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律师促进社会和谐,助推法制建设进程。大家好,我是王芳,欢迎您关注由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网联合推出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节目。  [17:44]

[主持人]:今天你上网了吗,从浏览资讯到网络购物从发送邮件到微博互动。如今互联网已经遍布于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让信息的流动与覆盖更加的高效。然而与此同时,它也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谣言欺诈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利用和规范网络环境,使互联网在健康有序的法律框架之下来运行呢?这也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17:44]

[主持人]:为此今天我们就邀请了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徐嘉立副主任来到了我们的访谈直播间。与我们共话网络上的那些事。  [17:45]

[主持人]:您好徐律师。  [17:45]

[徐家力]:您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7:45]

[主持人]:感谢您来到我们的访谈现场。  [17:45]

[徐家力]:谢谢。  [17:45]

[主持人]:首先让我们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本期嘉宾。  [17:45]

[法制网]:(播放短片)  [17:46]

[主持人]:您作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请您介绍一下我们的专业委员会近期都开展了那些工作,它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呢?  [17:46]

[徐家力]: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别人说的,其他律师说是“三高”的委员会,第一高是学历最高我们这个委员会学历最高,我本人是博士生导师,我们那个寿步教授也是博士生导师,很多人都有博士学位,学历最高,第二个是所从事领域最专业,因为集中在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这个是非常专业的一个领域。第三个呢就是业务最高端因为大家知道律师业务有传统业务和高端业务。我们所谓高端业务,集中在信息网络最新的业务,和最高端的这种业务发展,这是专业委员会。  [17:46]

[徐家力]:这个专业委员会主要有几个职能。比如说研究立法,研究互联网和这个高新技术的立法方面的一个动向,给立法部门提供一些咨询。第二个就是说,拓展律师在这方面的业务,使律师进入高端的专业的领域,这是第二个功能,第三个功能使律师和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融合搭建这个平台。第四个就是建立一个理论研究的基地就是从事这些不仅是律师,还有从事高新技术和网络立法部门司法处置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大学科研单位我们建立一个平台所以说这是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和职能。比如说我们最近开展的在9月份,在全国律师论坛上,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开展了一个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分论坛我们这些委员都参加。就是分论坛上对我们最近几年发生的信息网络和高薪技术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全国律师的一个论辩。  [17:47]

[徐家力]:另外就是本月初我参加的公信部电子集成电路中心举行的IP中国这个一个大型的关于电子集成电路IP,公信部信心通讯产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IP知识产权的问题的一个讨论。再有就是在本月3号在广州举行的这个软件著作权律师操作实物,我们的寿步教授也去参加跟广东当地的律师进行讨论,还有同时我们在南京跟南京当地的电子商务互联网法律实物研讨会上,我们陈继宏副主任也进行了讨论。最近跟这个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共同讨论新顶级域名的法律研讨会,等等这些活动还是很频繁的。我们这个委员会成立了已经超过10年了,而每一年这个至少有一次两次的论坛,还有多次的研讨会,同时我们要出我们每年的这个一本书,我们每年基本上保持出一专业的书籍对我们这个专业进行讨论和探讨,这是我们专业委员会的一些情况。  [17:47]

[主持人]:好感谢您的介绍。刚刚您也提到了我们一直走在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的最前端,那您觉得对于我们这个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的立法是否有必要呢,它的意义是什么?  [17:47]

[主持人]:很有必要。意义就是说现在明确的我们感觉到技术的发展超越了法律的立法,就是这个立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信息网络包括信息网高新技术的发展,所以从这一点来讲的话,人类的任何行为,包括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人类的行为就应该有法律规范,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就会造成混乱的局面,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从技术和法律的关系来讲这个立法是越严密是越好,当然立法再严密再及时它也在技术的后面它一定走在技术的后面,所以从这方面来讲,追赶技术是法律现在是当前最新的命题。  [17:47]

[主持人]:那接下来呢首先就要请您对目前这个网络的法制环境进行一个总体的梳理。那您觉得现在所表现出来的这些网络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哪些类呢?  [17:48]

[徐家力]:应该说这个互联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中国近10年的发展,应该说在全世界速度最快的。互联网经济在全球产生了很大的一个迅猛发展的势头,法律也是一样的。所以说这个带来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呢也呈现出很多事态。比如说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量很明显的上升,涉及到名誉权还有这个隐私权,这些在网络上对公民和个人的一些侵权行为。还发生在就是说,就是众多的这种跟这个传统的营销啊,电子商务有关的这些领域等等。不断的呈现出新的一个发展事态。  [17:48]

[主持人]:那您觉得这个网络侵权它都有哪些特点呢?  [17:48]

[徐家力]:网络侵权的特点就是说,有的侵权造成的事实确实是无法可依。因为大家知道信息发展很快,网络发展很快。但是法律一直是滞后的,所以说无法可依是一个面临的司法和律师所面对的问题。就是找不到法条办这件事情。不像原来的,他这个有什么责任,我们找找法就找到了。那么网络侵权往往是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办这件事情。  [17:49]

[徐家力]:第二个呢就是取证难,大家知道网络上网以后,上网他就走掉了是吧?就瞬息的事情,当你再回去找他给删除了。所以网络取证难,另外网络在各地的服务器也不一样,各种网的形态也不一样,所以这个取证难。  [17:49]

[徐家力]:还有一个就是说这个好不容易找到这个人了找到这个单位了,找到这个网站了。送到法院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赔偿数额比较小,当事人原告就是折腾了半天赔偿了几千块钱几万块钱。维权成本很高。这样就造成了很多被侵权人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这样侵权人就更加肆无忌惮,造成了网上侵权越加泛滥的现实情况。  [17:49]

[主持人]:那您觉得这个网络侵权的行为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这个侵权它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哪里?  [17:49]

[徐家力]:最大的区别它是网络是一种高技术信息传播比较快,技术要求比较高,造成的影响比较大。这个是传统侵权所不具备的,比如传统侵权一张报纸,或者是一个消息,他经过纸介传播,它传播的范围和速度是有限的。  [17:49]

[徐家力]:这个网络瞬间之后数亿人在看。几秒钟全世界都知道,所以它速度快影响面大这是它主要的特点。  [17:50]

[主持人]:那您刚刚也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针对于这样的网络侵权我们取证是非常难的。那这个难究竟难在那里,那我们如何来取证呢?  [17:50]

[徐家力]:难在哪里,在这个之前他注册网名的时候,比如说这个微博或者其他网络注册,他有时候不要求实名制,他注册的一个名字随便注册一个名字,他散播一些对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的一些言论。但是你回头去找他的时候,发现这个名字是虚的虚无的找不到真实的,是谁发布都不知道。还有一个就是说,他发布过以后你再找的时候把他帖子已经删除了。甚至网站都关闭了。包括你到工商局举报,到互联网主管部门,甚至到公安局,扑到那去的时候发现服务器已经移走了。所以这个给这个取证难就造成了技术性客观上的原因。  [17:50]

[主持人]:那我们如何来取证呢?  [17:50]

[徐家力]:现在是这样,现在我们作为律师来讲,当事人要发现哪些网络侵权我们第一个反应就是你赶紧去取证,怎么取证呢?就是即时公证,各地的公正处都有这种业务,在公证机关打开这个网页你看这个某某网站他侵权内容现在存在,他就要进行网上下载给他封存,进行证据上的这种原件的互联网的截图的,这种即时的公证,这种证据固定下来一到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比较有效力的第三方证据使用。  [17:51]

[徐家力]:假如你自己取证他说你这个取证不具有法律效益,这个截图的即时的固定的取证方式,往往能把侵权的网站固定下来。这样到法院去就有证据可依据了。  [17:51]

[主持人]:那可以说这也是我们目前的主要的取证方式?  [17:51]

[徐家力]:对主要的取证方式。  [17:51]

[主持人]:那有人现在这样说,说这个网络侵权它已经有一个愈演愈烈的趋势了。那您是否赞同这样一个观点呢?  [17:51]

[徐家力]:是,实际上现在从那个侵权案件的统一数来看是这样的。比如说我看到一些人民法院的一些统计数据的公布,人民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当中绝大部分案件甚至超过一半案件是著作权侵权。那么著作权侵权又有绝大部分是网络方面的侵权案件。所以这个确实是案件的数量,在这个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当中这个案件的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从律师代理,全国律协各地律协以及专业委员会统计,也就像你说的这样愈演愈烈,所以反映出网络侵权越来越多的这样一种发展趋势。  [17:52]

[主持人]:那您分析一下在这个愈演愈烈的背后它们形成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17:52]

[徐家力]:我觉得这个原因很复杂,但是我觉得可以归纳这么几条:第一条呢就是说技术永远是先进的,法律永远是在技术的后面。法律一定是技术出现了问题,才要立法,才规范这个技术发展的方向。所以说立法的缺失或者说法律走在技术的后面这不仅是中国是一个全球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原因,  [17:52]

[徐家力]:第二个原因就是这个在我们目前国家这个情况下,取证难,使这个侵权人这个它侵权以后不能拿到及时证据对它及时有利的打击这也是对我们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使侵权人敢于侵权的行为,这是一个原因。  [17:52]

[徐家力]:第三个原因我想就是说这个就是侵权成本比较低。什么叫侵权的成本比较低呢?你即便是找到侵权的证据了,诉讼到法院但是现在法院著作权最高赔偿就50万,但一般是达不到50万,几百块钱几千块钱,几万块钱,那么就是判他侵权了。他不在乎,不会给他造成伤筋动骨,下一个案子他还去侵权。  [17:52]

[徐家力]:第四个原因就是维权成本大。从一个取证再到调查,到找到其他相应证据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整个过程还要聘请律师,这无形当中维权成本高了以后使原告望而却步。在维权的时候就算了我干脆我打不起这个官司我就算了。那这是第第四个原因。  [17:53]

[徐家力]:第五个原因我们法律对它处罚的还是比较轻的,刚才我讲了他侵权成本低就在于法院对它这个处罚或者罚款这些民事或者经济处罚过于轻了。尤其是刑事打击不利,就是说它这种案件往往就是罚款了事,就是刑事打击往往是比较软弱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17:53]

[徐家力]:如果像开车喝酒追究刑事责任这么一个方法的话,酒驾入罪的话,如果是侵犯了网络著作权,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话,打击的话,那可能就会把这个侵权泛滥的情况会遏制一些。我想以上五个原因是现在网络侵权案件的一些特点。  [17:53]

[主持人]:那刚才您分析了这个原因,我们来反思一下我们如何来通过这种完善立法,通过我们这个法制手段来遏制这种网络侵权愈演愈烈的这个态势呢?  [17:53]

[徐家力]:现在实际上从总体来讲,我们国家这个无论是这个知识产权还是互联网法律应该说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尤其是在加入WTO的十年以来立法是越来越先进了,有些立法接近于甚至超过于发达国家,比如说中国的互联网传播权,互联网传播权在其他国家都是按照著作权的,中国是独立出来的。所以当成一个专门的一个权利,互联网传播权这是非常先进的一个立法。  [17:53]

[徐家力]:但是即便是这么先进的立法刚才说了这个技术还是比这个立法走得快,比如说云计算问题。这个云计算这个云计算实际上计算机领域越趋于成熟,但是法律还没有涉及到云计算问题,云计算这个技术很先进但是法律还没有在立法上体现出来。物联网的问题,物联网随着物流的发展,物联网肯定是在全中国全世界都普及。但是物联网当中的法律怎么来界定,中国现在还是比较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对互联网,互联网条理各部委的著作权,包括各地的司法解释对互联网是趋于完美。  [17:54]

[徐家力]:所以说,技术永远走在前边,那么法律呢是滞后的尽管我们的法律刚才我讲了尤其是WTO以后中国对入世的承诺,修改了相当多的这种知识产权互联网方面法律的修订但是还是在技术面前还是显得落后。  [17:54]

[主持人]:那怎样来完善这种法律手段呢,然后能遏制这种网络侵权的这些行为?  [17:54]

[徐家力]:我想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还要加强立法,就是加强立法的这种调研,就是说哪些需要立法,比如说最近北京四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微博实名制,这就是针对当前这个微博呀,就是这个有些这个苗头啊,是出现的这个一个北京市人民政府四个部门出现的一个关于实名制的问题。实际上从政府层面从社会层面已经看到互联网传输的正面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有利的促进,但也看到了一些负面的东西,那么就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加强。这是一个方面。  [17:54]

[徐家力]: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司法的打击力度,就是对这个互联网侵权要严厉打击不能放纵这些侵权者。刚才我讲了一个是从经济上要他倾家荡产,如果侵权的话付出巨大的代价,他就不会再侵权了再就是刑事打击,就是你光经济打击还不够,再就是刑事打击,刑事犯罪对遏制一些现象的出现以后刑事打击是非常有利的一个手段。这是第二个。  [17:54]

[徐家力]:我觉得第三还要加强自律,因为法律这个东西是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什么事情,都等法律来管的话,法律是管不过来的。你像这个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他有多少能力能够每件事都管呢?互联网发展这么快现在这么深入到老百姓的各个环节。我想主要靠自律,什么叫靠自律,就是教育人民要遵守法制,尤其要遵守这个互联网上的公德,对吧,不能违反这个公德,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不能利用互联网这种先进技术,达到你自己非法盈利,达到侵犯他人这个权利的这么一个手段。所以自律还是很重要的。  [17:54]

[徐家力]:第四个呢我想就是全世界要呼吁,建立一种社会意识,怎么叫建立社会意识呢,互联网是一个新近给大家带来便利的东西,但是大家必须维护这种便利的东西,否则它就会变成一把双刃剑。这种维护这种合法人的权益,防止侵权这种社会意识的建立还是非常重要的,整体来讲,从立法司法,到自律以及建立社会意识,全面的一个网络才能达到一个减少网络方面侵权的目的。  [17:55]

[主持人]:那刚刚您也提到了现在在网上非常流行的一件事,那就是微博,那可以说2010年是我国的微博元年,虽然到今天仅仅微博在我国只发展了一年多的时间,但是它的用户已经可以数以亿计了。  [17:55]

[徐家力]:两个亿了差不多  [17:55]

[主持人]:那下面我们就想请这个徐律师通过几组这个关键词来解析一下我们这个微博领域的热点问题。我们带来的第一组关键词就是真相与谣言。那可以说微博又被称为微媒体,那它可以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一个自媒体,制造和传播消息。那同时很多人也看到,我们微观的人多了,战的人多了那一些垃圾的信息,八卦的恶搞,以及这种谣言也在疯狂的传播。可以说是造谣的动动嘴,那辟谣的就要跑断腿,那这样的一种说法那您觉得这个网络上这个微博谣言,微博传谣造谣的危害,它究竟体现在哪里呢?  [17:56]

[徐家力]:微博最大的危害,我想就是对这个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以及对自然人的这种隐私权的严重损害。这个大家名誉权是一个法人比方说一个社会组织,或者是一个公民的一个美誉度的最高的代表,是法律上给予保护的,这个名誉权不能随便就把这个名誉权进行毁损。  [17:56]

[徐家力]:那隐私大家也知道,现在社会人权越来越强调了。隐私权是人的重要的一个权利。所以这个微博现在对这个名誉权和隐私权这个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有些微博这个原创者和转发者完全不顾社会公德,完全不顾法律的规定,随便对这个名誉权和隐私权进行造谣诽谤、无中生有,颠倒是非,这个是我想对这两个权利的最大的损害,这是微博在当前正面肯定它的前提之下,带来的负面的法律上的一些影响和后果。  [17:56]

[主持人]:那您觉得这个微博传谣造谣与这种传统的我们说的造谣诽谤,它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17:57]

[徐家力]:本质区别,就是传统的造谣诽谤它有法律管它,你是构成诽谤罪,或者对名誉权或者隐私权侵犯以后它有民法通则还有各种法管它,我们可以根据它。微博这个东西它传播非常快,有时候找不到造谣者,尤其它在微博注册的时候,不用实名制,我们不知道是谁始创始作俑者.那么转发的人太多,你要追究转发人的责任的话,那瞬间转发人就很多,就像一个喇叭形式的,它的转发人最后就无数了,所以你要追究转发人的责任那是不现实的。所以这就造成了微博的就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比传播上的影响的大得多。可能一夜之间,几个小时之内这个微博把这个人的侵犯的权利后果就传出去了,所以这是它跟传播不同的地方。  [17:57]

[主持人]:而且这个网络谣言它的散布是呈几何式增长的。  [17:57]

[徐家力]:这就是喇叭型的,最后就到了海量了。  [17:57]

[主持人]:那面对这种如此巨大的这种危害性,我们这个法律应该如何来出手化解呢?  [17:57]

[徐家力]:我觉得法律上也是说到这方面要立法,一定要立法这个是个新生事物,那么现在所带来的问题应该采取立法的这个形式,来保护正常的微博的权利人正常的这种沟通,这种渠道,这种一种传媒的渠道也好。但是对这个微博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尤其侵权,应该进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刚才提到北京市提出这个微博实名制我想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个立法。  [17:57]

[徐家力]:第二种形式就是说还是要加强法律打击,法院一定要对微博侵权案件进行严厉打击,造成一个案例或者几个案例,在微博侵权见了这种案子我如果要是这样做我要是侵权的。  [17:58]

[徐家力]:那么这个用法律手段,就应该阻止这种微博侵权的发生,所以说有立法有司法,当然还是说还要造成一个,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这种环境就是加强自律,就是上微博的人,应该说上微博之前你在进行微博原创或者转发,你考虑考虑,你这个微博会不会给人造成这个名誉侵权或者隐私权的侵权要考虑这个后果。这种高压线在微博使用人当中应该是传输的,就是有高压线不是微博可以胡来的,一定要加强自律。  [17:58]

[徐家力]:就是说你侵犯别人权利的同时,有那么一天,你可能被别人侵权,这是一个双刃剑。微博它这种传播效果是互联互通的你这么做人家也可能那样做,所以加强自律加强自我管制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有限的,如果这么大一个量靠法律来管,那是管不过来的,所以自律还是非常重要的。  [17:58]

[主持人]:那刚才您也提到了这个微博实名制的问题,那您觉得这个微博来实行实名制是不是真正能有效的遏制这种网络侵权的发生呢?  [17:58]

[徐家力]:我觉得是应该有很大效果。现在按照北京市四部门的规定,网络实名制,就是注册实名制,但使用网名的它不一定是实名的是吧?但是这样就是说话,在侵权的时候起码能找到,比如说他用了一个虚拟的网名但是注册是实名的,它用一个虚拟的网名发布了一个对别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等等其他权利侵权的微博的内容的时候,我们在取证的时候,通过它这个虚拟的网名找到它这个真正的注册的实名制,这样就可以找到它这个侵权人了。  [17:58]

[徐家力]:所以现在在注册在使用微博,在转发微博的时候,他自己心理上就有一个高压线,就是我不能胡来,胡来我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遏制微博的这种侵权我觉得是有明显效果的。  [17:58]

[主持人]:好那么我们说过这个真相与谣言的关键词呢,下面我们来引入第二组关键词,那就是正义与侵权。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背景。  [17:59]

[法制网]:(播放相关背景)  [17:59]

[主持人]:可以说在微博上围观也好转发也罢,那站在我们法制的立场上来看,这些行为是否有违法的风险呢?  [17:59]

[徐家力]:当然,这个围观也罢,转发也罢,这个肯定有违法的风险。按照我们国家这个《民法通则》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等等规定,这个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微博当中转发原创微博的这些网民,如果原创的微博对他人的权利已经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转发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侵权言论的影响范围,使这个本身虚假的言论就是更加真实,更加传播的广泛,所以使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更严重的侵害。有帮助侵权之嫌,所以说你转也可能造成侵权。  [17:59]

[徐家力]:有的人转发是别人原创的我只是转发。但转发有这个民法上也有帮助侵权,你可能不是原创的侵权,但是你帮助侵权,因为你的这个转发使侵权更扩大了,或者侵权更真实了。原来你创作一个微博,没人转发的话别人不相信,这么多人转发那可能就相信了,谣言传得多了就成为现实了,就成为真实情况了。所以说这个转发也可能有侵权嫌疑。所以说转发人员应该注意到自己的义务,如果是转发人明显意识到,或者常识判断它就是一个侵权的,那你要转发,这里边就有侵权的主观的故意了,所以转发也应该有法律责任。  [17:59]

[主持人]:可是在这种传播和转发的过程当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说发帖子的人,或者是转发的人他本着是一种来追求正义,追求公平的这样一种心态,可能他传播的这个内容呢也是真实的,但是这样的一种行为,会不会同样产生了一种违法和侵权的行为呢?  [18:00]

[徐家力]:当然我觉得还是看转发的什么内容,比如说以官员为例,有些微博现在我觉得最大的一个利器就是对官员腐败的问题的一个揭露,就是说,有些这个贪官的偷漏的行为通过微博向社会公众暴露出来以后,对老百姓官员的行为是一种监督。这种微博如果在不损害官员的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名誉权的情况下,我想这种转发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的,这是没问题的。关键是你转发的内容是什么。  [18:00]

[徐家力]:官员他比较特殊在于什么?官员他有社会公众性的特点,就是官员他代表一种公权利,这个公权就要受到监督的,那你作为公权的一个代表者,你就要受到社会公共性的体现。什么叫公共性?就是代表了社会的公共性的东西,就是应该让老百姓知道,像这种微博我认为要揭露贪官的这个转发是没问题的。你既有公共性就应该让我知道,你是纳税人支持的,纳税人应该有权利了解你在做些什么,这个对反腐倡廉是非常有帮助的。  [18:00]

[徐家力]:但如果你要转发就影响他的隐私权,或者说暴露他的隐私权,影响名誉权,比如说个人的婚恋,个人的家庭情况等等,跟公权力跟公共性没有任何关系,完全个人隐私的话,那你就要考虑这个后果了。所以我觉得在转发的内容应该说是有所不同的,就是说看你转发的什么内容。  [18:00]

[徐家力]:如果说对官员和老百姓一般要求的话,那就不对了。应该细分这里边这个不同的对象。但就官员来讲的话,也就是对反腐倡廉,比如说他滥用权利,他贪污受贿他损人利己这个东西,但就是官员的个人隐私,我想这也不应该作为微博转发的一个内容。也就是说你得分辨它是比如说它跟那个他下属开房去了,或者明显送一下礼,带了一个跟自己收入不相符合的奢侈品,这都是官员公共性的暴露对不对?  [18:00]

[徐家力]:但是比如说人家这个官员是个人家庭完全个人家庭个人的婚恋,个人的子女,个人的东西,你如果要是转发我想这很可能就形成一个隐私权,所以你给看你损害的内容是什么,所以作为转发者应该有注意的义务,应该注意这个转发内容,防止帮助侵权。  [18:00]

[主持人]:就是说不能让一个正义的反腐的行为反倒成为一种违法的行为?  [18:00]

[徐家力]:对,有的时候事得其反了。他的本意是想维护正义,使社会监督这个人的行为,但是你弄不好的话就变成违法。就像明星和老百姓不一样,明星享受的那么多社会资源,但是明星的隐私权跟老百姓的隐私权是不一样的。对吧?明星的隐私权就有公共性对吧?你是明星吗你成为明星了,大众对你那么多,那你这个隐私权跟其他老百姓的隐私权是不一样的,甚至老百姓对你的隐私权也是一种娱乐的部分,关心你的隐私权,这就像官员他是由身份所决定的监督性在监督他的时候,和老百姓的隐私权他是有一定区别的。  [18:01]

[主持人]:普通的网民他们的法律意识可能并不是那么的完善,那么在利用微博进行这种追求公平正义进行反腐的同时,他们应该注意避免侵犯这个当事人的哪些权益呢?  [18:01]

[徐家力]:避免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比如说肖像权,你可以揭露一个人的贪污腐败,滥用权利,但是你对这个肖像应该注意保护。你可以点名啊,你可以不用肖像,你肖像权可能这个东西就能受到侵害。刚才说的隐私权我说这个正义的伸张,监督的行使并不是对人家隐私的暴露,隐私和这个监督是两码事情,他这个权力的滥用你可以暴露这部分,但是隐私这个是分开的。包括名誉权。名誉权他可能只是官员作为权力运用他可能是违法乱纪了,但是他正常的名誉权,你还是要注意以不要侵犯人家的名誉权。所以它是有法律有界限的,这些法律是能够分得开的。  [18:01]

[主持人]: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第三组关键词,就是恶意抢注与一般抢注,那微博迅速发展使很多人看到了商机,那有的人就开始恶意的使用他人的,或者是企业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啊,名称啊来注册微博。那据报道厦门就曾经有一家名为钟爱一生的影楼,曾经使用多家知名的影楼来作为自己这个微博的名称来进行抢注。并在这些微博上放置自己的海报和宣传的资料,那针对这类事件当中,您觉得这类事件它存在那些侵权行为呢?  [18:01]

[徐家力]:我想你说的上述这个事件它主要是存在两方面的侵权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就您刚才说这个抢注,把其他人的名字作为影楼抢注等等,因为根据国家民法通则第99条的为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和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具有专属权,未经他本人同意,你不能随便用它的姓名。比如说姚明,他虽是个姓名,但是你不能随便把姚明注册成一个商业上的用处这肯定是不行的,他肯定侵犯姓名权。  [18:02]

[徐家力]:第二个是侵犯了商标专有权,按照我们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旦注册,商标权人对商标专有权享有这个绝对的权利。你未经商标权许可随便注册,比如说我的商标很有名,你把你注册成你的一个微博名字或者域名商号这都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商标权在先,这个商标权是我绝对的专用权。所以至少侵犯了从个人来讲侵犯了个人的姓名权,从一个法人来讲,可能侵犯了法人组织的商标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权利是可能受到侵害的。  [18:02]

[主持人]:那您觉得如何来区分这个恶意抢注与一般抢注,它这个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18:02]

[徐家力]:所谓的恶意抢注这个词是来源于我国的商标法,就是恶意抢注商标,后来我们由发展成恶意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微博,或者恶意抢注其他名字。这个原来在商标法规定,恶意抢注它是有下面几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所谓的恶意抢注,就是抢注行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18:02]

[徐家力]:第二个在抢注的时候,在申请的时候,一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什么叫不正当情况,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编造了虚假情况,也就是说,他不是这个权利的拥有人。  [18:02]

[徐家力]:第三个客观上他抢注成功了。所以说这个说我们说恶意抢注和一般抢注的主要就是看看他主观上有没有恶意,这个主观恶意是怎么体现出来的,他是不是以盈利目的,是不是不正当手段。所谓的一般抢注就是没恶意,我觉得这个名字挺好,我真想用我这个名字,我注册下来,我将来我自己用,我现在还没有用,但是我先把它注册下来我觉得这个很有意义。  [18:02]

[徐家力]:恶意抢注的不是这样,恶意抢注这个挺好姚明这个有名了我一定注册姚明我利用这个赚大钱,哪个什么有名了我就报个名牌的名字一样。所以说恶意和不恶意,其实在司法事件当中是能体现出来的,通过证据就能看到它恶意不恶意,有的人他恶意他否认我不是恶意,但是实际上通过证据来表明,恶意和不恶意是非常明显的,这个是能够区分出来的,这个在司法当中在人民法院在律师提供证据当中并不难。  [18:02]

[主持人]:那样我们现在对微博恶意抢注的问题是否有法律规定来限制呢?  [18:03]

[徐家力]:对商标有规定,对域名和商号都有规定,但是恰恰对微博没有规定。刚才讲了,你也讲到微博才发展到一年的时间,法律还没有跟上,对微博的抢注现在目前为止法律也没有规定,怎么来规范这个微博的抢注我想以后的发展过程当中法律会做的但目前还没有。  [18:03]

[主持人]:那您觉得如果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的话,应该分为几步走?  [18:03]

[主持人]:我觉得就是先应该调研一下,从立法机构来讲,现在微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尤其抢注它属于哪类问题,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它跟商标有什么区别,跟专利有什么区别,跟著作权有什么区别,跟这个域名有什么区别。  [18:03]

[徐家力]:跟这个这些都有什么区别的情况下,那么出台一个规定。另外一个就是,这个微博跟其他又不太一样跟商标专利权不太一样,微博这个权利是个人权利比较多,现在目前为止注册微博还不需要审查不需要批准,不像商标或专利,还要经过审查批准授权。所以微博注册是很容易的,很容易取得微博这个取得的情况下,它这个抢注的要求是不是跟商标专利一样,这个应该值得研究,所以它这个立法也应该不一样。  [18:03]

[徐家力]:还有微博他个人的东西,对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所含的权利内容是不太一样的。所以明显跟它对照起来的抢注的规定对它处罚还是不一样的。如果总体来讲,就是微博的抢注尽管有主观恶意的,它处罚的程度要轻于商标的这种恶意抢注和出发的程度。因为商标权比它权利要重,他这个权是比较轻的权利。获益商标权利这个价值权利比较大,微博权利这个个人的权利比较小。  [18:03]

[徐家力]:所以应该区别这一些在立法上再规定一些细的这种适用于微博恶意抢注这些遏止方法的法律手段。  [18:03]

[主持人]:感谢您的介绍。下面我们来关注一下第四组关键词,那就是“版权保护与微博活力”。可以说,网络一直是我们版权侵权的重灾区,而微博呢是在这个重灾区中更是尤为显眼。那现在有人提出了,要对这个微博的作品来进行版权的保护,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鸣。那您认为这个微博版权的保护是否有必要呢?  [18:04]

[徐家力]:十分有必要。这个微博对版权的侵权也好,或者版权对微博的规范来讲这个意义是非常之重大的。大家知道微博它是一种现在在互联网上一种传媒的方式。我们经常讲实质上微博就是你自己办了一个报社,你自己办了一个电视台。  [18:06]

[主持人]:一个自媒体?  [18:06]

[徐家力]:对自媒体,你就自己办了一个电视,你就自演自播自导了,你自己办了一个报纸你可以在这里边发表言论。这种情况它肯定涉及到版权著作权,这无疑会就是著作权或者叫版权,就是法律这种对它的规范十分必要的。  [18:06]

[徐家力]:就是著作权所包含的这种法律的意义,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绝对包括微博,这是一个大前提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微博它有它的特点,微博又跟传统的著作权,甚至互联网著作权不一样。所以微博在规范的时候,我觉得目前对它的规范就只是在转载的时候你效果注明你来源。  [18:06]

[徐家力]:比如说我转发转播一个微博的话我应该注明我从哪转发不是我原创,这目前为止就够了。你让他刚才我提到这个问题你海量转发的情况下,你要求每个人都有著作权要付费,要怎么着怎么着按照传统那种集体,那不现实。因为微博它本身就比较小,它瞬间发那么多,你根本找不到那么多,你找到成本也太高,你找到以后给你一块钱你这个成本多高。  [18:06]

[徐家力]:所以现在著作权保护刚才大前提是必须的,但是它保护的形式只限于转载的时候你著名原创者是谁,或者著名你的上家是谁这就够了,这就是一个保护形式,另外按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这个规定,保证形式有多种多样其中著名来源或者著名作者这也是保护形式,保护前提是必要的,但是保护的忙是,比如说微博的特点,这就是版权保护的适用性的一个原因。  [18:06]

[主持人]:有人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果说这么严格来进行版权保护的话,会影响这个微博的活力,那您觉得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吗?  [18:06]

[徐家力]:我觉得不会,为什么不会?刚才我讲了,版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版权保护是适当的是合适的,版权保护不是让你说你转发以后要付钱,转发以后要其他法律责任,你在转发你就加一句话,这个微博内容来自于哪一个微博,我的上家来自于哪一个,很简单就对微博的这种写者原创者或者转发者就是一句话的问题,就是敲几个字的问题对不对?这个是不会影响这个活力的。因为发微博的人是频繁在电脑上或者在手机上应用,加一句话不影响的,所以说我觉得不会影响它这个活力,不会影响这个微博本身所存在的信息爆炸这么传播迅速的广泛的这么一个特点。我觉得不会影响。  [18:07]

[主持人]:作为个人来讲只需要我们改变一下我们这个发送微博的方式。  [18:07]

[徐家力]:增加一项,增加一项著作权的来源,就是不让人觉得混淆,或者存在著作权的异议,说你这个从哪来的,你也没有注明这也是著作权的一种保护方式,这就是著作权的姓名权。  [18:07]

[主持人]:现在微博对发布的字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大概在一百多字,那么依照现行的法律对这个侵权者来进行处罚就显得很轻微。那如何来破解这样的难题呢?  [18:07]

[徐家力]:我觉得现在就是正因为像您说的140个字对它的处罚有多大难度?除了我刚才所讲的要注明,再一个要删除,要求你删除,比如说你侵犯了一个人的这个姓名权也好,名誉权人家要求来删除这就够了,就是这种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删除,或者是一个正面的事来注明作者,再一个来删除,当然如果送到人民法院怎么判决。但是我个人认为,现在的专发者一个是注明一个是删除,这就够了.这就是对他的处罚你有删除的义务这就可以了。  [18:07]

[徐家力]:当然引起的其他这种法律责任,比如说造成人家自杀了,有这种造成人家严重的名誉权侵权,严重的隐私权,送到法院那就根据按我们国家谁主张谁举证。你得举出他这个微博对你损害的程度后果,你要举出证来还要证明这个因果关系,还要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就目前为止我的前提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者损失,或者说名誉权隐私权损失不大的情况下,你要求他删除我觉得这就足够了。这就是一种对他微博侵权的一种法律上的措施。  [18:08]

[主持人]:那如果我们专门针对这个版权保护来讲,如果说产生版权上的侵权,那可能依照现行法律它的处罚按照字数来说可能是几十块,最多几百块的这样一个处罚,您觉得有没有必要从这个立法上来提高这个微博版权侵权的成本?  [18:08]

[徐家力]:我觉得有必要。刚才也提到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国家总体来讲对这个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就是侵权成本太低,总体来讲,包括微博。假如说140块钱他要赔1万4,那可谁也不敢对不对?那我得考虑考虑,我发这个我一万四没有了,假如有这么个规定是可以做的,一条微博不管字数只要你造成侵权人家诉讼你就一万块钱,那这个微博无论是原创者和转发者都会注意我这个千万别发错了一万块钱没了。您提这个问题非常好,非常有必要提高赔偿数额增强打击力度,使微博的原创者和转发者要注意自己的义务。  [18:08]

[主持人]:就是说还是有必要来专门完善立法的?  [18:09]

[徐家力]:对。  [18:09]

[主持人]:那下面我们来关注一下第五组的关键词----“微博自由和法律规制”。那您觉得导致这个微博侵权频发的原因刚刚我们已经分析过了。那您觉得这个微博自由是否来需要用这个法律来规制呢?  [18:09]

[徐家力]:当然,这个非常需要有法律规制。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包括微博,包括互联网传播这个肯定是需要法律规制的这个回答是肯定的。  [18:10]

[主持人]:那我们的法律如何来规制呢?  [18:10]

[徐家力]:我觉得如何规制一个是加强立法,再一个就是刚才也提到就是在立法当中,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在司法当中,对微博侵权要提高它的打击力度,打击力度分两个方面,一个进行民事追查,一个进行刑事追查,我觉得这个如果这三块都能落实了。那对微博侵权会有很大的一个遏制作用。  [18:10]

[主持人]:那么我国目前针对这种像网络微博这样新型的技术的。目前我国针对这种微博等新型的互联网的技术,有哪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呢?  [18:10]

[徐家力]:互联网规定很多,比如说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互联网传播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等还有各种条例对互联网上的这种侵权也好,或者权利义务其实有很多法律义务。很多微博的原创者和转发者不知道。  [18:10]

[徐家力]:比如说这个互联网条件,都有明文规定的,你在使用著作权或者在传输信息的情况下,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不能违反国家的宪法,不能进行不负责任的谣言,编造谣言,不能攻击这个国家这个其他的这种对国家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这些都有限制的。  [18:10]

[主持人]:那您觉得是否有必要建立对这种特殊时期来加强技术监管的应急应对机制呢?  [18:11]

[徐家力]:我觉得应对机制倒不 需要建立,我觉得我们现在法律足以足够应付现在的侵权。所谓的应急机制只是技术上的,但是法律上没有必要建立这个应急机制,我们现在的法律或者说未来的法律可以来办这些所谓微博出现的这些问题是没有问题的。  [18:11]

[主持人]:好那感谢您的介绍,下面我们来关注网络上另一个令大家十分关心关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事,那就是网络购物,很多人对于网络购物来说是非常的熟悉了。我不知道我们的徐律师有没有网络购物的这种经历?  [18:11]

[徐家力]:经常。  [18:11]

[主持人]:那么下面我们就要把您在网购当中的宝贵经验尤其是在网购当中威权的经验与我们大家一起来分享一下。首先我们为您准备了三个关键词来进行解读。那第一个关键词就是团购网的倒闭潮。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背景。  [18:12]

[法制网]:(播放背景短片)  [18:12]

[主持人]:那徐律师您觉得造成这个倒闭潮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18:12]

[徐家力]:我觉得倒闭潮的原因有下面几种,第一种就是说这个网购发展特别迅速。太快了,所以实际上组建这些团购网站这些当时的技术资金包括心理包括后续他都准备不足。所以来得越快的东西可能去得也就越快,所以这就是一个必然规律,那准备不足就不能长久,这是第一个原因。  [18:12]

[徐家力]:第二个原因呢,其实现在网购,团购网站都是以这个跑马圈地的方式,用大量的广告来占领市场。所以这个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团购网站资金后续是否能跟得上绝大部分跟不上,因为烧钱,这个钱不是无限度让你烧的。比如说,引用这个风险资金,私募就不给钱了,发现你老在这烧钱,老是跑马圈地不见得经济效益,那边资金链断了,所以这个团购网站也就倒闭了。  [18:13]

[徐家力]:第三个是这个网购构成很到鱼龙混杂,很多网购出现很多复杂的问题。像被人家举报被查处,被当事人或者被消费者逐渐的给抛弃这都有关系。这个现象使我想起了在十几年前的互联网。其实我是第一批进入中国互联网的律师,在90年代初,当时有一个公司叫银海威公司,就是中国第一家互联网门户公司,我是当年是他的法律顾问,也开了第一家叫龙安网络律师楼,但是银海威这家公司第一个中国互联网公司,比搜狐、新浪、百度都早的公司,为什么死掉了?他就是因为太早了,就是各方面准备不足,包括资金准备不足,所以第一批吃螃蟹的人,未必它能保存到最后。所以现在团购网站大部分倒闭但少部分还存在,但少部分的人可能就往下走了。这跟当年互联网的门户网站是特别相近的,一大批人上,最后反而剩下没几家。  [18:13]

[主持人]:您觉得造成这种现象是否与我国的这种购物网络的准入制度有关呢?  [18:13]

[徐家力]:对肯定有一定关系。网络购物的这个准入制度,使这个网络商务建立一个很大的平台,所以说很多商家尤其是创业者想通过这个平台呢进行这个交易,这样呢就是使互联网的这个特点跟这个商务结合起来了。这是很大的一个原因,但是这种原因它也应该符合经济规律,就是法律上的准入并不一定在市场上能站住脚,你要符合经济规律,基本上是符合经济规律你就能站住脚,你不符合经济规律只是有一个准入制度,最后能不能站住脚还是看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不能保护你了。所以这个经营和法律还是两回事。  [18:13]

[主持人]:那您觉得是否有必要从这个法律上来明确我们这个网络商务平台的建立标准,以此来确保这个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呢?  [18:13]

[徐家力]:当然,,这个必须要这样做。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现在目前为止所产生的种种纠纷和弊端就会越来越多,一定在网络购物平台,或者是团购或者这种商务平台上要细分这个法律的责任,尤其是把这个权利要划分的很清楚,商家是什么权利,消费者是什么权利,那么产生纠纷以后所解决的程序这些东西都应该有细分,都应该从互联网的特点,来结合互联网这种购物的特点来进行具体的立法。  [18:13]

[主持人]:那您觉得这个标准具体应该怎样来建立呢?又分为哪几个标准?  [18:14]

[徐家力]:比如说准入制度,应该不能说是什么人都可以搞一个什么团购网站或者是这个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有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就是要有登记有审查,政府批准你的时候,你看你资金够不够,你是不是从业人员等等。  [18:14]

[徐家力]:那么第二个就是,有一个规章,就是你从事这个行业可以,从事这个行业那你就像律师似的,你准入制度就是司法考试,你从事这个你要遵照全国律协各地律协的章程,你得按章程办事。  [18:14]

[徐家力]:第三个要有法则,所谓法则就是权利义务,你的权利是什么,你的义务是什么,你不能说网站一倒闭人都找不着你,甚至还有准备金,如果你倒闭了那你有个准备金要向客户赔偿。还有你的商品有瑕疵有质量问题,你怎么解决?这些东西都应该在这些规则当中予以具体明确的体现。  [18:14]

[主持人]:如果说因为这个倒闭潮造成了消费者或者是商家的经济损失。那他们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8:14]

[徐家力]:我觉得现在倒闭潮造成这种损失,作为消费者应该掌握证据还是要取证。你得知道你买东西的网站,或者从事商务交易的网站。你得拿出证据他给你造成的损失。所以这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在倒闭之前或者适当的时候,我想用公证的方法要截图,把网站的证据取到,否则你告谁都不知道,这是第一个。  [18:15]

[徐家力]:第二个就是说现在目前为止网上投诉工商局就管。只要你涉及到商业交易工商局都会管,向工商局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打电话等等这些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8:15]

[徐家力]:第三个步骤就是法律起诉,在法院掌握证据以后,投诉的部门无能为力就是你钱汇去了他没给你货他也不退钱,那这种情况下就得诉诸法律了。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维护的方法。  [18:16]

[主持人]:也有专家认为团购网站的倒闭潮与他们之间的这种恶性竞争有关,那您觉得目前这个网络的这个竞争环境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18:16]

[徐家力]:我觉得现在网络竞争的特点现在起码有这么几个,第一个就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所谓的不正当就是低价你低我比你还低,这就不正当,竞相讲价就破坏了整个环境。  [18:16]

[徐家力]:第二个,雇佣网络水军诋毁助手,雇佣一大堆网络水军把对手诋毁造谣诽谤,中伤无中生有。  [18:16]

[徐家力]:第三个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夸大其词的说他的产品和他的服务,根本就没那么回事,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恶性竞争的表现。  [18:16]

[主持人]:如何通过这种法律的手段来遏制这种恶意竞争的现象和产生呢?  [18:16]

[徐家力]:我觉得还是规范,现在应该说是在网络商务这块我们国家法律显得空白或者苍白无力,应该规范,规范法律或者规则,要细化这些东西,使这些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则权利义务的清晰,否则的话,谁的权利界限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就造成一个很混乱的水平。  [18:17]

[主持人]: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第二个关键词,那就是“忽悠”  [18:17]

[主持人]:那在前一段时间,我们淘宝网推出了双十一双十二的活动,具体的活动内容就是说对于参加活动的商品来进行一个全场五折还包邮的这样一个促销,那不少网上的消费者就反应活动中不少商品都存在着这种虚涨价格然后再进行打折的情况,那电子商务的专家表示这种行为是涉嫌欺诈的,那么消费者也纷纷的反映被忽悠了  [18:17]

[主持人]:在网购中如果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尤其网店它是没有实体店的,那消费者要维权是不是更加的困难呢?  [18:17]

[徐家力]:对消费者是困难,因为网络是虚拟的,这个虚拟的和实际上确实是有差别的。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是往往是找不到人,取证难,你想告谁你都找不到这个被告,或者找到被告了被告没有地址。或者是有地址了这个被告跟他说的不是一码事,注册的不是一家公司,张冠李戴等等这些都会造成网络的困难。  [18:17]

[主持人]:那怎么样来化解这种困难?  [18:17]

[徐家力]:我觉得还是回到刚才说的话题取证。就是网络消费者这个顾客一定要对网络消费有一个专业的知识。比如说要了解他这个网络服务商是谁,他在哪登记的,他服务器是哪家的。他这个登记的和服务器之间这种网上的这种关系是什么,我觉得有必要进行一些了解。刚才讲到公正取证注意保留它这个证据,这些都会对你的维权有所帮助,关键是在虚拟的网络当中你要拿到这些证据你才能维权你要拿不到这些证据威权是很困难的。  [18:17]

[主持人]:目前对于这种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  [18:18]

[徐家力]:还是很多的比如说电子签名法,比如说商务部颁发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就是目前这些还能够找到侵权者的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18:18]

[主持人]:是否有这个需要完善的必要呢?  [18:18]

[徐家力]:当然,就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来讲,这些规定还是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应该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西画进一步可操作性这些都是必须的。  [18:18]

[主持人]:如果像我们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网上的商家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进行销售,依照现行的法律应该如何对商家进行处罚呢?  [18:18]

[徐家力]:现在这个网络销售呢,它触犯的法律,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等,这个网络上这个对商家,对这个消费者的侵犯都是可以找到法律根据的不限于上面这两种法律,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  [18:19]

[主持人]:那我们下面就要看一下第三个关键词了,那就是“网购环境”。从总体情况来看,您觉得目前我国的这种网购的法制环境都存在哪些问题呢?  [18:19]

[主持人]:我觉得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网购平台服务者的责任缺少相关法律责任,就是说他组织这个网购的这个服务商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他法律责任细化是什么呢?他应该哪一种责任这个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个对网购中销售虚假伪劣商品的行为,缺乏治理的途径。就是说他销售了假冒产品怎么办?销售了不合格产品怎么办?那我们其中有三包啊,还有什么包退包换它的网络怎么办?假如我说是假的你说不是假的,谁来鉴别这个东西,那么假如是假的你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是一个规定。第三呢就是这个对这个网购中卖家也就是网购服务平台它造成的侵权  [18:19]

[徐家力]:它这个得不到一个比如说强有力的,比如说停业了,投诉了这个有人管还是不够的。第四个就是对于他的权利保护也不是很好,比如说它的知识产权,比如说它这个好不容易创造一个商务购物平台,它的商业模式,它的知识产权往往会被别人拷贝,这也是苦恼的事情,所以他的这个权利受不到保护。  [18:20]

[徐家力]:第五个呢就是对这个网购中的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不利,或者说保护不够,比如说我要网购,我要提供我的银行帐号。我要提供我的身份证,电话,我要提供我的住址。那么这个往往被商家所利用,商家就把我这个卖了,卖给别人了,对买家,对消费者那种隐私也得不到保护,我想这五种情况都是我们现在网购环境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18:20]

[主持人]:您刚刚分析了五种问题,那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应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呢?  [18:20]

[徐家力]:我觉得如何避免第一个渠道还是通过立法,我们反复强调立法,通过立法来明确刚才我说的这些东西。第二个还是通过这个全社会的呼吁,全社会的呼吁就是遵守交易的公德,交易是有公德的,你不能欺骗,还是这种不正当的手段,。第三个我觉得建立一个自治组织方面的。比如说,这个网络网购的他应该有自律,他应该有行业协会有行业协会来管,就像律师有律师协会,律师首先自律,律师你作为法律工作者你不能违反法律自律很重要。所以我觉得应该建立他行业的自律组织,尤其对网购这种新的形态,来怎么用行业协会自律方面来管他们,我觉得可能比法律更有所更好的成效。  [18:20]

[主持人]:最后呢,也请您给我们的广大网友支个招儿,就是说我们在网购的过程当中,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18:21]

[徐家力]:我觉得第一点应该熟知消费者保护法和合同法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是你遇到侵权的时候,你应该知道哪些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你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你作为消费者呢,你跟他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觉得这是第一个要熟知的一些法律日常生活当中免不了要有这些法律知识。  [18:21]

[徐家力]:我觉得第二个要取证。你要一定有取证的这种非常必要的措施。一定要及时的取证,你到时候,你证据拿不到,你不可能这个进行维权。  [18:21]

[徐家力]:第三个呢要敢于应用法律。一般的消费者老百姓觉得这个太难了这个打官司不容易。但如果大家都这么想没人打官司,这个侵权者就更加肆无忌惮了。所以说维权不仅是维自己的权,也是为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公德,树立一个榜样。维权者多了,侵权者就有所顾忌就投鼠忌器了。所以说从这三个方面来讲呢,应该使消费者能够达到一个自己维权的一个效果。  [18:21]

[主持人]:好感谢您的介绍。  [18:21]

[主持人]:您觉得建立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应该分为几步走呢?  [18:22]

[徐家力]:我觉得可以分成这么几步走,
第一个就是对一些互联网上一些侵权也好,或者权利也好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大原则要制定个宪法,这个宪法就是大框架拿出来就是关于互联网上这些关于宪法的原则这些要制定。
  [18:22]

[徐家力]:第二个就是技术原则要细分。因为它不一样的,提供的服务,和提供卖的商品它是不一样的,微博和团购是不一样,团购和其他电子商务也不一样,所以要细分,比如说,买家和卖家也不一样,要大原则情况下,要有个细分就是一个每个细分的和大原则有待结合。  [18:22]

[徐家力]:第三个来讲就是加强司法,你落实了那么多的法律也好必须有司法,司法主要是体现在司法解释的出台,所谓加强司法就是把司法解释把前面那框架和技术的东西用司法解释应用到一个操作层面上。  [18:22]

[徐家力]:这三个层次,大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组成了一个全部的立法一个构图,一个框架。这样使这个互联网这个经济环境得到净化法律体系完备,使这个从事互联网的商务的这些人权利和义务明确,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法律保证下正常的运行发展。  [18:23]

[主持人]:好,谢谢。  [18:23]

[主持人]:可以说,我们已经走进了一个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如果把网络比作浩瀚的海洋,那么在这里既有怡人的美景,又有惊心的风浪,既有需要探索的资源,也有不可涉足的禁区。在这样一个用鼠标点击的大千世界里,我们不仅要享受它带给我们的海量的资讯、方便快捷。更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要去侵犯他人的权益,我们也期待着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够跟得上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每一个网民都乐在其中而无后顾之忧。  [18:24]

[主持人]:这就是它,一个让人们又爱又恨的网络,一个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网络,一个道德与法理交织的网络,其实关于网络的话题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即将和您说再见了。再次感谢我们的徐律师来到我们的访谈直播间接受我们的采访。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来继续关注我们的“影响力 中国律师系列访谈”节目,朋友们再见。  [18:25]

[徐家力]:再见。  [18:25]