系。一是以三严方针为基础,开启环保法治建立。上世纪80年代初,珠海就提出严格控制土地、严格控制人口、严格控制环境的三严方针。二是以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推进大环保治理。1998年5月,珠海正式出台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成为珠海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通过的第一项法规,将过去的政府规章上升为法律。三是以《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保障,全面建设生态文明。  [14:34]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率先实施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系列战略。1980年经济特区成立以来,珠海始终坚守生态优先的底线,确立生态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的理念,设置环境准入门槛,拒绝透支资源环境。提出环境保护八个不准,从90年代至今确立了建设蓝色珠海战略。  [14:35]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率先进行创新环境执法体系的探索。一是创新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今年4月,我市在全省成立了首个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环保领域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二是创新综合环保执法机制,从早期的环保监察支队,再到2008年设立的环境监察分局,目前我市正在探索建立市区镇三级执法,市管控、区负责、镇执行、村监督的四级监督,以及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城管五方联动的综合执法形式。  [14:35]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二、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建立完善的生态建设规划体系。2009年以来,我市先后完善出台了河流湿地保护规划循环发展的系列规划,对生态建设作出了中长期布局。2012年,我市制定未来50年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珠海市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统筹了全市未来50年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总体布局,划定了生态控制红线,率先实施五个融合,率先出台低碳发展规划。2012-2013年间,珠海市先后出台了《珠海低碳规划研究》《珠海东澳岛低碳发展规划》等,率先建设具有珠海特色的低碳城市发展模式。  [14:35]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三、坚持依法保护,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区。依法保障澳门供水安全。2006年编制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给水工程系统规划等多方面的规划。珠海供水成为澳门稳定繁荣的政治水、生命水。我市将全市划分为四个一级生态功能区、12个二级生态功能区和86个三级生态功能区。  [14:35]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依法以规提高产业准入门槛。2013年调整了《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拒绝引入“两高一低”企业,同时引入招商引资预评估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严格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保证产业高端化。  [14:36]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依法深入开展“三清行动”。2012年全市大力开展“三清行动”,逐步清理了一批污染环境的企业,淘汰了一批工业小锅炉,倒逼低端产业、企业转型升级。近年来,共清理土地11916宗,面积为23480公顷,清理项目2694个,其中完成清理项目283个,清理政策171项。  [14:36]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四、坚持凝聚共识,着力培养全民参与的生态自觉。我们设立了生态决策研究机构,2012年12月,珠海市政府与北京大学合作成立了珠海研究院,成为全国地级市首个生态文明研究机构。同时设立珠海市环境宜居委员会,由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公众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组成。  [14:36]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着力开展生态环保意识教育。珠海市在2012年率先研究编制了中小学生态文明教材,在电视台设立文化大讲堂和生态文明讲堂,同时建立了一大批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教育基地,形成了从学校到社区,从家庭到社会全覆盖的生态文明教育网络。  [14:36]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全面壮大生态环保队伍。珠海市在全市大力推行绿色办公、绿色行政、绿色建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纷纷制定生态文明公约,带动行业自律。同时大力培育壮大环境志愿者队伍,志愿者由五年前的5万多人增加到7万多人。  [14:36]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潘明]:同志们,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重大历史使命,十分需要完善制度建设。我们努力将珠海建设成为美丽幸福、中外文明的国际宜居城市。谢谢大家!  [14:37]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谢谢潘市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高世楫同志进行点评。  [14:3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各位专家学者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参加由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盛会。我上午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看了材料,学了很多东西,在此首先对今天主题征文获奖者、最佳事例单位获奖单位表示祝贺!  [14:3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刚才潘市长对珠海市案例进行了概括的介绍,与我们分享了珠海市创建生态文明新社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成效,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创始于1980年的国家经济特区如何从一开始就注重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坚持以法治保障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久久为功,在30多年的今天实现了经济发展、环境优美,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城市的一个示范,也成为今天大会所表彰的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事例,目标明确、方法得当、保障措施到位,的确可以做到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在一些生态环境好的地方可以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在不以GDP论英雄,但2014年珠海市人均GDP接近1900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属于高收入社会了。  [14:3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潘市长从法治保障、规划先行、依法保护、绿色发展、全民参与几个方面介绍了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作为一个公共政策研究者,我想从两个方面谈珠海市的成果案例对我们的启示。  [14:3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一、珠海市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全面理解最近刚公布的《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化理解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我们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3 1的战略任务清单,开创社会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描绘了一个线路图,三个重点行动领域的战略清单,一是要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程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活空间山清水秀;二是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态效率;三是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的生态修复工程。制度建设领域的战略任务清单包括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体系,特别是要尽快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生态文明宣传等等。3 1纲领包含内容很多,珠海给我们的启示就是顶层设计、规划先行、法治保障的重要性。珠海本身自然禀赋比较好,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基础的,为此珠海市从1988年就在全国率先完成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逐步出台生态水岸线先保护利用河流生态系统建设、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系列规划,最为重要的是珠海市能够通过法治手段将这些规划固定下来,好的规划就可以落到实处。正在推动五规融合,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五规融合通过《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法规固定下来,确保得到实施。  [14:3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二、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依法治国在新时期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制度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习总书记提出了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为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和基本支撑。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已经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为子孙万代长远发展的高度,将目标设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珠海市如何把法治落到实处,所倡导的345的执法机制实际上使我们看到基层怎么样根据国家的战略布局、中央指示精神,创造性地推进法治。包括珠海市在内的各种依法治国的创新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鲜活案例,提供了可复制的推广经验。  [14:3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高世楫]:作为一个研究者,我坚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实需要建立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厉的法治,调整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开发保护过程中的生产关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我就跟大家分享两点。谢谢!  [14:38]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有请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晓军发言。  [14:45]

[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晓军]: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下午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创新,是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市从2001年开始作为全国首批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试点城市,一直坚持开展这项工作。经过十余天的探索实践,已上升为环保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力量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14:46]

[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晓军]: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和依据。2001年“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试点项目在我市开展,当年对60家试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级,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002年,我们制定了南通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升降办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评级工程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参评企业范围,规定评定程序,明确奖惩措施。此后,企业评级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影响力日渐提升,参评企业年递增10%。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下发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改进完善,评价工作更加客观、严格、规范。2007年,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使用信用产品,政府要在管理和服务环节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同年,南通市政府成立了信用办,牵头制定并发布《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当年的评级工作中,我们及时融合了四部委的意见,同时结合南通实际作出调整。2015年新环保法生效,新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国家层面首次通过法律对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最近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对环境信用体系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今年3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上述法规政策对我市开展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今年4月份我们联合信用办、文明办发布了南通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14:47]

[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晓军]:二、南通市企业环境信用工作的主要做法。1、科学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制定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工作的实效,我们不断完善评级指标,从早期“环境管理行为、污染行为”逐步扩充完善为当前的“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三大项20余个具体指标。此外,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钢丝绳、印染等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环保部和省厅标准进一步细化“固废处置、监测数据、绿色保险等指标,建立了综合指标标化法、单一指标判别法、分指数判别法三者合一的混合评价方法。2、严格规范评价程序。我市对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的程序做到坚持做到公正、客观真实、从严要求、指导服务,具体概括为确定参评企业,按照排污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标准确定参评企业,每年有近2000家排污量占到80%以上的企业纳入我们评价范围;汇总企业相关资料;建立信息苦;信息分析;环境行为初评;参照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向企业告知初评结果;审议反馈意见;审定最终结果;在6.5世界环境日发布结果。规范的程序使评级工作实现了环保、企业、公众“三认可”。3、动态调整评价结论。为确保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的客观性,实行环保信用动态管理十分必要。我们建立了企业环境信用降级和修复制度,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变化情况对其环保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评级结果发布后,一旦企业出现违法被罚、污染事故等环境失信行为后,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评级结果不良的企业经过认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身环境行为,对照评价标准综合评分上升的,经过企业申请、现场核查、部门会签后及时对企业评级等级予以上调,为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改善环境行为。4、广泛运用评级结果。我们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管理联动。与人民银行南通支行、南通银监局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绿色信贷政策;与工商、质监部门协作,将评级结果与守信企业评定、名牌产品评比挂钩;与物价部门共同推进差别水价政策,对“零排放”绿色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红、黑企业在现有水肥基础上每吨加征0.6元、1元污水处理费,充分利用经济杠杆,推动企业环境整治。与经信委协作,对红、黑色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电力资源调度工作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学、有序、节约用电。与文明办信用办联合完善失信信息核查、评级结果公示、诚信红黑榜发布等工作制度。此外,我们在环境执法监管、环保行政许可、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建章立制,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产品。比如规定对红黑企业增加1倍、2倍监察监测频次,项目审批负面清单绿色企业豁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实行差别化费率、利率。  [14:50]

[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晓军]:三、环境信用评级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作为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在推动减排降污、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改进企业环境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在环境管理信息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有环保人员、机构和编制条件下,要适应当前环境管理的形势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监管的要求,必须对环境管理措施和手段进行调整,拓宽环境管理的视野,引入新的污染控制机制。我们以深化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为基础,制定了《南通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通过深入开发完善现有的各项电子工作平台,探索建设具有南通特色的环保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在打造“全面收集、自动评定、主动发布、实时报送、及时修复”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结合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建立了完善的“一厂一档”数据库,企业的各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汇总并关联到行政许可、执法监察  等环节中,部分信息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由系统直接发送到企业负责人、环保管理员手机上,大大提高了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2、在企业环境行为改善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一方面给企业造成压力,促使企业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会吸引公众关注环境问题,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企业在评级过程中也在对照标准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和完善。在设定评级标准和实施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将其与环保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比如2013年启动了环境执法亮剑行动,以企业环境规范化为抓手,促进企业开展综合整治,对违法行为果断亮剑,铁腕治污,对30余家整治不力的企业直接降级。在2014年的评级中,突出了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环境信用报告等当前的重点工作,通过与评级工作相结合,市区300家参评企业中有100余家制定并完善了应急预案,40余家通过网站、公告栏公布了企业环境信息,120余家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评级中,我们加大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关键环节和指标的权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上述几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显著减少。3、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走出了一些创新,被省环保厅列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差别水价受到高度关注,江苏省政府发文要求全省推广,该试点经验也成为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被写进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差别水价政策实施五年以来,全市仅市区每年就有近30家红、黑企业被纳入差别水价征收对象。作为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成效显著,2013、2014两年对全市设计落后产能减少(收回)贷款4.1亿,对节能环保新增贷款35亿,蓝色以上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新增贷款31.2亿,红色以上失信企业减少(收回)1.5个亿。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随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公众环境意识提高后对环境友好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强,公众和市场的良性激励在我市大型企业、外向型企业中体现更为明显。企业评级信息公布后,环境信誉好的企业,再融资贷款、行政许可、公共采购、供货协议、评先创优、资质评定、财政补贴等方面都得到了优先考虑,赢得市场回报和社会赞誉;而信誉不好的企业,自然也受到市场的抵制淘汰。  [14:54]

[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晓军]:四、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设想。当前,中央各地方都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国家在减少一系列的前置和事前审批制度改革,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新的管理思路。为此,牢牢把握当前良好机遇,积极探索,转变监管方式,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大力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着重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为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用心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作出更多的贡献。一是进一步完善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进一步调整差别价费政策、进一步强化绿色金融政策、进一步探索规范其他应用。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他的一些地方可能比我们要做得更好,请大家多提宝贵指导意见。谢谢!  [14:58]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点评。  [14:59]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在座各位部长都应该知道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设实际上是我们整个环保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都说环保法治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以往我们在整个环保责任体系的设立当中更多的是围绕罚款、抓人。实际上这些责任体系的设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现在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根本问题。我个人理解这可能是整个体系设计当中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当然我们排除法治环境的制约因素先不谈,整个责任体系的设定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环保信用体系这么一个制度或者这么一种机制的出现,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我们环境违法现象高发、频发的现象的措施。  [15:01]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新《环保法》已经对环保新法体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也非常关注,国务院出了很多文件,加快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等都对这个问题有所规定。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人民银行会同环保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税务总局大概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一个文件,明确说到环保的违法信息要记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环保部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现在发改委正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环保部作为其中一个参与成员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动环保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南通作为全国首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城市,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得非常有益、非常积极的探索,思路和做法都非常具有创新意义。他们取得成功的经验对全国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具有学习、参考、借鉴意义。  [15:02]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我个人觉得一个好的环境的信用评价体系应该解决好几个问题,1、指标的建立一定要有相当的科学性。这实际上对企业来说有点生死攸关,如果指标乱七八糟,对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个路一开始就走歪了,南通对指标的选取还是比较科学的。2、信息要公开化,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整个信用评价指标的选取、企业的评价、定级都是暗箱操作的,相信效果肯定好不到哪儿去。所以信息公开化是非常重要的。3、信用评价的结果要得到广泛应用。我们做这个信用评价不是为了环保部门,是要把环保工作推向更高的阶段,信用评价结果要更为广泛的应用。提到差别水价,南通市全省重点推广,我们觉得非常好,结果一定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4、部门联动,一定是非常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不能环保部门说了半天,别的部门都不理你,这个信用体系是建立不起来的。这几个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很好解决的话,那么信用体系的建设就会发展比较好,我们觉得南通的模式确实走在了全国前列,成效也是非常明显的。  [15:0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从下一步工作角度来说,还是建议南通市环保局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向更深更广方向去发展。信用体系如果下一步要走得更远的话,可能要解决本身制度问题、功能定位问题,我个人理解一个好的信用评价制度应该定位三个方面:1、督促企业自主守法,仍然是一个强制性、高压的态势逼企业干这个干那个,我觉得不是企业体系设计的初衷;2、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应用成果一定要更为广泛的应用,比如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绿色信贷、绿色金融都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要和环保一些审批制度挂钩;3、更希望信用评价的结果要成为整个经济发展或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比如这个地方招商引资,能不能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做一个合理的分析和判断?类似企业在这个地方红、黑一大堆牌子,结果还要再引进一大堆。我们建议充分发挥结果引领作用,这是我们下一步要进一步推动和探索的。  [15:05]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有请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海国同志发言。  [15:16]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我向大家简要汇报绿色检察工作情况。近年来,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绿谷红城幸福旺苍”的奋斗目标,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检察实践,运用生态思维、采取生态行动,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修复和改善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形成了绿色检察工作体系。  [15:17]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绿色检察工作背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政策支持有力。旺苍县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生态立县发展战略,逐步探索出4321绿色检察工作模式。  [15:17]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一、以四大机制为抓手,构建生态文明工作格局。中央要求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为将绿色检察工作规范化、体系化、长效化,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了四大机制。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发展机制。2013年11月,根据本县实际,成立全国首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主要是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积极推动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次作出绿色检察工作专项决定。  [15:17]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二是加强内部协作,完善“两审查一告知”机制。把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提升为全院性工作,出台《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采取“两审查一告知”的实施办法》,要求生态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步审查,并将案情告知民行检察部门。民行部门即着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工作,做到刑事、民事诉讼同步推进。  [15:17]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三是强化衔接联动,构建生态司法执法“双联”机制。树立大生态理念,构建大司法平台。以“两法衔接”为基础,加强与法院、公安、环保、林业、国土、水务等“绿色检察”主要协作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以专业化引领区域化生态司法,助推广元市检察院、法院、森林公安局出台《关于集中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的意见》,形成了“区域性司法”大联动模式。  [15:17]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四是坚持“刑民互证”,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将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定罪量刑。对积极有效完整履行民事责任的,从宽从轻处理;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从严从重惩处,并将其纳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黑名单”信息库管理。  [15:18]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二、以“三大行动”为载体,加大打击生态领域犯罪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水体、大气、土地、森林、矿产等刑事犯罪。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成立一年多来,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3件15人,经审查,决定批捕13人、追捕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件38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26件30人,有罪判决率100%。  [15:18]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开展“啄木鸟”行动,严惩职务犯罪。2014年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办生态领域受贿案5件5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2件2人。开展“绿盾”行动,强化诉讼监督。加强侦查监督,督促侦查部门立案3件3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0件13人;加强审判监督,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监禁刑适用率,由2012年的25%提升至2014年的83.3%,同时建议法院充分使用罚金刑。  [15:18]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三、以“两大法宝”为依托,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各项活动。检察建议发力,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规范管理,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生态基地助力,助推涉林案件执行,有效解决恢复性生态司法、执法执行难问题。检察建议发力,政府行动护民生。针对我县母亲河——东河流域污染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受到人大、政协高度重视。  [15:19]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四、以一大攻略为根本,积极筑牢生态安全保护防线。一大攻略为预防攻心,依托执法办案开展专业预防,依托普法宣传开展社会预防,依托新兴媒体开展网络预防。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意识,努力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让生态文明理念常驻人心。  [15:19]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海国]:“绿色检察”开展以来,得到了县四大班子和广元市委的肯定,县、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都把它认定为工作创新;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在今年全县“两会”上获一致好评;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报道,被省院荣记“二等功”,省内外多个法、检两院来人、来电交流学习我院做法。“绿色检察”既是理念也是行动。“绿色检察”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们将充分运用此次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成果,丰富内涵、拓展外延,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15:19]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同志进行点评。  [15:19]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吕洪涛]: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法律界的同仁、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也祝贺旺苍县能够代表检察机关作为本次会议的最佳事例代表单位向大家汇报情况。从邓检汇报的情况可以看到,旺苍县检察院立足大生态,构建大司法,积极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检察实践,创新开展绿色检察工作,打造出四大机制、三大行动、两大法宝、一大攻略的4321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的效果。旺苍县的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国基层检察院的前列,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分两个部分向大家分享一下全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实践和下一步的工作展望。  [15: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吕洪涛]:一、检察机关进行生态保护的工作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升到了治国理念的战略高度。检察机关紧跟党和国家的战略步伐,服务大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开展一系列涉及保护环境领域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了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查处了一批危害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官员。同时,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法治方面联合最高法院一起进行了有力探索,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扩大了污染的范围,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入刑门槛,为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在司法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打击职能,通过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监督等工作环节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严惩不贷。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根据危害领域不同,可以区分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林业资源领域的犯罪、水产领域的犯罪,等等。在今年最高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谈到,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专项立案监督。  [15: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吕洪涛]:检察机关深入查办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渎职、失职犯罪案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29人。在去年6月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罪案件基本情况,发布了15个由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件。  [15: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吕洪涛]: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了督促或支持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探索开展民事和刑事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无人提起民事诉讼,探索督促支持检察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起诉,江苏台州市检察院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从2013年以来,在贵州省委领导下,围绕国有土地创新、矿产资源转让等领域,积极办理了督促起诉案件。浙江省检察机关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推动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5:21]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吕洪涛]:二、检察机关利用检察职权保护生态环境下一步的工作展望。检察机关围绕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在上述已经开展的工作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同时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等手段,更好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逐步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在5月5号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的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公诉制度。全国范围内要开展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现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意见,依法监督纠正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里的违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的预防职能,在开展环境检察工作时坚持预防为主、共同治理的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的转变。绿色检察永远在路上,谢谢大家!  [15:21]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有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罗朝国发言。  [16:1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罗朝国]: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在这里介绍贵州生态环保案件145集中管辖模式。  [16:1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罗朝国]:一、背景。1、贵州省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贵州省更是由此提出了要将我省建成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的目标,并要求环保审判同步跟进。2、人民群众环保诉求的需要。贵州省属于高原山区喀什特地貌,生态环境脆弱。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贵州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家乡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强化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也就拉开了我省环保审判的序幕。3、适应我省环保审判的现实需求。经前期调研,虽然我省因环境纠纷而产生的各类信访问题数量巨大,但进入法院案件总体上并不多,我们针对环境污染所呈现的跨区域特点,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大胆探索,构建了145集中管辖模式。4、总结推广经验。2007年,贵阳市中级法院、青州市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专门环保审判基地,经过多年运行,取得了突出成效,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总结推广。  [16:1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罗朝国]:二、我们的做法。我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于2014年4月24日正式挂牌成立,同时我院制定下发了对环保案件集中管辖的决定,在全省构建145集中管辖模式。主要做法:1、科学设立环保审判机构。根据贵州大江大河流域范围及其相邻地域,将全省划定为五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板块,考虑到案件数量情况、地理交通因素等,在88个基层法院、9个中级法院中选择了5个基层法院、4个中级法院以及省高级法院设立环保庭,145是这么来的。2、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在划定的板块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的跨市、州级管辖。3、配齐配强审判力量。除省法院以外,中级法院环保庭高配副处级,基层法院环保庭为正科级,同时对法官选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4、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法院系统内部相关配套制度,由于地域管辖范围明显扩大,给异地当事人在诉讼便利上造成一定影响,加大负担。我们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案件异地受理、巡回审判等制度克服集中管辖带来的困难,同时省法院积极协调相关法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在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和协调下,由案发地法院积极支持和配合省法院有关工作开展。多个中级法院之间还质询、会商,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纪要。5、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国土、环保等环境执法、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环境综合预警等机制。6、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我省高度重视环保资源案件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委托调解、中立评估等机制化解纠纷。  [16:1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罗朝国]:三、运行成效。1、这是一次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开展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改革创新,为我国下一步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集中管辖制度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事例。2、145集中管辖模式有利于节约和整合审判资源,锻炼专业化法官队伍,推动环境案件审判效率提高。经过一年的运行,各级法院环保庭审理了大量环保案件,在环境治理中彰显了司法的决心和力量,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导向作用。同时各级法院环保庭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符合环保审判规律的制度,如行为审理、异地立案、专家陪审员、第三方监督等,使环保诉讼更加便利、更加专业高效。3、145集中管辖模式符合环境保护的特点,可以更加凸显司法在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我省根据河流走向、生态区域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也有利于统一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4、145集中管辖模式大大增强了环保审判抗干扰能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往往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环境资源不断开发利用造成的,对其治理必然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受到当地各种力量的干预。案件跨区域管辖以后,增加了行政干预的难度,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法院抗行政干预的能力。如我们仁川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在跨区域管辖情况下,案件得以顺利受理。  [16:1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罗朝国]:当然贵州生态环境环保案件145集中管辖模式作为一项全新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希望继续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环保审判理论和实务界的关心、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16:12]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同志点评。  [16:12]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林文学]: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大家好!由于生态环境流域性、区域性的特点,对环境资源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具有天然合一性。由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存在,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有现实的紧迫性,因此“人民法院纲要”指出要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最高法院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思考政治目标,积极推动包括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工作机制、审理程序以及理论研究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专门法规。贵州三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在中国的西南边陲省份出现了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审理了全国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今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145集中管辖模式也是全国第一,实在是难能可贵。希望奋斗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践中的贵州法院的法官们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及时给这些实践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协调其他政法机关工作协调问题,做到可推广、可复制。我国在环保法庭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发展动向应该成为世界环境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一朵鲜花。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制度的理论自信和实践自信。  [16:13]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林文学]:以约谈地方行政首长、叫停小南海水电站为标志,最高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下一步还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新媒体等非传统权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就我们环境司法来说,要全面提升环境司法的水平,现在还是初步的,要依法永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顺畅衔接,努力推动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努力推动正在编撰的《民法典》,充分体现生态文明时代特征。现在我们努力构建一个这样的生态格局:审判机构合理布局,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较高,特别是审判理念,跨区域管辖,依法高效、开放透明。理论支持充分,法律机构扎实推进,专业人士良性互动,公众有序参与,部门协调配合是我们的愿景,希望大家关注和支持,谢谢!  [16:1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特别感谢林庭长的精彩点评。刚才四位发言人为我们介绍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四位专家也都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四位发言人和四位点评专家。  [16:1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从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角度来说,有一些情况跟大家进行分享,这个主题是生态文明环境法治保障,我个人认为非常好,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至关重要。我们国家环境法治30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法治体系框架也基本形成。但是正如今天上午几位领导的讲话中谈到,还有空白,还有理念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情况,还有很多制度不够完善,还有很多法律制定的时间参差不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水平、背景以及当时的领导整个看法和注意力可能也不尽一致,所以现在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几个专项法,制定的时间不一,修改的时间不一,修改没几年又要修改,环保人员下去执法时,对一个企业拿着好几个法,拿着《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如果搞成一个法典很好,但现在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我们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不是将来要往这方面努力。  [16:1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四中全会,中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民法的法典,现在已经开始进行了。《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等,还有和环境直接相关的资源类法律有20多部,还有与环境相关的其他若干法律,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等相关若干问题多了,还有国务院30多部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700多件,环境的标准目前是1600多件,有排放标准、质量标准;还有50多件部门规章,就是环保部部长签署的部长令,还有20多件公约、若干部司法解释,已经很多了,如果能够推进法典的建设,如果将来能够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门的部门法,这都是需要研究和考虑的问题。在2011年的时候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把《环保法》归到行政法系,现在很多法学专家都提出这个不太合适,是否应该尽快环境法成立一个单独的法。  [16:1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还有法律生态化的问题,怎么样对现有法律进行生态化修订,包括宪法。虽然去年出的新《环保法》已经写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的目的,我们国家既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有可持续发展,在宪法修改里面还要加进去,党章已经写进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主张要变为国家意志,应该写到大法里。所以这些问题都得需要我们思考。  [16:13]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本届人大一共有64项立法任务,有的是修订的,有的是制定,有5部直接是环境法,有修订环保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除此以外,又在此基础上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和法制办有关领导同志答应启动环评法的修订。还有一些环评制度的改革问题,怎么样和环评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因为今后环保管理制度要逐渐向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方向发展。这个和原来环境制度怎么样调整改革衔接,都需要思考。  [16:14]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固体废物法》也需要协调,当前固体废物问题非常突出,包括废旧电器、洋垃圾问题,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很多,危险化学品等,也都需要考虑,是不是先搞个规章。  [16:14]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同时还有很多的规章、行政法规需要建立,还有许多条例没有出来,包括跟《环保法》配套的,虽然现在已经出来几个,像信息公开,和公安部联合发的关于移送拘留的问题,也出来一部分,但是还有一部分跟《环保法》需要配套的还很多。所以光是环保角度,任务非常繁重,当然还有其他的改革措施也要跟上,虽然不是环境司法部门,比如现在中央正在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资源环境资产负债,生态环境审计的改革,生态环境督查巡视,对生态环境要进行督查,现在都在抓紧研究。还有现在正在研究的绿色GDP的核算问题等等。  [16:14]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生态环境方面法治建设任务很多,我们需要研究的内容课题很多,空间也很大,在座都是积极、热心参与这方面工作和研究的,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但也是使命光荣,我们恳请大家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合作,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感谢。第一环节圆满结束。  [16:14]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进入到这次研讨会第二、第三环节,非常荣幸这两个环节由我一并主持。在下午第一个环节,我们听了实务部门对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一些工作情况,他们创造了很多的经验,也有很多鲜活的事例来向我们展示中国现在生态法治保障的现状,实践当中一些创制或实践当中的一些创新需要有一些理性的认识,我们要把这些已有的实践创新如何转化成为理论,更重要变成制度,变成可实施、可复制的一些东西,我们也需要进行一些调查研究。第二个环节是调研报告发布环节。按照活动进程,从2014年10月份,活动组委会委托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省市法学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共五家单位围绕他们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成功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调研活动。到2015年1月,这五家单位如期向组委会提供了这一报告,我拜读了五家单位的调研报告,非常有启发。在今天这个环节,从其中挑选一份调研报告,即上海市法学会调研报告,认为他们这份报告调研非常翔实,经验的总结和对策建议都非常清晰,在这次会上请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同志介绍他们的调研情况和调研成果。大家欢迎!  [16:1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诚挚感谢本次研讨会主办单位的邀请,并安排调研报告阶段的发言。通过刚才最佳事例的经验介绍,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和动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方面的丰富经验,以此促进上海在这一方面努力开拓新局面,不但取得新佳绩。根据去年10月中国法学会开展生态环境保障调研通知的要求,我会以课题委托形式,委托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研究中心组成了课题组,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系列调研,并特聘全国著名专家学者蔡守秋、王树义等三位教授为该课题顾问,参与指导课题的调研工作。  [16:1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上海市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基本情况。(一)立法方面。上海市人大、政府一贯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截止2014年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近20部。 内容既涵盖了综合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传统污染防治立法,又涉及到清洁生产、碳排放权交易等新兴领域。同时,上海市为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先后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春鹰副主任、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别涛副司长等专家对新《环保法》进行了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后,为推进法律的实施,上海市重点做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二是深入开展各类培训活动。三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加大执法力度。  [16:17]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二)执法方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市环保局与区、县环保局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市环保局统一协调下级的环保工作,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上海市还出台了其他环境立法以及实施细节等法律文件对环境执法主体及其职权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现在上海市也一直不断发布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等具体措施有效地保障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16:17]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三)司法方面。截至目前,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却率先建立了跨区域案件的审判和检察机构。2014年12月28日,上海成立了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上海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16:18]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信息公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专门网站。第一,对政务信息、环境规划、政策法规、科技标准环境质量等栏目进行公示并解读;第二,对环评审批、处罚与环保审核、行政许可等进行公示;第三,对环保工作的财政状况、干部人事等进行公开,确保专款专用,方便公众监督。2.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状况:在上海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环保民间组织共有78个,民间环保组织在上海市区和郊区的分布数量也具有明显差异。其中,分布数量较多的是金山区和青浦区,分布数量分别达到14个和12个。它们大多是以乡镇为单位的"某某环境综合管理服务社"、"某某镇环境服务工作站"或是"某某环境协管服务社"。  [16:18]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二、上海市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特色经验。(一)联动治理大气污染。1.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计划》中所明确的119项治理任务按节点全面启动,近三成项目已完成。同时,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五年项目清单,相关部门制定了2014年年度项目清单和区县项目清单,明确了各个项目的年度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2.建立区域协作机制:2014年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共同参与,出台实施了《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共识、共治、共赢为基础,不断完善落实"协商统筹、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区域协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良好开端。在南京青奥会期间,上海作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组长单位,建立了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奥会环境保障协调机构,重点针对工业排放、汽车尾气和工地扬尘等三大污染源从源头进行管控。此外,上海将按照区域合作要求,依托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开展48小时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3.促进能源重构,产业整合:例如,2014年来上海市已完成1000多台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或调整关停任务;产业领域出台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4.推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条例》主要有四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二、制度设计上,更加强调源头防治;三、法律责任设置上凸显出"最严格";四、部分违法行为实施"行为罚"。这也是上海"史上最严"、目前全国省会城市中最严的环保法规,这一法规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确立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对大气污染追究个人责任。  [16:19]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二)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近年来,上海对企业环境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在碳排放和碳交易方面在全国范围内走在最前面。为了严格控制企业碳排放量,实现碳交易的市场化,实现碳排放和碳交易的规范化,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相应法律性文件。2012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目的是为了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2013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控制碳排放指标及流转的地方立法项目。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16:21]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三)推行垃圾分类立法。2014年5月1日,《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  [16:22]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2.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16:2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3.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本次立法将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16:2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4.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16:2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5.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16:2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6.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例如,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16:25]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四)推进建筑物节能立法。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始绿色建筑评价、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城市,通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研创新、示范推广等系列工作,有效推动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发展,使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引领全国。2010年9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通过了《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有八章52条,内容涵盖了在明确立法目标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环节纳入监管、细化部分建筑节能监管环节、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强制披露、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节能改造等等。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三、上海市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一)应当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上海市法院尚未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现行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结构配置能够解决目前现有的环境资源案件。但是,随着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愈发重视,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仍然将环境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可能并不具有长期合理性。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有利于建设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司法衡量尺度,保证审判公平和效率,提高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二)大气污染防治的联动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共同治理的联合行动在如下几个方面也仍有待进一步完善:1.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上海市参与的跨区域合作行动的书面依据也只是依照《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的,由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的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商讨决定的政府工作计划,并无地方法规、规章的性质。跨区域联合治理行动的法律依据严重缺乏。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2.缺少统一协调机构;在长三角区域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联合行动中,各个城市或行政区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不明显,通常只是在合作会议上商讨各行政区划具体需要完成的指标和行动方法,缺少一个协调机构或者部门进行统一的资源调配。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3.合作行动尚未形成制度化;目前区域性环境保护合作行动仍具有时效性、事件性等特点,没有形成长期持续性的制度化的行动方案。比如,南京青奥会期间发起的《长三角区域部署南京青奥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就具有明显的事件性。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三)上海民间环保组织仍有待成长。1.专业性难以保证:一般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很难达到专业性的要求。从上海的民间环保组织分布状况来看,有一半以上的环保组织单位分布在郊区。例如,金山区的环保组织名称多为"某某镇环境服务工作站",这类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大多在于"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广告设置管理,加强渣土管理等现象",几乎不具有任何专业性的环境保护职能。  [16:26]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2.资金来源困难:在上海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大多是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而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且它们也不具备基金会的性质,也不能顺理成章地使用基金会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此外,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水平并不大,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依靠社会捐赠维系发展不切实际。因此,上海市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资金来源方面相对紧张。  [16:27]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3.独立性受到限制:针对这种情况,2014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日前出台,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中就包含了"生态环境等社会组织"。希望能够以此次社会组织设立门槛的降低为契机,市政府出台更多的政策扶植社会组织的设立,为环境保护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基础。  [16:27]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施基雄]:(四)以自贸区设立为契机,建设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平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如期设立,对正处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上海而言,管委会针对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平台的试点工作应该进行,例如,在自由贸易区内建设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平台,探索上海碳排放交易产品和中国其他碳排放交易产品;可以考虑挂牌交易美国、欧洲及其他新型碳市场的碳产品,真正建成国际碳排放衍生产品中心,让国际和国内的碳金融机构共享知识和经验,共同推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创新和中国碳市场的进程。谢谢!  [16:27]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施会长介绍了上海市在通过地方立法培育环保组织,开展了一些执法行动的举措,他们所取得的一些经验和成效,提出了他们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一些思考和设想,这个报告本身对于我们的研究或对于我们今后开展更好的工作都非常有启发的意义。下面进入到最后一个环节——获奖论文交流。首先请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刘小冰教授作报告。  [16:28]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发言。一、这篇论文提供对环境或城市治理研究的风险框架,即我们经常说的法治是什么?法治实际上是一种想法,是一种说法,是一种做法,法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制度和现实,或者说是一种设施。我个人认为统一法学派的观点对于我们全面看待环境和其他相关法学问题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  [16:43]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二、我个人在论文里面提出六个不成熟的观点。1、城市治理有权成为执政的主流化。我在写这篇论文时,对中国共产党的若干个政治报告也进行了梳理,发现城市治理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纳入到中央的政治报告里,所以我个人感觉“城市治理”这样一个话题应该成为一个主流的话语。在我们调研中,感觉区分城市治理和农村治理对于环境问题特别重要,因为这两个不同的区域在环境治理当中拥有不同的特点。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2、应当提出好政府、好社会的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对“强政府、弱社会”提出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其实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与政府的关系不能用大和小加以区分,应当把目标确定为好政府、好社会,这两者之间的基础应当是一种宽容。宽容应当成为整个社会治理创新当中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宽容的精神,坦率地讲生态环境领域里面的NGO等等组织仍然会被受到歧视。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3、在环境治理法治化当中基本形式应当是硬法为主、软法为辅。以硬法作为主要的治理手段,目前在中国社会里很难推进,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个郊区的皂化村通过乡约、民约非常明确把垃圾怎么处理加以规定,大家都能遵守,这样一种方式应当得到支持,所以在环境治理当中应该建立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两者结合。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4、我们到江苏调研,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在这条河的各个点所规定的排污都是按照标准的,但是到了下游时,合起来就超标了。用经济学上一个概念称之为“合成方法”,上一个点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到下游加起来就不合规。需要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我个人认为在环境治理当中,技术手段特别重要,江苏今年通过两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个是江苏省,一个是南京市的,对在线监测做了大量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今年大气污染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大通过的。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5、应当结合并扩张现有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内容。在法治建设领域,作为地方来讲,与其创新,不如结合,因为目前情况下,在制度方面我们存在太多的“睡美人”制度,很多制度规定得很好,但是用得不好,还在那儿创新,创新也没多大价值。比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这些制度怎么样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6、公民守法责任制。现在在这个现实情况下,并不存在权利的饱和,但真正的问题是义务的不足。我们都在骂环保部门,实际上环保部门很冤枉,我们有多少事儿仅仅寄希望政府能解决?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自己的环境义务,这个天会蓝吗?我相信是不会的。所以这是每个人的事儿,不是环保部、环保厅一家的事。  [16:44]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刘小冰]:江苏省法学会有两个研究会跟我们这个主题有关系,一个叫生态法学研究会,本人是会长,还有环境法学研究会。江苏比较特殊,两个会是兄弟登山、各自努力,也希望在座诸位领导和专家学者给我们这两个研究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江苏省生态法学研究会和我所在的南京工业大学欢迎诸位去指导、去支持。谢谢大家!  [16:44]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教授作点评。  [16:45]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蔡守秋]:各位专家、同志们,大家下午好!刚才听了刘院长的报告,因为这篇报告是理论性、综合性比较强的论文,提出了我们当前环境法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但提出问题,而且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6:45]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蔡守秋]:首先我非常赞成刘院长能够从综合法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我们很多搞环境资源法学的人还不能够运用综合法学,综合法学近几年发展比较好,综合法学理论基础是代表了现代法学理论的进步和不同法学理论的融合。刘院长能够从综合法学角度提出研究问题,我觉得很好。从综合法学制度提出了环境治理法治综合标准,有三个标准,我们要实现环境法治根本化,除了法制意识之外还要有生态环境意识。另外提出法律制度,这是从民法角度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比较过得硬、比较好的政策,这个也是很好的。基于提高治理能力如司法制度、执法制度,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考虑,要扩大法学研究队伍。  [16:45]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蔡守秋]:分析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没有确立,我们国家人治思想比较厉害。另外是崇拜GDP,到现在还是很严重,虽然中央再三强调不以GDP论英雄,但是地方这个思想很严重,地方政府主要抓经济,短期的、现实的GDP,稳定还是应该的,但过度就不好了,把一些不属于稳定的问题,公众对于环境污染不满意、对于政府治理不满意提出的意见,搞点小的闹事是不是牵涉到稳定。  [16:45]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蔡守秋]:环境治理基本制度健全也分析的很好,我们制度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很多制度不健全。提出好政府、好社会的理念,说好坏不够全面。基本主体是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改成公众参与更好。在制度方面还提出了一套顶层制度和治理制度,综合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提得很好。提出了很多需要思考的问题,建议也很好。提出了许多问题供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  [16:45]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我读这篇文章时确实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话题,比如我们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与治理的现代化,包括体系现代化和能力现代化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16:46]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在法治化过程当中,今天在座的可以说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共同体成员,我们的价值认同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是不是我们价值认同只有理论价值制度?是不是就是按照综合法学派的逻辑就能实现我们的价值认同?这里面确确实实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刘教授作了深刻思考,给我们很多启迪,正是因为他的深入思考,也激发了我们更多的思考,可能对这个宏大命题更多延伸性的东西,特别希望刘教授沿着这个命题能够继续进行下去,给我们更多的启迪。谢谢!  [16:46]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乾法官,发言题目是“诉讼视角下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  [16:4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学者。我是来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李乾。今天很荣幸在此与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有识之士一起探讨交流。我的发言主要围绕审判实践中的环境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问题展开,希冀起到抛砖引玉之效。若有不妥之处,欢迎诸位的批评与指正!  [17:2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无疑是一把高悬于污染肇事者头顶的利剑。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之于程序与实体的影响甚巨,其乃协助法官查明复杂而专业事实的必经之途。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化因素较高的可量化、可检测的环境司法证明制度,其正当性甚至可以成为评判一国环境法治发达程度的主要指标。但我国目前环境司法鉴定程序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鉴定主体、鉴定取证、程序前置及鉴定费用等问题就很值得研究。  [17:2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首先,我们需理解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一、以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为主要技术手段。环境诉讼主要源于环境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受侵害方所承受的化学性伤害(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或土地污染等等)。因此,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主要依托于化学物证鉴定(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认定)。此外,对于环境损害结果的价格评估鉴定也是保障公私权益损失得到正确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必要技术手段(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因此,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构成了环境司法鉴定的两大基础性手段。  [17:2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二、鉴定的宏观性、系统性与长期性。环境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呈现出多样性特点。由此,环境司法鉴定的被鉴对象一般表现为某种具有宏观性的环境生态系统,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而诉讼中常见的普通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多与实体性事物相联系,有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特征点的符合度为依据,鉴定对象具有个体性、微观性的特征(比如,物品的属性与种类、活体伤情的评级、痕迹的同一性等)。环境司法鉴定的宏观系统性特点决定了鉴定活动往往历经数个阶段,非常耗时,具有长期性。  [17: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其次,谁作为鉴定主体比较妥当呢?一、内设型模式vs外设型模式。在我国环境司法鉴定体系中属于主导是内设型模式,即司法鉴定主体与农业、渔业、环保等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鉴定体系,如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中心、农业部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各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等鉴定部门就是内设型模式的范例。内设型模式强调管理,注重效率,但其存在影响程序公正的重大瑕疵。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国的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将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其与环境侵权方的对立态势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内设型模式所具有“自鉴自诉”的形式外观就很容易产生“垄断”鉴定权的不公正、不中立印象。外设型模式即社会化的中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在此模式中,环境鉴定事项被委托于社会独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外设型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较为普遍。在这些国家,环境司法鉴定通常交由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民间鉴定组织或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强度与关注程度远低于我国。外设型模式保障了原、被告的平等地位,有助于程序正义,避免了鉴定权被行政“垄断”的嫌疑。引入外设型模式不失为破解传统内设型模式弱弊的可取路径。个人以为,在现阶段实现外设型鉴定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尝试跨区域或提级的鉴定模式,即A区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必须送检于非A区或上一级的鉴定部门。虽然该做法仍不能完全摆脱内设型鉴定的一些弊端,但能很大限度上弱化其负面影响。  [17: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二、鉴定机构主义vs鉴定人主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主体通常以法人名义对外履职,而非以鉴定人个人名义执行任务。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将鉴定工作委托于鉴定机构而非个体,这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人选任制度上的重大差异。也正是囿于这样的“官方授权”与“机构行为”,我国在鉴定主体问题上多采“鉴定机构主义”,即法人鉴定人。当然,此鉴定主体设置在国内尚存分歧。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借鉴西方诸国的通常做法,采“鉴定人主义”,将鉴定主体定位于“自然鉴定人”。从域外实践来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支持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司法鉴定。即使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等也将专家的对应概念表述为“自由职业者”,他们基于特殊职业资格,个人自由负责。因此,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是自然人,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也基本上是自然人。  [17:2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尽管“鉴定人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我个人在“自然鉴定人”是否适合作为受案主体的问题上有所保留,并倾向于认为环境司法鉴定之鉴定主体应以“法人鉴定人”为主,以“自然鉴定人”为辅。第一,以“法人鉴定人”为环境鉴定之主导是因为我国鉴定机构的资质通常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下属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严格行政审查。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鉴定机构对环境侵权类案件的受案能力与技术水准。第二,从国情论出发,我国长期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体制中各类社会资源的分配很不均衡,资本的公有化决定了专家与国家或其代表机构之间的感性关系——优质智识与国家资本的牢固结合。这在司法鉴定领域尤为凸显,尤其那些从官方机构转制而来的鉴定机构掌握着大量科技资源、知识资源,机构内部仪器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充实,形成了强大的组织优势,这有助于环境司法鉴定结果科学性、准确性的达致。第三,法人鉴定机构具备充沛的人力资源。对于疑难复杂之鉴定事项可采合议评定机制,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这有利于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慎密、客观中立,尽可能减少个体人为因素的影响。  [17:2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而之所以提出以“自然鉴定人”为辅助鉴定主体的主张主要是考虑到环境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涉及领域又广,有时某些权威专家并不在官方注册登记之鉴定人范围内。此时,法庭邀请相关专家介入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参谋,将极大地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在法官选任上述未登入名册的专家作为鉴定人的情况下,其应对挑选行为作出附理由的决定。  [17:2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再次,关于鉴定取证程序,也值得我们反思:一、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庭前阅卷后发现存在需要鉴定之事项,遂常在未与诉讼双方会谈、协商的情况下即委托司法鉴定并送交法官个人审核的鉴定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拖延”。这种惯熟的做法有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形成,是公权干预私权的典型反映,损害了程序公正,容易引发未参与程序的当事人之不满,而更大的隐患在于还未经双方质证固定的检材怎能作为鉴定之依据?这显然是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背离,不仅对送交鉴定的证据难以约束,对鉴定人取材范围、材料的使用等更无法约束。而鉴定部门对这种现象也予以默认,对法官的单方职权行为似未觉不妥。此为其一。  [17:2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其二,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当事人单方送交证据材料的惯习。这个问题较之法官单方面启动鉴定并送交证据的弊端更为严重。因为在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发生单线联系的情况下,整个送检材料的传递过程十分随意,缺乏基本的监控,存在检验材料被污染的极大可能性。不啻如此,在缺乏监控的单边送检中,鉴定人有时出于便利而仅凭相关书面资料就出具鉴定意见书。这种不以实际检查为依据的意见报告存在显著的非正义、非客观风险。  [17:2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其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虽原则性地赋予了鉴定人取证的权利,但就取证的范围、证据来源及取证的落实保障措施等均未作细致规整。这就造成了我国专家鉴定人的取证难问题,也使后续的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7:2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其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允许在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那么对于这种鉴定机构获取外部信息的取证过程该如何进行规范呢?  [17:2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最后,我们法官们还面临另一个关于鉴定取证的棘手问题——证据固定难题。要么当事人在提供供检证据问题上相互扯皮,要么法院与鉴定机构在证据固定问题上来回推诿。取证程序的症结本应通过由跨学科专业人士与法庭共同努力予以解决,但现实中却成了法院与鉴定机构互踢的“程序皮球”。  [17:2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在鉴定人与法官缺乏充分有效沟通的程序设计中,基于不同的职业特点与职业思维方式,双方特别容易在某些关键敏感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分歧、误解甚至摩擦,有时还会发生外行僭越内行专属业务领域的问题。  [17:2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从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取证中呈现出“双重取证”格局——鉴定取证被割裂为法院取证与鉴定机构取证的分离模式。鉴定部门与法院对检材的取舍标准和依据是不尽相同的。法院从法律标准出发获取审定证据,而鉴定机构倾向于从科学技术角度把握证据方向。“双重取证”模式缺乏沟通与融合,造成法院与鉴定机构各自为战的局面,难以兼顾司法与鉴定的两方面要求。在取证实践中“司法”与“鉴定”基本处于分裂态势。如果我们无法克服上述诸多问题,那么在较常规鉴定更复杂的环境司法鉴定中,取证工作将更步履维艰!  [17:2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二、鉴定会模式的设计。要做好资料收集与鉴别工作,并让双方当事人及时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很多时候需要承办法官与鉴定机构的互相配合。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参照法国的鉴定会制度为鉴定取证提供程序保障。在我国目前的鉴定取证工作基础上,通过法官与鉴定专家共同参与评审的方式以进一步完善、充实我国的鉴定取证程序。  [17:2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具体构思如下:1、鉴定会的启动。鉴定会程序以面对面的会晤形式召开。于当事人在鉴定送检证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或鉴定事项复杂、疑难而有特殊专业需要时,由法院通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派遣专业人士或助手共同参与鉴定取证、固定程序,并尽快协商安排会面具体事项。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2、与会者的召集。在协商确定期日后,鉴定机构或法院在会议举行前一周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会晤的具体日期,并要求双方进行有条理的书面准备。在会议期日,法官及当事人、律师和他们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技术顾问)都可以参与鉴定活动。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3、会晤地点选定。考虑到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法庭应尽可能安排现场会晤,保障鉴定取证的便捷性与科学性。环境侵害的事发现场往往保留有最完整、最原初的证据资料,这对于环境鉴定取证乃至最终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无疑至关重要。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4、证据申请权与取证方法开示。鉴定人可被赋予申请提出证据命令的权利。在必要情况下,经鉴定人申请,法官可以采取强制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命令措施。这些证据包括文字、图表、地图、照片或其他数据汇编等。若鉴定人基于调查、测定、测量、拍照或试验等需要,还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进入相关方的土地或不动产范围展开鉴定工作。必要时,鉴定人的提出证据申请权还可以合理延伸至案外人,要求其予以协助履行作为公法上的义务。对于被鉴对象较为宏观的环境司法鉴定而言,保障鉴定人充分取证自由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环境司法鉴定的长期性决定了取证工作难以在一次性会晤中完结,而频繁的多次会晤过于费时费力。此时,鉴定人应当公开其可能适用的尚未完成的证据方法或线索(如环境污染模拟、环境统计分析等),保障当事方对于鉴定取证的知情权。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5、程序责问权。作为对法院程序指挥权的监督牵制手段,我们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责问权(异议权)。当鉴定取证有违公平、公开原则时(比如因法院或鉴定机构工作疏忽而遗忘对一方当事人之参会通知的,或存在其他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或参与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主张鉴定程序因违法而无效。这种制度通过当事人对程序推进及诉讼指挥活动的各种异议申请权督促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实现公正、公平而迅速的鉴定与审理。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6、“缺席鉴定会”制度。一般情况下,环境诉讼所涉主体较多。在司法鉴定程序中,也很难保证所有涉事主体一个不拉地参与其中。我们不妨参照缺席判决制度,建立“缺席鉴定”制度。对于当事人出席鉴定会的程序保障只要达到给予其充分参与机会之程度即可,如果因当事人的懈怠而导致无谓的程序浪费,那么鉴定人、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当鉴定会取证事项全部完成时,对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原则上不允许其提出异议或要求再开鉴定会之申请。  [17: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7、外部信息的告知。鉴于环境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单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时无法掌握鉴定所需的所有科技手段,他们可能需要外部仪器或技术的支持。因此,鉴定人应将有待利用的外部信息资料及时告知法庭,明示外部信息的来源和提供者,法庭可对外部信息进行评价、核查,通过专家的说明解释,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外部信息能真实地支撑鉴定证据和鉴定意见。  [17:2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鉴定会程序强调了双方当事人、法官及鉴定人的参与,对等地赋予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我主张与提供用于鉴定之资料的机会,体现了取证程序的适正性。通过鉴定信息的合理披露与公开既兼顾了鉴定人需求,保障了他们的取证能力,又强化了法官的适当指挥控制,约束并规范了鉴定人的取证行为,也有利于鉴定证据的有效固定与规范使用,避免鉴定开启后再行争执。  [17:2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复次,我们应设立环境鉴定程序前置制度:环境司法鉴定复杂、费时并具高度专业性。若要保障该鉴定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必不可少。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实效是颇受非议的,更遑论鉴定程序前置。这个程序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17:2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我个人认为,环境司法鉴定程序的前置对诉讼具有两大助益:1、强化解纷功能。鉴定意见一般具有相当高的事实评价功能,当事人在庭前可以通过鉴定意见预测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助于当事人在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摊牌”功能可以避免随后的诉累与矛盾,保证纠纷在庭前的合理分流,促进案件的迅速解决,节省了司法资源。  [17:27]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2、夯实庭审基础。对于复杂的环境鉴定而言,在诉讼早期完成鉴定事宜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全面了解鉴定意见中的重要信息(如使用的理论基础、推论、对推论的解释等等)。新民诉法将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两种制度结合,在庭前完成鉴定意见的交流、认可和固定,必然可减少争点,促使当事人为庭审进行更充分的攻防准备,进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保障庭审内容集中高效,也可以及早确定鉴定人或辅助人出庭事宜。此外,在诉前就使各方获得鉴定意见有利于尽早发现并提出错误,及时弥补,避免庭审的反复与低效。  [17:2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最后,我想探讨一下关于鉴定费用的问题。环境司法鉴定复杂、系统、综合、长期,相应的高额鉴定费用则很可能构成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大阻力。故欲顺利推行环境诉讼,我们必须对鉴定费用问题作出考量。我个人的建议如下:  [17:2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一、由当事人负担向直接缴纳的过渡。所谓直接缴费即专家鉴定费用直接出自公共预算。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属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特别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下,鉴定费用更具某种“公共成本”之性质。为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权,实现社会正义与进步,待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阶段后,我们可考虑借鉴域外的鉴定资助制度,建立我国自己的鉴定公共基金。对于诸如环境诉讼等特殊类型案件或鉴定项目由国家给予全部或一部的专家费用补贴,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司法鉴定的发展。具体分类与补助程度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并可根据财政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鉴定基金的覆盖范围。必要时,鉴定人的出庭费也可以由法院统一支付。不容置疑的是,要真正落实并扩大直接缴费制度的适用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  [17:2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二、司法援助的政府责任。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几未涉及,原则上对于鉴定费的负担,当事人不能申请缓、减、免。对于受到环境侵害而无力负担鉴定费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使用专家服务的权利大门因为经济的窘迫而实际上是关闭的,那么那些对当事人权利的形式宣告只不过是一种虚幻的、歧视性的权利。因此,在环境类诉讼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可行使裁量权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司法鉴定费用的补助或免除,以此削弱或抵消高额诉讼成本可能使环境侵害人在诉讼中获得的程序上的优势地位。不过,对于减免之经费由谁埋单之问题值得探讨,此乃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构建的瓶颈。  [17: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无力负担鉴定费的问题,法官往往通过与专家协商沟通方式(电话交流为主)予以解决,专家通常碍于法官的“面子”会在费用问题上作出一定的让步,甚至免除。但这种基于不成文解决方式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与规制,鉴定援助的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的阙如也造成法官与鉴定人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以上做法对于普通鉴定案件而言或许尚不构成大问题,但对于诉讼标的额巨大、鉴定事项复杂的环境诉讼来说,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17: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目前的减免方法实则是法官通过软磨硬泡“逼迫”鉴定机构单方“让利”。这种“援助”实质上并没有动用公共法律援助资金一分钱!公共援助资金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援助资金被“闲置”了。而一味地要求鉴定人无偿地为受援人提供专业援助,则有将政府责任转嫁于社会之嫌。强制性地要求那些逐步转向社会化,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鉴定机构为环境公益埋单或割利,这种援助做法是否公平呢?鉴于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司法鉴定的经费补贴来源、经费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此实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发展。这对于环境诉讼而言意义尤为重大。  [17: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三、先行立案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在环境诉讼中,当事人若要成功行使诉权至少要对损害后果等具体要件事实之存在进行证明。有时,他们还可能需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要证明这些事实又往往依赖于鉴定意见所反馈之信息。因此,高额鉴定费用问题便成为横在当事人面前的一道“跨不过的坎”。为此,笔者提出两点改良建议:  [17: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1、确立立案先行规则。个人建议,实行环境诉讼先行(强制)立案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并提交环境损害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后,法院原则上必须受案而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在立案时即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或鉴定费,更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先行取得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前述“损害事实”可以仅仅是或然性事实,此时不宜以高度可能性为证明标准。至于诉讼中将发生的司法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可待立案后通过直接缴纳、法律援助或诉讼保险予以解决,也可待司法裁判确认。  [17: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乾]:2、确立鉴定费担保制度。在国家直接缴纳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当事人又不符合申请鉴定援助的情形时,法院还可允许采取费用担保制度以弥补先行缴费规则的弱弊,保障立案受理的顺利推进。对不符合申请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社会群体,他们可以房产或其他财产或提供保证人的形式担保鉴定费于诉讼终结后的支付。该制度为普通群众参与那些需要大额鉴定费用的环境诉讼程序扫清了极大的障碍。环境司法鉴定是环境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程序的正当性是品评一国环境法治水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若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我们必须对环境鉴定的程序进行不懈的探索与完善。鉴定程序的合理、公正、透明方能使环境诉讼制度发挥出“利剑威慑”之效。谢谢大家!  [17:30]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进行点评。  [17:52]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参加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使我有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我自己个人对于生态环境法治方面的问题没有专门的研究,尽管自己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有过研究,但就本单元李乾法官所讨论的问题——环境司法鉴定程序这个专门的问题,我也缺乏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更多是来学习的。学习对于我个人是很有价值的,对于整个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推动应该也有积极意义。从我们国家以往的发展来看,生态环境保障问题还是出现了一定的群众不满意,领导也看到了问题,我们需要改善这种个局面。在这个情况下,以往的发展是不是脱离了发展的本意?因为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品质,如果把环境都搞坏了,河流污染了、绿化破坏了、土地污染了、空气污染了,生活品质受到严重影响情况下,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吗?尤其我们在法治保障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原来有一定的滞后性。  [17:59]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今天听到很多这方面先进的事例,确实也有做得很好的地方,这方面确实要总结,但也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就此而言,李乾法官的论文给我的感觉还是很深的,有三个方面予以充分肯定,第一,这篇论文实践性特别强。针对中国实践的问题,环境司法鉴定程序当中需要探讨的问题都是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实践性很强。第二,有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的视野。论文撰写有很好的比较法视野,中国的环境法治保障的发展确实需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方面的经验。第三,有现实意义。他的论文当中不仅指出了问题,而且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并且这种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是像我们纯搞研究的人容易犯的毛病,就是理想化的方案,现实当中可操作性就会受到影响,有多少可以付诸于实践也是有问题的。从他的论文当中,我看到了现实性特别强。当然,论文还做了很多其他方面的总结。这篇论文之所以被评为优秀论文,因素是很多的。  [17:59]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除了正面肯定之外,如果我们关于环境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研究并不因为这篇论文而终结的话,而这篇论文是我们继续往前发展、继续探讨的一个新的起点的话,我觉得还可以做其他方面的思考,基于环境司法鉴定这个本质问题的思考。在这里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供批判、借鉴、思考。  [17:59]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1、环境问题如果进入到司法程序或作为司法鉴定问题来考虑的话,司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就需要考虑,司法不仅要寻求公正,要把问题解决好,并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公开的公正就特别强调。归纳和总结环境司法鉴定特点时,一方面我们确实要看到作者所提出来的这几个特点,由于以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为主要技术手段,从技术层面来看,包括下面的主题也都是从技术层面,从司法鉴定层面来考虑。从这个层面考虑的特点和价值在于司法是要以公开的公正,以看得见的公正方式来遵循的。不仅仅后面谈到鉴定主体,还涉及到鉴定程序等等方面,这样,环境司法鉴定特点的总结归纳可能视野就会跟我们司法鉴定相结合。  [17:59]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2、司法解决问题一定有诉讼双方的问题,也就是我们讲的权利要有对等,如果权利没有对等意识,就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可能行政机关有行政权力,那个处理方式和司法方式就不太一样。一旦纳入环境司法鉴定方位当中,一定要考虑这个问题,就是权利的对等,并且要在诉讼过程当中能够体现,要强调司法鉴定在我们国家应该是一个机构,我倒觉得这个问题还可以做进一步研究。如果在法庭上要有真正质证的话,对一个机构是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质证。即使是环境司法鉴定也应当是可以质证的,这个质证对于个人、对于自然人是可以质证的,哪怕这个人不止一个,有数个人。环境司法鉴定当中可能涉及到多学科、多个专家共同确定,这个我同意。司法的特点如何融入我们研究当中来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谢谢大家!  [17:59]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发言人和点评人都非常精彩,我也拜读了李法官的文章,刚才听了王老师的点评,我接着他的话再说两句。  [18:04]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司法鉴定问题肯定是我们任何在审判过程当中事实认定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对于环境司法鉴定,李法官做了一个问题导向的梳理,但是我觉得我们是否可以跳出现实的问题思考一点更宏观的问题:第一,环境司法和普通民事司法有什么不同?比如审判模式,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在这样一种规则原则之下,证据或者鉴定在我们证据体系当中到底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实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现在是不是实践中的问题?是。但如果我们跳出这些问题来看环境司法本身一些特殊性的时候,环境司法的规则原则尤其是民事审判规则原则,环境司法审理的特点,恐怕有些问题不一定是这个结论。所以我觉得他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实证分析,但这个实证分析我们希望跳出现实的运作和现实的制度之间再去做一些宏观的思考。第二,从法官理念上来讲,我们对于司法鉴定作为证据之王,虽然最高法院对规则作了很大的改变,在我们自己审判心态或在我们具体实践当中,鉴定作为判决依据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我觉得在这两个方面还要做一些理念上的更新,还有我们对于环境司法自身特点更进一步的思考。  [18:04]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有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施建清作报告。  [18:05]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我是来自福建省平潭县检察院的施建清。我发言的题目是《风险社会语境下海峡两岸环境犯罪立法比较与思考》。  [18:06]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近现代以来,追求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社会逐渐凸显了很多新型问题,工业文明造成的系列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引起了人们对于现代社会发展模式的反思和质疑。早在1986年时,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就首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范畴,之后迅速在多个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在刑法领域由此提出的“风险刑法”理论也引起多方关注。可以说,风险社会的提出,不但在观念上警醒人们强化反思现代化的意识,而且为重新审视当下社会提供理论视角和分析工具。  [18:06]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我们注意到,当前生态环境犯罪立法正在大力推进中,那么“风险刑法”理论又应当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又可以提供多少借鉴?带着这些问题和思考,我们组织撰写了这篇文章。文章第一部分进行理论分界厘定。主要从风险刑法的立法依据、适用基础和逻辑边界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8:06]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文章提出:第一,风险刑法的立法依据在于风险的时空扩散。空间维度上,同在“地球村”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难以避免地承受着全球范围内的风险待遇,风险呈现“显形扩散”趋势;时间维度上,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损害了代际公平,而且这种悄然发生的代际风险不易引起关注,风险呈现“隐形扩散”趋势。刑法作为社会公共治理利器,需要对风险社会揭示的各种风险进行积极回应。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二,风险刑法的适用基础在于环境犯罪的潜在危险。环境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性,等到危害后果的出现再行处罚往往为时已晚。从世界各法域的环境刑法立法来看,也基本贯彻了预防原则,比如对危险犯、行政犯、抽象危险犯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进行相应刑罚制裁。也就是说,如果环境刑法局限于惩治结果犯,容易使人陷入“无结果不定罪”的认识误区,将会加剧环境破坏风险,严重危及生态文明。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三,风险刑法的逻辑边界需要厘清“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风险社会背景催生了风险刑法,风险刑法也有助于化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但其自身的刑法风险也需要化解。主要是要理性对待“结果本位主义刑法与行为本位主义刑法”以及“责任主义刑法与客观归责刑法”。首先,应当认识到从结果本位主义刑法到行为本位主义刑法的演变,是传统刑法发展到“风险刑法”的重要表征。但不同法域之间法律惩罚体系存在差异性,这种趋势也有行政权与司法权权衡考量的结果。其次,风险社会语境下,世界各法域相继对责任内容,尤其是故意与过失理论进行修正。但应当明确责任主义是主观归责范畴,客观归责实际上为主观归责提供客观基础。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文章第二部分进行两岸立法比较。主要从文本规范、立法理念和犯罪构成三个维度展开。第一,文本规范维度审视风险刑法立法演进。两岸都采取普通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复合立法模式。台湾地区以附属刑法为主,将惩治环境犯罪罚则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内的附属刑法中,运用行政命令与处分规定,避免普通刑法条文修改的繁琐程序;中国大陆以普通刑法为主,应对风险社会影响,通过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方法增补环境犯罪罪名,扩展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范围。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二,立法理念维度可见人本主义走向环境本位。刑法对于“环境生态法益”的保护逐渐成为海峡两岸学者的共识。两岸早期立法都未将环境本身作为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载体,只有承载人的利益才具有刑法意义。历经立法演变,环境资源或者说环境权本身逐渐有作为刑法法益的趋势,具有独立刑法价值。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三,犯罪构成维度审视传统立场与时代突破。以中国大陆通行的“四要件”说进行分析:其一,主体要件。台湾地区并未承认法人具备刑事责任,但伴随时代变迁进行有限承认,而且对法人设计新的制裁方式,将现有行政制裁结构运用于刑事制裁。大陆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但对于法人制裁方式一般仅为罚金。其二,客体要件。台湾地区通过附属刑法将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扩及公害防治和自然保育;中国大陆则通过修法方式,注重对生态环境自身的保护,体现国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立法意图。其三,客观要件。台湾地区环境犯罪多规定为危险犯,若出现实际危害结果则加大处罚力度,另有处罚“未遂犯”、“常业犯”等规定;中国大陆早期环境犯罪多规定为结果犯,但在后期刑法修正中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其四,主观要件。台湾地区主要聚焦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罪过认定,由于适用传统刑法和附属刑法,致使责任确定产生分歧;且对推广无过失责任保持谦抑。中国大陆则力图规避环境犯罪罪过举证难题,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法益加以认定,便于风险社会下祛除环境犯罪司法惩处困难等顽疾。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文章第三部分进行立法路径考量。主要从立法体例和刑罚适用方面思考中国大陆的立法完善,并对风险刑法自身提出思考。第一,环境刑法立法体例考量。我们认为,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权已经逐渐成为独立客体,可以在刑法分则中单独成立一章“侵害环境罪”,将分散的环境犯罪规定纳入其中。考虑到普通刑法修法成本较大,在立法修改前,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做法,通过附属刑法逐步确立“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独立客体,并且将当前环境犯罪进行适度类型化,囊括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破坏草原、山坡地等严重环境犯罪。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二,环境犯罪刑罚适用考量。财产刑方面,大陆刑法对于罚金处罚规定过于模糊,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方式与数额标准;资格刑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尝试将部分行政制裁结构运用于刑事制裁。主要是增设资格刑,促使环境犯罪立法的资格刑与财产刑、自由刑形成互补协调的完整体系。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第三,发展中的风险刑法反思。应当认为,根据风险控制的需求,尤其在环境风险高危领域,对环境刑法理论与立法进行适度修改,是合理并且必要的。但“风险社会”并不只是对包括刑法在内的具体学科领域提出挑战,而是对整个社会治理提出挑战,应对风险的方略应当是全方位的。当前中国大陆进行刑事法治的时间并不长,一些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尚未广泛地深入人心。因此,面对风险社会,刑法仍然应当保持足够理性,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等基本原则。  [18:07]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施建清]: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逐渐完善,是环境问题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也为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风险社会语境下,人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环境刑法应当进行回应,却仍应恪守刑事法治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刑法在维系生态文明中的保障作用,实现风险社会“风险”与风险刑法“风险”同步化解,探索出适合当前中国大陆发展的理性路径。谢谢大家!  [18:08]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下面请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林维教授为我们作点评。  [18:10]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林维]:刚才听了检察长的报告深受启发,他的报告主要讲了海峡两岸有关环境方面的立法,特别讲到了两岸之间立法的差异给双方所带来的借鉴和启迪,尤其是讲到风险社会当中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是一个什么地位。  [18:10]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林维]:我们进入风险社会高风险的状态,在刑法领域当中经常会讲到所谓的风险刑法,风险刑法所带来的理念在刑法理论当中,以及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过程当中所带来的转变,包括犯罪前置化、客观化,在各个刑法领域里面都有所展现,包括现在经常讲的恐怖主义犯罪也是风险刑法经常要讨论的问题。一般犯罪并不是把犯罪人作为我们的敌人,但在恐怖犯罪里把他作为敌人,因此提出敌人刑法。这些理念、这些口号、这些观念、这些概念仍处在争议阶段,环境刑法给我们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提出的挑战汇总在刑法理念当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比如有关责任认定方面,刑法里有关过失的认定分为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畏惧感。我们讨论在旧过失论、新过失论里讨论的无非是结果预见、结果回避,在风险社会当中如果再去拘泥于结果预见、结果回避,在刑事司法当中不足以防范这些环境犯罪的发生,因为环境犯罪的特点是范围广、影响深远,导致环境修复或恢复特别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所谓的畏惧感,在日本刑法60年代提出这样的观念。  [18:10]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林维]:对刑法理论的推动,在客观上提出了所谓易学的因果关系。在别的论文里也讲到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环境污染经常是一种集合性的污染,一个公司烟囱在排放各种有害气体跟北京市PM2.5结果之间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不是太容易证明。在2013年上海金山区水污染案件里,刑事判决书上说环境污染事故与所涉及的河道水质污染具有显著关联性。显著关联性在刑法中讨论因果关系时,传统犯罪不会用“显著关联性”,要么就说你的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么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在环境污染罪里,我理解这个法官也意识到要按照传统刑法理论来论证证明因果关系,有的时候确实在技术上、理论上有些困难,所以用了“显著关联性”,这个源头可以推到易学因果关系,更多是从大风险角度,跟传统因果关系存在很大的不同。  [18:11]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林维]:当然,我们的立法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刑法设置,在15个罪名中只有4个罪名是15年有期徒刑,其他犯罪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环境犯罪巨大的环境侵害性,跟这个不太匹配。我看到外面十大环境污染犯罪选出来的,没有一个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没有判更高的刑期的。不是说判错了,这里肯定有一些技术上的原因,比如我们有很多要求严重后果发生,但“严重后果”按照司法解释列举具体的情形,要证明这个严重后果是一个什么样的后果,这个严重后果跟环境污染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所以司法实务当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现象——比如我只要证明构罪就可以了,至于3年以上、5年以上、10年以下就算了,只要抓起来就算了。  [18:11]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林维]:这十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里提出判处罚金4万元,有的案件没有提到罚金数额,我可以想象那十个案件所判罚金数额是非常少的,如果有一个罚金数额判一千万,相信肯定会提。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刑法设置有问题。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关系,整个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处理在最近几年里面一直加大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14年新收环境污染案件1888起,比2013年增长7.9倍,案件数量总和超过十年来环境污染案件总和。谢谢大家!  [18:11]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点评人对于海峡两岸刑法的发展,还有我们环境司法当中刑事司法问题作了很好的解释。虽然我们是以刑法为悠久传统历史的国家,但是在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面确实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一方面由于环境案件、环境纠纷所具有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从我们做研究的角度来讲,刑法学领域的学者不太深入研究环境法,环境法领域的学者不太研究刑法,这也是一个现象。我特别希望在这里能够有跨界的勇气和跨界的思维来加强跨界研究,使得我们环境的刑事保护有更好的发展。下面请竺效教授发言。  [18:1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我今天把我提交的论文简单谈一下。一、我们一直在说环境公益诉讼,这里的公益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好好思考一下,到底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是不是存在一种区别于传统环境精神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呢?看一下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件,是所谓水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以及3月20号左右被山东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大气污染造成将近3000万损害赔偿诉讼,这两个案件一个是有主的公共的国家代表所有公共自然资源损害所附带产生的损害赔偿,第二个案子是无主的自然环境要素所产生的一种利益的损害。这两个案件给我们揭示了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我提出一个概念,在我十年前写博士论文时就提出一个概念,叫生态损害,就是人的加害环境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作为环境组成部分的任何一个或几个部分,从而形成一种严重的环境退化。这种退化不加上人工干预没有办法恢复,甚至加上人工干预也已经没有办法恢复。这种损害区别于我们传统环境精神损害。这类损害到底是否存在,可以用2002年发生在我们国家的塔斯曼海轮进行比较,在十个一审判例案件当中,诉讼赔偿有三大类,第一大类占到53%左右,由国家海洋据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第二大类是天津市渔政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中长期渔业资源的损害;第三大类是相应渔民个人、渔业协会、渔民多个主体共同提起关于渔业捕捞,比如渔具损害,一段时间里不能出海捕捞,以及滩涂养殖海产品的损害。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53%生态环境损害到底求偿怎样的内容?天津市海洋局求偿七类具体的损害。其中一种损害是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本来正常情况下这个海洋能够净化某种污染物,现在一下子油污了,把指标全用完了,以后不能再往海里排放污染物让它自己净化。这种损失并不归任何人所有,是国家所有海洋资源当中所附带的一种公共服务的功能,区别于传统的欢迎精神损害。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这个案件当中让我们感到非常遗憾,我们国家没有建立救济这一类独特的公共利益损害的求偿制度,导致这个案件当中占到53%以上的那部分损失一分钱都没有获得赔偿。天津市海洋渔政渔港监督局提起的损失当中,一审获得赔偿的赔偿率只占到了10%左右,是全部一审十个案子当中赔偿率的40%,是请全部一审案件当中获赔总额数的22.9%。为了监测到底油污扩散怎么样,损失怎么样,建设和评估真金白银付出500多万,这都是纳税人的钱,一分都没有求偿回来。如果没有塔斯曼海轮损失的话,国家这500万的监测费用是不用付出去的,更何况海洋本身生态服务功能,游泳植物、游泳动物的损害根本得不到损害赔偿。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在国外这类损害获得救济了吗?如何被界定的?可以同样比较看一个案例,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意大利的Haven案件,意大利的中央政府,各省地区的政府提起很多案子,一共向塞浦路斯籍油轮提起巨额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个案子之后,在欧盟历史上经过将近15年的立法探索,最终制定环境责任指令,附件当中区别于传统环境损害的这类新型的损害,到底救济什么?其中不包括作为公众成员个人的财产损害。这类独立新型的损害赔偿制度,从2004年开始实施不救济个人的损害,救济的是公共利益的损害。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有什么联系?发生在荷兰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私人所有的庄园,上游有一个化工厂,排放污水,污水流进他的庄园,把庄园里几棵参天古树弄死了,最后法院去赔偿。根据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用市场恢复计价法计算这棵树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但法院判决过程中声明一点,必须拿这笔钱恢复种这棵树,传统民法无法计量,当中还包括这棵树本身上面还有蜜蜂、蚂蚁、苔藓等小型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这部分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结论是一个环境加害行为完全可能既造成环境私益的精神损害,也可能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我们国家如何救济?1999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救济了海洋生态损害。我反对这个提法,事实上在90年代末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有传入欧盟环境损害这个概念,国内第一次是2005年蔡守秋教授和海燕在河南政法干部学院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上提出的。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最近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值得关注,今年1月7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中几个条款能够证明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并且试图救济这一类独立存在的公共利益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区分了民事私益的损害以及公共利益的损害,并且在30、31条当中注意建立两者的联系,就是说私益损害和公益损害不足赔的时候,优先保护公益。这两个条款有一个逻辑前提,即认识到存在一类区别于私益损害真正公共利益的损害。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19条预防性责任方式,20条恢复性责任方式,以及21条的赔偿性责任方式所救济的利益都是独立的利益。泰州这个案子就是一种恢复性的利益。  [18: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竺效]:我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救济的不是传统的环境侵权利益,这是个人私益,公共权力不能去干涉。呼吁尽快建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和修复制度。  [18:12]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天宝]:我简单谈一点体会。第一,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天很多都在讲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到底什么叫公益?公益诉讼、公益保护的概念怎么样从制度走向操作,有很多问题。  [18:1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天宝]:第二,从法律上剖析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到底是什么关联。中国在过去十几年中所出现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海污一些案例。本文分析案例非常清晰、层层深入。  [18:1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天宝]:针对这个问题谈一谈到底公益怎么样去理解。公益诉讼、公益保护,讲了很多年,每个人都在谈这个概念,到底什么叫公益?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公共影响力都是公益,有的说除了私益都是公益等等,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是很少有人专门从规范角度去分析到底什么叫公益,公益的对象是什么。针对环境本身的损害,通过环境造成的损害两者是有区别的,公益损害、公益诉讼针对的对象是环境本身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损害进行的保护。  [18:1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天宝]:希望大家在这个领域继续深入研究。谢谢大家!  [18:13]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但说了一个主题,环境公益诉讼里的公益是什么?是不是存在一种不同于传统利益的公共利益,竺效说了这种公共利益不仅存在,就是生态损害。天宝教授说了现在大家不同的看法。是否需要公益诉讼,对于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内在的激励和如何具体落实到司法保护,我们关心不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竺效教授能够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内部基础性的问题非常有必要。但是我觉得仅有他一个人研究是不够的,仅仅提出一个生态损害也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争论和观点的交流,让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把什么是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这个问题理清楚。我们永远不可能列举什么是公益,但可以通过一些理论的探讨,形成一些基本的理念或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的标准,让我们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18:13]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到此为止,今天的研讨会全部环节已经结束。我受组委会委托表达两层意思:第一,祝贺今天到会和没有到会的各位获奖者;第二,对于大家参与我们的会议,并且积极进行讨论表示衷心感谢,感谢各位的合作和配合,特别感谢在座的各位发言人和点评人的积极参与,为我们提供的智慧,以及给我们的一些启迪。  [18:14]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现在我宣布“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