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4月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庆祝主题是“天才创新家”。不论是艺术创新还是技术创新,都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才智与创造力,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对于如何继续加强对“创新力”的保护、以及对于保护方式的“创新”,就是本次“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保护研讨会”的主要内容。  [16:06]

[法制网]:为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产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加强数字时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版权管理、保护的要求,响应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积极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的要求,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共同调研,将公证与版权保护相结合,推出了“智慧保险箱”这一极具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功能的服务平台。“智慧保险箱”为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保全公证服务,从而为广大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提供具有最高证据效力的电子证据。本次研讨会将充分展示“智慧保险箱”在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重大意义与作用。  [16:06]

[法制网]:届时,本网将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6:07]

[主持人、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 李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各位老朋友们,还有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今天能够来参加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举办的这一次“智慧保险箱”的研讨会,我代表所有的工作人员先向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14:18]

[李蘅]:再过两天就到了世界知识产权日,最近十天以来,我们在新闻上看到特别多对于我们《著作权法》修法的关注,最近每天电视里不同的节目都在播出对一些盗版现象的痛斥。今天我们老朋友们大家在一起欢聚一堂,在这里开研讨会,与其说是研讨会,不如说是我们向诸位领导、专家做一次我们工作上的汇报。
      [14:20]

[李蘅]:这两年多的时间,我们通过权利人的反映,通过我们市场的多次调研,我们发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随着数字内容近年来不断地蓬勃的上升,我们觉得数字内容的侵权盗版,特别是互联网的盗版现象非常的猖獗。我们有时候又很难找到一种特别好的方法或者是一种工具,能够来帮助到我们的权利人,从一开始作品诞生的时候就能够对整个数字作品,包括这些内容它的证据保存上能够做到一些帮助。  [14:20]

[李蘅]:我们两年之前版权交易中心和方圆公证处一起经过多次调研,我们直到去年开始做整个系统的开发,我们今天要汇报的是“智慧保险箱”,也叫做版权保险箱项目的研讨会。  [14:24]

[李蘅]:一会儿会有工作人员专门给诸位领导、专家来介绍版权保险箱的特点和使用,至少到现在为止,我觉得老王卖瓜自卖自夸一下,它的优势是非常有利于数字内容的保护。  [14:24]

[李蘅]:一是特别的安全。实际上简而言之,我们会在版权中心和公证处同时对上传的数字作品的内容做证据的保全,我们说两大套的数据库。二是特别快捷。因为现在在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互联网,你的创作就可以随时的通过我们的保险箱的使用能够上传。第三和第四个特点是完全针对与权利人,费用特别低。我们算了一个帐,平均下来一个作品一年使用保险箱的费用是1到2块钱人民币,而且特别省时,弥补了传统的版权登记需要若干个工作日这样的相当长的时间。  [14:25]

[李蘅]:对于真正服务到社会、服务到权利人,我们是做了尝试。我相信这个尝试是有益的,而且我们也会不断的完善。今天正好是非常好的机会,请诸位领导们、专门们来给我们把把脉,再给我们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不断的调整充实。虽然已经迈出第一步,整合不同的成熟技术整合在保险箱当中,接下来随着技术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随着我们若干的数字内容的作品的不断数量的攀升,我相信保险箱一定会有非常好的前景。  [14:26]

[李蘅]:长话短说,因为来的都是老朋友,都是我非常尊敬的领导和专家们,在这里带着一份感激之情给诸位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嘉宾。我们原国家版权局的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的理事长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先生,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先生,版权管理司的副巡视员段玉平女士,还有来自司法界的领导和专家,让我介绍一下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副巡视员、审判长于晓白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厅的法官廖继博女士,中国公证协会的秘书长王福家先生。中国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剑先生,北京市版权局的副局长王野霏先生,北京市版权局保护处处长韩志宇先生,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娄斌先生,北京市司法局公管处处长萧骊珠女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李建新先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副厅长姜颖女士,知识产权厅法官李轶萌先生,还有我们一中院的法官曾谦、刘炫孜、卓锐,还有许波,以及二中院的冯刚先生,还有二中院的韩羽枫长官。  [14:42]

[李蘅]:还有朝阳区知识产权局的高连顺副主任,朝阳区知识产权庭的副厅长林子英女士,我特别想说非常感谢林厅长,在我们整个调研过程当中,我也是经常麻烦林厅长,我们再次用掌声向她表示感谢。还有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杨德嘉,中国版权协会的副秘书长刘溢成,另外还有很多来自于各个权利人组织的朋友们,他们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副干事马继超先生,电影著作权协会的副秘书长史文霞女士,中国音乐著作权副总干事杨东锴先生,摄影著作权总干事林涛先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总干事张洪波先生,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国际知识产权部的张宝华先生。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副理事长宋柯先生,中国美术家协会著作权维权办公室的朱凡主任,北京市公证协会的秘书长徐岩秘书长。  [14:47]

[李蘅]:这里也特别感谢我们的一些专家,让我隆重的介绍一下,我们原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副司长,现在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主任。我们很多国际协会的朋友们今天也参加我们的研讨会,希望你们给出我们更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是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女士,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先生,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驻华韩国著作权认真机构的首席代表安盛燮先生。北京东方公证处的齐京凯主任。  [14:49]

[李蘅]:还有来自方圆公证处的吴凤友副主任、张浩副主任。还要谢谢我们另外两位公证员,是我们开发团队的成员,方圆公证处的首席公证员周慧媛女士、李宗勇先生。  [14:51]

[李蘅]:这里我们也得到了很多法律界,包括很多律师朋友的支持,感谢今天来参加我们研讨会的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庞正中律师和李德成律师,还有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刘勇顾问。还有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姜红伟律师。这两年多他们给我们非常多的帮助,我们时时会打扰他们,每次都会得到很好的解答,给你们添了太多的麻烦。  [14:53]

[李蘅]:今天还有一些朋友,包括这里要介绍北京服装学院的贾荣林院长,今天贾院长还带着珠宝设计大师周教授,希望我们能够对您的设计加以保护。还有陶瓷技术制作研究所的董宁所长,董所长的作品就在我们大厅。接下来我们会对一些正版的作品定期做一些拍卖。这里还有来自大华艺术之家的史研经理,还有中文在线的谢广才副总裁,盛大文学的公关经理刘峰,百度政策研究部的主任苏静,无限星空音乐公司董事长唐月明,杭州漫奇妙公司的晏征洋副总,来自奥美国际汽车事业总监王剑,奥美国际资深广告人徐克瑄,还有来自时装设计公司的总经理曾丹女士。这里需要赘述的贵宾太多了,我就不再一一的赘述和介绍。  [14:54]

[李蘅]: 今天能够参加研讨会的都是我们的老朋友,这两年得到公证界很多领导专家的支持,首先我们今天要欢迎中国公证协会的王福家秘书长讲话。  [14:56]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王福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由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共同在这里举办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保护研讨会。因为这是公证界和知识产权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合作开端,也是借此机会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向向知识产权界推荐公正作用的良好机会。公证具有一项悠久历史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公证人数的增加,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认可,正是由于公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公证文书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符合人们乐于采用的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判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4:58]

[王福家]: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确定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方向,北京市公证行业是全国公证行业的突出代表,多年来,始终维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北京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次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参与的“智慧保险箱”项目,就是公证行业通过直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的具体行动。  [14:59]

[王福家]:“智慧保险箱”项目是网络环境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保护提供的一种及时、便捷的网络服务产品,而公证法律服务的介入使产品的公信力得以彰显和提升,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智慧保险箱”的公证服务突破了传统的服务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或许这种尝试还有一些有待探讨和改进的方便,但其创新的意识和基本方法是值得肯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公证服务,公证服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了需要,在信息化时代,公证行业更要在保持传统服务能够和方式的同时,勇于创新,善于创新。  [15:01]

[王福家]:感谢今天出席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以及北京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朋友们对公证的信赖,并期待今后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与合作,最后预祝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参与的“智慧保险箱”项目合作顺利成功。谢谢大家。  [15:01]

[李蘅]:谢谢王会长,这里我还要再一次隆重的介绍在这个项目上非常好的一位老大姐,是方圆公证处的左燕芹主任,大家跟我一起给她一个热烈的掌声。谢谢您。实际上,我们当时有这个动意的时候,如果没有左主任和她的团队支持我们不会走到今天,更不会在法律的环节上能够走得这么稳,所以我想接下来不耽误时间,让我们版权交易中心的商务发展总监江南给大家介绍保险箱的使用和一些功能。  [15:02]

[江南]: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刚才李总已经介绍了一些“智慧保险箱”的具体情况,我现在为大家介绍一下“智慧保险箱”的具体操作和功能的环节。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文化作品的重要传播途径,“智慧保险箱”作为国内首创的数字版权电子公证平台,填补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内容电子证据保全及公证的空白,是符合网络时代的高端维权保护平台。“智慧保险箱”有四大功效:安全、高效、公正、便捷这个我们董事长刚才已经有一些初步的介绍。  [15:02]

[江南]:在座的每一位都知道,传统的登记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登记费用大约在300到上万元不等,而我们“智慧保险箱”平台可以随时随地的在世界任何角落,只要有网络的存在就可以登陆我们的门户网站www.isafebox.com,我们的费用非常的低,每年大约在几块钱左右,这个相对传统的登记来说是非常优惠的。  [15:03]

[江南]:“智慧保险箱”囊括了所有数字作品,为所有的数字作品提供全领域的权威数字平台公证,我们面向组织机构,面向个人,面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密服务,对知识产权归属提供具有法律效益的电子依据。这就是我们“智慧保险箱”的操作界面,如果在座的各位有手机可以上网的话,可以登陆我们的页面看一下。左上方的时间是精确时间,证书时间是根据这个时间进行公证的。这是我们的详细的操作示意图,操作环节非常简单,在任何一个角落,只要能上网就可以登陆我们的门户网站,完成线上付费之后,这个环节是跟支付宝合作的,进行文件上传,在文件上传完毕之后,“智慧保险箱”系统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系统同时操作,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系统会对您的系统审核,“智慧保险箱”会对您的系统进行及时加密,在数分钟后会获取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国际版权中心为您同时颁发的“智慧保险箱”证书。上面明确指出了方圆公证处的证书号码与精确的发证时间。谢谢大家,请大家也呼吁整个社会支持正版。  [15:03]

[李蘅]:我们刚刚简短的介绍可能不能穷尽“智慧保险箱”的各个环节,以及给权利人在数字版权保护上的帮助,在研讨会请各位领导、专家给我们留下意见的同时给大家做充分的解答。刚才已经感谢过方圆公证处的这么好的伙伴们,我常常跟左主任和吴主任说,我特别感谢你们能够跟我第一个“吃螃蟹”,真的很不容易。下面请方圆公证处的首席公证员周惠媛女士给我们讲讲公证在“智慧保险箱”当中发挥的作用。  [15:04]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首席公证员周惠媛]: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刚才正如李总说的,“智慧保险箱”是公证处和版权中心合作的一个产品,因为公证是介入智慧保险箱的,那么公证在智慧保险中有什么样的作用?它是如何发挥作用,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做一个讲解。希望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随时来提,大家可以互相交流。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什么是公证?因为大家都是司法口的人,对于公证的概念都是清楚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大家知道,版权的产生是源于原创,原创的关键在于时间的在先性,在版权这个领域,作品的内容以及创作的时间就是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个领域公证处有很多的公证事项可以对于保护。  [15:05]

[周惠媛]:版权保护的现状大家可以看一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商标专利采取注册主义不同,著作权之取得采用的是创造主义。目前除计算机程序以外,并没有著作权的登记制度,著作权的取得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而不依赖登记,为此当发生著作权纠纷的时候,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其著作权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今在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已成为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而在法院受理的实际侵权案例当中,著作权举证成为最关键的也是最难实现的环节,我想法院的法官应该都有这个感触。  [15:06]

[周惠媛]:接着看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作用。大家都知道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第六条规定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这一个草案,大家从文意解释上可以看出两点,一点是权利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而非应当或者是必须。二是著作权登记是一种初步的证明,而非最终的证明。我不知道这种解读是不是对,版权署的领导可以做一个修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定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基于这两点,“智慧保险箱”提供是数据保全的公证服务,它的作用就在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提升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是大有可为的。  [15:08]

[周惠媛]:既然公证在版权领域大有可为,那么公证介入版权保护领域的证明方式目前是有两种,一种是刚才提到的传统的证明方式,传统的公证证明方式,大家都比较熟悉,是当事人先提出公证申请,由公证机构经过审核以后受理,并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公证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查,最后出具公证书。例如经常看到的网络保全、书证保全都是对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公证事项。传统公证的证明方式基本都是在侵权事实发生以后,通过保全和固定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来为版权主张人维权和提供证据,在版权的确权环节很少介入。  [15:09]

[周惠媛]:二是电子公证证明方式,是传统公证证明方式在互联网领域延伸的应用。公证的证明本质没有发生变化,电子公证的核心在于其公证的对象、方式具有特殊性,针对公证对象的电子化,电子公证将公证业务放到网络上办理,网络成为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责的另一种平台。我们提到“智慧保险箱”就是将现代网络数字化技术与公证办证程序紧密结合,为权利人各种类型的数字版权作品提供存储和保全,证明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这样一个网络信息平台。目前“智慧保险箱”是电子公证的重要实践,我们公证业界包括中国公证协会对电子公证有很多的调研,这也是我们现在公证行业比较先锋的领域。  [15:10]

[周惠媛]:讲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问在“智慧保险箱”当中,公证到底证明什么?公证处作为法定的权威第三方机构,在“智慧保险箱”电子公证中其实不是一个确权的机构,而是为证明著作权人在先权利取得的一个原始的证据,公证处通过在网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确认用户向“智慧保险箱”上传作品数据的时间节点,客观、真实、有效,并对存储于“智慧保险箱”的上传数据进行备份。  [15:10]

[周惠媛]:具体来说,其实主要证明两个内容:一是用户上传作品数据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其实在我们之前做调研的时候,我们也是一直在讨论时间点怎么来证明?但是版权中心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智慧保险箱”的平台是通过使用高精度网络识屏设备与受时服务中心的时间是同步的,并在用户上传作品的时候,将标准时间记录下来,这个识屏设备由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产生,它记录的时间点具有较高的品质性和客观性,我们也经过审查这个设备已经取得了相关测试报告和认证证书是完全可靠的。而且它的时间点是源于GPS信号,是非常的精准。  [15:11]

[周惠媛]:二是证明用户上传作品数据的内容。在用户上传作品的时候,公证处并没有审核到作品确实是他创作的,只能是说他把这个作品上传到“智慧保险箱”,我们证明他这种在先性,确实是他上传的,一切的文档、视频、音频、图片、动漫、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广告创意等等这一系列能够数字化的作品和电子文档都可以放到“智慧保险箱”当中。这是用户上传作品数据证明的内容。  [15:11]

[周惠媛]:下面看一下“智慧保险箱”电子公证的一个方案设计,这个也是经过两年的时间,版权中心和方圆公证处两方的技术商讨出来的比较具有操作性的流程。第一个流程是之前版权中心和公证处技术人员搭建了一个数据传输平台,用户上传数据以后版权中心作为公证申请人将经过校验的数据推送到公证处的专用服务器来申请保全,先是用户向版权中心来提交作品,然后版权中心经过申请人的同意,用户的同意来做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15:12]

[周惠媛]:第二点是公证处根据版权中心提供的校验软件编排新的校验软件,然后对版权中心推送过来的数据再次进行校验,以确保接收到的数据与推送的数据是一致的  [15:14]

[周惠媛]:第二步是提出申请,数据会同步到公证处的交换服务器,之后会生成公证申请,会直接到公证处的业务系统,在业务系统中公证处会进行处理,包括有公证申请,我们会出具公证书的号,然后公证书号,系统里会输出公证词,这个公证书的编号会推送到自己的交换服务器,然后到版权中心的服务器,完成送达的流程。这大致是“智慧保险箱”电子公证的方案。在完成送达方案之后,公证处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智慧保险箱”的用户进行公证的告知,可能用户对公证的事情不是特别了解,我们有一个公证的告知。  [15:15]

[周惠媛]:最后在公证处的网站上会增设查询栏目,用户通过登陆网站查询自己的作品是否完成公证的办证程序。这基本上是“智慧保险箱”用户上传作品的电子公证的方案,之后如果说用户对于有一些侵权的纠纷或者是说有一个交易的需要的时候,还可以拿着公证书的编号或者版权证书,“智慧保险箱”的证书到公证处再次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这时候我们就会根据他的申请把作品的内容也会提取出来,给另外制作一个保全证据公证书。  [15:16]

[周惠媛]:电子公证应用于版权交易领域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基于制作的安排,技术的支持和现实的需要,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证第三方,介入版权产生及交易保护领域,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通过一系列的方案设计和流程安排,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交易各方主体资信进行审核,对法律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定,对交易的客体进行界定,甚至对交易的资金进行提存等等。可以有效的处理版权交易中主体合法性,作品真实性、完整性,交易有效性和流转安全性等问题。从而预防版权电子交易的风险,防止欺诈,保证版权交易的正常运行。这是电子公证应用于版权交易的愿景。  [15:17]

[周惠媛]:应当说,套用一句话,风正好加力,兴业正当时。借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政策之风版权保险箱公证正趁建成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广泛应用于文化领域,开创公证服务文化产业的新纪元。谢谢大家。  [15:17]

[李蘅]:非常感谢。实际上版权保险箱现在作为内容保全这一块分了四种类型,完全按照文件的类型来分,一个类型是文档类,一个是图片类,一类是音频,还有视频,就著作权法所需要保护的作品我们还有细项,就每一个权利人上传作品的时候要作为选项。今天因为我们很难得请到这么多的领导和专家,而且很多领导和专家,我们也希望能够留下特别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就不留茶歇时间,下面开始研讨环节。  [15:17]

[李蘅]:下面请方圆公证处副主任吴凤友主持第一个环节,第二个环节是由中国文字著作权的总干事张洪波来主持。这两个环节当中,各位领导和专家一定要畅所欲言,因为我们“智慧保险箱”是一个电子证据保全领域的新生儿,它的成长是不是能够健康,是希望能够在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在你们的监督,在你们提的建议和意见之下,我们不断地修正才能够健康成长,所以我希望诸位领导和专家不吝赐教。  [15:18]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副主任吴凤友]: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来自方圆公证处,感谢李蘅总裁给我这么一个机会来主持第一环节的座谈。我们今天的座谈会应该是多种方式的,除了我们现在要跟大家进行的发言之外,我们的版权交易中心的版权网和法制网也约了很多嘉宾要进行专题的采访和报道。下面我进行第一个单元,今天“智慧保险箱”因为是公证介入的一个项目,公证来讲,在为版权保护方面传统的方式应该说已经做了很多的公证业务,公证书也得到一些使用。但是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新的需求,对公证来讲必须要创新,要尝试新的方法,“智慧保险箱”就是我们一个大胆的尝试。  [15:19]

[吴凤友]:说实在的,今天这么多的领导、这么多司法界的同行们来,我心里实际上是打鼓的,公证介入这个事情来讲,我们国内没有现成的例子,我们的愿望是好的,希望利用公证的职能,为版权的权利人提供一种便捷、有效公正的服务,但是能不能达到我们这样的目的,特别是今天我看来了很多法院的领导还有法院的专家,我们也希望你们对我们这样的服务给予理解、给予支持、给予指引。  [15:21]

[吴凤友]:下面进入到发言阶段。林庭长在我们前期的研讨当中给予很多的支持,对我们这个项目已经有了一些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请林庭长给我们做一个发言。  [15:21]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林子英]:在我们民事诉讼当中会经常遇到一些版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一般当事人的举证大多是通过国家版权中心的权力保护登记证的方式来证明权利,这是一方面。看了一下最初的意向和今天的东西差距不是很大,像他们说的确实是一个突破,而且是对所有作品通过数字化的形式,用公证的方式来确定下来,确实是比较有新意的。但刚才看了流程,我不是看得特别清楚,对权利人的一些身份和相关作品的一些具体信息的录入过程,这一块的把控我看得不是特别清楚。  [15:23]

[江南]:这一块我跟林庭长汇报一下。登陆我们版权网的首页之后,需要先登陆个人信息,需要真实的姓名,用身份证和护照都可以。  [15:23]

[林子英]:这实名的,只要是作品数字化的形式就可以。这种方式确实有一定的创新,确实像介绍的一样很快捷,但是是不是一定能够界定在法律的效力上,这还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不管怎么说,这确实是应当说给当事人维权开辟了特别好的通道。这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15:23]

[吴凤友]:这也是我们在研讨当中作为公证行业来讲考虑的一个问题,因为第一步来讲,保险箱所有的数据是由我们平台的版权交易中心作为公证的申请人,把所有的客观数据传到公证服务器,先行固定起来,对每一个权利人的作品来说匹配了登记号码。但是比如传了1万件作品,可能其中有1件需要诉讼使用,这时候原来意义上传统的公证申请才开始,还要带出真实的证件到公证处申请。这个突破在于原来意义上的公证申请是先申请,然后再去上传,现在有技术上的突破,通过版权交易中心平台的申请数据已经固定,真正的权利人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时候,他的身份才有可能向公证处展示,履行个人必要的申请。当时我们跟李总也有一个想法,如果再往前推进一步,我们在这个平台上搭建数字化的,所有的权利人都有一个数字认证证书,我们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也有数字证书,完全在一种数字化平台进行,就更加理想。但是目前这个成本相当的昂贵,目前这样的结构来讲还是很初级的平台。  [15:24]

[李蘅]:刚才说了这么多,特别简单,这个东西好不好用,是不是能够达到我们所说的安全、高效、快捷,包括我们费用很低,现在在我们后面的一方区域,我们的公证员包括我们的技术人员还在帮我们今天此时此刻帮我们的权利人在实现作品上传和获得公证书的完整过程。今天我们有五类作品,一会儿我们就开始在做保险箱的使用和登记。一类是文学类,还有设计类,有音频、视频、书画类,虽然我们很谦虚的说我们的“智慧保险箱”24小时获得公证书,但实际上有的作品几分钟就可以获得,我想在我们研讨会过程当中,这几个作品就已经能够获得证书,我们实际上是两个会场,一个是研讨会的会场,一个是上传的会场,这并不冲突,希望你们把公证书的上传程度跟我们汇报一下。  [15:25]

[吴凤友]:这有许多的法律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推进。下面由中国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的王剑主任看看有什么建议和想法。  [15:26]

[中国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剑]:各位来宾,大家好。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行业在这方面探索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将现代科技引入公证实践,将信息化公证服务平台构建信息化公证服务平台已逐渐成为各地公证机构业务开发的重点。例如浙江省上虞市公证处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中构建电子数据抵押登记平台,还有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发的电子邮件保管箱,邮件保全证据服务平台。除此之外,还有今天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研发推出的“智慧保险箱”服务平台。“智慧保险箱”服务平台更是公证行业以信息化服务的方式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15:27]

[王剑]:公证机构通过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可以有助于公证处介入以数据电文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并有效解决日益突出的各类电子数据化网络信息化介质,例如数字电文,多媒体影音资料,互联网数据信息等不宜办理纸质化确权及保全证据工作问题。中国公证协会在行业信息化建设当中积极发挥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刚才介绍情况的时候,吴主任就是我们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副主任,鼓励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对各种公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智慧保险箱”在内的各种项目,在项目论证、合法合规性、制度配套性层面以及业务操作技术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我们希望公证机构借助现有的技术力量,继续与技术公司以及各行各业开展数字电文保全保管业务,在这方面应当更加注重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用户的数据被篡改和删除。  [15:27]

[王剑]:各位来宾,科技时代的到来是数据电子化和信息网络化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力迅速扩大,这对以传统模式办理业务的公证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公证行业将科技引入业务创新,开发适应信息化时代,法律服务新需求的电子公证势在必行。公证行业将对“智慧保险箱”项目不断积累经验,完善不足,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与探索。  [15:27]

[王剑]:除此之外,我再简单介绍我们行业在数据电文保全电子证据方面开展的一些工作。去年的7月份,我们在上海召开了电文保全电子证据方面的座谈会,是从事这方面的专业都参加了座谈会,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做法。我们在保全电子证据方面出了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叫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在我们出台之前,我们也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三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指导意见里,我们就计算机的清洁性检查以及保全作品的完整性,还有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的形式,电子邮件以及网络购物保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个指导意见在今年的1月7日经过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七次常委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业内评价都是比较高的。  [15:28]

[王剑]:以上这些是介绍我们行业的一些做法。谢谢大家。  [15:28]

[吴凤友]:谢谢王主任。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前身是北京市公证处,我印象当中从90年代末就开始做了很多关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保全登记公证,这些公证我印象当中,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过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民案评析当中,对于公证来讲,给予了高度关注,今天姜颖同志也来了,希望对于我们这一块新的探索能够给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下面有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姜颖副庭长发言。  [15:29]

[姜颖]:我作为抛砖引玉的人,北京市一中院从1999年开始受理网络授权案件,在最初的几年里面,我们发现在网络作品的案件当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确实有困难,尤其是对于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的作品,要证明他们作者,要证明作品的完成时间确实有很多的困难,我们也遇到一些这样的案件。我们在2002年的时候曾经受理过新浪和搜狐相互起诉对方手机图片抄袭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双方都主张对70多个手机图片享有特权,双方能够提供的证据是在我的网站上上传的手机图片,但是双方都不认可对方的上传时间,对于这些手机图片他的作者和完成时间都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我们一中院的处理结果都是驳回,双方谁都不能证明对相关的手机图片享有专利权,当时我们把它提出来说,像这种海量作品或者有的是特别小、更新特别快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成本太高,意义不大,有没有更便捷的方式能够证明权利人和相关作品的完成时间,当时有一个设想,能不能在网上有一个机会进行版权登记,没有想到今天这种形式,今天特别欣喜看到我们方圆公证处和版权交易中心合作“智慧保险箱”的项目,我觉得这个项目非常好,一方面给权利人提供非常好的保全自己作品的方式,也给法院解决司法中遇到的难题,也提供非常好的一种证明的方式。  [15:30]

[姜颖]:我们这个“智慧保险箱”还没有正式运行,还没有看到运行起来会有什么问题,带来什么样的意义。但至少我觉得肯定是有意义的。接下来把更关注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公证取证的方式,它的效力是什么?从目前我个人感觉还是初步证据的效力,但是它至少能够使取得这样一个公证的主体至少能证明这个作品什么时候进行这样的保全,如果说对方也提供相应的证据,是不是可以通过这样一种证明方式证明有优势证据的优势,有时候法院双方都有证据的时候,我们去听信谁,看哪一方证据更有优势,如果证明他的时间早,他的作品不管是匿名发表还是笔名发表能够证明真实身份,在确定谁是作者,以及确定谁的能够证明的证据被用到的情况下,确实他会有这方面的证据优势。我觉得法院可能目前是这样来看待这种情况。  [15:33]

[姜颖]: 因为我们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还有一个接触判断的原则,所以我们提不提供一个发表的平台,因为现在我们可能是一种保险,更多是保管和有点像登记或者什么样的,叫保全也好。能不能说作者希望发表的时候也能够进行发表,也提供版权交易的基础,然后在法院判断侵权不侵权的时候也能够说,因为他发表了,对方有可能接触。可能这对司法也很有意义,我觉得这时候可能必须是投保的人要有一个意愿,愿意通过这样的方式发表,这样能够使我们的业务做得范围更广一些。谢谢大家。  [15:35]

[吴凤友]:谢谢姜庭长。从我们公证的角度来看,以往的公证实践,是权利人被动的,用以维权,好多权利被侵权以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搜集证据去起诉,去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从保险箱来讲突破了这一点,在权利形成的同时,到这个保险箱当中去是一种主动的权利保护,这一块来讲,保险箱已经突破了原来的被动维权,是一种主动的维护,版权界权利人意识的体现。  [15:36]

[吴凤友]:下面看看哪位领导和专家对这个题目感兴趣,对公证的不足或者有一些期望都可以一块儿提出来,另我们来进行推进和改进。  [15:36]

[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刘炫孜]:证据保险箱,我的意见是这里面最关键的信息就是受审周期应给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是真实可靠的,在传到保险箱,我们仅仅是抓住这个环节,在著作权问题上,我们利用这个时间想能够证明作品产生或者作品完成、作品发表的时间。  [15:38]

[刘炫孜]:我想提一些问题,一是证明它完成的时间,还有是发表的时间,在版权上不完全一致,这个问题有没有区别?二是保险箱是把我自己完成作品往里面投,如果在一个诚信的社会里是没有问题的,正好和我们这么准确的时间结合在一起是千真万确的,但是现在我们这么多不诚信的情况下,大家往保险箱里投放的东西,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带来一些问题,我有一个担心,如果说不诚信的里面成份很大,在保险箱里堆积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我和吴主任我们俩都争这篇作品是我自己的,如果我对保险箱了解比较多,我先投进去了,作者是我,我投进去晚于您的时候,这个证明,是不是我们还得打打这个仗,说我在公证处投了,公证保险箱还给我出了证明,你也拿了证明,我也拿了证明,如果在法院诉讼当中这个问题过多的话,对“智慧保险箱”的作用和证明力会有一定的冲击。这是一个想法。  [15:39]

[刘炫孜]:还有在我们现实空间当中,我们及时去登记,我们还有一系列的手续,总感觉在这方面作假的时候,感觉还有一点点约束,总不能拿着别人的照片和设计去登记,本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就不光彩了,再主动登记可能会受到道德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就会有一种感觉,反正谁上了这个平台,谁都可以登记,那这时候真真假假的东西会更多,这是我担心的问题。不知道这个问题我们的开发人员或者在保险箱推广新鲜事物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如何防范,能够解除我们这一点的顾虑。  [15:41]

[李蘅]:我也想一会儿和各位专家和领导汇报的,您说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从一开始就考虑的问题。我想把相对复杂一点的过程说得更简单一点。第一,我们出的公证书并不是要确权这个作品是谁的?这个事是离不开传统的版权登记的,我们这只是对数字作品上传的时刻要做一个公证,证明在这个时刻有这样作品上传,并且上传之后,在我们这儿有保全,存在我们我们备份的两个数据库当中。实际上我们先从善意的假设说都是权利人上传的作品,很少有人恶意的先传,但是即便拿到这个上传,我传的比您时间早,如果您担心发生这样的纠纷,您还是应该再借助我们传统的登记,对内容再做一次审核。  [15:42]

[李蘅]:不知道我这个说法对不对,我常常比喻说,我们这个像发一个出生证,传统的版权登记和内容的审核就像鉴定DNA,这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对传统的版权登记的一个补充。不知道是不是能够回答到您的问题。比如说恶意的时候,我先上传,比如朱主任的作品已经利用传统登记的方式对作品做了确权,实际上在我们真正司法的过程当中,这两个应该是没有矛盾的,我相信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并不能一定认为说我先用保险箱上传的,我公证的时间,只是证明是在这个时间点上传的,不一定证明这个作品是我的,只能说我的动作比您在先。不知道是不是说清楚了。  [15:43]

[吴凤友]:我来补充一点。这个问题在我们讨论的时候也出现过,比如两个人同时对一个场景拍的照片,因为技术或者网速的问题有先传到后传到的问题,可能有刘法官说的这个问题。还有商标和其他域名抢注的问题,有的提供一种服务,可能就有别的人去钻这个漏洞,我想这里有一点。因为公证来讲,主要是基于民诉法,主要做民事领域的侵权证据的公证,过去也有人申请关于刑事证据的保全,我们都拒办了。现在来讲,我注意到一个现象,新的刑法修改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已经有一些来讲,严重的要入刑,目前来讲公证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公证的证据有可能用于不是当事人举证,有可能是机关来调取证据,证明有人恶意的抢注和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个问题是关于公证能不能去保全有关刑事证据的,这个我是得不到解释,今天我们高院的刑事庭的李法官过来了,请您就这一点做一个发言。  [15:45]

[李建新]:在法院的刑事审判当中,也接触到相关的证据,因为在立法上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量刑的最终结果通常比较低。类似这种案件,总是一种新的证据来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怎么来判断,怎么来认定,在法院行使当中也是一个新的情况,今天参加的研讨会,对于这种版权交易中心和公证处提出的“智慧保险箱”,应该是也给法院提出一个新的课题。从法院审判当中,我倒是觉得,我比较关心的是现在叫做“数据证据”或者叫“数字证据”怎么来证明侵权事实或侵权犯罪的事实能够成立。  [15:47]

[李建新]:刚才我想到不一定是最终由司法机关举报刑事犯罪,我碰到的咨询的,很多都是觉得刑法上来解决这个事得不偿失,但是也作为一种可能性也是在探讨,这种证据在法院的审判当中,我个人更倾向于挑毛病,著作权人比较注重我提前登记了,我在先登记了,有相应的做其他的注册,有相应的权利,这个登记能不能确定这个事实,确定的是一个时间点,相应的权利还不完全由它来证明,能不能跟其他的相应证据串联起来,确认这个犯罪事实,在刑事审判当中确实还有其他的证据来认定这个事。应该说刑事犯罪还不完全由时间点来确认,还有其他的故意和社会危害形成的事实。  [15:48]

[吴凤友]:谢谢李法官。我们现场登记的一份登记已经完成,下面由李总介绍一下。  [15:48]

[李蘅]:请我们的权利人曾丹自己说一下。  [15:49]

[曾丹]:非常高兴看到了我的作品的出生证,就像自己的孩子诞生了一样,这本书写完之后,高兴之余担心盗版的问题,刚刚就在“智慧保险箱”登记了,用科学、哲学、玄学和宗教融会贯通命题的,刚刚说了有很多东西都是很多年呕心沥血悟出来的,所以特别希望能够得到保护,谢谢你们给我们提供这样的证书。  [15:50]

[李蘅]:我当初跟曾丹说怎么不去做版权登记,她说人家说了,得让我先把书稿交上去,交电子版的,然后好几十个工作日之后再看,我说你先用,然后再去进行登记。今天请了这么多领导专家特别难得,我们特别希望领导们和专家们给我们留下特别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要再逐渐的完善。应该说不管前面有多少困难,我们和方圆公证处都会联手在这个项目上,在这个工具应用于广大权利人的数字作品保护上一定会扎扎实实的往前走,我们不会半途而废,特别恳请希望今天的来宾和贵宾们给我们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哪怕是非常中肯的批评我们都非常欢迎。  [15:51]

[李蘅]:接下来把话筒交给文著协的张洪波总干事。张总去年包括前年带着这么多的作家进行维权,我特别钦佩张总的勇气。  [15:51]

[张洪波]:因为这个环节是如何推动版权的运用和保护,因为出席我们今天活动的有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最高的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北京市版权局的领导,还有我们最高法的,中院的,基层法院的,还有很多律师朋友,包括还有我们请到业界的一些朋友。第一个环节已经介绍了版权保险箱的一些具体情况,而且有一位作者已经第一次尝试使用了版权保险箱,这一环节我们请领导们讲讲,刚才想到李总介绍到版权保险箱主要是在一个时刻著作权将自己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是美术摄影作品在这一时刻上传到保险箱上,然后经过审核,跟公证共同的结合,来证明在这个时刻是由这个人上传这个作品的,应该是我们著作权有关事项的一个证明的创新,和作品登记来讲有一个互为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一种作用。  [15:52]

[张洪波]:我也注意到今天有资源分享平台的朋友,有百度,还有做全媒体出版的中文在线的谢总,还有电影行业的领导。请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王局长。  [15:52]

[王野霏]:我解释一下刚才李总的话,去年洪波带领我们的文著协向盗版宣战,再有团结作家维权,圆满解决了作家和百度的版权纠纷。  [15:53]

[张洪波]:王局您作为版权机关的领导,因为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做大量的作品登记工作,而且我也知道,在全国作品登记来讲国家版权局授权各个版权保护做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的独家作品登记和涉外印象制品的合作认证以及涉外作品登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市版权局授权下面做登记,您给介绍一下。  [15:53]

[王野霏]:这个机会非常难得,作为版权机关,我们天天说这个话题,今天有这么多著名专家过来,我们对这个会非常关注,我们也有很多意见和建议,会后会专门跟大家分享,我们还是希望把宝贵的时间留给我们在座非常难得请的专家。  [15:53]

[朱主任]:今天看到我们“智慧保险箱”,感觉到确实是与时俱进或者是能够与现代社会发展同步的这样一个产品,对这个产品可能会有一些不足或者还在修改完善的过程当中。我作为著作权人,因为我本身也是画家,我也在画画,我提出我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我把我的作品在博客上发表,我发表的作品因为没有“智慧保险箱”,原来不知道,现在别人把我的作品拷贝下去,然后可以进行上传。  [15:54]

[朱主任]:登记只是说这个作品产生的时间可以确定,因为电子文件可以修改,把我的这个做了技术处理以后,改了一个名或者其他的方式,他登记的结果可能就不是我的作品,这是不是电子技术和数码技术的可能性?实际上他在我的原作上不可能修改,但是可以把我的电子文件修改,电子文改修改以后再进行登记,会得到什么结果这个我不清楚,再一个是我再拿我的作品去登记,这两个作品登记的时间,他在前,我在后,这是不是一种恶意的行为?还有对登记的电子文件的约束有没有具体的要求,拿什么登记,这就可以拷贝别人的东西来进行登记。这都是技术问题。还有如果确定不了登记的准确性,可不可以有一个预保期,可以先锁定,但是一旦被人发现或者经过技术手段或者有人举报,能够解开或者解除这种登记,可能保护起来更有效一些。  [15:54]

[朱主任]:刚才有的同志讲,我们的诚信出了问题,我们国家有很多这样的一些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出现,恶意的去登记有可能发生,而且我感觉门槛低、成本低,恶意登记是非常容易的,速度很快,24小时就解决问题,抢注的行为可能会出现。  [15:54]

[朱主任]:还有一个问题,这个保险箱的登记是对数字作品登记,对原作的登记,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是不是还要和刚才讲的,是不是还要有原来张面上的传统的登记,这两个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对抗性或者互补性?请专家给予回答。谢谢。  [15:55]

[曾总]:对刚才所提的问题,如果在网络上已经公布的素材,经过人家下载然后修改之后再放入保险箱的问题,从技术角度没有办法防范这样的行为,应该寻求一个法律的方式来处理这样的事情,因为对我们来说,他拥有这个档案,上传的时间点,我们进行准确的时间点有一个证明,提供这样的证据,但是我们没有办法鉴定这个作品本身,这个上传本身跟其他的档案有什么样的一些联系。举个例子,比如在电子时代,有人抄袭你的作品,去做登记动作的话,一样没有办法去判别真伪的状况,以目前来讲我们所谓的电子技术上来讲,没有办法防范这些事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是由法律方面寻求更多的方法。  [15:56]

[姜颖]:大家对于恶意抢注的问题,我们“智慧保险箱”和我们的版权登记,实际上都是对于著作权权利归属和完全实行初步的证据,大家说抢注怎么办?大家说抢注者必然会先接触到真正的权利人的作品,肯定是权利人作品已经发表或者二者之间有一些接触的机会才可能有抢注。所以我们法官如果在面临这样案件的时候,肯定是真正主张权利的人说你抢注我的作品,或者不能证明是权利人的时候,会拿出在先发表的证据来反驳,像刚才我们那位作家,实际上那个作品已经出版发行,出版发行以后,不管是做保险箱还是做版权登记,我个人认为出版发行的证据是最原始的证据,反倒最能说明问题。  [15:56]

[姜颖]:像他的作品已经发表,别人完全可以把他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换成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进行登记,我们真正的权利人要主张权利怎么办?就拿出版发行的作品就可以了,我比你在先,我在先已经出版发行,你接触到我的东西,不管你再进行什么样的登记,你都不能否认我是真正的作者这样的身份,所以真正的权利人肯定是有这样的证据,法院在这种案件当中怎么判断,肯定是看谁的证据更优势,谁的证据更能够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  [15:57]

[朱主任]:如果这样的话,登记是不是没有任何的意义?  [16:00]

[姜颖]:我个人认为,如果你的作品没有发表,你要进行主动的保护这个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或者说作品在网上发表,我觉得这种登记也是有意义,如果是传统的媒体发表,已经有固化下来的证据,上面有作者的署名,因为著作权法规定谁是作者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而不是说谁进行了版权登记谁是作者,事实上我们在很多案件里面,我们可能有版权登记证明,经过我们审理以后,进行版权登记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种案件也是有的。无论是“智慧保险箱”也好,还是版权登记中心的登记证明也好,都不可能完全的避免说有些人会有恶意的滥用这样的一种方式,这种问题不能避免,恶意的注册能不能解决,我觉得通过法院还是能够进行甄别的。  [16:01]

[现场提问]:我问一个比较小的问题,我现在关注的是因为申请是需要交费的,刚才李总说申请人申请的时候年费是1到2块,意味着如果我申请交了年费,是不是把相应的客观事实在“智慧保险箱”里固定下来。然后产生一个问题,我如果开始去交了费,把这个事实固定下来,但是后期没有续缴费,这个证据会出现什么问题?这个思路主要也是来自于专利证书的效率问题,不交年费的话后面就是失效的状态,这可能有一点不一样,我之前交过费已经固定过客观事实,如果这时候产生一个纠纷,我事先缴费的人能不能拿着这个证书证明有相应的事实存在,如果还可以得话,如果司法上可行,导致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交第一年的年费就可以,后续就可以不续缴了。  [16:02]

[李蘅]:不知道我理解得准不准确,保险箱分了几种保护时间的类型,一是保护10年,二是20年期,三是30年期,这是权利人上传的时候自由选择。  [16:02]

[王自强]:我帮你解释一下,你讲的是对的,证书是存在的,比如登记是芒果的作品,芒果是什么,没有在保险箱里,你是芒果,我说这不是芒果,你用保险箱就把芒果拿出来,你证书只是说登记芒果这个作品,芒果这个作品是什么,保险箱里有。你不登记就没了,你不交钱就从保险箱里消失了。但是这个证书上写的是芒果,肯定是知道你登记过,给你一个芒果的证书,芒果是什么没有办法证明,如果打官司的时候,别人侵权,我保险箱里的东西,芒果是圆的,红的,是实实在在在保险箱里面的,这个证书只是说芒果是什么,不知道。保险箱里芒果是实实在在的芒果,证书上的芒果就是一个名字,不知道是什么。  [16:03]

[现场提问]:到后来怎么收费?  [16:03]

[王自强]:回答你问的问题,证书还在,为什么还放在里面,证书只是说芒果这个东西是抽象的,只是说有一个芒果,芒果是什么,保险箱里面就是芒果具体的形状、颜色、重量、含糖成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至于别人侵权的时候,这个重量、颜色跟你登记的一样,他就侵权,但是你不放在里面,你说芒果是什么样?我只是举一个例子。  [16:04]

[姜颖]:如果你不交费用,就证明不了保险箱里有芒果是这样吗?  [16:04]

[王自强]:他的意思登记给我这个证书,为什么还要交钱,因为保存还要交钱。王局他们登记作品都有这个道理,登记作品以后有一个备存,不是写在证书上的东西,必须和登记的东西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这个东西,光是说登记,你登记一个苹果,我也登记一个苹果,你的苹果和我的苹果不一样,是一对一对应的东西,但是证书上看不出来,只能看到后面的东西才能跟它对应。  [16:05]

[冯刚]:因为在座很多都是老师,我谈一点粗浅的看法,首先我觉得对于“智慧保险箱”,对它的作用不能无限的神话它,不能说解决所有的版权确权的问题,在登记来说,有一个在广度和深度这两个维度上都是有限的。从广度上是自愿登记,愿意登记就登记,多一个保存初步证据手段的角度来说,愿意支付这个代价可以获取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  [16:06]

[冯刚]:从深度来说,刚才我们也提到刚才曾丹出的一本书,更高深度的证据形式,是不是可以一律的采用这种保险箱的形式,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考虑,而且作为初步证据的话,在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也遇到计算机软件被跳槽人员拿走改头换面之后先行登记这种情况也都出现了,是不是就可以因此说,你这个保险箱的作用不是很大呢?不是这样的,为什么?我们版权初步登记有作用吗?版权初步登记是不是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呢?是不是也要取消掉呢?在座的都是专家,知识产权又被称之为无形财产权,我个人认为最大的特点是客体的无形性,在知识产权各个类别当中,版权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方面在权利基础方面更加突出,为什么?专利商标都是申请批准制,类似于不动产,登记备案的制度在那儿,版权是自动产生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凸显了,比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更加凸显版权。  [16:06]

[冯刚]:第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包括以网络为代表的形式的使用,使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加凸显。在这个范围和深度上,在初步证据的范围内具有不可替代的一种作用,而且确实我个人理解比传统的这种版权登记有优势,它的优势在于时间上非常准确的确定性,在技术上是有保障的。  [16:06]

[冯刚]: 第二,不仅是作品的名称,而且作品的内容,由于网络技术可以基本上实现远距离、无失真的传输。  [16:06]

[冯刚]:第三,远距离的传输信息,而不必到现场来进行。这都是非常好的地方,作为法官来说,作为司法实践角度,我们更多的考虑是是不是有问题,为什么考虑这一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包括公证法对于公证证明的内容基于非常高的证明效率的法律规定,既然给它这么高的效率,我对它的形式要求得更严格。  [16:07]

[冯刚]:比如我们都知道,对于当事人带到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存储介质的内容清洁性未经审查而被认定公证内容无效的案子在最高法院再审文书中被确认的就已经好几个。同理,这个问题也同样存在。刚才李总解释过,作为初步证据很难确定说是确权,只是说在这个时间申请特定内容的作品,这里有一个问题,刚才我用手机提示看到这样一个《公证法》,简单看了一下公证法,它有一个要求,申请人是完全明确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他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许可进行的。  [16:07]

[冯刚]:刚才我们提到远距离的优势,这时候恰好变成劣势,如何认定这个申请行为的提出者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得到监护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也有其他同事提到错误的进行会怎么来审核,首先是从公证机关如何来审核。二是很多情况下难以审核到的,如果出现错误的话,它的法律后果怎么办?如何进行救济,这是几个方面的问题。  [16:08]

[冯刚]:我看公证法里对于公证的地域管辖,包括我们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被告就以公证违反地域管辖规定为由,要求不确认他的证据效率,对于网络来说,对于地域管辖的突破可能是很难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证法的这个规定又应该怎么来理解。还有刚才看到PPT当中有一点,这可能是笔误,对于商业秘密也可以给予公证,而且给予数字版权公证,这个商业秘密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保险的,或者作为初步证据登记的,肯定不是版权登记。以上就是几点浅显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6:08]

[林子英]:我也是从法官的角度,为什么对这个比较感兴趣。我们在大量受理到一些版权的软件侵权案件当中会发现很多问题,因为我们现在目前的软件的登记制是软件的源代码的前多少条、后多少条,往往是软件技术的核心,恰恰是不在前多少条、后多少条里。我们经常办案会遇到问题,我们之后会做很多相应的鉴定工作,这些问题都不可以突破。我之前在看他们东西的时候,这一项技术可以把软件的整个源程序搁在里面,不仅仅是从权利人角度从维权方面很方便,从法官在审理这一块的时候,我感触这一点要区别于其他的类型作品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凸显的一点。  [16:09]

[林子英]:是不是像冯刚法官所涉及到有一个清洁度的问题,这可能跟我们所说的清洁度,它所涉及作品确定权利的形式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因为从目前来看,更多的是一个原创,但这里也可以包括是一个替售的权利,也不会说把这块给拿出来,但这一块还确实是值得再探讨或者完善的一些手续。对软件这一块,我确实觉得还是有它一定的道理。所以我也是想,因为著作权登记这块应该是国际惯例,但是根据中国诉讼上反映出来权利人特点和侵权的状态,我们从版权登记中心这一块有没有可做的工作,包括其他的版权的登记,因为我们也涉及过很多案件,曾经跟版权处和王司长那儿都做过沟通,也是借这次机会可以完善一下我们版权保护登记这一块相应的工作。  [16:10]

[左燕芹]:刚才各位专家提了一些关于公证角度的考虑,我想把我们的想法跟各位专家和领导们再介绍一下。因为在研发这个项目的时候。  [16:11]

[左燕芹]:第一,从技术上能够解决技术上的需求。这个问题在目前的网络技术方面得到了很大的考虑和解决。公证法律的一些规定,怎么样能够在网络运行当中把公证法律的原则也贯穿进来,是这个研发项目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从这一点来讲,刚才谢法官讲的,在我们研发当中都是重点考虑的事项。  [16:11]

[左燕芹]:您刚才讲的,公证申请人应当是有民事行为的,首先是申请主体是有民事行为,正因为在网络上的特点,通过网络传输的时候,公证机构无法去直接审核当时传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在设定程序上,刚才在介绍的时候,在程序上采取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各个主张权利人或者传输人,实际上传输到的是“智慧保险箱”里,“智慧保险箱”是版权交易中心推出的网络的存储接收的平台。  [16:12]

[左燕芹]:传输到这样的保险箱里以后,是由版权交易中心作为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据保全的公证申请,把他接到的一些信息,同时从版权交易中心推送到公证处的整个服务的备份的服务器上。这样实际上公证首先是对于申请人的审核主要是在审核版权交易中心的资质,由版权交易中心作为申请人,它作为申请人,它的资质,这是来解决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16:12]

[左燕芹]:第二,地域管辖的问题。在公证来讲,地域管辖是很明确的管辖,这种传输可能是在网络上来讲,是打破地域的传输。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也是为了把这个问题解决,所以也是以版权交易中心接到以后再传输推送到公证机构的整个备份上来。这样既解决权利人的资质审核,也解决管辖上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在刚才的介绍当中,为了保证传输数据的准确,里面用一些技术来解决怎么样传输核验的问题,用技术来解决传输当中的关卡。  [16:13]

[左燕芹]:通过这个以后,公证机构出的公证书是证明版权交易中心在什么时候把它接收到的传输的东西推送到公证处的服务器上,这个情况和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和状况,和版权交易中心接版权人传输东西的联动性,还有技术的问题也把它解决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版权人有特殊的需求,他有需求的时候,我自己要做这份证明,我什么时候曾经传输过一个什么东西,在哪儿,可以根据这些线索上公证处再单独提出他自己要求的传输作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特定申请。基本上解决这样的法律问题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再加上技术上的把关。  [16:13]

[左燕芹]:我也注意到刚才有同志提到,我给“智慧保险箱”当时缴了5年的费,到了5年不再缴费,曾经做过的证据能不能再接着使用的问题。从我们当时研讨的时候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当然缴费这一套体系可以有另外一套设定,从法定上来讲,如果跟“智慧保险箱”所传输出来让它给你存储保险只是5年的期限,如果5年以后,你再进行缴费,不再进行保管和存储的需求,从版权保险箱来讲,肯定保护住你这个证据的义务恐怕也随着当时你们传输时合同的连线会发生解除。  [16:15]

[左燕芹]:如果哪天要用到这个证据,这个证据能不能为你所用,这恐怕又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些后期要进一步的研讨和规范,使得跟版权人之间在连带和证据上的使用上怎么更好的衔接,也确实在这个项目上下一步还需要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在当时研发这个项目的时候也考虑到这样的问题。我做一个基本的解释。  [16:15]

[杨德嘉]:刚才大家对这个问题有很多担心,说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哪些优缺点,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我们“智慧保险箱”到底是起到什么作用?实际上就是起到对提交事实以及提交的内容的固定,一个证明的作用,不能直接认定权利人是谁的作用,这个定位应该要清楚。它能起到这些作用,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证明权利人和作品的产生时间、上传时间,提供相对来说比较有优势的证据,不能替代我们相应的版权登记部门,包括司法的认定,肯定起不到这个作用,把这个定位弄清楚,可能也不至于给它赋予一些过多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和担心。  [16:15]

[杨德嘉]:刚才各位主要是从证明权属的角度来讲,我看了一下材料,考虑到可能它的作用远不止在于此,其中材料里提到版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智慧保险箱”完全可以起到作品的托管的作用。因为现在据我了解,很多的版权交易不论是转让方、受让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总要有一定介质的移交和交付,作品的交付,实际上现在已经有很多交付形式,不再是用传统的比如说固定在纸面上或者固定在光盘上,通过邮寄和人工送达的方式,包括影视作品,文件很大,但是把它放在第三方的存储空间上,另外一方通过提取码就可以拿到,这样节约了交付的成本和交付的花费也相对更小,“智慧保险箱”完全可以起到这个作用。  [16:17]

[杨德嘉]:将来可以进一步开发一些功能,比如我的上传人可以赋予上传人一定的权限,类似于在银行使用我的银行卡或者是信用卡,我可以给其他人一个授权的授权码,其他人通过这个授权码可以登陆到这个平台,他的权限可能也不同,比如是只能浏览,是浏览全部还是整个部分,或者是能不能下载,或者下载以后是不是有相应的数字管理信息在里面,还是说完全是没有其他任何保护措施的东西。这方面可以进一步拓展,这是很好的一种方式,它不但在权属证明上发挥作用,在版权交易过程当中,实际上它的发挥空间可能非常大。  [16:17]

[杨德嘉]:最后谈一点自己的一些担心和建议,我们平台对于未发表作品的或者是未公开信息,它的作用相对于已发表作品和已公开信息的作用大得多。平台的安全性恐怕就非常的重要。结合之前发生过一些比如密码泄漏或者是被黑客攻击,我觉得第一个敢把商业秘密放在我们平台的人也需要一定的胆量和下很大的决心。这个东西一旦是平台的安全性不够的话,本身我们就要承受非常大的责任。在这方面希望能够加强,让能能力信任,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这件事情。谢谢。  [16:17]

[姜红伟]:刚才的介绍“智慧保险箱”是一个新型的东西,根据我的理解,我觉得这个东西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便捷性,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把我们的创意和作品放到保险箱里进行一个证明和保全。除了便捷性之外,在它身上增加更多功能,现在来看不太现实,也就是说我把这个作品放在保险箱里,我这个作品是否能形成一个作品,这个作品或者被别人侵权,这可能需要后续的事情中处理,根据具体的事情来对待和处理。在这里它的便捷性是最大的问题,可以足不出户就把某一个作品和创意存在里面,需要的时候可以看一下,其他人的权利主张。另外一点,刚才听到介绍公证的程序,可能有一点,刚才介绍公证的衔接申请人是版权交易中心,我可能比较关注一点,权利人将来在你那公证里面,是以什么样的身份能够出现的。  [16:18]

[左燕芹]:这个权利人就是说当时保险箱里推出了权利人,他的产品通过交易中心然后经过公证这些程序,他是知道的,会告诉他推送到保险箱里是经过公证程序,因为这个公证书现在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所以不会单独给他出这个公证书,那么他有需求的时候,如果他有需求,说我需要单独做一份公证书的时候要重新提出申请,当他提出申请的基础是知道当时做的这个东西曾经做完整合固定的形式。  [16:21]

[吴凤友]:第一步首先是登陆保险箱,作为保险箱的用户登陆,公证是把整个保险箱的数据实时保全起来。公证和这个项目的合作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16:26]

[郭总]:今天看了这个首先是好事,目前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的问题上如果有一些证据的话,可能对司法实践有一些帮助。因为著作权保护涉及的权利人很多,比如保险箱的话可能会对某些著作权人有利,可能对一些著作权人不太适合。  [16:26]

[郭总]:我们也在关注这个事,我们也会通过我们会员公司进行论证,看看对唱片产业有没有帮助,因为我们的作品太多了,我们作品如果说一部作品,比如一部小说可以登记,我们一进到网络上,比如像百度一授权就是上百万的音乐,这个现实不现实?怎么办?总署委托版权保护中心有一个身份认证的问题,没有关系,可以研究,李总在开发,我们还要进行探讨,我们更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在第一时间登记以后,能不能迅速转到政府有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其实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比如我们马上要发一个专辑,在专辑没发之前头几天网络上漫天都是,我们急需把这个火扑灭,因为我们的黄金时期一般就是两个月,如果两个月之后再保护的话,你就全部都下架,对我们已经没有意义,因为我商业机会就没了。李总,这个我们还要再研究,总的来说是好事情,我们也很关注这个事。  [16:29]

[王野霏]:第一,保险箱不是魔术箱,解决不了那么多的问题,像保真和确权的问题,公证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要给“智慧保险箱”想得这么神奇。第二,它确实有用,在数字版权领域来讲,现在我们理解它是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实际上是为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手段,也为法官服务和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特别是在数字时代非常有用,它解决了时间点的问题,这也是引入专利法,登记优先的原则。刚才刘法官提出,如果大家都这么用,恰恰我理解如果都用就好了,因为《著作权法》跟专利不一样,一旦形成天然的一种权利,如果大家形成这种制度认为好,都用的话,创作完以后自动发上去有一个时间证明,这样给法官判案提供很大的方便,现在《著作权法》之所以维权难是在于它的取证成本和诉讼成本过高,他们提供的方式我们认为是有用的工具。  [16:33]

[李蘅]: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漫奇妙作品上传成功。今天我们5位的作品都上传到保险箱。我利用这个机会发自内心的再次感谢在座的领导和专家能够到会,给我们这么好的意见,特别感谢王局说到我叙述当中不严谨。也真的再次拜托我们各位媒体朋友,报道一定要准确。这里我也代表左主任,代表我们整个的版权中心和公证处技术研发团队,我们会把今天各位专家和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没有想到的问题,我们尽可能在整个开发过程当中进一步完善。  [16:33]

[李蘅]:虽然我们想填补一个空白,虽然想为权利人做一些服务,这个事任重道远,不是一个保险箱全部都能够解决掉的,希望在未来保险箱使用和推广过程当中以及我们为权利人做服务的过程当中,一旦有一些问题的话,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及时给予批评和指正。像开始所说的一样,虽然任重道远,我们不断努力着,希望大家给予我们更多的持续关注和好的意见和建议。  [16:33]

[李蘅]:在此,用掌声向所有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谢谢你们。  [16:34]

[法制网]:本次直播到次结束!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