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5月8日下午15:30,本网将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独家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权威解读,敬请关注!  [18:42]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法制网。日前,《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检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 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等问题 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那么,这项制度如何才能有效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如何提高办案质量、体现诉讼民主要求,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呢?今天,我们就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孙灵珍主任,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八个核心问题入手,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您好,孙主任。  [15:45]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你好,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15:46]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它主要具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15:4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于2003年8月报经中央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实行的,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主动探索创设的一项司法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这项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日渐成熟,并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亮点。  [15:4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其特点有:一是外部性。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案件管理等大家较为熟悉的内部制约措施相比,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一开始就被明确定位为一种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制度设计。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力量。特别是通过这次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职能完全从检察机关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性更为凸显。  [15: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二是主动性。从制度创设的背景来说,这项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将自己的权力关到笼子里”的生动体现。大家知道,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责。但是,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检察权如果缺乏制度的笼子,也会可能被滥用。基于此,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主动探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探索创新,体现了检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勇气和决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  [15:4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三是专门性。这项制度专门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其他监督措施不同,目前人民监督员重点监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是我们考虑一项制度首先要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改革的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相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均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外部监督相对薄弱,人民群众对此也反映强烈,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现有各种监督制度机制的基础上,主动研究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外部监督制度。  [15:50]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四是人民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是法律原则,也是政治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实现了规范权力运行与践行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人民监督员代表群众的立场和意见直接参与、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是在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很有创新价值,也很有实践意义。实行这一制度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落实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  [15:52]

[主持人]:我们看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了对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您觉得“拓展”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要特别明确对这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呢?  [15:5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方案》下发之前,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等7种情形的案件。此次改革又增加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4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15:53]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另外,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并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因此,《方案》从建立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根据中央的明确要求,并结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4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这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是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  [15: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明确对11种情形进行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经过慎重考虑、认真研究的,不是一种单纯的随意罗列。从制度的基本功能来说,人民监督员主要的任务就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仔细梳理目前《方案》中所明确的11种监督情形,基本涵盖了四中全会要求的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  [15:55]

[主持人]:我们看到,《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设置这一程序,是出于哪些考虑呢?  [15:55]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目前,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文件是2010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形成表决意见后,按程序提交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如果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还是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后,案件监督程序就结束了。因此,有观点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而无救济程序,监督评议容易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很难保证。  [15:5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有一句法谚,有权利就有救济。针对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这种制度设计既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提供了救济程序,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诚意。  [15:57]

[主持人]:我们也相信通过方案的实施,有权利就有救济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我们注意到,《方案》中提出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那么,您觉得建立这些制度对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有哪些实际作用?  [15: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从十多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情况看,对“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且要无一例外地启动,不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相比来说,“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等五种情形,需要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并提起,实践中案件数量较少。  [15:5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的机会不多、缺乏制度保障。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只有了解检察工作,知悉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执法办案情况,才能从中发现监督线索,才能真正起到制度设计上赋予其的监督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说,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也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特点,增进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5:5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为此,《方案》在正视原有制度规定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专门就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可以从制度上让人民监督员更好地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16: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的建立,可以让人民监督员从更多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便于主动启动监督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可以进一步丰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16:01]

[主持人]:感谢您的介绍,在《方案》中也提出了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那么,最高检在这方面有哪些探索和作法?  [16: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必须注重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  [16: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事实上,早在试点阶段,党中央就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高检院在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撑。通过设置课题、召开论证会、在《检察日报》等媒体上开设专版、在《人民监督员》专刊上开设专栏等形式,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研究工作。  [16: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人民监督员制度被高检院列为2004、2005和2013年三个年度的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高检院曾三次向中央专题报告了试点工作情况,并就扩大试点范围和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问题作出专门请示;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还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汇报。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全国人大和理论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见建议,深入进行调研,召开研讨会,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为立法奠定基础。  [16:04]

[主持人]:您认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对于更有效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度有哪些促进作用?  [16: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客观地说,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和改革历程中规格最高、力度最大、硬招实招最多的一次。大家知道,今年的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大修正和完善,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公信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供了科学合理而又务实管用的制度化保障手段。  [16: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也是一大亮点。《方案》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回应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公正、更有说服力,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16: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此外,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知情权保障等改革举措的提出,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有效衔接,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要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监督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对于引导检察干警积极适应刑诉法修改后新要求、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6:07]

[主持人]:我们看到,已经有10个省(区、市)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情况如何,请您简要的介绍一下?  [16: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去年9月份,经报中央批准,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在北京、吉林、山东等10个试点省份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省份按照新的改革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目前,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10个试点省份均已制定下发关于选任管理的实施方案。其中,北京、山东2省份已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其余省份也已发布选任公告。同时,各地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吉林省司法厅成立了有5个政法专项编制的人民监督员管理处,省财政厅将改革试点经费列入2015年司法行政专项预算。  [1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北京市院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等经费转由市司法局申报预算。广西区院积极支持区司法厅向区编办申请成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员管理机构,区编办已原则同意。湖北省司法厅成立专门机构的编制也已到位。关于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推进情况,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等6省份已就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下发实施方案。未下发实施方案的省份,也都将高检院的方案转发各地贯彻落实。北京、湖北、重庆已完成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在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  [16: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自2014年9月份启动改革试点以来,10个试点省份共监督结案986件。其中,监督“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788件,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7种情形198件。各地根据高检院下发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对新增情形的监督。截至目前,湖北省共监督“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5件,监督“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案件4件。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对一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改变强制措施。  [16:11]

[主持人]:刚刚您为我们介绍了一些试点地区的特色作法和基本情况,那么,您认为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6: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方案》提出了不少具有变革意义的改革举措,要想让这些措施切实得到落实,发挥功效,还需研究出台一系列相关配套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从目前情况看,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及时明确新增4种情形的监督程序,设置复议的具体程序。二是落实告知制度,让人民监督员充分知情。三是更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人民监督员模块进行修改完善。四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研究解决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6: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总之,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做法,梳理研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细化各项操作流程和程序,及时配合司法部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16:15]

[主持人]:感谢孙主任的介绍,通过今天的访谈的“八问”,也让广大网友对人民监督员制作改革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最后再次感谢您作客法制网,谢谢您。  [16: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孙灵珍]:谢谢主持人,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谢谢。  [16:16]

[主持人]:本期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收看,再见。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